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职称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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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2023 年度天津市政工专业职称评审方案

2023 年度天津市政工专业职称评审方案

2023 年度天津市政工专业职称评审方案2023 年度天津市政工专业职称评审方案【导言】天津市政工专业职称评审方案是天津市政府针对市政工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制定的一项政策措施。

作为市政工专业的从业者,职称评定对于个人发展和职业晋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2023年度天津市政工专业职称评审方案展开讨论,深入了解该方案的内容、标准和意义,并分析其对市政工行业的影响。

【1. 背景分析】天津市政工专业职称评审方案是为了规范市政工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而制定的。

职称评定制度是确保市政工行业人才队伍结构合理、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的基础。

通过评定,可以判断市政工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水平,既对个人发展有着明确的指导作用,也能为企业选拔和培养高素质人才提供参考。

【2. 方案内容】根据《天津市政工专业职称评审办法》以及《天津市政工专业职称评审细则》,2023年度天津市政工专业职称评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职称评审对象:方案明确了职称评审对象为天津市政工专业从业人员,包括建筑工程技术人员、建筑工程造价员、市政工程技术人员等。

2.2 职称评审标准:方案明确了职称评审的标准,包括职称评审的条件和要求。

评审的标准主要从个人的业务水平、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业绩成果等多个维度进行考核。

2.3 职称评审程序:方案详细规定了职称评审的具体程序,包括报名、材料审核、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以及评审结果的公示和确认等环节。

通过明确程序,可以确保职称评审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4 职称评审的意义:方案还详细介绍了职称评审的意义和作用。

职称评审不仅能够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还能够增强市政工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推动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3. 方案影响】职称评审方案对于天津市政工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3.1 提升人才素质:通过职称评审,市政工专业人员将不断提升业务技能和专业水平,从而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评审结果的公示和确认还能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荣誉感和自信心。

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西安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称评审政策及说明

西安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称评审政策及说明

西安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称评审政策及说明一、政工职称的评聘范围按照政工职评政策规定,政工职评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

评聘范围为:在企业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企业党委的负责人、组、宣、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兼有行政或技术职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在其主要工作岗位参加专业职务的评聘。

企业公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企业工会的负责人,宣教、组织、女工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企业共青团组织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公国的人员,可参照《试行条列》和《若干规定》评聘专业职务。

上述部门中非直接和非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不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聘。

企业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也可以申报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这部分人员主要指:一是企业中相互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二是企业中保卫、信访、老干部工作、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人民调解、人事、人武等部门专职干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工作的人员。

另外有一些具体情况明确如下:1、事业单位中,凡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在参评范围;学校中的教务处、总务处人员不在参评范围。

2、借调到政工岗位工作的人员不能参加评审,若在原单位是从事政工岗位工作的,需从原单位申报。

3、小学、幼儿园的政工人员不能申报高级政工师。

4、从事保卫、信访、老干部工作、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人民调解、人事、人武工作的人员,岗位职责必须是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取得的成绩必须是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实绩。

以上人员,已获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先将其已有的专业技术职称转换成政工职称,才能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称。

二、政工师、高级政工师职称评定条件(一)政工师学识水平要求:1、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

政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政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政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赴美培训1、党委的宣传部门负责2、评聘分开原则:集团目前只评不聘。

聘任与否,取决于设岗需要3、参评单位:国企、集体企业、设党组织和专职政工人员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化管理和实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4、参评对象:(1)党委(总支、支部)专职书记、副书记以及党委、纪检、宣传、组织、工会、共青团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2)在精神文明、保卫、信访、老干部、调解、人事、文秘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3)不设专职党务干部的单位中主管思想政治工作或者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经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相关政工专业职务评定部门认定后,可参评。

(4)书记、厂长一人兼而未评定其他专业职务者,可以参加评选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已经评定其他,一般不再参加政工评定。

(5)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必须是大中型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层领导干部。

控制比例为在职高级政工师10%。

5、标准条件:(1)政工员:大专毕业,从事政工满1年;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政工满3年;(2)助理政工师:政工成果累计3分;大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2年以上或从事政工3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或从事政工8年以上;(3)政工师:政工成果累计6分;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4年以上;双学位或研究生毕业,担任助理3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

(4)高级政工师:政工成果累计10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3年以上。

注:从业务岗转政工岗位,无其他中级职称者,不得直接申报评定高级政工职务。

(5)教授级高级政工师:成果分数累计18分以上;产生重要影响,荣誉级别高;大学本科以上,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

注:从业务岗转政工岗位,无其他高级职称者,不得直接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职务。

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经管办法

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经管办法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号一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 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是加强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企(事)业政工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促进企(事)业单位科学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既是一门专业,也是一门科学。

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宣部、中组部等部门及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规定和有关精神,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

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把政治关,严肃纪律,确保质量。

第三条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

各级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为符合条件者评定任职资格,颁发任职资格证书;聘任与否,由参评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设岗需要自主决定。

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件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和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水平,发挥作用。

第二章参评范围第六条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参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专职政工人员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关于印发政工职称评审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政工职称评审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1年05月17日 15:26陕企政职〔2010〕04号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市,省级有关部门、集团公司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广大企业政工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我省企业政工队伍建设,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陕西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陕西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为了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我省企业政工队伍建设,根据全国和我省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工作实践,现制定我省企业专业政工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一、参评人员(一)企业党委、纪委负责人;企业党委的组织、宣传、办公室、研究室、统战、离退休干部管理和纪委(监察)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企业专职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和编制在本单位行政序列的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二)企业工会的负责人及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企业的保卫、信访、老干部工作、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人民调解、人事、人武等部门专职干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上述所列参评对象必须是参评年度12月31日前在岗人员。

二、实行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和专业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

各市、省级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按照省上规定的统一政策、统一条件、统一标准和统一评审程序,评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

对按照省上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职务由企业自主聘任。

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党中央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企业政工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培育“四有”职工,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既是一门专业,也是一门科学。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宣部、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及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规定和有关精神,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

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把政治关,严肃纪律,确保质量。

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进行。

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的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为符合条件者评定任职资格,颁发任职资格证书;聘任与否,由参评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设岗需要自主决定。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件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政工专业职务的政工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和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水平,发挥作用。

第二章参评范围第六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参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专职政工人员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化管理和实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参评的对象包括:第六条所列参评单位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专职书记、副书记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在精神文明、武装、保卫、计生、信访、老干部、调解、人事、文秘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宣传部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2015年10月18日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增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政工职评)的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办发[1990]8号、中宣发文[1990]8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政工员、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政工职评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为具备条件者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聘任。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及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四条政工职评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把政治关和业务素质关,注重实绩,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第五条各级政工职评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帮助他们提高水平、发挥作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范围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政工职能部门的非公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社区居委会、工业园区,具有法人资格并设有党组织和政工职能部门的社会组织。

凡按照人薪发〔1990〕10号文件规定,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单位,不列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范围。

政工职称评定办法

政工职称评定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适应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机制,结合自治区实际,落实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要求,调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自治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坚持标准,统一政策。

严格考核,统一程序,考评结合,逐级把关,认真审慎,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全面客观,公正公平。

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学历、资历与能力、业绩的关系,正确处理岗位设臵与任职条件的关系,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第四条实行评聘分离的原则。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臵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岗位。

具有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其专业职务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自主聘任。

第三章参评范围第五条参评范围:自治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参评人员: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工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一)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党组织的负责人,组织、宣传、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统战和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教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工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负责人,宣教、组织、工会女工部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其他以主要精力从事政治思想工作的非专职人员指:保卫、人事、信访、老干、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人民调解、人武等部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政治思想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政工职称评定办法

政工职称评定办法

政工职称评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适应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机制,结合自治区实际,落实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要求,调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自治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坚持标准,统一政策。

严格考核,统一程序,考评结合,逐级把关,认真审慎,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全面客观,公正公平。

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学历、资历与能力、业绩的关系,正确处理岗位设臵与任职条件的关系,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第四条实行评聘分离的原则。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臵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岗位。

具有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其专业职务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自主聘任。

第三章参评范围第五条参评范围:自治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参评人员: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工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一)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党组织的负责人,组织、宣传、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统战和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教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工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负责人,宣教、组织、工会女工部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其他以主要精力从事政治思想工作的非专职人员指:保卫、人事、信访、老干、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人民调解、人武等部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政治思想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篇(粤宣.

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篇(粤宣.

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篇(粤宣.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管理,提高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二、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工作需要,申请相应等级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申请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 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要求。

3. 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4. 参加相应的培训和学习。

三、评审程序第六条评审程序分为申报、审核、评审、公示、批准等五个环节。

1. 申报: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核: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3. 评审: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4. 公示: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批准: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四、管理与发展第七条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八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取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应继续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定期对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取消其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五、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粤宣通〔2015〕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增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政工职评)的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办发[1990]8号、中宣发文[1990]8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政工员、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政工职评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为具备条件者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聘任。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工职评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把政治关和业务素质关,注重实绩,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第五条各级政工职评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帮助他们提高水平、发挥作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范围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政工职能部门的非公企业),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社区居委会、工业园区,具有法人资格并设有党组织和政工职能部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申报对象(一)专职从事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具体指: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专职书记、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党办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党政兼职、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

具体指:兼行政职务并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未设专职书记、专职副书记的单位中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副职;在党政职能合一的机构(部门)中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

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

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

XX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我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科学性、规X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定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宣部等5部委《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在总结我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

二、参评X围第三条全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党的组织健全的合资企业、民营企业X围内的管理岗位人员可申报参评。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一)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能申报参评。

(二)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1年的,不能申报参评。

(三)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不能申报参评。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3年内年度考核结果有一次不合格的,不能申报参评。

第五条已经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参加事业单位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专业性较强,且设有本专业专业职务的部门,如党史研究、档案管理等,一般不能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评定;隶属关系归行业领导(条条领导)的单位,如邮电、金融等,若无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不能参加我省的评定。

第六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改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须从事政工工作1年以上,业务成果、荣誉称号等要符合相应政工专业职务的晋升条件,申报和评审也要按照晋升人员的程序进行;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其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但在政工岗位的履职年限须在2年以上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

第七条由党政机关分流、军队转业到规定参评X围单位和岗位的政工人员,从事政工工作1年以上,具备相应的专业成果、荣誉称号、论文等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参评:(一)管理岗位10级及排职干部可以申报参评政工员。

西安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称评审政策及说明

西安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称评审政策及说明

西安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称评审政策及说明一、政工职称的评聘范围按照政工职评政策规定,政工职评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

评聘范围为:在企业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企业党委的负责人、组、宣、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兼有行政或技术职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在其主要工作岗位参加专业职务的评聘。

企业公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企业工会的负责人,宣教、组织、女工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企业共青团组织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公国的人员,可参照《试行条列》和《若干规定》评聘专业职务。

上述部门中非直接和非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不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聘。

企业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也可以申报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这部分人员主要指:一是企业中相互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二是企业中保卫、信访、老干部工作、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人民调解、人事、人武等部门专职干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工作的人员。

另外有一些具体情况明确如下:1、事业单位中,凡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在参评范围;学校中的教务处、总务处人员不在参评范围。

2、借调到政工岗位工作的人员不能参加评审,若在原单位是从事政工岗位工作的,需从原单位申报。

3、小学、幼儿园的政工人员不能申报高级政工师。

4、从事保卫、信访、老干部工作、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人民调解、人事、人武工作的人员,岗位职责必须是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取得的成绩必须是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实绩。

以上人员,已获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先将其已有的专业技术职称转换成政工职称,才能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称。

二、政工师、高级政工师职称评定条件(一)政工师学识水平要求:1、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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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2015-07-20 16:02:00 作者:来源:广东爱国主义教育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增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政工职评)的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办发〔1990〕8号、中宣发文〔1990〕8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政工员、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政工职评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为具备条件者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聘任。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工职评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把政治关和业务素质关,注重实绩,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第五条各级政工职评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帮助他们提高水平、发挥作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范围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政工职能部门的非公企业),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社区居委会、工业园区,具有法人资格并设有党组织和政工职能部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申报对象(一)专职从事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具体指: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专职书记、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党办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党政兼职、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

具体指:兼行政职务并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未设专职书记、专职副书记的单位中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副职;在党政职能合一的机构(部门)中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

(三)人事、信访、计划生育、学生工作等部门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

具体指:人事部门负责人才规划、培训教育、老干、军转工作的人员;信访、保卫部门负责信访维稳的人员;计划生育部门面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做群众思想工作的人员;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有思想政治工作职能的综合部门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

(四)以上申报对象包括实行聘任制的政工人员。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一)申报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包括退休返聘)的人员;(二)申报当年已调离政工岗位的人员;(三)离开政工岗位2年及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1年的人员;(四)曾出现伪造年龄、学历、工作履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五)受到党纪、政纪、法律处分,在处分期间的人员。

第九条申报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优良,热爱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申报应具备的资格、学历、年限条件(一)政工员1.比较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能够起草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文稿。

3.大专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1年;中专、高中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4年。

4.从事政工工作以来,坚持参加政工类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每年总学时不少于72学时,成绩合格。

5.从事政工工作以来,每年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合格)及以上。

(二)助理政工师1.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并能在工作中加以运用和贯彻。

2.了解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与方法,了解党史、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能起草职责范围内的文稿。

3.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4.本科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初次认定须从事政工工作满3年或取得员级资格满2年;中专、高中毕业,初次认定须从事政工工作满7年或取得员级资格满3年。

5.初次认定人员从事政工工作以来或取得员级资格以来,坚持参加政工类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每年总学时不少于72学时,成绩合格。

6.初次认定人员从事政工工作以来或取得员级资格以来,每年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合格)及以上。

(三)政工师1.比较熟练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熟练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2.比较熟练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与方法,熟悉党史、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等知识,了解哲学、历史、心理、教育、法律等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具备做好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3.能独立面对群众做宣传教育工作,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述能力和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能力,能独立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重要文件。

4.博士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1年;硕士毕业或同等学力,从事政工工作满2年;本科毕业,初次评定须从事政工工作满5年或取得助理级资格满4年;大专毕业,初次评定须从事政工工作满8年或取得助理级资格满5年;中专、高中毕业,初次评定须从事政工工作满13年或取得助理级资格满6年。

5.申报前近3年中,在规定的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论文1篇(第一作者),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

规定的报刊是指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报纸(增刊除外),或经省政工职评部门认定的内部刊物。

获得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及以上和广东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的个人论文可不受刊物和字数限制。

以单位或集体署名的论文不能作为个人发表论文。

个人主编或撰写的公开出版的政工类著作可不受发表论文限制,直接作为参评依据。

6.初次评定人员从事政工工作以来或取得助理级资格以来,坚持参加政工类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每年总学时不少于72学时,成绩合格。

7.初次评定人员从事政工工作以来或取得助理级资格以来,每年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合格)及以上。

(四)高级政工师1.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并能够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与方法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掌握一定的哲学、历史、心理、教育、法律等专业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3.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独立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

4.博士毕业,取得中级资格满3年;硕士毕业或同等学力,取得中级资格满4年;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大专毕业,取得中级资格满6年。

5.申报前近3年中,在规定的报刊(要求同申报政工师)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论文2篇(第一作者),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的个人论文可不受刊物和字数限制。

以单位或集体署名的论文不能作为个人发表论文。

个人主编或撰写的公开出版的政工类著作可不受论文篇数限制,直接作为参评依据。

6.取得中级资格以来,每年参加政工类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每年总学时不少于72学时,成绩合格。

7.取得中级资格以来,每年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合格)及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应具备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一)申报各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省政工职评部门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合格证书3年内有效。

(二)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或省政工职评部门组织的相应档次的职称英语考试。

申报政工师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考试C级以上证书(成绩60分及以上),或省政工职评部门组织的职称英语中级考试合格证书(成绩60分及以上);申报高级政工师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以上证书(成绩60分及以上),或省政工职评部门组织的职称英语高级考试合格证书(成绩60分及以上)。

在县及县以下(不含市辖区,含行政区辖的乡镇单位)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可相应放宽到40分及以上。

(三)申报中级及以上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申报政工师须完成计算机考试4个模块及以上,成绩合格;申报高级政工师须完成计算机考试5个模块及以上,成绩合格。

在县及县以下(不含市辖区,含行政区辖的乡镇单位)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参加计算机考试可相应减少1个模块。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的申报(一)党政机关调入人员和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申报由党政机关和军队调入第六、七条规定的申报单位和岗位5年内,从事政工工作1年及以上,具备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可申报相应的政工专业档次(包括高级政工师)。

其在原单位各级各类政工岗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政工年限;非政工岗位的时间,不计算为政工年限。

申报初级、中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年限条件参照第十条规定。

申报高级政工师的学历、年限条件为:1.博士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4年;2.硕士毕业或同等学力,从事政工工作满6年;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10年;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14年。

(二)转系列申报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变动转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经单位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申报评审同档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在政工岗位工作满1年,申报评审高一档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在政工岗位工作满2年,并满足所申报档次的资格、学历、相当档次政工年限以及专业知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条件。

其相当档次政工年限的计算除实际从事政工工作时间外,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以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准)减半计算。

(三)破格申报符合下列条件,没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可不受学历、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档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中纪委、中央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颁发的政工类荣誉称号的政工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2.获得省劳动模范和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颁发的政工类荣誉称号的政工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政工师。

第十三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考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职称外语:1.年满45周岁(时间计算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3.取得大学英语六级及以上证书(成绩合格及以上);4.出国留学1年及以上(须同时出具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5.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及以上(须出具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6.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2001年以后参加省政工职评办职称英语考试取得相应档次所需成绩;7.申报初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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