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二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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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_1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_1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

合同未生效度是指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合同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是指违背了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等规定,而自始无效。

未生效合同未必一定无效,当某种条件成就时,未生效合同可以生效。

但无效合同自成立时即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合同失效是指已经生效或者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因某种条件成就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缺乏某些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申请予以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但也存在根本的不同,效力可补正合同也是一种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若有权补正的一方依法补正了欠缺的有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如果不补正,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

效力可补正合同,可撤销合同有无效合同的某些特征,它们均是相对无效合同的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正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可补正合同,严格掌握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不同的合同作出相应的处理,以正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特征。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

论述题2006.11.试述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

(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

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它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

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签订时间与合同有效时间有什么区别吗

合同签订时间与合同有效时间有什么区别吗

合同签订时间与合同有效时间有什么区别吗在我们的⽇常⽣活交往过程中,契约精神⼗分重要,⼈与⼈之间经常通过签订合同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很多⼈认为合同签订后合同就成⽴,合同签订时间与合同⽣效时间是⼀致的,但⼆者实际上却有着很⼤的差别,那么接下来,店铺合同审查律师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关于合同签订时间与合同有效时间之间的区别。

⼀、合同签订时间与合同有效时间有什么区别吗合同有效期是指签订本合同⽂本的有效期限,因为合同虽然已签订,但合同⽣效会有条件。

合同⽣效期是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时失效。

故若是⼀般合同则以双⽅签字作为合同成⽴并⽣效的时间。

⼆、合同⽣效期 《民法典》第五百零⼆条 【合同⽣效时间】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续影响合同⽣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续的当事⼈未履⾏义务的,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适⽤前款规定。

故若是⼀般合同则以双⽅签字作为合同成⽴并⽣效的时间。

三、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就是合同期限,它⼀般始于合同的⽣效之⽇,终于合同的终⽌之时。

合同法规定合同有效期:1、⾃成⽴时⽣效;如果双⽅没有约定⽣效的时间,⼀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起⽣效;当事⼈采⽤合同书形式订⽴合同的,⾃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当事⼈采⽤信件、数据电⽂等形式订⽴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成⽴之⽇即为⽣效时间;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效时间,但对合同的⽣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效时间。

2、合同终⽌时间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的标准主要有以下⼏类:⼀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完毕;合同履⾏过程中,⼀⽅当事⼈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法履⾏或⽆法完整履⾏合同义务的,或对⽅当事⼈明确表⽰不履⾏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合同履⾏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法履⾏的,另⼀⽅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不可抗⼒使合同⽆法履⾏的,可终⽌合同。

合同法试题

合同法试题

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合同法》大作业学生姓名姜冰冰专业法学层次年级专升本学号JD17090302065 学习中心牡丹江大学奥鹏学习中心[38]成绩年月日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总分40分)1、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的对称。

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诺成合同。

4、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7、主合同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

8、从合同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

9、单务合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

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10、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对称。

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

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他们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除法律或合同有特殊规定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一方不能要求他方先行给付。

在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二、简答题(每题5分,总分40分)1、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2)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5)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就特定的要约而言,总是要约人以订立特定的合同为目的才发出的,发出要约就是为了让对方承诺要,要约在客观上必须能够予以确定,只有这样,相对人才能够对其作出承诺。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精品PPT)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精品PPT)
第二十一页,共二十四页。
参考答案
〔6〕甲电子厂应对天地实业公司负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应以一方(yī fānɡ)给另一方(yī fānɡ)造成损失为 前提。此种损失,是指另一方(yī fānɡ)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 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换言之, 如果一个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无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之余 地。
主体资格
第六页,共二十四页。
专题三 合同 的成立与生效 (hétong)
三、合同中的意思(yì 表示 sī)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不以诉讼和仲裁的方式主张撤销
合同,合同便有效;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或仲 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合同,那么合同可 以被撤销或者变更。
第七页,共二十四页。
承担(chéngdān)法律义务的合同中,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
第五页,共二十四页。
专题三 合同 的成立与生效 (hétong)
〔二〕法人的订约能力问题 违反法人的目的事业——行为(xíngwéi)无效 超越业务范围——不当然无效,违反法律关
于特许营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具有订约主体资格 〔三〕非法人组织的订约能力——具有 订约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办理登记手 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为办理登记手续 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并不影响房屋买 卖合同的效力。
第十页,共二十四页。
专题 三 (zhuāntí)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六、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一〕附条件合同生效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
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fǎlǜ)行为效 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假设甲的儿子不从外地回来结婚,甲将 房子租给乙;果实成熟时等〕 条件主要有生效条件、解除条件等。

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区别是什么?1、内容判断: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2、适用规则: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

3、要件不同。

热门城市:白山律师宜宾律师鞍山律师安徽律师苏州律师安庆律师扬州律师鹤岗律师普洱律师亳州律师相信我们都已经了解到,同生效和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以后,不代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合同已经生效的话,合同便是成立的,那么对于合同生效与成立的区别有哪些内容呢?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一)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

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二)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1、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2、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3、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4、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何5、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三)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一)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1、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3、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5、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6、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7、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8、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9、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10、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1、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1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1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15、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16、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17、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18、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19、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20、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2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22、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23、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3、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4、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25、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26、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27、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如果是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行为人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造成、二十九条不可抗力造成、三十条正当防卫造成、三十一条紧急避险造成等五种情况是免责和有抗辩事由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8、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9、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统一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同的规定:第一,最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第二,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第三,过错推定原则.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上述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清楚的,改变了对高度危险作业不问具体情况一律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形.30、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1、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32、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33、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34、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3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36、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37、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8、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39、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40、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41、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42、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43、保管合同的特征: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4、仓储合同的特征: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45、委托合同的特征:①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②诺成、非要式性.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④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⑤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⑥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46、行纪合同的特征:①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②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在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的活动.③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④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47、居间合同的特征:①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②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③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④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48、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几种缔约过失行为: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9、提存后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①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②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④提存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转移债权人负担.⑤提存物领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5年为除斥期间.。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体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规定的,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合同才能生效。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首先,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加以区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个意思吗?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个意思吗?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个意思吗?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个意思吗?其实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内容判断上不一致、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三个方面。

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一、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其结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其结果则有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情形。

合同的成立只需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问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实性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

而合同生效的确认既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合法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成立的判断侧重于对合同表面状态的考察,而合同的生效则侧重于对合同实质内容的考察。

如果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混同起来,那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则无法判断。

二、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

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

而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

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还涉及到法律的要求问题。

两者虽然都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但二者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

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进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实性。

即使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一方的欺诈、胁迫,合同是否生效就需留待进一步的探讨。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有什么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有什么区别

合同的成⽴与⽣效之间有什么区别依据相关法律常识我们知道,当我们与他⼈达成相关协议通常是通过签订合同来确保双⽅的合法权益的。

从合同的成⽴到合同的⽣效是⼀个过程。

然⽽对于合同的成⽴和合同⽣效,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那么合同的成⽴与⽣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合同的成⽴与⽣效的区别(⼀)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合同的成⽴与合同的⽣效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导致的法律关系也不⼀样。

合同的成⽴是第⼀步,合同的⽣效是第⼆步,可以这样说,合同的成⽴是合同⽣效的逻辑前提。

如果合同不成⽴就谈不上合同⽣效的问题,但成⽴的合同并不当然有效。

合同成⽴时,符合⽣效条件的同时⽣效。

对于⼤多数合同⽽⾔,合同成⽴的同时⽣效。

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反之,如果双⽅当事⼈意思表⽰不⼀致,合同不成⽴,则不存在合同效⼒的问题。

不成⽴合同的当事⼈之间并未形成民法典律关系,当然,这不等于说当事⼈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规定,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因没有履⾏依据诚实信⽤原则所负的义务,以及保密义务,⽽导致另⼀⽅当事⼈遭受⼀定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已成⽴合同则在双⽅当事⼈之间产⽣不同的法律后果。

例如,对⽆效合同⽽⾔,当事⼈已经完成了合同订⽴的程序,当事⼈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义务已完成,双⽅已形成合同关系,只是双⽅所希望实现的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产⽣法律的约束⼒⽽已。

(⼆)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从民事法律⾏为成⽴的要件可以推定出合同成⽴的条件有⼆:1、意思表⽰⼀致;、2、标的合法。

⽽合同⽣效却有不同的条件。

民法典虽未作出合同⽣效的具体规定,却规定了合同⽆效的五种情况:1、⼀⽅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内容摘要: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

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

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

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区别一、合同成立的概念与要素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共识并履行法定的合同要素后,合同即被视为成立。

合同成立的要素包括合意、标的、形式和能力。

1. 合意:当事人通过交换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为合意。

合意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行为等方式达成。

2. 标的: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标的可以是金钱、物品、服务或者其他权益。

3. 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成立所需要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表达。

4. 能力: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即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效力的概念与要素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效力的要素包括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自愿性。

1. 合法性: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真实性: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得有虚假、误导性的陈述。

3. 完整性: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全部意思表示,并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自愿性: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不能受到欺诈、胁迫、威胁等非自愿行为的影响。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区别合同成立和合同效力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

1. 时间点不同: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共识并履行法定的合同要素后,合同即被视为成立;而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即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2. 要素不同: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包括合意、标的、形式和能力;而合同效力的要素主要包括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自愿性。

3. 目的不同:合同成立是为了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共识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合同效力是为了保障合同的约束力,确保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 法律效果不同:合同成立是合同的前提条件,没有合同成立就没有合同效力;而合同效力是合同的法律效果,合同产生效力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

合同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

合同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合同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建立了合同关系。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要件有三:(1)当事人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建立了合同关系。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要件有三:(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

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

(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

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

还有一些合同,如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其成立除须上述三要件外,尚须特殊要件,即或依一定方式,或完成标的物的交付。

否则,不能成立合同。

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

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

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

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

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 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

本文对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进行简要介绍,仅作参考。

一、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

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

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

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

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 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答: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时合同生效的前提。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产生约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不能实现订约目的。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为几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时也生效。

二是除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续时生效。

三是合同虽然成立,但还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期限届满时才能生效。

(二)发生时间不同。

合同生效的一定已经成立,而合同成立的未必生效。

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经过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

(三)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未得到法律认可,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那么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评价,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四)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成立主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问题,而不涉及国家意志,因此如果合同不成立,产生的法律责任只涉及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而无效合同因为在性质上根本违反国家意志,因此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会引起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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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关系生效有哪些类型

合同关系生效有哪些类型

合同关系生效有哪些类型合同关系生效有哪些类型合同关系生效有哪些类型?想了解这方面法律知识的朋友不妨一起去看看为大家搜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你!所谓合同关系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合同的生效皆以合同成立为前提。

二者有原则区分:其一,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有的需要审批或约定的条件成就等。

其二,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成立没有法律约束力。

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这是根本的区别。

关于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4条进行了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还分别规定了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

实际上《合同法》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是合同生效的时间,而不是合同生效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分为以下七种情况:1、依法成立时生效。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生效。

这里要注意应具备“依法”的要件,亦即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需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一经成立即生效。

多数是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咸立。

由该条规定可见,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只要具备签字、盖章中的一个要件合同即成立,并不要求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但在司法实务中,有的当事人为稳妥起见,往往会约定签字并且盖章合同才成立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在理论上和实务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种类主要有:第一,《担保法》第41条、第78条关于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规定。

第二,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资产的合同需经过相关政府批准才生效。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6条规定,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结合具体案例论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结合具体案例论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结合具体案例论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在中国合同法制定以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保险法》只规定合同的成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只规定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在关于合同的成立要件上,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三个:一是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二是合同的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三是合同的各意思表示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有人认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有:一是须有双方当事人;二是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三是须意思表示一致。

有的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为:一是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二是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三是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有的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一是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应有双方,且须是相互独立的权利主体;二是标的;三是意思表示。

上述各种观点都是有道理的,但我们认为,在认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上有必要将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区分开、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区分开。

例如,将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标的即内容的确定、可能、适法等也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显然是将合同的生效要件与成立要件混同,而订立合同的目的则应属于合同订立的要件。

我们认为,从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关系上说,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有合同的订立未必就有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也未必就是合同生效。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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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一、合同成立的含义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

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事实状态。

二、合同生效的含义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第二,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三,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合同相对人承担和享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无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对第三人无拘束力。

但并不是说,合同对第三人无任何拘束力。

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包括:一是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合同的效力,如第三人不得非法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采取拘禁债务人等非法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得保全合同利益的权利。

当债务人恶意将财产以低价出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三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从合同生效的意义来看,生效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评价,合同对当事人和对第三人的效力,是国家意志对当事人的评价的一种结果。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一)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还是彼合同(即合同的类型化),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因此,合同成立的规则是一套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构成规则,依其仅能作为成立与不成立两种事实判断。

而生效与否为一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依合同生效之规则所作出的判断为价值评价判断: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

(二)作为价值标准的生效规则与作为事实构成的成立规则具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合同成立作为一个意思表示的事实的构成系统,其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合同是否存在,因此,法律对成立规则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体、明确。

首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须有设立、变更或终止合同关系的意图,即合同当事人必须意识到且追求其行为所设定权利义务效果。

其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整,明确地指明所欲订立的合同的必要内容,即合同的必要条款,如买卖合同之"标的"、价金等条款;如合同的必要条款不明确的合同文件,虽有合同的外观而无合同的实质内容,由于其设权的合同关系的意图不明确而无法履行,如果将此类合同的表示视为合同成立,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必然会导致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的混乱。

一个完整的合同应具备必要的条款,合同才能成立。

第三,合同当事人内在设权意思表示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其合意是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到一致。

要实现这一点,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衡量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缔约意思表示的过程,法律上称之为要约与承诺的过程。

第四,合同当事人的内在设权意思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并足以外界客观识别。

当事人之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可以为口头的,亦可为书面的,在实践性合同中还须以交付标的物为形式要件。

合同当事人只有通过其内在的设权意图表示在外,才能为外界所识别。

而作为评价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价值标准的生效规则,它必须具有一个比当事人意思表示更高的层次,对此有学者正确地指出,法律行为(在此为合同行为)的生效要件,就其性质言,主要是关于意思品质的要求。

这种品质要求体现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的生效规则必须体现合法、公平、效率的价值准则。

合法性要求是法律对合同效力评价的首要准则。

如果一个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要求,合同法对此则不能保护。

合法性对合同效力规则的要求是;第一,订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企业法人、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等,如无订约能力的主体订立的合同为无效。

第二,标的合法。

如果标的不合法,如标的为国家禁止流通物、走私物,则合同无效。

第三,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否则合同无效。

合同法作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意思自治最为典型的法律,其目的就是通过允许私人以协议的形式进行交易,促进个人经济目标--个人效益的最大化的实现,进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合同法把效率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一个价值标准和原则。

一项合同意味着一笔交易,若这项合同既能使个人利益实现最大化,同时又能使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即社会财富的有序增长,此项合同就应该是有效的;如果一项合同的内容被执行是无效率或负效率的,就应该是无效的。

效率原则对合同效力的评价是通过法律设定无效规则来实现的。

例如,缔约主体无行为能力,履行合同本身就失去了意义。

这种合同是无效率的,应确认为无效;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中有损害约定的条款中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虽然当事人的利益可能达到最大化,但对社会和他人来说是负效率,这类合同也应该被确认为无效。

如果合同法过分地强调鼓励私人交易,过分地强调效率,很可能造成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失衡,最终导致无效率或负效率,为了防止私人意思自治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合同法又设置了公平的价值标准,要求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公平的价值标准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上的公平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主体之间平等,包括法律地位平等和事实上的地位平等。

(2)相互给付的对价平等。

(3)平等地享有和占有信息资源,每个交易主体拥有关于其选择的性质和结果的全部信息作为其订约的根据,其他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受对方的欺骗。

如果一项合同符合上述公平的标准,法律便赋予其法律效力。

否则,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后果。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两种不同质的规定性民事法律关系有两类:一类是法定的,如身份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之债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无当事人意思自治之余地;另一类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创设的,如合同关系、遗嘱、婚姻关系。

后一类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产物。

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的表现就是合同自由。

即当事人的订约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自由等。

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便成立;因此合同是法律对合同行为的内在的规定性,它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根据其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力。

就合同生效而言,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直接受国家意志的干预。

国家通过规定合同效力的标准,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从而保证作为市场经济关系重要纽带的合同关系符合国家法律,不违背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质的规定性,如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内容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各种强行法规定,而这种规定性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来说是一种外在的限制,因此,合同效力体现了国家意志对私人的意思自治--个体意志的直接干预。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时间并非总是一致《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特别规定的合同中成立并不意味着必然生效。

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可能不一致。

1、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合同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这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有效与否,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人的意志。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成立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未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条规定表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的成立时间有独立性,可撤销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时间存在着不一致,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已成立的合同被撤销,在这种情形中,合同已成立;被撤销前,合同就已经成立了。

如果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则已成立的合同在明示放弃或于撤销权期满后生效。

在这种情形中,合同成立先于合同的生效。

2、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被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无权处分造成的。

这些情况表明合同生效要件本身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并非不可治愈,而是经权利人的追认而获得效力的品质。

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为权利人的承诺而生效。

这类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二是无代理权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三是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经权利人追认则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未经权利人追认前,合同已成立,但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经权利人承认,合同则生效。

其生效时间是在权利人追认时生效。

(五)合同成立之效力与生效的效力的区别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的合意。

合意的标志是承诺人对要约作出承诺。

承诺的生效在大陆法采取承诺到达主义。

即承诺的意见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生效。

英美法则采取送达主义或移送主义,是指如果承诺的意思以邮件、电报表示的,则承诺人将信件投到邮筒或电报交付邮电局即生效力。

除非要约人和承诺人另有约定。

而不管是到达主义还是发送主义,只是承诺的生效时间的规定。

承诺生效,合同也告成立。

合同生效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

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如果成立的合同嗣后无效,或被撤销,合同虽已成立。

但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而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则不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

因此,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针对于房屋买卖网签后不再合同上签字一案,经过查找资料我认识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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