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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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现代化生产和消费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问题的频发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厂商或者相关监管部门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时,通过公告、媒体等渠道,要求消费者将受影响的产品退回或者进行修复、更换等措施。

二、召回范围和条件1. 召回范围:召回范围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产品正常使用的产品;- 未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要求的产品。

2. 召回条件:产品召回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 产品未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要求。

三、召回程序1. 发现问题:厂商或者相关监管部门通过市场监测、用户反馈、质量检验等渠道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

2. 评估风险: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估,确定召回的必要性和范围。

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产品的使用情况、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召回措施的可行性等因素。

3. 制定召回计划: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召回费用等内容。

计划应该明确、具体,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4. 公告和通知:通过媒体、官方网站、客户通讯等渠道发布召回公告,向受影响的消费者发送召回通知。

通知内容应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

5. 召回执行:受影响的消费者根据召回通知的要求,将产品退回或者进行修复、更换等措施。

厂商应提供方便快捷的召回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6. 召回结果跟踪:厂商或者相关监管部门应跟踪召回的执行情况,确保召回措施有效实施,并及时发布召回结果。

四、召回后的处理措施1. 产品修复或者更换:受影响的产品应根据召回通知的要求进行修复或者更换。

厂商应提供免费的维修、更换服务,并确保修复或者更换后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其与欧美国家的比较-食品安全评价课程论文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其与欧美国家的比较-食品安全评价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食品安全评价题目:浅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其与欧美国家的比较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专业:工程管理学生姓名:学号:2016年 12月 6日浅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其与欧美国家的比较摘要: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层出不穷,主要原因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滞后、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不完善、可追溯性制度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未能与国际接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并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完善,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欧美体系;改进前言:近年来,随着“三聚氰胺事件”、“龙口粉丝事件”以及其它各种食物中毒事件不断出现,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以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质疑越来越多。

面对如此众多的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已成为衡量人们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研究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与监管体系,将为中国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与监管体系的建设提供借鉴作用。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还是出现了“问题奶粉”,可口可乐“雪碧含汞”,“主食转基因”等食品安全问题,2010年2月海南“毒豇豆”事件席卷全国,2011年“地沟油”屡禁不止,将政府和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关注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这些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立法、职能分工与执行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我也在生活中深深体会到对于我国食品的不信任和对进口食品的信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向欧美国家借鉴学习。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1.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及其缺陷目前,我国已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风险和评估制度,危害物质的限量制度等内容,使我国的食品法律体系有很大改善并趋于完整,但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还存在明显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食品法律法规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不够强、操作性还有不足。

中美法律比较案件(3篇)

中美法律比较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美国苹果公司作为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其产品在中国市场也享有很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在2019年,苹果公司因涉嫌侵犯中国消费者权益,被中国消费者告上法庭。

本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成为了中美法律比较的典型案例。

二、案件概述2019年,中国消费者李先生(化名)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他发现该手机存在性能不稳定、电池寿命短等问题。

经过多次尝试修复后,问题依然存在。

于是,李先生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案件焦点产生了分歧。

苹果公司认为,其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都享有很高的质量标准,不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而李先生则认为,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中美法律比较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美国和中国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但在具体规定上,两国法律存在一定差异。

(1)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无缺陷的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满意的售后服务。

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合格的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真实、全面的信息;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满意的售后服务。

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产品质量标准美国和中国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有所不同。

(1)美国产品质量标准美国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较高,产品需符合美国国家标准(ANSI)、国际标准(ISO)等。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严格的召回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

(2)中国产品质量标准中国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相对较低,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等。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提高了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篇)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召回行为,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召回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家用电器、交通工具、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产品召回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以下统称召回主体)因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主动采取措施,收回已经销售的产品或者停止销售的活动。

第四条产品召回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原则:召回主体应当及时发现产品缺陷,并采取召回措施。

(二)安全性原则:召回措施应当能够有效防止产品缺陷导致的危害。

(三)公正性原则:召回主体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消费者。

(四)透明性原则:召回主体应当向消费者公开召回信息。

第二章召回主体与召回范围第五条下列主体应当履行产品召回义务:(一)生产者:产品的生产者,包括委托生产者和自行生产者。

(二)销售者:产品的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和代理商。

(三)进口商:产品的进口商。

第六条召回范围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者原材料缺陷。

(二)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三)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四)产品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召回程序第七条召回主体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二)向有关部门报告召回情况。

(三)通知销售商和消费者。

第八条召回主体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范围:明确召回产品的型号、批次、规格等。

(二)召回原因:详细说明产品缺陷的性质和危害。

(三)召回措施:包括召回方式、召回期限、赔偿标准等。

(四)召回效果评估:对召回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九条召回主体应当采取以下召回措施:(一)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

进口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一、概述食品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生活物质之一,而进口食品则成为许多国家居民的重要食品来源。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扩大,进口食品的数量与种类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各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同和质量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规范等原因,进口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对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国家的经济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国民的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规范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进口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召回措施,及时有效地消除或减少因进口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风险。

二、召回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责任对食品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召回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召回条例》召回条例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法规,规定了召回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内容,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为企业和相关部门开辟了一条依法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途径。

3. 《关于进口食品召回的管理办法》我国进口食品召回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召回的适用范围、程序等具体内容,为实施召回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召回管理制度的主体和职责1. 召回主体召回主体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口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召回的主要主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召回工作。

进口食品经营者是召回的主动方,负责组织召回行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者是召回的被动方,应积极配合召回工作。

2. 召回职责(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召回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其主要职责包括:a. 及时得知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启动召回程序;b. 指导和监督召回工作的实施;c. 做好召回信息的发布和通报工作。

(2)进口食品经营者的职责进口食品经营者是召回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a. 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的问题;b. 主动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召回工作;c. 承担召回造成的损失。

简析中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简析中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的 一 个 产 品 召 回 监 管 机 构 , 施 召 回 实
格 的监控 。有监管部 门的抽查 , 费 消 者 的监督 , 在政府 和消 费者之 间有通 畅 的沟通渠 道 , 旦证 实市场 中的 产 一 品 不符合相 关法规 或标 准 , 立 即进 则
行 封 杀 并 召 回 。这 种 “ 自愿 认 证 、 制 强 召 回 ” 不 过 是 “ 松 后 紧 ” 了 。 比 只 先 罢
讲 ,我 国现 阶段 的 产 品召 回工 作 主 要 由质 检部 门和 食 品 药 品管 理 部 门 负责 , 明监 管 主体 相 对集 中 , 管 表 监 职权也 相对 集 中 。 美 国产 品 召 回工作 的监 督 管 理 部门, 根据 法 律 的规定 , 般消 费品 、 一 食 品与 药 品 、 化妆 品 、 能对 环 境 造 可
的一 系 列 活 动 。是 一 种 国 际 通 行 的做
法。
的产 品在 我 国市 场 上销 售 时 没 有 遇 到召 回问题 , 在 出 口后却 频 频被 进 但 口国要求 召 回。如果你 点击 中国贸易 救济 网搜 索 “ 回” 字 , 召 二 你会 发现 中
国 出 口美 国 的 产 品 , 本 上 每 一 天 都 基
成 破 坏 或 污 染 的 环 境 产 品 、机 动 车 、
围之 内 。
美 国产 品召 回制度本 质上是 属于 “ 自
愿 认 证 、 制 召 回 ” 国 家 。尽 管 进 入 强 的
船舶等六类产品的召回由美 国消费 1
品安 全委员会 、食 品与药 品管理 局 、
农 业 部 食 品 安 全 和 检 验 服 务 局 、 国 美

中 美 两 国 不 同 的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比 较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与法律对策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与法律对策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与法律对策; 摘要:食品召回制度是召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严格说来,我国并未规定食品召回制度,但是,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法》有类似的召回制度的规定,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责令公告收回”的规定,本文称之为公告收回制度。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一条规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但是同美国等发达国家实行的食品召回制度相比,无论我国的食品公告收回制度,还是《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都尚有差距,尚须完善。

因此,本文在分析我国食品公告收回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并提出相关对策。

; 关键词: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缺陷困境法律对策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2004年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雀巢奶粉事件、还有引起众多争议的转基因产品可能对人体产生潜在危害等,都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因此,在我国,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事实上,据北京某知名网站和一家调查机构最新的消费者调查显示:在经历了过多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后,有超过90%的消费者将因产品安全危机事件而改变消费习惯,70%的消费者表示今后不知道吃什么;更为严重的是,超过了60%的公众认为被曝光的食品安全卫生事件,只是问题的“冰山一角”,实际存在的问题远比暴露出来的问题要严重的多。

[1]中华医学会会长钟南山曾经警告说假如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继续延续下去50年以后将影响国人的生育能力。

[2]食品安全成为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

因此,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本文在分析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食品召回制度是召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汽车召回现状分析与研究

汽车召回现状分析与研究
自2 0 0 4年 3月 1 5日 国 家质 检 总 局 、 改 委 、 务 部 发 商
20 0 9年底 , 已先后 受理 近 6 0家国内外汽车企业 的 2 2次 l
主 动 召 回 , 回车 辆 3 1 余 辆 , 护 了车 主权 益 , 召 2 万 保 为社 会 和海关 总署联合发布 《 陷汽车产 品召回管理规定 起到 缺 挽 回直接经济损 失近 3 0亿 元 。

20 0 9年底 , 全国共有 5 7个汽车 制造商采取 了 2 1 1 次召 回
行动 , 累计 召 回 车 辆 达 3 0万 余 辆 。 2
1 汽 车 召 回 的 次数 以 及 数 量 的 变 化 趋 势 .

我 国与发达 国家汽车召 回管理制度 比较
世 界 各 国 的汽 车 召 回 制 度 有 多 种 , 据 认 证 和 召 回 方 根
式 可 分 为 自主 型 、 制 型 和 自主 强 制 结 合 型 。 强
1 .自主 型 汽 车 召 回
为分析 汽车召 回变化趋 势 , 中国汽 车召回网≯ 《 针对近
6 年来 汽车召回数据进行 分析 数据 显示 ,0 4年实施召 回 20
企 业 自行 按 照 国 家 提 出 的标 准 进 行 研 发 和 生 产 , 自 1 并 0次 ,0 5年 召 回 2 20 7次 ,0 6年 召 回 4 20 0次 ,0 7年 召 回 20 行 承 担 全 部 责任 : 家 在 市 场 进 行 质 量 抽 查 , 果 发 现 有 3 次 ,0 8年召回 4 国 如 1 20 7次 ,0 9年召 回 5 20 6次。 而 2 l 0 0年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的 存 在 , 进 入 汽 车 召 回 管理 的相 关 程 序 。 就 鼓 励 其 主 动 召 回 , 除缺 国家质检 总局缺 陷产 品管理 中心 的调 查 下

美国与欧盟药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与欧盟药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与欧盟药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周玥姚书扬吴斌郑璐来源:《中国保健营养·中旬刊》2014年第01期【摘要】通过我国与美国和欧盟在药品召回制度上的比较,为更好地实施药品召回制度提出参考。

【关键词】药品;召回【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1-0023-022012年4月15日,央视曝光了“毒胶囊”事件。

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发现共多家药厂均牵涉其中。

事后,相关企业在药监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了大规模的召回行动。

但是,企业在召回行动中表现出来的推卸责任的态度,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在我国推进药品召回为何如此困难。

其实,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药品召回制度就已经被引进到药品监管制度当中。

美国、欧洲、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就相继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药品召回制度。

我国的药品召回制度建立相对较晚,直至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的药品召回制度的正式建立,实现了我国药品管理的一次飞跃式进步。

但目前,我国的药品召回管理仍处于摸索阶段,尤其是企业的自主召回更是鲜有发生。

本文通过对比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药品召回制度,谈一谈如何更好的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机制。

1 各国的药品召回标准分析比较1.1 美国的药品召回标准简介美国对药品召回的定义是:企业对市场上销售的有缺陷产品地撤回(removal)或改正(correction)。

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消费者安全法》、《强制政策》[1]。

其药品召回的类型主要有三种:企业自愿召回、FDA要求召回和强制召回。

其召回范畴包括:药品或说明书的错误使用;市场销售产品的微生物污染、理化性质的显著变化、其他显著变化或变质,一个或多个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范围;对健康具有急迫或实质性危害(即违反了强制标准或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的生物制品。

其召回的程序主要有:产品缺陷报告;健康伤害评估;召回分级;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审批召回计划;召回实施和召回现状报告;公众通过;终止召回。

产品召回制度比较研究

产品召回制度比较研究
对“ 问题车辆” 进行 善后处 理。 同时 , 日本 的汽 车工业 由于 受到其本 国政府的大力支持 , 积极进入 海外市场 , 国逐渐 美
情况下进入市场毫无疑 问会增 大技术风 险的概率和产 品缺 陷的可能性 。缺陷产品给社会带来 的损害远远 地大于普 通 的不合格产品 , 受缺陷产 品损害的消 费者 是弱势群体 , 由于 信息的不对称 , 他们很难 掌握制造商设计 、 生产 中的缺 陷证 据, 在追求利益最大化 的企业 面前 , 消费者应该获得 的合理 赔偿和应该获得的信息难 以实现 ; 缺陷产品数量大而且对社 会的危害大而广 , 仅靠单一 的消费者起诉不足 以引起制造商 重视并消除危险和对其进行惩戒 , 必须有政府力量 的介入才 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众 的人身 、 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召 回制
摘 要 : 国产品 召回制度 建立 比较 晚 。与 英 美法 系和 大陆 法 系一些发 达 国家、 区相 比, 国 我 地 我
产品 召回制度很 不 完善 , 主要存 在下 列 问题 : 有产品 召回 法律 位阶过低 , 乏权威性 ; 法主体体 现 缺 执 系不健全 ; 缺乏权 威 、 正、 公 中立的检 测机 构 ; 品召 回的对 象范 围比较狭 窄。可通过 下列措施 完善 产 我 国产品召 回制 度 : 定、 制 完善相 关 法律 ; 明确政 府各 职 能部 门的 分 工 , 格执 行监 督 职能 ; 立公 严 设 正的检 测机 构 , 统一认 定标准 ; 大产 品召回对 象的 范围。 扩 关键词 : 品召 回; 产 比较 ; 存在 问题 ;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F 1 D 4
伴随着科技进 步, 产品 的种类 越来越丰 富, 结构 也越来 越复杂 , 市场竞争在科技 的推 动下不断加剧 , 旧的产 品不断 淘汰 , 的产 品不断涌现 , 品的更新换代周 期在不 断地缩 新 产

药品召回制度的

药品召回制度的
药品召回制度的 国际经验与中国范本
-解读《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杨华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药品召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 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 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第三 条)。
? 安全隐患: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 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 合理危险(第四条)。
(三)美国药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情况
?美国FDA通过发布每周报告,对企业药品召回情况进行公 告。在公告中会公布产品、编号、企业、原因、流通数量、 销售范围,也会公布召回的级别。绝大部分均为主动召回。 ? 据统计,1996~2005年,美国共有 3608次药品召回, 其中处方药召回2790次,非处方药召回 818次。
? 美国CDC(疾病预防与控制主干机构)和FDA派出联 合调查组到生产工厂调查监督,进行深入大量的测试。
? 2006年4月13日起,美国所有这种护理液全部永久退出 市场。这种配方的护理液停止生产,并且博士伦公司 建议消费者改用其他相关品牌的护理液。
博士伦润明水凝隐形眼镜护理液召回
? 截至止2006年5月11日,虽然还没有明确研究数据表明 导致眼角膜真菌感染是这种护理液直接引起的, 但是 这种护理液的配方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是导致镰刀霉菌 角膜炎发生的潜在根本原因。
案例2:默沙东公司自主召回万络药
? 2004年9月28日,默沙东公司和 FDA 官员会面,会议期间, 公司告知FDA,默沙东自愿从市场召回万络药的决定。
? FDA 专员表示:“默沙东公司正确行事,通过马上向 FDA 报告这些调查结果,并自愿把产品从市场中召回。”。“尽 管单一病人会因为万络药有心脏病发作或者中风危险的可能 性是很小的,但被中断的研究显示,总体而言,长期使用万 络药的病人面临心脏病发作的危险与使用安慰剂的病人相比 达两倍之多。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召回与赔偿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召回与赔偿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召回与赔偿产品质量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其中包括了对于产品召回与赔偿的规定。

本文将就《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召回与赔偿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

一、产品召回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利器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销售者或进口者在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等质量问题后,主动采取措施,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并要求消费者退回相关产品的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的出现,旨在通过主动回收不合格产品,避免潜在的伤害和经济损失,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造商、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在发现其产品存在缺陷时,应当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对已召回的产品进行处理。

召回措施包括公告告知、邮寄通知、电话通知等,制造商、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全力配合消费者退还产品,并承担相应的召回成本。

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能提醒生产企业、销售者或进口者加强质量管理,减少质量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产品召回制度,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

二、产品赔偿制度: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产品赔偿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并承担消费者因质量问题而遭受的其他合理费用。

产品赔偿制度的实施,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使其在购买产品时能够享受到足够的保障。

当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可以通过赔偿制度维护自身的权益,使得消费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并形成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的监督力量。

三、相关案例分析:保障法律适用和具体执行为了更好地理解《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召回与赔偿,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某手机厂商发现旗下某型号手机存在电池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爆炸等问题。

该厂商立刻采取召回措施,通过公告告知、邮寄通知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国内外召回网站对比及我国召回网站应用与探索

国内外召回网站对比及我国召回网站应用与探索

国内外召回网站对比及我国召回网站应用与探索宋 黎 王 雯 刘 婷 姜肇财 白 铁(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以及汽车《条例》、消费品《暂行规定》发布,我国召回制度已落地实施16年,我国召回网站信息化建设进入了稳步推进阶段。

召回网站建设是信息公开、服务大众、资讯传播的重要平台,作为服务消费者窗口,重点是关切民生和回应热点,伴随技术的变革创新,内容也需要与时俱进。

本文对国外召回官方网站进行调研分析,呈现我国召回网站设计思路和内容特点,并从应用和发展角度对网站未来建设提出建议。

关键词:召回网站,信息公开,社会服务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1.01.019Comparative Study on Domestic and Foreign Recall Websites and the Application and Exploration of Recall Websites in China SONG Li WANG Wen LIU Ting JIANG Zhao-cai BAI Tie(China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Abstract: With the dynamic development of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issuance of 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call of Defective Auto Products and 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call of Consumer Goods, recall system has been implemented in China for 16 years, and the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of China's recall websites has entered a steadily push-forward phase. As an important platform fo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ublic services and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and a window to serve consumers, the recall website should focus on people's livelihood and respond to concerns. Keeping up with the technology revolution and innovation, its content must also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According to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foreign recall websites,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design ideas and content characteristics of recall websites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future constru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Keywords: recall websit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ublic service基金项目:本文受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的扩散模式与消费者行为干预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82019Y- 6772)资助。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引言概述: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质量管理措施,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它是指当某个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制造商或销售商主动召回产品,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本文将以引言概述+正文内容的方式,详细阐述产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运作机制、影响因素、案例分析和改进方向。

一、产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1.1 保护消费者权益:产品召回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产品质量问题,避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 维护企业声誉:主动召回产品展示了企业对质量和安全的高度重视,有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和信誉,增强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

1.3 推动行业发展: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促使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监控,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

二、产品召回制度的运作机制:2.1 监测和发现问题:企业通过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

2.2 召回决策和公告:一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企业需及时制定召回决策,并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告召回信息,向消费者传递相关信息。

2.3 召回执行和处理:企业需迅速启动召回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如退货、修复或替换等,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已召回产品进行处理和处置。

三、影响产品召回的因素:3.1 法律法规: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产品召回制度的要求和规定不同,企业需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确保召回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2 企业责任感:企业的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意识对产品召回的开展起到重要作用,只有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才能有效实施召回制度。

3.3 消费者意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注程度也会影响产品召回的效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对召回工作的推进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产品召回案例分析:4.1 汽车行业:近年来,汽车行业发生了多起涉及安全问题的产品召回案例,如气囊问题、制动系统故障等。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召回要求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召回要求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召回要求在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召回要求产品召回是指制造商或供应商主动采取行动,从市场上收回、修理、更换或退还产品,以应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特别是《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产品召回的要求和程序。

本文将就《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召回要求进行探讨。

一、产品召回的定义及背景产品召回是一种应急措施,旨在解决产品质量或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用户的安全和健康。

当某一产品存在缺陷或与安全标准不符时,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以消除潜在危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问题的召回工作在世界范围内已有一定的发展,各国都设立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造商和供应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负责。

产品质量法则是中国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也明确了产品召回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二、《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召回要求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召回的主体是制造商或供应商,他们应当对问题产品的召回工作负责。

以下是《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召回的要求:1. 建立召回制度: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建立健全的产品召回制度,明确召回责任和程序,并向公众公布。

召回制度应包括召回的条件、召回的范围、召回的方式和召回的时限等内容,以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进行。

2. 及时通知召回:制造商或供应商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后,应立即向负责监督检验检疫的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相关单位报告,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消费者。

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召回的原因、召回的范围、召回的方式和召回的时限等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并采取相应措施。

3. 提供退还或修复服务:制造商或供应商在召回期限内应向消费者提供退还或修复服务,以消除产品质量或安全隐患。

对于无法修复的产品,制造商或供应商应提供退货服务,并按照购买价格进行退款。

4. 记录保存和备案: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当对召回工作进行记录保存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记录保存应包括召回通知、召回范围、召回数量、召回结果等内容,备案的目的是为了监督和评估召回工作的效果。

中国产品责任法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中国产品责任法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中国产品责任法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中国产品责任法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法律也日臻完善。

但产品责任问题却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扩大和广泛的社会分工而日益突出,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从产品缺陷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两方面,对中美产品责任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缺陷归责原则导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逐步完善,但就其总体而言,还是比较薄弱的。

在世界上,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最完备的、最有代表性的。

加强中美产品责任法的比较具有现实的意义,可以总结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经验,学习和借鉴美国产品责任立法中一些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做法,加快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

(130字)一. 中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概述(一)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及现状我国的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晚,但至今仍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独立的产品责任法,首次对产品责任问题做出规定是在1986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工业产品责任条例》。

然后是1986年通过《民法通则》的第122条。

在总结立法及实践二. 中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产品缺陷制度及产品责任归责制度的对比研究(一) 产品缺陷制度的对比1.产品缺陷涵义的对比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正确界定产品缺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美国与中国在学术上,都存在着比较多的分歧。

分歧最后都集中在产品缺陷的标准上。

(1)中国法律中产品缺陷的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企业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产品召回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05
产品召回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知名品牌手机电池召回事件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到一个知名品牌手机电池的召回事件,由于电池存在过热和起火的风险,公司决定召回并更换了数 百万个电池。
详细描述
该手机电池存在过热和起火的风险,可能原因是电池设计缺陷或制造过程的问题。在发现这一风险后,该公司 决定召回并更换了数百万个电池,以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这一举措表明了公司对消费者安全的重视,也展示 了其承担责任的态度。
产品召回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确保能快速、有效地处理问题。
及时报告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产品召回事件,以便监管部门能 迅速采取措施。
有效沟通与协作
加强内部沟通
企业各部门之间应保持信息畅通,确保产品召回事件能得到 迅速、有效的处理。
与消费者有效沟通
企业应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及时告知消费者产品召回的相关 信息,解答消费者的疑问,消除消费者的疑虑。
案例二:某汽车品牌安全带召回事件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到一个汽车品牌安全带的召回 事件,由于安全带存在断裂和无法正常工 作的风险,公司决定召回并更换了数万辆 汽车上的安全带。
详细描述
该汽车安全带存在断裂和无法正常工作的 风险,可能原因是材料缺陷或制造过程的 问题。在发现这一风险后,该公司决定召 回并更换了数万辆汽车上的安全带,以消 除潜在的安全隐患。这一举措同样表明了 公司对消费者安全的重视,也展示了其承 担责任的态度。
积极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制定并执行详细的产品召回计划
企业应根据产品召回事件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产品召回计划,明确产品 召回的范围、时间、方式等内容。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思考——以比较美国食品召回制度为视角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思考——以比较美国食品召回制度为视角

健康 。 但仍然实施了大规模的召回; 反观双汇集 团
是在 央 视曝 光 自身 企业存 在 生产 缺 陷产 品的情 况
事件时 , 及时收回缺陷食品 , 避免或减少缺陷食品
对消 费者人身财 产 的威胁 , 将缺 陷食 品情况告 知 并 公众 , 护 消费 者 的人身 健康 和 生命 安全 。 护 社 保 维
收 稿 日期 :0 1 0 — 0 2 1 - 3 1
家, 召回制度 比较完备 , 具有一定代表性, 国食品 我 召回制度与其相 比较 , 区别是显而易见 的( 如表 1
所示 ) 。
作 者简介 : 童小娟 , , 建上杭人 , 女 福 助教 , 主要研 究方 向: 经济法。
1 21
( 龙岩学院 福 建龙 岩 3 4 1 ) 6 0 2
摘要: 双汇“ 肉精” 瘦 事件 引发 了 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及食品召回制度的广泛关注。 凸显 了完善 我 国食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从我 国实际情况出发 , 在对 比美 国食品召回制度, 分析我国 食品召回制度的不足, 从食品安全角度提 出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若干见解。 . 关键词 : 双汇“ 肉精” 瘦 事件; 缺陷食品 ; 召回制度 中图分类 号 : 9 2 9 D 2. 4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3 4 2 (0 10 — 1 1 0 17 - 692 1 )3 0 2 — 4
发生 。 政府立 法规定 有关食 品召 回的主体 、 围 、 范 流
培公司在其网站上宣布 , 主动召回50 0 万罐 S ic i l ma
品牌 婴儿奶粉 , 因是在 自检 中发现 有一条 生产线 起 可 能存 在 甲虫 污染 问题 。美 国食 品和 药物 管理 局 (D ) 食用 这种含 有 甲虫奶粉 的婴儿 有可 能会 F A判定

美国产品责任法和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美国产品责任法和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美国产品责任法和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美国和中国产品责任法是两个不同法系下的法律条文,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比研究美国和中国产品责任法,并探讨它们的异同之处。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基于普通法体系,主要有三种类型:产品缺陷责任、设计缺陷责任和警示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表示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存在缺陷,使其更加危险或无法正常使用。

设计缺陷责任是指产品本身设计上存在问题,导致不安全或无法满足合理使用者的需求。

警示缺陷责任则要求生产商和分销商在销售产品前提供足够的警示和说明,以避免对消费者的伤害。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则基于民法体系,于1993年颁布,并在2024年进行了修订。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产品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产品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责任。

其中,关于产品质量缺陷,产品责任法要求生产者对于产品的质量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否存在过错。

此外,产品责任法还要求生产者承担寻求损害赔偿的相关费用,并要求制定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

在这两个国家的产品责任法中,存在明显的异同之处。

首先,在适用范围上,美国的产品责任法适用于所有在美国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而中国的产品责任法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其次,在追溯期限上,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追溯期,而中国的产品责任法规定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自其购买日起两年内可以要求赔偿。

此外,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于产品缺陷和设计缺陷的认定较为严格,而中国的法律则更加注重对产品质量缺陷的追究。

此外,两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于生产者的责任承担也存在一些区别。

在美国,生产商需承担产品的费用和相关损失,而在中国,生产者还需承担寻求损害赔偿的相关费用。

这意味着在中国,生产者需要在面对损害赔偿时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

此外,中国的产品责任法还要求生产者建立和实施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监管。

总的来说,美国和中国的产品责任法在适用范围、追溯期限以及生产者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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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是 我 国 重 要 并且 急 迫 的 问题 。 分 析 了 我 国现 行 关 于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法 律 规 定 方 面 的 漏 洞 与 欠 缺 , 且 对 比 发 达 国 并
关 键 词 : 品 召 回 法 律 制 度 ; 内外 立 法 例 比较 产 国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2 1—1 10 1 7 —1 8 2 1 ) 20 5- 1
费 品监督 和消费者权益保 护 的法律 制度 。这是 本 着 消费者 车 产 品 召 回 管 理 规 定 》 为 我 国 第 一 部 全 国 性 的 专 项 产 品 作
之 上 的 理 念 , 国 是 第 一 个 确 立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国 家 。 召 回法 规 制 度 , 是 质 检 总 局 的 一 个 部 门 规 章 , 法 对 其 他 美 只 无 16 9 6年 的《 国家 交 通 和 机 动 车 安 全 法 》 第 一 个 包 含 产 品 召 部 门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 为 了 维 护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我
1 2 中 外 立 法 比 较 .
2 我 国产 品召 回 制度 的法律 构建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法 律 构 建 是 一 项 长 期 而 又 急 切 需 要 完 善 的制 度 内容 。 法 律 是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落 实 的 依 据 和 根 基 ,
() 法体例对 比。 1立
No 1 2 1 . 2, 0 2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 ̄ ns n
21 0 2年 第 1 2期
国 内外产 品召回 法律 制 度 比较 研 究
林 惠雅
( 门大学法 学院, 建 厦 门 310) 厦 福 6 0 0
刑 法 概 念 的提 出 为我 国 正 确 且 快 速 地 解 决食 品 安 全 问题 提 供 了可 靠 的 保 障 。 结 合 新 颁 布 的《 法 修 正 案 ( ) , 食 品 安 刑 八 》从 全 的 角度 探 究 我 国刑 法 在 社 会 转 型 中到 底 处 于 怎 样 的 地 位 以及 起 着什 么 样 的 作 用 。
1 1 外 国 产 品召 回 制 度 的 概 况 . () 国 。 1美
( ) 法 效 力 位 阶对 比 。 2立
美 国有 关 缺 陷 产 品召 回 的 立 法 在 效 力 位 阶 上 均 属 于 行 这 美 国提 倡 自 由 主 义 经 济 和 消 费 主 义 , 别 强 调 消 费 者 政 法规 的范 畴 , 从 法 律效 力 上 保 证 了召 回 的顺 利 实 施 。 特 欧盟 的 《 盟 通 用 产 品安 全 指 令 》 旨在 消 除 成 员 国 的 一 些 欧 是 对 于 经 济 发 展 的 贡 献 。 从 商 品 侵 权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 强 有 到 力 的 消 费 者 联 合 组 织 , 以看 出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是 美 国 产 有 关 产 品 安 全 的 横 向 立 法 间 的 差 异 而 制 定 的 统 一 的 法 律 。 可 品 召 回制 度 立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美 国 先 后 制 定 了 《 费 者 产 而我 国的现有 的专项 缺 陷 产 品召 回立 法 , 法 律效 力 位 阶 消 在 法律效 力低 。《 陷汽 缺 品安全法 》 法律法 规 , 通过制 定法 的方 式构 建起 了完善 的 消 上均属于行 政部 门规章或 地方 立法 ,
回制度 的法 律 , 后美 国逐 步在 许 多产 品安 全 和公 众健 康 国有必要 借鉴其他 国家使 相关 的产 品召 回规定 上升 到法 律 此 的 立 法 中 引 入 了 召 回制 度 。 从 美 国 的 几 部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的 位 阶上 。 法 律 规 定 名 称 就 可 以 看 出 , 国 的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是 按 照 不 美 () 法 范 围 对 比 。 3立 同 类 别 的 商 品 进 行 划 分 的 , 同 种 的 商 品 规 定 了 不 同 的 召 不 在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发 达 的 国家 , 般 对 不 同 种 类 的 缺 . 一 陷 回 制 度 规 定 。 但 从 大 体 上 可 以 区 分 为 一 般 产 品 召 回 法 律 制 产 品 制 定 了 多 部 不 同 的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规 制 , 有 对 一 般 产 既
21 第 1 0 2年 2期
论 中国刑法在社会转 型中的作用和地位
从《 刑法 修 正案 ( ) 看食 品安全 问题 八 》
张 璇
(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3 摘 要 : 发 的食 品 安 全 事 件 严 重 破 坏 了我 国 的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胁 了人 们 的 身 心 健 康 。在 这 样 的 社 会 背 景 下 , 生 频 威 民
() 盟 。 2欧
前 还 没 有 统 一 的 产 品 召 回 立 法 , 多 产 品 召 回 的 规 定 仍 然 许 散 见 于 不 同 的 法 律 法 规 之 中 。虽 然 出 台 了 几 部 专 项 法 , 但 对 于 经 济 迅 速 发 展 和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层 出 不 穷 的 现 状 , 远 这 远 没 法 全 面 维 护 广 大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 因 此 , 般 产 品 召 回 一
关键 词 : 品安全 ; 食 民生 刑 法 ; 位 地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2 1—1 20 17 —1 8 2 1 ) 20 5—2
稳 定 的 问 题 , 中极 其 严 重 的 一 个 问 题 是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的 其
我 国 经 济 飞 速 发 展 , 之 产 生 的 是 一 系 列 不 利 于 社 会 概 念 的 提 倡 有 助 于 弥 合 国 家 本 位 与 个 人 本 位 的距 离 。 随 刑 法 作 为 惩 治 犯 罪 的 严 厉 手 段 ,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 障 在 保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摘 要 : 丰 田 汽 车 事 件 中 , 于 我 国缺 乏 完 善 的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 得 我 国许 多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没 有 得 到 保 障 。 这 在 由 使 不 仅 影 响 到 了汽 车 消 费 者 对 丰 田 品牌 的 信 心 , 重要 的是 对 于 我 国整 个 法 律 制 度 的 信 心 。 因此 , 何 进 一 步 构 建 和 完 善 这 更 如
只有 产品制度 的法 律 构 建合 情 合理 又符 合 国情 , 能 真正 才 达 到 实 施 该 制 度 所 要 达 到 的 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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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 n r
频 发 。如 近 来 被 揭 露 的 “ 胶 囊 ” “ 牛 奶 ” “ 添 加 剂 ” 公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方 面 起 着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 时 , 在 规 范 毒 、毒 、毒 、 同 也 “ 茶 叶 ” 再 一 次 引 起 了 公 众 的强 烈 关 注 。2 1 毒 , 0 1年 , 国 政 食 品 市 场 、 击 食 品 犯 罪 等 方 面 发 挥 了 其 积 极 作 用 。但 在 我 打 府工 作报告将“ 善 食 品安 全监 管 体制 机 制 , 全法 制 , 完 健 完 刑 法 中 , 关 食 品安 全保 护 的 立 法 却 十 分 缺 乏 , 其 在 打 击 有 使 善标 准 ” 为 我 国 这 一 年 的 重 点 任 务 , 找 有 效 的 对 策 , 列 寻 尽 食 品 犯 罪 时心 有 余 而 力 不 足 。 因 此 , 了 不 再 使 不 安 全 的 为 最 大 的 努 力 来 遏 制 频 发 的食 品 安 全 事 件 。 食 品 损 害 到公 众 的 身 体 健 康 , 们 必 须 加 快 完 善 刑 法 食 品 我 安 全 保 护 体 系 的 进 程 , 解 当前 猖 獗 的 食 品安 全犯 罪 。 缓
目前 欧 盟 通 用 的 产 品 召 回 法 律 制 度 主 要 是 以 《 盟 通 欧 用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 欧 洲 产 品 安 全 — — 包 括 召 回 在 内 的 整 和《 改 措 施 指 南 》 基 础 。《 盟 通 用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 为 了 确 为 欧 是
无 法 可 依 的 状 态 是 不 能 长 期 维 持 的 , 般 法 的 制 定 刻 不 容 一 保 高水平 的消费 者保 护 , 要求 不 仅 要提 出一 个 通用 的 产 缓 。 它 品安全标 准 , 同时还 要 涵盖 以下条 款 : 如生 产 商 和分 销 商 “ 总 之 , 管 这 些 国 家 与 我 国 的 国 情 不 同 , 是 基 础 市 场 尽 但 的一般 责任 , 欧共 体 通 用 的 产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贯 彻 执 行 , 及 经 济 的 要 求 , 须 充 分 调 动 消 费 能 力 , 能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 以 必 才
在 某些情 况下信息 的快速交 换及 共 同体层 面 上 的行为 。各 要 做 到 调 动 消 费 能 力 , 就 必 须 让 消 费 者 的 权 益 得 到 切 实 也 成 员 国应 当 设 立 或 指 定 监 控 产 品 与 通 用 安 全 标 准 的 符 合 性 的保 障 。 如 果 产 品 召 回 法 律 制 度 不 健 全 , 终 将 丧 失 对 企 最 的 主 管 机 构 , 赋 予 该 机 构 拥 有 和 使 用 在 该 指 令 内 采 取 适 业甚 至整个行 业 的信 心 。借 鉴其 他 发达 国家 的法 律 制 度 , 并 当 措 施 的 权 力 。 ( 4节 6 2 ) ” 盟 各 国 的 政 府 都 采 取 措 对 于 我 国 的 法 律 移 植 和 法 律 继 承 有 帮 助 。 第 ( ) 。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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