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出租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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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的管理,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出行安全和便利,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兰州市范围内从事小型出租车运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兰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和实施工作,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小型出租车是指在兰州市范围内从事出租车运营的车辆,其乘客定员不超过4人(包括驾驶人)。

第五条小型出租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六条小型出租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营运资格:(一)车辆符合国家和兰州市关于小型出租车的相关技术标准;(二)车辆年限不超过8年,且在兰州市本地购买,并在兰州市内注册;(三)车辆使用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四)车辆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应急锤、防滑垫、灭火器等;(五)车辆驾驶员持有兰州市小型汽车司机从业资格证,且驾驶人员无犯罪记录。

第七条小型出租车务必安装计价器,计价器价格和运价由兰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车内明示。

第八条小型出租车禁止使用非法经营证和假冒他人、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小型出租车应当定期进行车辆检测和维修,并配备车辆保养记录。

第十条小型出租车不得从事其他非法营运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小型出租车,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暂扣或者注销营运证。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小型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一)年满18周岁,健康状况符合道路交通驾驶员身体条件要求;(二)具备兰州市小型汽车司机从业资格证;(三)具备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和驾驶行为记录;(四)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

第十二条小型出租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使用手机、吸烟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小型出租车驾驶员不得超载、超速行驶,须保持车辆内整洁有序。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3年10月26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巡游车经营许可第二节网约车经营许可第三节驾驶员从业资格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巡游车经营服务第三节网约车经营服务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和管理,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巡游和网约客运出租融合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模版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模版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兰州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保障市民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境内从事出租车行业的车辆和驾驶员。

第三条兰州市出租车行业应遵守本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出租车行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

第二章出租车车辆管理第五条出租车车辆应符合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相关规定,并按时进行车辆检验。

第六条出租车车辆应进行安全装备检查,确保乘客安全。

第七条出租车车辆应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清洁,保持车内整洁。

第八条出租车车辆应配备计价器,并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

第九条出租车车辆应进行驾驶员和车辆信息登记,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关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且证件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杜绝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熟悉兰州市道路交通情况,提供准确的导航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随意更改路线或故意延长行程。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尊重乘客的需求。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主动协助乘客上下车以及携带物品。

第十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应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开车时不吸烟、不噪声。

第十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应严禁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在行车过程中不能分心。

第十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遵守出租车服务行业的相关规定,尊重行业诚信。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二十条市民对出租车服务有投诉的,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处理出租车服务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机构应保证公平公正,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机构应根据投诉情况做出合理处罚或补偿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出租车车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023年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

2023年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

2023年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一、出租车经营者资格管理1. 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才能从事出租车行业。

2. 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和驾驶技术,通过相应的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从业资格证。

3. 出租车经营者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良好的道德操守和服务态度。

二、出租车车辆管理1. 出租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通过技术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运营。

2. 出租车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辆良好的工作状态。

3. 出租车车辆必须安装计价器,并按照规定进行计价。

4. 出租车车辆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座椅,并保持干净整洁。

5. 出租车车辆必须配备GPS定位装置,以便实时监控车辆行驶路线和位置。

三、出租车服务管理1. 出租车司机必须礼貌待客,热情服务乘客。

2. 出租车司机不得随意拒载或选择乘客,不得拒载农村或偏远地区的乘客。

3. 出租车司机不得强行要求乘客支付额外费用,并应提供发票。

4. 出租车司机不得在行驶过程中接打电话或使用手机,以确保驾驶安全。

5. 出租车司机不得在出租车内吸烟、喝酒或嚼槟榔,以确保乘客的健康。

四、出租车定价管理1. 出租车计价方式必须公开透明,不得随意涨价。

2. 出租车计价器必须工作正常,不得出现故障。

3. 出租车计价不得根据乘客的身份、目的地或外貌进行差别化收费。

4. 出租车计价应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算,不得以其他方式计费。

五、出租车安全管理1. 出租车乘客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2. 出租车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系好安全带,不得将身体伸出车窗或开启车门。

3. 出租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应注意车辆安全,必要时应开启安全门锁。

4. 出租车司机在发生事故或交通拥堵时应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乘客和车辆。

六、出租车投诉处理1. 对于乘客对出租车经营者或司机的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 出租车经营者或司机对乘客的投诉,相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兰州市道路交通的管理,兰州市人民政府特制定了《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交通违章处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街道和里巷、桥梁、隧道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警支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所属人员及未成年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和配合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

中小学校应当开设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课,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自我保护教育。

第六条公安交警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高效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原则,依法管理,文明执法。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实行警务公开,并建立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公示制度、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制度和道路交通管理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认真受理并严格按照处理事故的程序和时限要求等有关规定,迅速处理,及时恢复交通。

公安交通警察在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职权时,应当按规定着装、持证上岗;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和纠正违章、管理相对人要求出示执法证件时,应当出示;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管理相对人可以拒绝检查。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3篇)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3篇)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是指对兰州市的小型出租车行业进行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车辆要求:小型出租车必须是具有安全性能的乘用车辆,车身颜色一般为黄色,车身上必须标有出租车标识。

2. 运营资质:小型出租车必须取得出租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车辆上悬挂营运证明。

3. 驾驶员资格:小型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具有有效的驾驶证,并通过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4. 营运区域:小型出租车在兰州市内营运,禁止在规定区域外进行营运。

5. 营运价格:小型出租车的运价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计费,禁止随意提高价格。

6. 客户服务:小型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礼貌待客,不得拒载、议价、或者乱收费。

7.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小型出租车驾驶员和车辆,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处分。

以上是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修改和调整,可根据实际情况查看最新的法规和规定。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兰州市小型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加强对小型出租车从业人员、车辆和运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广大市民和游客安全便捷出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范围内的小型出租车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兰州市小型出租车行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依法经营,保证出租车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

第四条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驾驶员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件,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及合格考核。

第五条兰州市小型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遵守法律法规、文明驾驶、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出租车公司管理第六条出租车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取得营运证书;(二)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资金实力;(三)配备完善的管理人员和服务设施;(四)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出租车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出租车运输业务。

严禁向不具备出租车公司条件的个人或单位授权或转让出租车营运权。

甘肃省出租车管理办法

甘肃省出租车管理办法

甘肃省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乘客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需求。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出租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车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技术标准的营运车辆;(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程序:(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三)审核通过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八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营运活动;(二)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收费;(三)不得拒载、绕道、擅自提高运价等违法行为;(四)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二)有良好的安全驾驶记录;(三)接受过专业培训,熟悉服务规范。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以下服务:(一)安全、准时的运输服务;(二)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三)提供发票等相关票据。

第四章安全与监督第十一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乘客有权对出租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4篇)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4篇)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出租车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在18岁以上、60岁以下,身体健康,没有犯罪记录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2. 出租车车辆的要求:必须是合法注册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车辆应当具备清洁、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安装计价器、车内监控设备等必要的装备。

3. 出租车运营管理: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乘客出行安全,不得拒载、绕行、议价或者强行加价。

驾驶员应当按照标准收取车费,不得故意多收费或者恶意克扣找零。

4. 乘客权益保障: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礼貌待客,不得辱骂、殴打、侵犯乘客权益。

乘客投诉时,出租车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持记录。

5.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车驾驶员,将被处以罚款或者暂停驾驶证的处罚措施。

对于屡次违规的驾驶员,将被取消出租车驾驶员资格。

以上是兰州市的一些出租车管理规定的概要,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当地的相关法规进行查阅。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兰州市出租车的运营管理,提升出租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是指在兰州市范围内合法经营出租汽车运输业务的车辆。

第三条兰州市出租车管理遵循便捷、安全、文明、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出租车行业应当树立文明服务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优化运营环境,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许可和标志牌第五条出租车应当依法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车辆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运输活动。

第六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件应当在车辆前部明显位置悬挂。

第七条出租车应当按规定使用标志牌。

第八条出租车标志牌的材料、尺寸、颜色、字体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兰州市规定。

第九条出租车使用的标志牌应当完好、清晰,不得做任何改动。

第十条出租车标志牌应当及时更换,损坏、脱落、污损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
根据兰州市的出租车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相关规定:
1. 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出租车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出租车经营许可证。

2. 地点限制:出租车司机只能在兰州市规定的出租车停靠点或者法定出租车排队点等合法位置等候乘客。

3. 车辆要求:出租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出租车车辆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并通过。

4. 车辆标识:出租车必须在车顶上安装出租车标识,以便乘客能够识别。

5. 营运时间:出租车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运营时间,但不得拒载或搭载非法或违法乘客。

6. 里程计价:出租车乘客的费用应按照兰州市规定的里程计价标准进行计算。

7. 服务质量:出租车司机应提供文明、专业的服务,不得扰乱乘客秩序或者违规行为。

8. 投诉处理:乘客对出租车服务有任何不满意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出租车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处理。

请注意,这只是一些典型的出租车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兰州市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规定,建议咨询兰州市相关部门或查阅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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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3篇)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3篇)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出租车的管理,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秩序,提高出租车服务的质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小型出租车运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小型出租车运营相关的各方。

第三条小型出租车是指装载5人及以下的非营运载货汽车,通过经营运输方式为乘客提供接送服务的车辆。

第四条小型出租车运营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安全。

(二)公平竞争,提供优质服务。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行业形象。

(四)维护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小型出租车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经营许可,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小型出租车运营的资质和能力;(二)车辆符合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四)具备充足的运营资金;(五)依法纳税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车辆所有权证明;(四)车辆购置税缴纳证明;(五)车辆安全检测报告;(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七)运营车辆的保险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完毕后作出决定。

第九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要重新办理。

第十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经营,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小型出租车运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向乘客提供正规票据;(二)车辆内应当设置明显的出租车标识;(三)保持车辆内外环境整洁,不得进行违法、不文明行为;(四)严禁搭载未经乘客同意的其他人员;(五)配备合格的驾驶员,确保驾驶员拥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六)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车检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七)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安全装备,确保乘客安全。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出租车行业的管理,规范出租车服务,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范围内的小型出租车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小型出租车指核定载客人数不超过9人的出租车。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者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驾驶证,并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出租车经营者应配备行车记录仪、GPS定位设备等技术装备,确保运营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出租车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实施保险,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八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对驾驶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出租车经营者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解决乘客投诉和纠纷。

第十条乘客应文明乘车,遵守交通规则,尊重驾驶员和其他乘客。

第二章出租车运营管理第十一条出租车应依法取得营运证,并按照规定悬挂保险标识和经营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出租车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里程计价器进行计费。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佩戴出租车驾驶证,严格按照规定行驶,不得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规范停靠,严禁在非法停车点招揽客户。

第十五条出租车应保持车辆清洁和良好的内外部环境,确保乘客的乘车体验和安全。

第十六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定期检查车辆,确保车辆安全运营。

第十七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检,排除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十八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服务评价制度,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乘客权益保护第十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主动为乘客提供合理的服务,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载,不得变相提高车费,并应主动提供发票。

第二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不得随意更改路线,不得辱骂乘客。

第二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积极配合乘客寻找遗失物品,并妥善保管。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条经核准从事区域性出租汽车营运的,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核准区域内的客运服务。

⾮本市出租汽车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在本市⾏政区域内的客运服务,不得在本市⾏政区域显⽰空车待租标志承接客⼈。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治安登记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保持车⾝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异味;统⼀着装,⽂明⽤语,规范服务,提倡说普通话; (三)计价器、标志灯、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视频⾳频监控设备等服务设备设施齐备完好且正常使⽤; (四)按照乘客指定的⽬的地选择合理路线⾏驶,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驶,按照计价器显⽰⾦额收费并主动提供专⽤票据; (五)搭载其他乘客的应当征得已乘坐乘客的同意,并按照已乘坐乘客先约定的路线⾏驶先送达;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有异味的⾷物;(七)在机场、⽕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指定区域揽客; (⼋)提醒乘客不要遗忘携带的物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当归还失主或者交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得侵占、隐匿、丢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礼让⾏车,不得在⼈⾏横道线与⾏⼈抢道,不得在公交站点前后三⼗⽶的范围内停车上下乘客。

第三⼗条⿎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发展出租汽车的电话预约、⽹络预约服务,规范服务⾏为,提⾼服务⽔平,⽅便乘客出⾏。

第三⼗⼀条出租汽车的⽹络预约服务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乘客应当⽂明乘车,有下列情形之⼀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服务: (⼀)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影响出租汽车⾏车安全且⽆随车陪护⼈员的; (⼆)乘客携带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公安机关明令禁⽌的毒品、枪⽀、管制⼑具等物品的; (三)乘客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 (四)乘客在乘车期间吸烟经劝阻⽆效的;(五)携带有可能污损车辆和车内物品的; (六)乘客携带⾏李物品超过出租汽车⾏李厢可供装载容积的。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1. 基本原则1.1 出租车行驶应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规范,确保乘客和行人的安全。

1.2 出租车驾驶员应热情提供服务,维护良好的服务形象,对乘客尊重和礼貌。

1.3 出租车经营应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不得进行垄断、恶性竞争等行为。

2.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2.1 出租车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2.2 驾驶员应每年进行定期体检,并将结果备案,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合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

2.3 驾驶员须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乘车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紧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3. 出租车车辆管理3.1 出租车车辆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经过年检合格并获得相应的行驶证和运营证。

3.2 车辆应安装GPS定位装置,并定期检测和更新,以确保车辆行驶和乘车信息记录的准确性。

3.3 车辆内应安装计价器,并设置合理的计价标准,确保乘客公平支付服务费用。

4. 出租车服务管理4.1 出租车应定期进行车内清洁,保持车内环境整洁、干净。

4.2 驾驶员应佩戴工作证,提供明确的车辆标识,确保乘客能够准确识别合法的出租车。

4.3 驾驶员应热情服务乘客,提供帮助搬运行李等服务,确保乘客安全和舒适。

4.4 驾驶员应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拒载、绕路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接载乘客。

5. 投诉处理5.1 乘客对出租车服务存在不满意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5.2 出租车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对乘客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5.3 对于投诉属实的情况,出租车公司应依法对驾驶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6. 监督执法6.1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出租车驾驶员和车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其合规经营。

6.2 对于违反出租车管理规定的驾驶员和车辆,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6.3 出租车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发现问题积极整改。

7. 法律责任7.1 对于违反出租车管理规定的驾驶员和车辆,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从业等。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
是指在兰州市范围内对出租车的经营和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是兰州市出租车的管理规定:
1. 出租车车辆要求:出租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车辆,具备出租运营资质,并按照规定经过定期检验和维护。

2. 运营区域和路线:出租车运营范围限定在兰州市内,不得擅自进入禁行区域和限行区域。

出租车司机只能按照规定的路线从乘客的上车点到下车点。

3. 乘客服务:出租车司机必须礼貌待客,文明驾驶,提供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

司机不得拒载、超载和议价,必须按照计价器显示的价格进行收费。

同时,司机不得在行驶过程中接打电话、吸烟等影响乘客舒适乘坐的行为。

4. 车辆安全:出租车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并严格使用GPS定位装置,以保障乘客和出租车司机的安全。

同时,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 服务质量监督:兰州市对出租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设有市级和区县级的出租车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处理出租车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和投诉。

乘客可通过投诉电话或线上平台进行投诉,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处理。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出租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兰州市出租车管理部门将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营运证等措施。

以上是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详细规定可参阅相关法规文件或向当地出租车管理部门查询。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
根据兰州市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小型出租车是指车长不超过4.5米,车宽不超过1.7米,车高不超过1.8米的出租汽车。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 车辆要求:
- 小型出租车必须是合法注册登记并获得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 车辆应符合国家车辆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 必须安装计价器,并确保计价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车辆外部应标识为出租车,并配备出租车顶灯。

2. 驾驶员要求:
- 驾驶员必须具备正式机动车驾驶执照,并持有出租汽车驾驶证;
-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并了解相关道路交通规则和常规。

3. 运营规范:
- 小型出租车必须依法经营,接受市区内合理范围的乘客运输需求;
- 严禁拒载、议价、过路过桥费等违规行为;
- 驾驶员应礼貌待客,尽可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 严禁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4. 乘客权益保障:
- 小型出租车价格应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收取;
- 乘客有权要求驾驶员提供发票;
- 乘客有权享受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
- 如乘客遇到服务质量问题,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以上是关于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可能根据地方情况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有所不同,还需根据相关文件和条例了解详细规定。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正常营运秩序,保障乘客、客运企业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兰州新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价收费、可以巡游揽客或者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的小型客运汽车。

前款所称的出租汽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会城市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需要。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出租汽车的总量应当实行动态调整和控制,并负责本市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体制改革、政策制定、价格审批、设施规划建设等总体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出租汽车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调整运力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纯电动、天然气等环保节能车辆和先进技术装备,并建设相应的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设施。

鼓励发展无障碍出租汽车,为特殊乘客的出行提供服务。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己的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形象,依法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竞赛、优质服务和文明创建等经常性活动。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守法遵章文明服务、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事迹突出的驾驶员予以表彰奖励。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兰州市针对小型出租车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确保乘客和市民的出行安全和权益。

1. 车辆要求:小型出租车必须是载客不超过9人(包括驾驶员)的小型汽车。

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排放标准,具备良好的车况和安全性能。

2. 驾驶员要求:所有小型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通过出租车驾驶员资格认证。

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不得有酒驾、毒驾、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记录。

3. 装备要求:小型出租车必须安装计价器、灭火器、应急工具箱等必要的设备。

计价器的使用应符合规定的计价标准,并应定期检定和维护。

4. 服务规范:小型出租车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不得拒载、议价、绕路等损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驾驶员应保持车内整洁、卫生,不得在车内吸烟、口吐痰等违规行为。

5.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小型出租车,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暂扣驾驶证、暂扣车辆营运证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处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总之,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出租车行业秩序,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市民和乘客的安全和权益。

乘客在乘坐
小型出租车时,应了解相关规定,合法权益受损时可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本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本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兰州市出租车行业的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和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优质高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行驶在市区范围内的出租车经营活动,包括市区与郊区之间的接送乘客。

第二章出租车车辆管理第四条出租车车辆应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并经过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第五条出租车车辆应当以市内出租车运营证为依据,标明出租车经营者的名称、车辆供职区域以及营运时间。

第六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随时保持干净整洁,车内车外不得有污渍、异味等对客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状况。

第七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完善的计价器,并定期进行校准,确保计价准确。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检。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尊重乘客,热情周到地提供服务。

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熟知本市的道路交通情况,掌握常用路线,秉公执法,拒绝超载、拒载等非法经营行为。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价格和计费方式为乘客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在途中接打私人乘客或进行其他非法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并及时报告遇到的危险情况。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仪容,礼貌待客,不得辱骂、讽刺乘客。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驾驶员,管理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并记录个人信用档案。

(三)罚款,并在个人信用档案中记录。

(四)暂停驾驶证并吊销出租车运营证。

(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租车驾驶员,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永久取消其出租车驾驶资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驾驶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义务的,由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兰州跑出租规章制度

兰州跑出租规章制度

兰州跑出租规章制度一、背景介绍跑出租是兰州市民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了保障市民出行的便利和安全,兰州市制定了跑出租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兰州市跑出租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二、运营要求1.跑出租车辆必须具备合法的运营资质和相关证件。

2.出租车辆必须在显眼位置悬挂有效的运营证标志。

3.出租车必须经过年度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运营。

4.出租车必须保持车辆清洁整洁,内外部设施完好,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

5.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且具备良好的驾驶习惯和服务意识。

6.出租车驾驶员必须佩戴工作证,工作证上需悬挂照片和工号,为乘客提供身份辨识。

三、服务要求1.出租车驾驶员应友好热情对待乘客,礼貌周到地应答乘客问题。

2.出租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3.出租车驾驶员不得以拒载、议价、绕路、拼客等方式损害乘客权益。

4.出租车驾驶员应按照乘客需求,合理调整驾驶风格和速度,提供舒适的乘车体验。

5.出租车驾驶员应配备合适的导航工具,确保提供精确路线指引。

四、投诉处理1.乘客对于出租车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站等方式进行投诉。

2.兰州市交通管理部门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事项。

3.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出租车驾驶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五、奖励机制为了鼓励出租车驾驶员提升服务质量,兰州市将建立奖励机制,具体包括: - 根据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对服务好的出租车驾驶员进行奖励;- 定期组织出租车驾驶员参加培训和技能提升,对参加培训的出租车驾驶员给予奖励; - 设立优秀出租车驾驶员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驾驶员进行奖励和表彰。

六、监管措施为了保障跑出租行业的稳定发展,兰州市将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 加强出租车上线前的审批和检查工作,确保合法运营。

- 加大对出租车行为的抽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规的出租车驾驶员进行严厉处罚。

结语通过制定兰州跑出租规章制度,旨在提升出租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和行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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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出租车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小型出租汽车的管理,规范出租车的行车秩序,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兰州市小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取得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营运权、按里程或时间计价收费、六座以下的小型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方针。

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发展应当与城市总体发展、社会实际需要、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相适应。

凡新增或更新出租汽车,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均不得批准新增或更新出租汽车,不得给任何车辆挂牌使其投入出租客运。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教育和管理。

对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或内部管理混乱、驾驶员违规现象严重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限期改正,必要时可派员帮助整顿。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驾驶和文明行车的教育。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履行承诺制度,坚持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在对出租汽车行使管理职权、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相应行政执法证件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可以拒绝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认真受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有关投诉,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有关问题。

第八条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是出租汽车客运业从业者自愿参加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协会章程为会员提供服务,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本管理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取得《兰州市出租汽车客运营运权证》;(二)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开业技术条件;(三)有符合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及相应的通讯设施。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凭《兰州市出租汽车客运营运权证》到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在15日内予以办理,对因故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二)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申办有关手续;(三)凭上述证照到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申办单车《道路运输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在5日内予以办理,对因故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上述手续齐备后,方可投入营运。

禁止无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行出租客运。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单车《道路运输证》及客票,清缴各种税费后,到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出租汽车经营者申办证、照等各种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条件;必要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进行联合办公,及时、集中予以办理。

第三章营运车辆与站点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营运期间必须定期保养、按期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达到《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二级以上标准。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和车号;(二)车内装有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选型的里程计价器;(三)车顶安装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出租汽车标志灯;(四)车内明显位置贴有市物价部门监制的里程运价表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五)车身外表整洁,车内无杂物,车壁净、座椅净、座套净、玻璃净、地板净;(六)各种设施、设备齐全有效,营运标志完整。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实行专用号牌。

出租汽车专用号牌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和红古区及外地出租汽车进入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团区范围内,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承接客人。

第十八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在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设立出租汽车管理站点,管理经营秩序;在饭店、宾馆、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管理站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管理经营秩序。

第十九条禁止出租汽车在公安机关划定的禁停路段停靠、上下乘客。

除公安机关划定的禁停路段外,在不影响交通、不堵塞道路的前提下,出租汽车应当按照乘客要求在路边停靠,上下乘客。

第四章经营者与驾驶员第二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缴纳税费,按规定接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台帐,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组织驾驶员按时、按要求参加管理部门举行的学习、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公开管理制度、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规范内部收费行为,不得收取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二)具有客运汽车驾驶员资格及两年以上驾驶经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熟悉本市市区街道线路、地理位置。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参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组织的出租汽车客运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服务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参加出租汽车客运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应当在2日内发给《服务资格证》。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相关有效证件;(二)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三)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四)显示空车标志的,不得拒载乘客,但携带 __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及动物的人员,以及无人监护的精神病人和醉酒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服装整洁、礼貌待客、文明服务,主动为乘客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抵制非法检查,拒绝各种非法收费和摊派。

第五军计费与票证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标准收取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定价。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受租期间必需的过桥费、过路费、过隧道费、过渡费及停车费由租用者支付。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票据由税务部门监制。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出租汽车票据的发放及管理,并接受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使用专用票据,不得转借、转卖、涂改、伪造专用票据或使用假票、废票。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给乘客付给有效统一票据,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向乘客多收运费。

对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或不付给有效统一票据的,乘客可以拒付运费。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和文明经营、为本市出租汽车客运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有重大贡献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予以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车身两侧未标明经营者名称和车号的;(二)未按规定使用统一式样的出租汽车标志灯的;(三)车内不张贴里程票价表和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的;(四)车内卫生差、车身外观不整洁的;(五)无服务资格证从事营运活动的;(六)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接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的,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中止其车辆运行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非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出租汽车进入上述四区内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承接客人的,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新增或者更新出租汽车以及给其他车辆挂牌使之投入出租客运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未经批准新增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以及投入出租客运的其他车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出租客运,并提请公安机关注销出租汽车号牌。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申领《服务资格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发证又不予以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中 __、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关于15日、5日和2日的办事时限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相关文章:1.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2.出租车管理制度3.城市出租车管理规定全文4.出租车管理制度范本三篇5.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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