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锡林郭勒盟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全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盟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费字【2004】170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范围主要包括全盟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高档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可在其小区住宅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全盟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服务收费标准由盟发改委会同盟建设局统一制定;各旗县市区发改局会同建设局按照《办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服务收费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统一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动10%。
第五条全盟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按质论
价、优质优价,即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管理程度等来确定等级,按照确定的等级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费用。
第六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的核发实行属地管理,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收费前要到同级发改委(局)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后方可收费。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时,应向同级发改委(局)申领《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申请表》和《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申请表》,同时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与所服务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对以上材料齐全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各级发改委(局)和建设局进行等级考核,按照考核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审批执行。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广大业主的监督。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业主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开始缴纳物业服务费。
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商业用房以及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车库、储藏室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本小区住宅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
第十条对于城镇低保户、特困户等物业费的收取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减免。
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按所在住宅区最低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对业主因故未入住的空房,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负担;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房,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一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安装并使用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的物业项目,其机电设备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核算列帐,公布每月电费、人员开支、折旧费等费用总额及分摊方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十二条为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为业主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涉及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含施工垃圾清运费、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护押金费等)的收取,由业主大会
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议定。
小区内设有专用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按管理权限,报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批复。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月、季或年度预收费用,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一)、应执行政府指导价而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擅自提高收费的;
(二)、不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未办理《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收费的;
(三)、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服务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从即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两年。
本《办法》由锡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盟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
锡盟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服务收费标准
锡盟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类别标准
锡盟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锡盟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