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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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修订版)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修订版)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7月1日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主编:贺国伟李晓跃郭应龙副主编:曹光辉曹建交李琪才谭良权陈嵘曾旻灵夏海英执行主编:杨松茂陈立芳莫文彬参编人员:蔡鹏程谭学军温国兴苏中英姚懿杨程辉汤春龙刘剑锋罗钧晏备战温建华罗志明彭靖曾华山熊伟文霞蔚郭静尹红靳航刘璇王欢邓毅李华莫伟陈静周晔陈琪曹利平刘颖程诗雨刘聪符娈易青鲁慧珍潘登文逸琪张佳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控制区划分 (2)第二节规划编制 (3)第三节用地兼容性及功能混合 (3)第四节建筑容量控制 (5)第五节建设项目土地使用管理 (6)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9)第一节建筑布局 (9)第二节建筑间距 (9)第三节建筑日照 (13)第四节建筑离界距离 (15)第五节建筑退让距离 (17)第六节建筑高度 (19)第七节临街建筑退让空间设计 (22)第八节竖向设计 (23)第九节建筑节能 (26)第十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27)第四章城市绿地和景观 (28)第一节城市绿地 (28)第二节城市景观 (35)第三节户外广告 (41)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 (44)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 (51)第一节给水排水 (51)第二节电力通信 (53)第三节工程管线综合 (55)第四节燃气、加油加气站 (58)第五节环境卫生 (60)第六节海绵城市 (61)第七章道路交通 (64)第一节道路系统 (64)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 (66)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 (67)第四节停车设施 (68)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 (71)第八章城市防灾减灾 (73)第一节抗震防灾 (73)第二节城市消防 (74)第三节城市人防 (77)第四节城市防洪防涝 (78)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规定 (80)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 (80)第二节山体水体保护 (82)第十章规划放线、核实 (84)第一节规划核实要求 (84)第二节建筑工程核实 (84)第三节道路及市政管线核实 (86)第十一章附则 (87)附录一名词解释 (88)附录二城乡用地分类 (91)附录三益阳市规划控制类区范围示意图 (98)附录四用地兼容性规定 (99)附录五(甲)规划控制Ⅰ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103)附录五(乙)规划控制Ⅱ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104)附录五(丙)规划控制Ⅲ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104)附录六建筑间距 (106)附录七日照分析要求 (107)附录八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111)附录九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米) (112)附录十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米) (113)附录十一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114)附录十二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米) (115)附录十三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米) (116)附录十四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米) (118)附录十五计算规则 (1199)附录十六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 (1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2013年修订)》《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各项专项规划,制定本规定。

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对益沅线等三线地带严格实行规划控制意见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对益沅线等三线地带严格实行规划控制意见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对益沅线等三线地带严格实行规划控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0•【字号】益政发[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对益沅线等三线地带严格实行规划控制意见的通知(益政发[2003]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对益沅线等三线地带严格实行规划控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关于对益沅线等三线地带严格实行规划控制的意见(市规划建设局二OO三年九月三日)益(阳)沅(江)线、益(阳)桃(江)线、益(阳)衡(龙桥)线(以下简称“三线”),是我市区域发展战略规划中的三条轴线。

为切实加强对“三线”地带的规划建设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三线”公路两侧各2公里以内地带,一律严格实行规划控制;50米以内,严禁建设任何建(构)筑物;200米以内,严禁新建住宅;已建住宅,不得扩建、改建、翻建。

200米以外、2公里以内新建住宅,必须在规划的村镇居民点内集中成片建设,不得分散建设。

为避免遮挡山体景观,建筑物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0米。

“三线”沿线城镇必须在公路一侧规划布局镇区和工业园,以避免交通干线穿越镇区。

二、切实保护“三线”地带的自然山体和自然植被。

对河流、生态保护区等,要编制相关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三线”地带划定的观赏农业区和基本农田,为非建设用地,严禁进行商业性开发。

三、“三线”地带建制镇、中心村、工业园,应共建、共享基础设施,由水厂实行区域供水,提倡使用天然气,应规范汽车加油站建设。

各类主干管线应按规划要求辅设,废水废气必须达标排放。

四、“三线”地带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工程,必须分别取得相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益阳城市规划

益阳城市规划

红网论坛>> 红网论坛>> 城市论坛>> 益阳>> 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zjynet,2009-04-07 14:27:04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正式版}一、规划背景1、益阳城市总体规划的历史回顾自1950年益阳建市(县级市)以来,益阳市一共组织过九次城市规划编制及修订工作。

特别是其中的95版总规是益阳撤地建市后的第一轮总体规划编制,也是益阳历史上技术水平最高、内容最全面、影响最为深远的一轮规划编制,批准实施以来较好地指导了益阳城市建设,掀起了城市发展的一轮高潮。

2、95版总体规划概况95版总体规划于1995年2月开始组织修编,1996年6月形成主要成果,1996年10月24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

95版总规主要内容为:规划区范围为420平方公里;城市性质为湘中北的交通枢纽和环洞庭湖经济圈的中心城市之一,逐步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现代化的山水城市;城市发展规模,到201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7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70平方公里以内。

同时,95总规确立了“一个中心、三个组团、两个工业点”的城市空间结构。

3、95版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95版总体规划批准实施以来,城市人口由1994年的25.15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41万人,城区面积由26.94km2扩展到2003年的40.3 km2;高新技术开发区、龙岭工业园、长春工业园已初具雏形;奥林匹克中心、高尔夫球场、自来水厂的改扩建等一批公共设施已投入使用;秀峰公园、资江风光带已成为益阳城区的靓丽景色;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大为改善等等,无不显示出新益阳的美丽恣态。

但是不可否认城市现状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城市功能分区较散乱,中心不突出;城市用地性质的随意变动;新区闲置用地较多;旧区日照间距小、消防通道不畅、绿地稀少、公建不配套;城市商业气氛不浓;城市中建筑群体不协调;城市滨江特色不鲜明,市民活动的滨水空间不够;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未充分发挥,城市管理与经营观念滞后。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益政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通知益政发〔201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8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理顺职责、重心下移。

横向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纵向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将中心城区城市管理按专业、按区域实现管理全覆盖,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区域,厘清职责边界,避免职责交叉。

条块结合、市区共管。

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由市里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既实行层级管理、又形成合力,充分调动区、街道、社区积极性,健全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

保持连续、维护稳定。

城市管理体制总体保持连续性,适当调整职责;为尽量减少改革震动,调整中所需人员编制不跨层级调整。

二、职责调整(一)市本级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职责调整。

中心城区焚烧垃圾、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和经营性餐饮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建筑市场与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行使。

(二)市与区的管理范围和职责调整。

管理范围:《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2013年修订)确定的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及沿道第一排建筑红线以内区域(没有建筑物的至沿道50米范围内)(以下简称主次干道)由市里负责,其他区域由区里负责(主次干道具体名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在建和今后新建城市道路,竣工使用后确定管理主体)。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以外五线和两路两侧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以外五线和两路两侧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以外“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居)民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农村村(居)民(以下简称“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美化城乡人居环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2013年修改)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以外”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2013年修改)中规划的1058平方公里的区域,包括中心城区、近郊村以及规划控制区。

中心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区域,包括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益阳东部新区核心区、沧水铺镇工业园以及衡龙新区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近郊村是指与中心城区边界线相邻的行政村。

规划控制区是指城市规划区除中心城区、近郊村以外的其他区域。

“五线”两侧控制区是指中心城区和近郊村以外的益沅线(G234益沅段)、益桃线(G536益桃段)、G319国道线、益湘线(G536益湘段)、银城大道五条公路用地界线起向外延伸2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两路”两侧控制区是指长常高速益阳段和益阳绕城高速两侧用地界线起向外延伸2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益沅线(G234益沅段)是指近郊村边界线起至沅江市城市规划区边界线止。

益桃线(G536益桃段)是指近郊村边界线起至桃江县县城规划边界线止。

319国道线是指近郊村边界线起至宁乡县交界处止(赫山段)和近郊村边界线起至迎风桥国基学校止。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离界第五章城市景观和环境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七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示意图附录四规划控制类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划控制类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附表三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最小垂直净距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用地。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益阳城市规划区用地和工程报建及房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益阳城市规划区用地和工程报建及房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益阳城市规划区用地和工程报建及房产登记(交易)中有关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益政发[2007]9号【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6.04【实施日期】2007.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益阳城市规划区用地和工程报建及房产登记(交易)中有关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益政发〔2007〕9号)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益阳城市规划区用地、工程报建和房产登记(交易)中有关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减免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精神,现作如下通知:一、办理下列项目用地手续,可减免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一)兼并国有企业或整体收购国有企业资产,并承担法定债务,兑现经政府批准的人员安置方案,保证实现协议投资目标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凭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资阳区、赫山区所属国有企业还需凭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实收缴后,除上解中央和省部分外,由市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下拨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专户或市财政为资阳区、赫山区设立的相应专户,专项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

(二)国有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改变土地用途,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凭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资阳区、赫山区所属国有企业还需凭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实收缴后,除上解中央和省部分外,由市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下拨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专户或市财政为资阳区、赫山区设立的相应专户,专项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

(三)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用地方面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市物价局核发的《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明细卡》确定的标准收取。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心城区园区规划管理体制调整操作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心城区园区规划管理体制调整操作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心城区园区规划管理体制调整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益政办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心城区园区规划管理体制调整操作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3〕16号)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益阳东部新区高端三产园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2013年市委常委会第3次、第7次、第8次会议和《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示范区益阳东部新区改革建设实施方案》,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园区规划、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益发〔2013〕4号)等会议文件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心城区园区规划、管理体制调整操作办法明确如下:一、中心城区园区规划、管理体制调整分两步实施第一步:1.益阳东部新区高端三产园暂时维持现有体制不变,园内规划、国土、环保、财政、人社、公安、审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职能由市直相关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管理,社会事务仍由赫山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负责。

2.将赫山区新行政中心搬迁用地周边涉及的沙河村部分划归赫山区管理,包括银城大道以东、工业大道以南的区域(2.1平方公里)和关山路以南、银城大道以西、石长铁路以东的区域(1平方公里)。

3.先行调整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核心开发区的管理体制。

将原属赫山区管辖的高新大道以北300米为界线以南的泉交河镇龙泉村部分(1.02平方公里),沧水铺镇黄团岭村部分(1.43平方公里)、沧水铺村部分(0.38平方公里),319国道以东沧水铺镇灵宝山村部分(0.65平方公里)、衡龙桥镇鱼形山村部分(3.61平方公里),以及衡龙桥镇石坝村、水口庙村、镇龙桥村、黄家塘村等4个整村和浮云铺村部分(0.34平方公里),总计24.39平方公里地域,委托益阳高新区管理。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村(居)民危旧房改造办法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村(居)民危旧房改造办法

附件四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以外“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第一章范围与原则第一条为切实改善村(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以外“五线”、“两路”控制区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旧房是指房屋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简陋、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房屋。

第三条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以外“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危旧房改造的房屋征收、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本细则。

第四条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改造的基本原则是政府指导、以区为主、依法征收、科学规划、稳步推进、配套建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城管委办公室是集体土地上危旧房改造的统筹协调机构。

第六条资阳区、赫山区政府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政府)是集体土地上危旧房改造的领导机构,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危旧房改造的年度计划;(二)负责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申报;(三)负责危旧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土地权属调查,依法收回拟改造项目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并按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供应土地等工作。

(二)市规划局负责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方案的审查。

(三)市房管局负责危旧房改造项目的鉴定认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查。

(四)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

(五)市城建投、市交发投及三区政府负责各自控制用地的资金;土地控制未改变性质前,征收资金由三区政府负责垫付。

(六)市地税局负责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税收政策的落实。

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危旧房改造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批报与安置第八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城管委办公室将改造规划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三区政府。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离界第五章城市景观和环境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七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示意图附录四规划控制类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划控制类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附表三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最小垂直净距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用地。

益阳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益阳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益阳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2〕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益阳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市关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

教育、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发改、物价、房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规划部门应将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发改等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修订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原则上小学、初中分别按服务半径不低于1.5公里和2公里设置。

规划、国土部门根据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市城区开发建设住宅项目,建筑面积规模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按标准规划建设幼儿园,规模在30万平方米以上或居住人口达10000人左右的应配套建设小学,规模在60万平方米以上或居住人口达20000人左右的还应配套建设中学。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7•【字号】益政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发〔2016〕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7日益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2013年修改)确定的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指《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2013年修改)中规划的1058平方公里的区域,包括中心城区、近郊村以及规划控制区。

本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还划定沿城、沿路、沿水控制区。

中心城区指城市规划区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区域,包括益阳主城区、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益阳东部新区核心区、沧水铺镇工业园以及衡龙新区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沿城(即近郊村)指与中心城区边界线相邻的行政村(其中在近郊村范围内的沿路、沿水区域除外,具体村庄名单见附件1)。

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益政发[1998]9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益政发[1998]9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益政发[1998]9号)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5月4日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的意见市人民政府: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后,对控制和引导城区各项建设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于城市规划区范围扩大,规划管理没有完全到位,规划控制区内还存在越权审批、侵权审批、违法审批、滥占土地、擅自建设等现象,影响了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实施。

为依法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和程序。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益阳市规划局是对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管理的唯一合法的行政机构,只有由市规划局核发的“一书两证”才是法律效应,其他任何单位(包括赫山区、资阳区建设局和开发区)均无权办理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一书两证”,已办的一律无效。

凡需报批“设计任务书”的项目,必须先取得市规划局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报批设计任务书;凡城市规划区内新增用地和调整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先取得市规划局的“规划用地许可证”,方可到国土部门办理国土使用证;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先取得市规划局的“规划工程许可证”,方可到建工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调令。

二、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总体规划实施和规划区各项用地和工程管理到位。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益政发[1997]32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益政发[1997]32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益政发[1997]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市场、市直机关各单位:《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另行划定镇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实行城市规划例会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制度。

市城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所辖区、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以外建制镇和乡村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建制镇配置专职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协助做好规定范围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建制镇配置专职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协助做好规定范围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计划、环保、城建、房地产、邮电、电力、公安、消防、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30•【字号】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0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益阳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交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蔡力峰二○○一年三月三十日益阳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管线建设,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管线是指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有线电话以及交通设施等各类地下管线和地上杆线。

第三条管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和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管线建设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建设、规划、城建、建工、国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成立益阳市管线管理协会,对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建议。

第二章报建程序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必须持批准建设工程的计划文件,按一般建设工程的报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第七条管线建设规划设计,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建设项目提出具体规划设计要点和控制位置。

有关单位必须在城市规划例会审定通过管线建设规划设计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线建设的年度计划文件、建设单位申请报告、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有关文件和资料,核发管线建设规划审批单。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益政办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8〕9号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9日益阳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人防、环卫、广告、城市亮化等地上、地下建设工程及附属的土建、管线、管廊(沟)工程。

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设计在满足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同时,须满足《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提质改造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实行全线设计,各类管线、相关配套设施与道路统一规划。

各类管线、相关配套设施与道路未统一设计的,由各管线、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按程序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须向市规划局申请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报建、竣工核实,并按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值恒2021年1月19日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区域(以下简称“城市综合管理区”),适用本办法。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确定的城市综合管理区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职责实施范围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以及综合执法。

在上述范围以外,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需要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职责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程序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依法对城市综合管理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设在同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负责组织重大专项执法行动,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中心城区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益阳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益阳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益阳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简要说明一、编制依据本次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益阳市总体规划(2004-2020)2013 年修订》《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年修订)》益阳市各专项规划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编制而成。

二、控规编制基本情况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区从2009年开始,中心城区陆续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22个,基本实现总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其中寨子仑片区因高铁站及高铁新城等规划暂未确定,鱼形山片区因上位规划尚未确定,本次规划公示不含上述2个片区。

本次控规已经过专家评审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9年第2次会议审查。

2.新理念的贯彻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贯彻落实了国家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理念、五个统筹,并将海绵城市、产城融合、城市设计、城市双修、地下综合管廊、绿色节能等新的设计理念融入规划当中,力争塑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

3.专项规划的落实目前,益阳市共完成了5大类共计25个专项规划的编制,包括交通类、市政设施类、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类、资源保护利用类和其他类。

已将相关专项规划内容和要求纳入控规编制。

同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贯彻了《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的指导思想,并按照其确定的十三个风貌区进行城市设计引导。

三、主要内容1.用地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的用地布局基本符合“总规”土地利用规划。

因将一些总规中的备用地纳入了控制范围,用地规模有所突破。

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用地面积超出“总规”实际用地8.74平方公里。

多类用地有所增加,其中居住用地、道路交通用地面积增加幅度最大,原因是大幅度减少了商住用地的面积,加密了支路网、打通了街坊路;公用设施用地有所减少,原因是部分设施规模缩小。

2.道路交通基本遵循了“总规”确定的路网骨架,调整了部分道路的等级,路网密度有所提高。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益政办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5.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4〕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有关单位:《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0日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的决定》(益常发〔2014〕5号),保护自然山体水体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2013年修改)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东部新区、迎风桥镇、长春镇、谢林港镇、沧水铺镇、衡龙桥镇和新市渡镇的全部,新桥河镇、兰溪镇、岳家桥镇、龙光桥镇、泥江口镇、泉交河镇和笔架山乡的部分)1058平方公里控制用地范围内山体水体的保护与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山体,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相邻道路(包括已建成和已规划的国道、省道和城市主次干道)标高为基点,相对高度超过15米,坡度25°以上,以山体的相对高度、坡度、地表植被、基底面积大小等基本要素为基础,系统性、功能性、景观性和生物多样性特征比较明显或某一特征显著的自然山脉和丘陵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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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离界第五章城市景观和环境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七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示意图附录四规划控制类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划控制类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附表三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最小垂直净距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其中: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第二类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三类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九条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其中: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石油和天燃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港口用地(T4):指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第十条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其中:道路用地(S1)指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其中: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处理等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其中: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三条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其中: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机关用地。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一中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筑基地的详细规划,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规划控制Ⅰ、Ⅱ、Ⅲ类区交界地段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取平均值)。

第十七条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10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二十六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第二十六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①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南向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24m。

②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8m。

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超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2米(四)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五)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六)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建筑主要朝向的离界距离:多层建筑的离界距离以相邻现状建筑为标准,按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建筑间距的要求退让,但不得少于建筑间距的1/2;相邻无现状建筑的,按建筑间距的1/2控制。

高层建筑位于用地边界南侧的,其离界距离为规定建筑间距S—11米(S 为高层建筑的规定建筑间距),高层建筑位于用地边界北侧的,不得小于其规定建筑间距的1/2。

(二)建筑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各类建筑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建筑山墙间距的要求退让,但不得少于规定间距的1/2,同时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建筑高度的1.0倍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1.0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② 高层建筑裙楼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折减20%。

③ 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④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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