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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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焦点,2018年1月1日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新增加了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条款,使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逐步向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迈进。屏蔽视频广告软件的诞生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在近几年愈演愈烈,不仅可以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迅速形成的相关司法裁判规则也为其提供了方向。随着互联网技术创新发展的倡导,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了争议。屏蔽视频软件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司法裁判规则是什么?法律救济程序如何?这些问题的探讨有益于对屏蔽视频软件广告的行为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分析。
本文以上海大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为思考切入点,结合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对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进行研究。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简介及争议焦点分析。该部分对案件进行简单介绍,归纳出案件焦点问题:屏蔽视频软件广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此引出笔者对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的思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网络环境下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满足四要件:双方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主观具有过错。但是,屏蔽视频软件广告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又具有特殊性,软件经营者和视频网站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视频网站“广告+视频”的商业模式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软件经营者“中立技术”的抗辩是否成立以及法律救济程序是什么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因此,全篇文章着重通过对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的竞争关系认定、不正当性认定、主观过错认定和法律救济程序来进行探究。
第二部分是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竞争关系的认定。该部分提出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关系需要做淡化处理的观点,并且论述需要进行淡化处理竞争关系的必要性、现实性、合理性。本文不仅以大摩公司和聚力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为例,还引入了大量其他案例:优酷诉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爱奇艺诉北京极科极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爱奇艺诉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
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爱奇艺诉“UC”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Q大战前传等,对该问题进行充分论述。此外,笔者认为竞争关系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双方应当是经营者、不限于同业竞争者、双方具有此消彼长的利益关系等。
第三部分是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此部分从案例入手,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不正当性以损害视频网站经营者利益为前提,虽然“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通过视频网站“广告+视频”的商业模式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条款,其第四款作为兜底条款,虽然法条本身表明只要是妨碍、破坏其他合法经营者提供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都可以被《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但是法条中的“妨碍”、“破坏”不可以一概而论。第四部分是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主观过错的认定。
此部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中的主观判定因素,笔者从“过错”含义入手,介绍了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过错说,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可行性和司法发展趋势,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主观过错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过错说。结合屏蔽广告的软件对视频经营者和视频网站未来的发展的影响,阐述了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主观过错的认定方法。第五部是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的法律救济程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赔偿损失。
然而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技术性强、证据收集难、诉讼周期长等特点,使得被侵权人即使最终赢得了诉讼,后期权益救济却难以推进的可能。为避免这样的弊端,可在屏蔽视频软件广告行为的法律救济程序中引入诉前保全和赔偿数额多角度认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