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予立案、此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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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旋与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不履行××职责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陈武旋与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不履行××职责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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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武旋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向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分局白塔派出所申请刑事立案,白塔派出所没有刑事立案,也没有出具《报警回执》及《不予立案通知书》。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确认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分局程序违法。根据陈武旋的起诉材料,其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另外,不予立案不须交纳诉讼费,一审法院通知陈武旋预交诉讼费不当,应予纠正,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19:25:08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武旋上诉称,上诉人不服(2021)粤5202行初30号行政控告人。”上诉人对立法旨意的分析: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确不应该归行政法庭管辖,应该归检察院予以监督管辖。但是,本案依据的是公安部相关规定。公安部的立法旨意无非就是防止公安机关徇私舞弊,有法不依。因为既不立案又不下达任何法律文书将使报案人告诉无门!是行政诉讼应该立案的。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在于:本案并不是《行政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所认定的:“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本案并不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里说的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本案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所实施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公安机关拒绝下达《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是基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对于“明确授权”属于无中生有;对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与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混为一谈,属于偷梁换柱、移花接木。故一审法院基于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还有,本案程序违法。本案已经立案且交起诉费。既然已经立案,就应当审理裁定驳回,而不是不予立案驳回。属于程序违法。综上所述,本案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不是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而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依法属于一审法院有权立案。

刘秋花、邓祥珍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秋花、邓祥珍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秋花、邓祥珍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鄂11行终1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冬华王爱国陈军【审理法官】夏冬华王爱国陈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秋花;邓祥珍;麻城市公安局【当事人】刘秋花邓祥珍麻城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刘秋花邓祥珍【当事人-公司】麻城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颜晓鹏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颜晓鹏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颜晓鹏【代理律所】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秋花;邓祥珍【被告】麻城市公安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行政不作为管辖侵犯人身权拒绝履行(不履行)改判维持原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重复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依法具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双重职能。

据此,公安机关应当准确区分民事纠纷和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既不放纵违法犯罪,又要防止利用职权不当界入民事纠纷。

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民事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救济。

不予立案告知书

不予立案告知书

不予立案告知书一、引言不予立案告知书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一些无法立案的案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告知。

通过告知书,公安机关向当事人明确表示不予立案的原因和处理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不予立案的原因在立案工作中,公安机关可能会遇到一些情况,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符合立案条件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只有在具备一定的立案条件下才能立案。

如果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立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案件具备明确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 案件已侦查终结,但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 - 案件已过了立案时效。

2.不明确归属管辖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不明确归属管辖的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明确归属的情况下才能立案。

如果案件的归属管辖不明确,公安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3.涉及行政纠纷在一些案件中,可能涉及行政纠纷,而不构成犯罪。

针对这类案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立案,建议当事人寻求行政程序进行解决。

三、不予立案告知书的内容不予立案告知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机关的基本信息告知书首先会明确公安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当事人进行进一步沟通和了解。

2.案件的基本情况告知书会对涉案人员、案件发生地点、时间等进行简要介绍,以使当事人对案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3.不予立案的原因告知书会明确列举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包括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不明确归属管辖、涉及行政纠纷等。

同时,告知书会详细解释每个不予立案的原因,确保当事人能够清楚理解。

4.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建议告知书会对当事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出建议,包括寻求行政程序解决、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

同时,告知书也会强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承诺公安机关将继续关注案件的发展。

5.告知书的送达方式告知书会明确告知书的送达方式,包括邮寄、直接送达等。

同时,告知书还会指示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告知书进行回复或采取进一步行动。

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When I was young, happiness was a thing, and when I got it, I felt happ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导读: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规定,明确说明了对于国家行为、行政命令、行政机关的奖惩决定、以及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情况等是不予受理立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对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属行政不作为

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对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属行政不作为

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对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属行政不作为裁判要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的行为,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公民以私力强占方式来实现的自我救济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存在民事纷争,并不构成当事人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

公安机关依法制止、查处非法侵犯财产的行为,系维护正常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要求,并不属于违法介入民事争议的处理。

佘某某与如皋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2016)苏06行终90号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公安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成明,局长。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认定,佘某某系苏F×××××丰田牌轿车的车主,佘飞系佘某某之子。

2015年1月8日8时许,如皋市公安局接到佘飞电话报警,称有人因与其父佘某某有经济纠纷故而阻拦其车辆。

如皋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出警处置。

在了解到系案外人张某、李某等人因与佘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希望以此方式促使佘某某出面解决纠纷后,出警民警现场告知张某、李某等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违法行为。

当日下午,李某等通过案外人薛某电话联系拖车公司将案涉车辆拖走。

在拖车过程中,李某将拖走汽车一事向佘某某发短信予以告知。

案涉车辆被拖走后,佘飞于2015年1月10日再次至如皋市公安局锦绣派出所报警,要求如皋市公安局依法履职。

佘某某则向如皋市公安局邮寄了一份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的“抢劫苏F×××××轿车举报材料”,要求如皋市公安局立案侦破、追回车辆、追究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责任。

2015年1月15日,佘某某至如皋市公安局锦绣派出所再次报警,要求如皋市公安局帮其将汽车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3篇

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3篇

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3篇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1 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治安案件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作为一名公安机关的从业人员,在我们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治安案件的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要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本篇文章将从立案和不立案的定义、原则、程序、时限等多个方面来详细解析。

一、立案和不立案的定义立案是指将发生的案件记录下来,并按规定程序审理的过程。

具体而言,立案需要先判断是否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已知、证据足够、案件性质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等条件。

不立案则是指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依照规程审查和核实之后,不予立案登记的过程。

二、立案和不立案的原则立案和不立案都遵循一系列原则,从而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审判。

1. 独立性原则指公安机关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独立公正、不受干扰,能够依法行使执法职权。

因此,在立案和不立案过程中,不能受到任何人的干扰或压力,要以客观的态度去处理每一个案件。

2. 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指在立案和不立案的过程中,必须依据刑法、刑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得违法操作。

即使是对于明显罪犯情况,也不能随意立案,必须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3. 尊重事实原则在立案和不立案的处理过程中,要尊重基本事实,不得出于主观偏见或任何其他原因,对案件事实进行歪曲或虚构,保证所有案件质量的真实准确。

4.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不立案过程中,要遵循公正的态度,不能有任何偏见,必须平等、公平的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不论是官员还是普通公民。

5. 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指在处理立案和不立案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守涉案信息,避免案件信息泄露。

要注意刑事警察进入民宅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给民众带来场所和人身伤害。

三、立案和不立案的程序在立案和不立案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完整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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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完整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案例分析题 1.案情介绍:王某与赵某是某乡的农民,一日两人发生争执,王某趁赵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认定为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

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

此后,由于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

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委托其兄长提起行政复议是否有效,市公安局应否受理? (2)王某未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3)王某能否直接对乡派出所提起诉讼?理由是什么?答:(1)市公安局应该受理。

(2分)《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3分)(2)法院应该受理。

(2分)本案属于治安行政案件。

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

故,王某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应该受理。

(3分)(3)王某可以直接提出诉讼。

(2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依据这一授权,在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事项上法律赋予公安派出所以行政主体的资格,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分)2.案情介绍:张某与王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没有生孩子。

2004年春节过后,夫妻俩决定生育,于是到所在辖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办理了准生证。

李运洪与中山市看守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李运洪与中山市看守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李运洪与中山市看守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2【案件字号】(2020)粤20行终2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满星高琳王昕【审理法官】刘满星高琳王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运洪【当事人】李运洪【当事人-个人】李运洪【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运洪【本院观点】根据李运洪的起诉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李运洪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而在中山市看守所执行拘留,中山市看守所对其羁押看守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实施的行为,并非属于行政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不履行)刑事司法行为证明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李运洪以中山市看守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运洪诉称:中山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山公拘通字[2014]00713号,证实李运洪于2014年2月28日12时许在珠海市拱北海关遭到中山市公安局教唆身份不明人员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不告知违法犯罪事实证据、不让申诉辩解就实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秘密跨境抓捕刑事拘留羁押到中山市看守所。

中山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山看释字[2014]540号,证实李运洪于2014年3月19日被释放,证实李运洪自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3月19日被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限制人身自由。

中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山公监居字[2014]00020号,证实李运洪于2014年3月19日在中山市石岐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遭到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中山市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山公解监字[2014]00019号,证实李运洪于2014年5月23日在中山市某某区某某某某号被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措施,证实李运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为进一步发挥我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移送案件程序合法,证据收集符合诉讼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我市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建立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联席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席组)。

组长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陈志刚担任,副组长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联席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孙公和担任。

联席组主要任务是负责协调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同步跟进及移交工作,组织对有争议案件的研究工作。

第二条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是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职责,发现有关案件线索要依法及时作出移送。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为保证各职能部门及时准确地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移送程序规范如下:(一)先期受理:由行政机关受理,根据案件调查的难易程度可由行政机关申请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提前介入。

(二)先期调查:由行政机关开展先期调查,行政机关应设专门人员负责案件调查,根据案件调查进展可协调公安机关配合。

(三)案件移交:行政机关调查后,认为其构成刑事案件,需经主管领导审批、制作案件移送报告书后移交公安机关受理立案。

(四)后续配合: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后进行证据收集和证据转换工作,以确保案件正常诉讼。

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应在公安机关后期工作中做好补充证据等配合工作,同时做好案件调查以外的善后工作。

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受理、不立案的救济途径

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受理、不立案的救济途径

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受理、不立案的救济途径发布日期:2016-01-11 阅读:10713次长期以来,控告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常常会面临公安部门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予受理、不立案的情况,在近日公安部出台《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际,我们也来全面探讨一下在公安机关对举报案件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情况下的救济途径。

一、《意见》对受立案审查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意见》要求,只要是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受理。

对于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这里对经济类犯罪案件的立案审限做个补充,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的涉嫌经济类犯罪的案件,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要先进行紧急处置,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二、对不受理案件的救济方法公安机关只要是超过了上述规定期限不受理不立案,控告人就可以向公安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查部门提出控告。

对于涉嫌经济类犯罪案件,控告人在报案的同时就可以提请法制部门提前介入监督受案情况。

三、对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一)提起刑事复议、复核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可以向作出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对于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二)向检察院提起申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核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起控告、申诉。

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复查申请。

这里各地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细则有所差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人不服下一级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侦查监督复查申请,其他地区的需具体咨询视情况处理。

郑桂珍与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迎龙桥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桂珍与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迎龙桥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桂珍与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迎龙桥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学雁何薇崔晓萌【审理法官】张学雁何薇崔晓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郑桂珍;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迎龙桥派出所【当事人】郑桂珍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迎龙桥派出所【当事人-个人】郑桂珍【当事人-公司】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迎龙桥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桂珍【被告】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迎龙桥派出所【本院观点】上诉人于2011年向迎龙桥派出所报案,称被一个叫‘财神爷’的骗子骗走股票账户,损失几十万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举证责任质证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本院据此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11年向迎龙桥派出所报案,称被一个叫‘财神爷’的骗子骗走股票账户,损失几十万元。

原南长公安分局于2012年2月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刑事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郑桂珍向原南长公安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其向迎龙桥派出所报案后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的证据材料,原南长公安分局答复称郑桂珍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

对不予立案决定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郑桂珍均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从程序裁定驳回和从实体上判决驳回。

在起诉不予立案决定的案件中,郑桂珍认为其向迎龙桥派出所报案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原南长公安分局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现郑桂珍又邮寄《申请书》,请求迎龙桥派出所对其报案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并要求迎龙桥派出所公开其报案后调查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证据,包括公开“财神爷"的真实身份、李娜的身份证号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1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已经1999年6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执法证考试16

执法证考试1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只能由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无权主动通知其参加诉讼。

()【答案】错误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但无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答案】错误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可改由原告进行举证。

()【答案】错误根据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即可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答案】错误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在公正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向被告调取其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答案】错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案】错误除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正确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答案】正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正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这是行政诉讼的法定原则,不存在任何例外规定。

()在涉及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答案】正确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原则,裁定准许。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题库2-2-10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题库2-2-10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题库2-2-10问题:[多选]某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经济作出决定:本地的啤酒批发商不能经营外地啤酒,违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该决定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因而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B.决定作出后还会有商人新加入啤酒批发者的行列,因此决定行为具有反复适用性,是不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C.该决定行为影响的是这些啤酒批发商的经营自主权,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D.该行为只是以"罚款"这种方式使本地的啤酒批发商不经营外地啤酒,是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不可诉的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

因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明确了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具有可诉性,所以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就尤为重要了。

本题中的决定,虽然针对所有本地啤酒批发者,但是还是特定的,所以是可诉的。

其侵犯的是相对人的经营自主权,所以本题选AC两项。

问题:[多选]张某之夫因一次车祸不幸身亡。

事过3年,张某与邻村李某相爱,并打算结婚,但张某的夫家亲属却多方阻挠,要求她还清4000多元债务。

张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也以张某债务未清偿为由,拒绝为其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张某与李某毅然来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乡政府以张某没有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为由,拒绝办理结婚登记。

后经人指点,张某与李某对乡政府拒绝颁发结婚证的行为诉至法院。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因为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可诉性B.因为结婚证书并不属于"许可证、执照"的范围,因此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C.结婚证属于广义上的"许可证和执照"的范围,因此该行为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当受理张某与李某的起诉D.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

对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许可证和执照"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它代表整个行政许可制度,包括行政许可的各种表现形式,结婚证也在其中。

不予立案上诉状范本

不予立案上诉状范本

不予立案上诉状范本那些是不予立案上诉状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予立案上诉状范本,供大家参考。

不予立案上诉状范本【1】民事上诉状上诉人:×××,男,汉族,19 年月日生,户籍住址:×××。

被上诉人:×××,男,汉族,19 年月日生,户籍住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 )深龙法立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予以立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案情如一审《民事起诉状》所述,理由亦如该状所述,此处不赘,本状特补充以下观点: (20 )深中法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述明上诉人再行主张被上诉人未按原合同约定“供货时间”履行合同,理由不能成立(见第3页倒数第3行)。

但是,上诉人现起诉被上诉人的理由不是其未按原合同约定“供货时间”履行合同,而是起诉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现起诉被上诉人的理由与原起诉的理由是不一样的,应作为一个新的案件立案。

以上请求,恳请贵院予以支持为盼! 此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 日期: 不予立案上诉状范本【2】上诉人:广东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某大厦,机构代码:略法定代表人:方某,公司总经理。

代理人: 李春华,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深圳市被上诉人:深圳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某工业城,机构代码:略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略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xx)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不予受理的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本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不予立案反馈材料

不予立案反馈材料

不予立案反馈材料【最新版】目录一、引言1.简述不予立案反馈材料的概念和作用2.阐述本文的目的和意义二、不予立案的条件和标准1.案件性质判断2.证据不足3.超过诉讼时效4.其他不予立案的情形三、不予立案反馈材料的内容和要求1.反馈材料的结构和内容2.反馈材料的撰写要求和注意事项四、不予立案反馈材料的提交和处理1.提交的时间和方式2.受理单位和流程3.反馈结果的查询和应对五、不予立案反馈材料的法律效力和救济途径1.法律效力和影响2.救济途径和措施六、结论1.总结不予立案反馈材料的重要性2.提出撰写反馈材料的建议和启示正文一、引言不予立案反馈材料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时,法院或公安机关向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出具的书面材料。

它旨在告知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其所提交的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同时说明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

本文旨在解析不予立案反馈材料的相关内容,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此类情况。

二、不予立案的条件和标准1.案件性质判断:根据案件的性质,判断是否属于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范围。

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法院或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

2.证据不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或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

3.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未提起诉讼,法院或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

4.其他不予立案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还有一些其他情形会导致法院或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例如涉及国家秘密、涉及敏感问题等。

三、不予立案反馈材料的内容和要求1.反馈材料的结构和内容:不予立案反馈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案件基本情况、不予立案的原因、法律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

2.反馈材料的撰写要求和注意事项:撰写反馈材料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充分、法律依据准确。

同时,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四、不予立案反馈材料的提交和处理1.提交的时间和方式: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或公安机关提交不予立案反馈材料。

公安部门不立案应该怎么处理

公安部门不立案应该怎么处理

公安部门不⽴案应该怎么处理⽴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诉⼈起诉等材料,按照各⾃的管辖范围进⾏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侦查或者审判的⼀种诉讼活动。

法律咨询:公案部门不⽴案怎么办?解答:⼀、公安机关不⽴案的原因⼤致有:1、可能你的报案未达到刑事⽴案追诉标准,故公安机关不予⽴案;2、可能你的报案定性为民事案件,故公安机关不予⽴案;3、可能对⽅与你报案的公安机关有复杂的⼈情关系,不排除公安机关徇私枉法情况的可能。

⼆、你的处理⽅法有以下⼏点:1、如达到⽴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不⽴案的(应下达不⽴案决定书),则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议仍不⽴案的,你可向检察院提起要求案件审查的申请,如检察院仍认为不⽴案的,司法程序已⾛完,那你就不要再要求⽴案了,说明你的诉求投错地⽅了。

2、如属⾃诉案件或民事案件你可直接向具有管辖地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属⾏政案件你可向相关⾏政机关进⾏投诉。

⽴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为。

这是⽴案的⾸要条件。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的内容。

1.要⽴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为。

⽴案应当⽽且只能对犯罪⾏为进⾏。

如果不是犯罪的⾏为,就不能⽴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案。

由于⽴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的犯罪⾏为发⽣。

⾄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是谁等,并不要求在⽴案时就全部弄清楚。

这些问题应当通过⽴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

包括犯罪⾏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为⼈的刑事责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并且依法需要追究⾏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且应当⽴案。

没立案的案子怎么调查?

没立案的案子怎么调查?

Communication is the concentration of managemen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没立案的案子怎么调查?没立案的案子也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受理,并进行调查取证,虽然公安机关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会立案处理,但不影响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具体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咨询。

一、没立案的案子怎么调查?由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调查取证,报警后警方会受理,但不一定立案。

如果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往往就不立案。

对于立案,实质上没有明确规定,相关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二、立案的具体情况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

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法律案件的立案条件(3篇)

法律案件的立案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立案是法律程序的第一步,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基础。

立案条件是指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案件的立案条件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登记、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过程。

立案是法律程序的第一步,是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必要前提。

三、立案的条件1. 案件性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性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刑事案件: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如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等。

(2)民事案件:指涉及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民事权益纠纷的案件。

(3)行政案件:指涉及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案件。

(4)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指在刑事诉讼中,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 主体资格合法立案案件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包括以下几方面:(1)原告:指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

(2)被告:指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3)第三人:指在诉讼过程中,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3. 诉讼请求明确立案案件的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包括以下几方面:(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撤销、确认或者恢复某种法律关系。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刑事责任。

4. 证据材料齐全立案案件的证据材料必须齐全,包括以下几方面:(1)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2)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或者侵权行为已得到纠正。

(3)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4)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5. 法律适用正确立案案件的审理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1)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许学花、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许学花、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许学花、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豫07行终1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彩霞随伟谢田霞【审理法官】张彩霞随伟谢田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许学花;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李文豪【当事人】许学花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李文豪【当事人-个人】许学花李文豪【当事人-公司】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许学花;李文豪【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本院观点】许学花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许学花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从许学花的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履职尽责,对被告作出的刑事新东公(侦)不立字[2018]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作出行政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书"和一审庭审陈述内容来看,其提起的系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认为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对其报警控告的事实,仅作出了《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未履行行政案件的受理和查处职责,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作为公安机关,具有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双重职能。

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对许学花的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案涉《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对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履行公安机关法定职责问题的审查,实质上是要求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受理审查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的规定,许学花的原审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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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予立案、此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
郭某报警称其家中800元现金被盗,怀疑系其邻居张某所为。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张某没有犯罪事实,遂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责令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其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分歧
对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能,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应视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郭某对该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郭某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郭某不服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通知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除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中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本案中,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是针对郭某财物失窃的刑事案件作出的,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类行为由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对该类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刑事诉讼立案阶段,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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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本案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或不予追究张某刑事责任,但郭某有证据证明对张某侵害自己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郭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综上,本案郭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不服,应通过刑事诉讼法等规定途径获得救济,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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