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焦点,2018年1月1日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新增加了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条款,使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逐步向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迈进。屏蔽视频广告软件的诞生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在近几年愈演愈烈,不仅可以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迅速形成的相关司法裁判规则也为其提供了方向。随着互联网技术创新发展的倡导,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了争议。屏蔽视频软件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司法裁判规则是什么?法律救济程序如何?这些问题的探讨有益于对屏蔽视频软件广告的行为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分析。

本文以上海大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为思考切入点,结合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对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进行研究。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简介及争议焦点分析。该部分对案件进行简单介绍,归纳出案件焦点问题:屏蔽视频软件广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此引出笔者对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的思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网络环境下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满足四要件:双方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主观具有过错。但是,屏蔽视频软件广告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又具有特殊性,软件经营者和视频网站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视频网站“广告+视频”的商业模式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软件经营者“中立技术”的抗辩是否成立以及法律救济程序是什么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因此,全篇文章着重通过对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的竞争关系认定、不正当性认定、主观过错认定和法律救济程序来进行探究。

第二部分是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竞争关系的认定。该部分提出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关系需要做淡化处理的观点,并且论述需要进行淡化处理竞争关系的必要性、现实性、合理性。本文不仅以大摩公司和聚力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为例,还引入了大量其他案例:优酷诉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爱奇艺诉北京极科极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爱奇艺诉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

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爱奇艺诉“UC”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Q大战前传等,对该问题进行充分论述。此外,笔者认为竞争关系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双方应当是经营者、不限于同业竞争者、双方具有此消彼长的利益关系等。

第三部分是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此部分从案例入手,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不正当性以损害视频网站经营者利益为前提,虽然“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通过视频网站“广告+视频”的商业模式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条款,其第四款作为兜底条款,虽然法条本身表明只要是妨碍、破坏其他合法经营者提供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都可以被《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但是法条中的“妨碍”、“破坏”不可以一概而论。第四部分是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主观过错的认定。

此部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中的主观判定因素,笔者从“过错”含义入手,介绍了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过错说,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可行性和司法发展趋势,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主观过错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过错说。结合屏蔽广告的软件对视频经营者和视频网站未来的发展的影响,阐述了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主观过错的认定方法。第五部是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的法律救济程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赔偿损失。

然而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技术性强、证据收集难、诉讼周期长等特点,使得被侵权人即使最终赢得了诉讼,后期权益救济却难以推进的可能。为避免这样的弊端,可在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的法律救济程序中引入诉前保全和赔偿数额多角度认定的制度。

第七章--广告受众审美心理分析教学内容

第七章广告受众审美心理分析 现代营销尤其是4C营销观念时期,人们将目光集中于商品消费者的需求上,因此现代消费心理研究被重视起来。广告的美学规律研究,除了从现实广告本身研究分析之外,也应十分重视对广告受众的审美心理进行分析和把握,这样有助于同广告受众进行深层心理沟通,进而加速其采取消费行为,取得更好的广告效果。 第一节广告受众审美心理的差异与沟通 一、受众审美心理差异性现象 人的审美心理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人的审美心理的形成与人的社会实践的范围、条件有关,与人生存的社会环境以及个人的教养、素质等等有关,这样形成了人们形形色色的审美心理倾向和审美心理能力,对同一审美对象,产生了各自不同的感受。 (一)日常广告审美中存在着不同审美主体的审美心理 1、从表现形式和风格来看,不同受众对广告的形式和风格有着不同要求 2、从表现手段来看,不同受众倾向于不同的广告表现方法和媒介载体 3、不同受众的审美心理不同,即使是同一受众,其审美心理也会随着诸多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二)新的审美心理差异为广告准确把握受众心理提出了新的难题 二、受众审美心理差异性的形成因素 审美心理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人生存和实践的环境和条件。由于生存环境条件不同,便形成同一环境条件下大致相同的审美偏好和趣味。 (一)环境条件 1、时代 2、国度 3、地域 4、城乡 (二)习俗条件 习俗条件主要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能够体现习俗条件的社会因素主要是民族。因为不同民族最明显的特征在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三)生态条件 生态条件一般是指人的生理因素,例如年龄、性别、肤色(指人种的肤色差异,而非同一人种中各人肤色的差异)等。 (四)阶层条件 1、经济状况 2、职业状况 3、文化教养 三、受众审美接受心理的特征 (一)探究 案例

(整理)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4年7月3日 联邦议院通过了下列法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免遭不正当竞争之害。本法同时保护公众对不受扭曲的竞争[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条[定义] (1)在本法意义上, 1.“竞争行为”,是指一个人的任何一种旨在以有利于自己或他人企业的方式促进商品或服务包括不动产、权利或义务之购销或提供的行为; 2.“市场参与人”,是指除了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外所有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从事活动的人; 3.“竞争者”,是指任何一个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与另一个或若干个经营者处于具体的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 4.“消息”,是指任何一种在数量有限的参与人之间通过公开的电子通讯设备予以交换或传递的信息;不包括那些作为广播电视服务台站的一部分通过电子通讯网络向公众传递的信息,但以这些信息不能够与获得这些信息的可识别的参与人或使用者发生联系为限。 (2)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准用《德国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 第三条[禁止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足以损害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而对竞争造成并非轻微的破坏的,则是非法的。 第四条[不正当竞争例举] 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如: 1.从事那些足以通过施加压力、以蔑视人类的方式或通过其他不适当的不实影响,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的决定自由的竞争行为; 2.从事那些足以利用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缺乏交易经验、轻信、害怕或窘境的竞争行为; 3.掩饰竞争行为的广告性质; 4.在举办诸如打折、附赠或赠品的促销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享受优惠的条件; 5.在举办具有广告性质的有奖销售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参与条件; *本法旨在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10月6日《关于修订欧共体第84/450号关于为规范比较广告之目的而规制引人误解的广告的指令》的第97/55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90,第18页),以及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7月12日《关于在电子交易中与个人相关的数据的处理以及私人私人领域保护的2002/58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01,第37页)的第13条规定。 对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8年6月22日《关于规范和技术规程领域以及信息社会服务性规定的信息程序的98/34号指令》(经1998年7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8/48号指令修订,载《欧共体公报》L号217,第18页)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予以注意。

最新版190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doc

最新版190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

广告心理学考试重点总结归纳

广告心理学考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5个,2分/个,共10分) 1、光环效应: 人们对人的某种品质或特点有清晰的知觉,印象比较深刻、突出,这种强烈的知觉,就像月晕形式的光环一样,向周围弥漫、扩散,掩盖了对这个人的其他品质或特点的认识。①梦露的鞋子②环效应是把双刃剑 2、奥卡姆剃刀: “奥卡姆剃刀”是一种“反动的”哲学。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就是不断为这个世界增添新的内容,而“奥卡姆剃刀”却不断向我们的文明成果发出挑战,指出许多东西实际上是有害无益的,而我们正在被这些自己制造的麻烦压垮。 ①把烦琐累赘一刀砍掉②享受简单的生活③如无必要,勿增实体 3、皮革马利翁效应: 每一个孩子都可能成为非凡的天才,一个孩子能不能成为天才,取决于家长和老师能不能像对待天才一样爱他、期望他、教育他。 ①“雕像”变成“美少女”的故事②不应吝啬对孩子的赞美③学会赞赏别人 4、广告心理学定义: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行为与心理活动规律的科学。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心理现象 5、AID(M)A:注意—兴趣—欲望—(记忆)—行动 AIDAS:引起注意—诱发兴趣—刺激欲望—促进购买—买后满足 6、广告心理学的研究方法:(猜测,考2个) ①实验法: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给被试者某种刺激,以引起他的某种行为反应,从而加以研究,找出某 种心理活动的规律,或者说找出事物的某种因果关系。 ②投射法:投射法是心理学研究方法之一,用来探讨消费者潜在的动机和情感,消费者首先接受一个可用 多种方法解释的模糊刺激,在其作出反应时,通常会把自己隐藏起来的需要、愿望、情绪投射到对这一刺激的解释上,通过对这些反应的间接推测,我们可以了解其内心的深层想法。 ③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二手资料进行分析以揭示其中蕴含规律的方法。 7、理性广告的说服过程:(四选一) ①功能一致性理论:消费者接受到广告刺激时,会把从广告中获得的产品性能方面的特点与自己心目中所期望的或理想的产品应具有的性能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广告中的产品是否与自己的期望是否相符,这一过程称为功能一致性过程。 ②认知反应理论:消费者并不是被动地接受广告刺激,而是主动地评价广告信息,消费者接受和加工广告时所产生的思想,会对说服效果产生中介作用。 ③认知失谐理论:人们对一个对象形成新的态度时,会出现以下倾向:使新态度与原有的态度、价值观和个性相一致。如果感知到的新信息与原有的信念或态度不一致,那么就会体验到失谐并由此产生态度的改变。 ④启发式加工理论:消费者对广告中所传播的产品性能方面的信息并不进行仔细的思考,而是根据广告中的一些线索,如广告论据的多少,专家评价,广告中所使用的名人的声望等直接形成一定的品牌态度。 二、简答题(4个,5分/个,共20分) (一)影响注意的因素: 1、客观刺激特征 2、个人的主观性因素(需要、态度、兴趣、经验) 3、情境因素 (二)、如何利用注意规律进行广告创作 1、利用刺激的特点增强广告的吸引力 2、适当增加广告的重复率 3、增强广告的艺术性 4、利用悬念 (三)、知觉的影响因素 A、知觉对象的特征:刺激的接近性、相似性、连续性、封闭性(P44)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最新版本)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2017总 则第一章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第一条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是律师自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第三条 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律师事务所其他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二章 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十二条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第十三条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第十四条 ; 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一); 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二);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四(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五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三章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

广告心理学期末复习要点

1.广告心理学:广告心理学是研究广告活动与消费者相互作用过程中产生的心理现象及其存在的心理规律的科学 科学的心理观:心理是脑的机能,人的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主观能动的反映。一、心理是脑的机能。二、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三、心理的反映是主观能动的反映,不是镜子式的反映。四、人的心理具有社会性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产物,离开了人类社会,即使有人的大脑,也不能自发地产生人的心理 广告心理学的研究领域:1、广告作用于消费者的心理机制 2、广告诉求的心理依据 3、广告表现的心理规律4、广告媒体接触心理 5、广告构成要素与广告效果的关系 6、广告效果及其测量方法 7、消费者的心理差异 8、消费者对广告的反应 9、品牌心理 广告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一、调查法 1、访谈包括结构式访谈和无结构式访谈 2、问卷调查包括(1)结构:说明、指导语、问题(2)类别:开放式、封闭式(3)注意事项:为被调查者着想二、实验法 1、实验室实验 2、自然实验三、作品内容分析法 1、确定问题 2、选择资料 3、培训人员 4、评分编码 5、统计分析实验法:指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有目的地给被试者某种刺激,以引发他的某种行为反应,从而加以研究,找出某种心理活动的规律,或者说找出事物的某种因果联系 访谈法:是通过访谈者和受访者的交谈,了解受访者对一些问题的看法、态度等的方法。 结构式访谈与无结构式访谈的优缺点对比:结构式访谈优点1谈话易控制2简练,省时3内容可量化。缺点:1受访者处于被动2不易深入非结构式优点:1气氛轻松2受访者易吐出心中真言。缺点:1费时费事2难以量化 广告心理学的效应模式AIDA:AIDA理论是广告理论中较为经典的观点。既可以认为是广告创作原则,也可以认为是消费者接受广告的心理过程。 AIDA就是英文Attention(注意)、Interest(兴趣)、 Desire(欲望)、 Action(行为)的头一个字母组成。意思是广告作用于视听者的心理历程是:首先引人注意,即从周围对象中指向和集中于特定广告,接着对引起注意的广告发生兴趣,而后产生占有广告产品的愿望,最后导致消费者产生购买该广告产品所诉求的行为。 第一本《广告心理学》的x H.盖尔1900年出版《广告心理学》 2.感觉现象包括:1、感觉适应-感觉器官受到刺激的持续作用,刺激强度不变,但人的感受却越来越弱的现象。 2、感觉对比-同一感觉器官接受不同的刺激而使得感受性发生变化的现象。 3、联觉-某种感觉发生导致另一种感觉和其表象出现的现象。 消费者知觉的特性:1)整体性2)选择性3)理解性 4)恒常性 整体性: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当客观事物作为刺激物对人发生作用的时候,通过感觉器官,大量离散的感觉信息传送至大脑,然后大脑按照一定的规则将他们组成某个整体或完形。这种把事物各个部分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的特性,称为知觉的整体性或完形。 1)完型2)境联效应.研究表明,尽管知觉对象由许多个别属性组成,但是人们并不把对象感知为若干个相互独立

浅谈对违法广告行为的查处

浅谈对违法广告行为的查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在广告的监管中存在缺失,广告监管新问题的出现等多种客观原因;广告巨额收益,一些广告主恶意违法发布广告等主观原因,使得违法广告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害了消费者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也严重阻碍了广告业自身的发展和提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法律赋予了工商机关对广告行为的监管职能。随着“三定方案”的实施,工商机关监管职能进一步调整和停止征收“两费”,身处监管执法第一线的基层执法人员,对违法广告这种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理应加强查处力度。下面,就如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结合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与同志们共同探讨。 一、违法广告的适用范围 广义的广告是指向公众介绍商品、服务内容或文娱体育节目的一种宣传方式,一般通过报刊、广播、招贴等形式进行。按广告活动的目的是否具有营利性来分,可分为营利性

广告和非营利性广告两类,非营利性广告也称为公众服务性广告,如社团广告、个人启事广告、节日广告等;营利性广告也称商业广告,其中又分为商品及服务广告和文化娱乐广告两种。 我们所要查处的违法广告是指《广告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规定的商业广告。因此,工商机关查处的违法广告范围,只包括商业广告,即营利性广告,而不包括非营利性广告。 二、违法广告案件的线索来源 从实践的角度看,这类案件的线索主要来源于六个方面:一是工商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二是消费者投诉和群众举报;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四是上级交办;五是有关部门转办(含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批示);六是在查办其他类案件时发现。 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是取得违法广告案件线索的主要途径。广告即广而告知,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做广告就是为了让公众知晓其商品或服务,以达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由此可见,此类违法行为不存在隐蔽性,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就摆在执法人员的面前,只是能否发现、能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第一章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第一节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比较重要,刚才已经讲过了。 律师怎么定位呢?美国ABA的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说到,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是法庭的一员,律师是对社会正义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在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个核心的观念是以委托人为中心,这是一个基础,当然翻国内的教科书、法理书找不到这样的观念,很奇怪,但我们做法律执业,做律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点都不奇怪,这是根本,要以委托人为中心,你的忠诚是献给委托人的。第二条,律师是“法庭的一员”(Officer of the Court),是指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忠诚献给当事人不假,但只是把一部分献给当事人,还有一部分是献给法庭。作为律师没必要小看自己,律师对社会公正、法律负有特殊的责任。律师是“在野法曹”,法官、检察官属于在朝的法律人。 关于这样的问题,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2006年我在韩国教过半年书,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非常困难,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只有1000人,最早的时候才100多人,后来200人、300人,这两年扩大的数量将近1000人,日本、韩国、台湾、德国都是这样。在德国更严格,德国司法考试分为两次,第一次要通过,如果连考两次没有通过,就丧失了考第二次的资格。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很困难,韩国一个学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以后,要在校园里贴上一个横幅:“热烈庆祝XXX通过司法考试”。这是一个大事儿。在这1000人考上意味着将来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当然需要进入司法研修院学习两年,主要是实务。美国的法学教育比较务实,韩国、日本、台湾、德国做法学工作,首先要有一个司法研修院,两年做实务,中国没有,当然律协有一些职业培训,但时间很短。我问韩国那些通过的学生“将来干嘛”?有的说做法官,有的说做检察官,有的说做律师。我继续问“你做律师,那你在司法研修院的两年时间,学费、住宿费谁给你掏?”他们说政府。我觉得很奇怪,做法官、检察官是国家公职人员,国家给你掏学费、住宿费很正常,但你做律师,将来赚大钱,除了为国家出点税以外,国家也赚不回来这些钱,国家是亏本生意,为什么国家要出这些钱,国家向你要钱才是啊,我在中国培训时是自己出的钱。他们说,“国家出钱是让律师记住,律师不是一个商人,是法庭一员,是对司法制度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这个钱掏得很值。”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探索

1.从保密协议效力问题入手,行不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直接采用尽调知悉的内容作为证据违反律师法(38条),而且能否担任代理人存在疑问(39条)。 《律师法》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四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条款解析

我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旧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至今24年以来,自2017年2月起历经三次审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新法”)终于在2017年11月4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于1993年的版本,新修订的版本有了较大的修改与优化,本文主要对新法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进行对比分析。 一、混淆行为条款:开放式列举,扩大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 首先,进一步厘清了与相关法律的界限。新法删除了旧法第5条第1项和第4项的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伪造冒用标志”,因为这两项分别由《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等作调整。 其次,混淆行为的类型进一步扩大。旧法中的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但实践中出现的混淆行为远不止这些情形,因此,新法中新增了2项具体的混淆行为,擅自使用“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和“网络标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均为针对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混淆行为的规制。 第三,将“知名”改为“有一定影响”,从文字上看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用语相统一,但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是否与适用《商标法》中的“一定影响”的条件相同,还有待新法生效后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解释和通过司法实践加以澄清。

第四,新法所保护的商业标识的范围具有开放性。将原有的穷尽式列举修改为开放式的例示性规定,在1、2、3项中对各类商业标识作了列举,并在列举后以“等”字加以概括,并于第4项加入了兜底性的条款,使得商业标识的保护具有开放性,为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保护新的商业标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五,民事责任方面,不同于旧版本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新法明确先按实际损失和所获利益来确定;若这两者均难以确定,由法官在法定300万以下裁量。行政责任方面,不同于旧法“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新法划分了区间,以违法所得额5万为界限,5万以上,可并处5倍以下罚款,5万以下,可并处25万以下的罚款。此外,若经营者的企业名称违反了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在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虚假宣传条款:修改虚假宣传的定义和内容 第一,明晰虚假宣传的行为的定义。旧法使用的是“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涉及到两个层次,其一是宣传内容是虚假的,其二是宣传的后果是引人误解,只有两方面同时具备,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新法将其修改为并列式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在原旧法的解释下,虚假宣传行为必须要引人误解,在新法中只需两者满足其一即可。 第二,例示性规定内容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至今已有24年的时间,随着时代的变化,虚假宣传的情况也发生了变化,因此,新法删去了“制作成分、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新加了“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并在最后用“等”字加以概括,当然删去的那些并不是不存在了,只是出现的情况比较少。在目前网络环境下,

房地产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房地产营销广告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就重点部分进行摘抄,供诸位领导查阅。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 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案例:武汉某有限公司从2005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 过报夹式擅自在蔡甸城关发布“今天,康城的主角是你!”的预售房地产印刷广告3000份。蔡甸工商分局 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据此,蔡甸工商分局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2、罚款8000元。 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 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

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案例:宁波市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销售楼盘时,通过户型宣传册、楼盘立体模型、微信公众号、样板房等,将原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庭院、设备阳台等部分,以业主购房后可以拓展建设增加使用面积为由,开展违法宣传,对购房对象进行错误引导,对客户购买意向产生实质性影响,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18年1月,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 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80万元。 三、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案例:温州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没有明示附赠信息的印刷品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于2016年3月14日至4月3日间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成交就有金条送”、“金 喜一:送金钥匙”、“金喜二:抽金条”、“金喜三:送金条“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没有明 示所附带赠送的商品的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当事人又于2016年4月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空间最优化:全跃设计带来温州利用率最高户型,双倍空间超值拓展,私密套房动静分离”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 当事人发布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罚款210000元。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关联法规: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关联法规: 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法律。 关联法规: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十七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十八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欺骗、欺诈的行为; (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最终版

一、单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正式实施 A、2017年12月1日 B、2018年1月1日 C、2018年3月1日 D、2018年5月1日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A、甲因其所居住小区内的超市过于吵闹,影响其休息,遂捏造该超市出售伪劣商品的事实并进行散布,导致该超市营业额严重下降 B、乙家俱制造企业将产自中国的家俱产品的原产地标注为意大利 C、丙歌厅见与其相邻的另外,家歌厅价格低、服务好、客源多,遂雇佣打手上门寻衅滋事,进行威胁 D、入夏前,丁商场为了筹集资金购进夏装,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甩卖了一批库存的羽绒服 3、下列广告中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商业宣传是( ) B、“××酒,行销全国,中国最优” C、“××酒,消除紧张和焦虑,健康佳酿” A、“××酒,启瓶醉八方,香溢飘千里” D、“××药酒,治愈风湿病,疗效100” 4、下列有奖销售行为最高奖励不得超过( ) A、3000元 B、5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5、下列各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是( ) A、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B、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C、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D、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6、某工厂为开发一新产品收集了大量技术情报,请指出该厂下列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 A、出高价向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人员获取 B、从市场上购买同类产品,经反向研究而取得 C、假扮成客户向竞争对手套取 D、使用以盗窃手段获取情报者披露的商业秘密

浅析广告创意中的心理规律

浅析广告创意中的心理规律 摘要 广告作为一种信息传播与促销手段,已越来越受企业重视与应用。广告目的在于为企业树立形象,引起顾客兴趣,对受众产生影响,留下美好的印象,使顾客建立对品牌的忠诚度使品牌在顾客心中形成美誉度,同时这也是每个广告人从事广告设计的必然使命。要实现这样的效果,首先,要求广告必须有一个好的创意,一个好的创意是广告成功的关键,好的广告创意不仅是满足客户需要,表达出自己的设计思想,而且要求广告必须能够抓住消费者心理,让消费者在第一时间内记住广告、接受广告、认同广告。 当前,随着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对广告创意尤其是广告效果的心理研究日益受到企业和广告商的重视,针对广告创意中心理规律所进行的一系列科研活动,其水平也在日渐提高。同时在我国广告心理学理论和实践研究领域,学习和掌握现代广告心理学研究方法不仅是广告心理学本身发展的需要,而且这对于从事广告设计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 广告创意严格来讲是针对广告主题设计最适当的表现方法的过程。应该如何找到最适当的表现方法呢?只有遵循相关的心理法则或规律,我们才能在广告创作中把握一切可以控制的因素,使广告效果更接近我们的期望,同时也使广告带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关键词:广告传播广告效果美誉度消费者心理广告创意心理学规律联想律

创意由想象开始,想象是人类一种与生俱来的禀赋,人们通过想象试图创造出一个近似真实的虚拟世界,拓展思维和活动空间。经过近二十年的现代广告实践研究,大致将广告创意中的心理规律分为三种情况,即联觉、联想律和潜意识。 1 广告创意与联想感觉 在广告中所涉及的联觉不是某一的单器官功能,记忆和思考总是伴随在感觉之后,以不同脑区的共同作用来填补独立感官的体验空洞。感官中任何两种或几种都有可能发生联觉。音乐就是联觉的典型创造,它并不是直接描述对象,而是通过听觉感官的刺激,唤起人其他感官的体验,如听一首交响乐,我们聆听到的是乐器振动空气的声音,而感知的却是感官体验的整体,激昂的节奏使我们犹如策马奔驰般的自由奔放,舒缓的小调使我们似乎有细沙从指间流走的柔软,梦幻的音阶使我们似乎置身于尿尿香烟的环绕之中……这种完整的感觉体验是乐曲旋律所激发的情绪反应,是人内心中的共鸣,是通过记忆、期望和其他内在的认知特质所形成的。 为了将杰出的广告概念完美的表达出来,创意的执行中也经常会利用联觉的多变性体验。例如,“我们卖的不是牛排,而是烤牛排发出的滋滋声”,联觉能让人从视听享受中感觉到味道的鲜美。 在广告广播中,联觉的特性和优势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广告广播的魅力就在于只有声音没有形象,在无空间占有的声音环境中,我们只要听见哈欠声,脑海中就会浮现人张开嘴的样子,听到吸管吸到底的声音,饮料的余味似乎还停留在嘴边,无须画面和动作,一种声音就代表了一种形象。联觉能够使受众在感知听的同时获得了视觉、嗅觉、触觉等完整的感官体验,如闻其声,如见其人,如临其境,在意识中形成了立体化的运动画面和整体形象。 2 广告创意应该遵循的联想规律 在我们生活的大千世界中,客观的事物总是互相联系着的,记忆的许多片断是通过联想的方式进行衔接的,犹如四通八达的道路网络,所属的每一个站点

(情绪管理)广告心理学期末复习要点

(情绪管理)广告心理学期 末复习要点

1.广告心理学:广告心理学是研究广告活动与消费者相互作用过程中产生的心理现象及其 存在的心理规律的科学 科学的心理观:心理是脑的机能,人的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主观能动的反映。一、心理是脑的机能。二、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三、心理的反映是主观能动的反映,不是镜子式的反映。四、人的心理具有社会性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产物,离开了人类社会,即使有人的大脑,也不能自发地产生人的心理 广告心理学的研究领域:1、广告作用于消费者的心理机制2、广告诉求的心理依据3、广告表现的心理规律4、广告媒体接触心理5、广告构成要素与广告效果的关系6、广告效果及其测量方法7、消费者的心理差异8、消费者对广告的反应9、品牌心理 广告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一、调查法1、访谈包括结构式访谈和无结构式访谈2、问卷调查包括(1)结构:说明、指导语、问题(2)类别:开放式、封闭式(3)注意事项:为被调查者着想二、实验法1、实验室实验2、自然实验三、作品内容分析法1、确定问题2、选择资料3、培训人员4、评分编码5、统计分析 实验法:指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有目的地给被试者某种刺激,以引发他的某种行为反应,从而加以研究,找出某种心理活动的规律,或者说找出事物的某种因果联系 访谈法:是通过访谈者和受访者的交谈,了解受访者对一些问题的看法、态度等的方法。 结构式访谈与无结构式访谈的优缺点对比:结构式访谈优点1谈话易控制2简练,省时3内容可量化。缺点:1受访者处于被动2不易深入非结构式优点:1气氛轻松2受访者易吐出心中真言。缺点:1费时费事2难以量化 广告心理学的效应模式AIDA:AIDA理论是广告理论中较为经典的观点。既可以认为是广告创作原则,也可以认为是消费者接受广告的心理过程。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 财产和委托的解释 律师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身边的一些法律问题都需要律师的帮助才能够进行。那律师自身都有哪些行业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呢。下面小编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律师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身边的一些法律问题都需要律师的帮助才能够进行。那律师自身都有哪些行业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呢。下面小编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五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二、第六节转委托 第五十五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条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三、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以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为例 一、案例简介及裁判结果 (一)案例简介 2010 年 11 月 3 日,正在上网的很多用户突然收到 QQ 窗口弹出的这样一条消息:“致广大 QQ 用户的一封信——亲爱的 QQ 用户,当您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们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 360 公司停止对 QQ 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 360 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 QQ 软件。”紧接着所有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的QQ 被迫下线,几亿网民的电脑桌面瞬间成了两家互联网公司硝烟弥漫的战场。 整件事端的挑起是一款名为“360 隐私保护器”的安全软件组件。在2010年初,腾讯公司推出了新版本的QQ医生软件,其界面功能酷似360安全软件,并且强行推广。360公司意识到了腾讯的威胁,立即采取措施使得不太成熟的QQ医生被用户大量卸载。QQ医生的市场份额快速降到10%以下,360公司成为此次交锋的胜利者。 2010年中秋节,腾讯公司将其QQ医生软件升级为QQ电脑管家。其功能涵盖了360安全卫士的大部分主流功能,而凭借着QQ相当大的用户基础,直接威胁了360在安全软件领域的地位。9月27日,360公司发布了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对外宣称其软件可以监控并曝光QQ软件的行为,并且提醒用户“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可能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引发了网民对QQ软件的担忧和恐慌。 针对360公司的行为,腾讯于10月14日正式作出回应,称其为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360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并且诉至法院,要求360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及相关软件,停止虚假宣传,停止诋毁腾讯公司及其产品、服务的行为:要求360公司连续三个月在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6417471226.html,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新浪网、搜狐网和网易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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