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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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农商村镇银行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支付风险,加强内部控制,保障客户与银行的资金安全,确保银行电子验印系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是针对银行结算业务中的印鉴识别需求而开发的电脑自动验印系统,实现了印鉴采集、管理和识别的电子化、自动化,为会计业务的风险防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第二章系统管理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主要由服务器和验印机两部分组成。
服务器设在计算机中心。主要用于存储各营业网点的印鉴信息,并负责银行验印系统的管理、备份以及系统维护工作;检查、监督各营业网点的验印情况。
验印机设在各营业网点。主要用于存储网点的印鉴信息,并负责日常开、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采集及变更,对单位办理结算业务票据凭证上预留印鉴的审核。
第四条经总行审核批准安装电子验印系统后,营业网点必须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单位票据凭证的预留印鉴。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限于各营业网点为开户单位办理预留(变更)印鉴、银行验印、核对印鉴等业务、严禁将本系统设备兼作他用。
第六条使用本系统的操作人员要爱护设备,严格按照
《验印系统使用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章操作员设置和权限管理
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操作员采用分级管理模式,不同级别的操作员有不同的操作权限。操作员管理分为四级:系统管理员、会计主管、印鉴经办员、事中监督员。
第八条系统管理员权限。
系统管理员应熟悉本系统软硬件配置,负责系统维护,处理本系统软件常见故障、解决营业网点终端故障。根据各营业网点上报的“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设置、变更各营业网点验印系统的会计主管,检查、监督各营业网点的验印情况。系统管理员设在财务会计部。
第九条会计主管权限。
各网点可根据业务量的需要由系统管理员在验印系统中设置1-2名会计主管。增减、变更会计主管须上报财务会计部审核批准后办理。
会计主管负责本网点印鉴经办员和事中监督员的增加、变更、删减及权限调整等事宜。印鉴经办员和事中监督员设置增加、变更、删减、权限调整时,也应填制“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由该网点会计主管审核批准后在银行验印系统中进行操作,并存档备查。会计主管设在各营业网点。
第十条印鉴经办员权限。
印鉴经办员负责审核单位票据凭证上的印鉴;负责审核单位申请开销户,变更印鉴以及账户信息等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在验印系统中录入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撤销旧印鉴、变更印鉴等信息。印鉴经办员设在各营业网点。
第十一条事中监督员权限。
事中监督员负责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复核新开户印鉴、撤消旧印鉴、变更印鉴;复核大额票据凭证及需手工核对印鉴的票据凭证上的印鉴等,及负责本网点验印系统数据信息处理及备份。事中监督员设在各营业网点。
第四章印鉴库管理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将其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录入本系统中,系统将自动上传至计算机中心服务器,形成印鉴总库。
第十三条印鉴库工作(包括始建库、更改、删除印鉴库信息等)是整个系统运行中基础且重要的环节。各营业网点印鉴经办员负责预留印鉴和账户信息的初次录入工作,事中监督员负责对印鉴经办员录入的账户信息逐笔审核并加以确认。
第十四条印鉴建库时,印鉴经办员应对将要建库的印鉴卡认真审核,保证印鉴卡上客户加盖的印章清晰、完整、均匀及新旧印鉴的连续后,方可录入本系统中。
第十五条对已成功建库的印鉴卡,建库人员(印鉴经办员和事中监督员)在印鉴卡正面下方空白处加盖人名章,并在印鉴卡正面上方空白处加盖“已建库”印戳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建库工作完成后,需与综合业务系统账户总数及单位开户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录入本系统中的信息完整、准确。
第五章印鉴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银行验印系统的营业网点印鉴卡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录入建库后,印鉴卡集中由会计主管负责保
管,并视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印鉴卡如内部确需查询,须经业务主管批准,按查阅会计档案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电子验印系统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开销户、账户信息变更、印鉴增加、删除及变更,账户资料查询、账户统计等功能。
第十九条开户单位申请变更账户性质(如基本账户)、地址、电话等信息,经网点会计主管审批同意授权后,印鉴经办员进行资料变更,变更后仍需经事中监督员复核确认。
第二十条开户单位申请更换印鉴时,银行印鉴经办员审核无误提交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后,印鉴经办员进行印鉴变更,再由事中监督员复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电子验印系统账户信息及户数要定期与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核对,以确保账户信息的一致性。
第六章印鉴审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提供二种印鉴审核方式:自动配准自动审核方式和电脑折角人工识别方式,系统默认状态的验印方式为自动配准自动识别方式。
第二十三条操作员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印鉴时,验印系统给出三种判断结果:有效、不清、不符。当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印鉴提示为“不清”时,印鉴经办员应采用电脑折角人工识别方式,如仍无法通过,印鉴经办员应申请调阅印鉴卡片,经双人核对并由会计主管确认无误后予以记账,不能通过的票据凭证则予以退票;当银行验印系统审核印鉴提示为“无效”时,应直接对票据凭证予以退票。
第二十四条经办员核验票据凭证印鉴后,必须在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予以注明。
第二十五条各营业网点每日营业终了通过电子验印系统打印的验印日志装订在当日传票后。
第七章日志和报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电子验印系统日志包括业务日志、验印日志。
第二十七条各营业网点电子验印系统每日必须打印的日志和报表包括业务日志和验印日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贡农商村镇银行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贡农商村镇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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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农商村镇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