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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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二、设定依据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办理。申请人应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审(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出具不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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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依法执行。申请人应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审(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第一、二、三、五、七、二十条,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满十八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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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二)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户籍关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未满20周岁符合变更条件的公民。已变更过民族成份的公民不再办理更改手续。
六、申请材料
(一)填表说明。
1.申请变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
(1)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由直接抚养的一方填写并签名。
(2)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养父母填写并签名。
(3)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由与申请变更人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填写并签名。
2.申请变更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由申请人自己填写并签名。
3.申请审批表编号由市民族工作部门编写。
4.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表格。
5.申请审批表填写一式三份。
(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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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申请的,书面申请书由养父母共同签署;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由与申请变更人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①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②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父母或继(养)父母及申请变更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申请变更人《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无《出生证》的,需提供申请变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属收养子女的,出示和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3)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一式三份。
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出示和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出示和提供生父(母)或继(母)父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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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变更人本人签署的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籍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及申请变更人和父母或继(养)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虽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需出示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父母或继(养)父母及申请变更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②申请变更人《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无《出生证》的,提供申请变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收养子女的,出示和提供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4)如申请变更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已故且已注销户口的,出示和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变更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户籍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公安部门应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
②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核实后签章证明。
③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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