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有关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思考
有关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思考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事前弥补缺陷以减少损害的措施,该法律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已是当务之急。
本文介绍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念.对我国目前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述评,并进一步提出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z--~性和构想。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并不陌生,如20XX年安徽阜阳奶粉事件、20XX年亨氏爆出的“苏丹红”事件、雀巢奶粉案、问题医疗器械事件及“20XX年笔记本召回事件”、20XX年”三鹿奶粉’。
’事件,等等。
如何保证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我们必须把“说真话.讲真情”的道德呼唤转变为一种法律制度,从而能从制度上保障社会公益和个人权益的实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结合,其意义正在于此。
更为重要的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属于一种事前弥补措施,可以有效预防损害的发生。
因此,建立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1.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
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
1.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第一,缺陷产品召回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
即产品召回不是因为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是在设计、制造、销售过程中由于受到技术水平、设计能力及当时的生产状况等因素制约,导致产品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以致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污染。
且这种缺陷是在产品的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中普遍存在的系统性缺陷,而不是个别的、偶然性的缺陷。
第二,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是生产者或产品提供者。
这就使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了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出租者等所有涉及产品流通的市场主体。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完善刍议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法 律 完 善 刍 议
林 丹
( 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 法律教学部 , 广州 5 04 ) 14 0
摘
要 : 陷产品 召回制 度是在政府的介入之 下 , 缺 及时消除产品缺 陷的有效制度 。梳理近年 来我 国颁布的关于
缺 陷产品召回的相关法规及草案 , 结果表 明, 国在此方面的立法仍显不足。应 当科 学规 范“ 陷” 我 缺 的定义, 进一步 完善 召回行为的立 法规 范, 设计合理可行 的惩罚体 系, 产品召回制度得 以有效运行 。 使
一
据具体情况 以最经济 的方式消 除缺 陷即可。
产品召 回制度包括告 知消 费者或 者公众 产品存在 的危
险, 要求消费者停止使用该产 品 , 要求经营者采取修理 、 更换
或者收 回产品等 措施 以消除 缺 陷产 品危 险性 等多个 环节 。
召 回制度是 针对产品 中普遍存在 的系统性缺陷 , 目的是为了 减少 或避免 缺陷产 品潜在危险 的现实发生 , 而防止该 缺陷 从 产 品对人们 的人 身财产安 全造成 大规 模的 损害。这一制度 的实施有利于提 高生产经 营者的产品质量意识 , 规范市场竞
、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争秩序 , 、 及时 有效地保 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
一
般性意义上的缺陷产 品召回 , 是指产 品的生 产经 营者
按照规定程序 和要求 , 缺陷产 品通 过警 示 、 对 补充 或者 修正 消费说 明、 回、 撤 退货 、 货 、 、 换 修理 销毁等 方式 , 有效预 防、 控
近年来 , 为了加强对产品进入市场后 的监管, 许多省市陆续
在本行政 区域 内实施 特定 产品 的召 回制度 , 20 如 0 8年施 行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因缺陷产品造成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分散于有限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着效力层次低、监督机制不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得到普遍适用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本文通过阐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存在的现状和问题,结合我国产品召回的最新立法动态,提出适合国情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产品安全状况屡遭重大的挑战。
无论是曾经被媒体曝光的“瘦肉精事件”、“胶囊铬超标事件”、“肯德基药鸡门事件”,还是近日被央视曝光的“大众汽车dsg变速器问题事件”和“美素丽儿奶粉事件”,都深深的刺痛了国人的神经,甚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时还对我国的国际声誉和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国建立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有着刻不容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和我国的发展现状所谓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将存在缺陷的产品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通过修理或者修复、更换、赔偿等有效的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的一系列活动。
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
世界上第一个确立产品召回制度的是美国,该制度的确立始于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上世纪五十年代,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出现把人类社会推进了“知识经济时代”。
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不断将高科技新产品推向市场。
使得现代商品无论是在外观还是内部结构、功能、成分、危险性方面变得更加复杂。
消费者按照经验和常识对现代商品往往不能做出准确的了解,在享受丰富多彩的商品的同时也往往面临许多潜在的危险。
简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简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然而,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各种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利益。
首先,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是必要的。
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追求利润最大化。
这意味着企业可能会通过减少成本、缩短研发时间、降低产品质量等方式来实现其目标,但这些做法往往会带来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可以迫使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更加严格的控制和监管,增加产品安全性,保护消费者安全和健康。
然而,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在实践中并不完善,存在一系列问题。
其一,缺陷产品的召回难度大。
召回制度需要企业自愿实施并投入大量资源,这也意味着企业需要面对成本和声誉的考验。
在召回过程中,企业需要与消费者、生产者、销售商、政府部门等多方进行沟通和协调,复杂性非常高,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和挑战。
其二,缺陷产品的召回成本高。
召回一个产品的成本非常高,包括召回通知、检测、替换或修复、退款等多个方面。
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召回成本可能会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并且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企业往往不情愿实施召回,或者推迟召回的时间。
其三,缺陷产品的召回周期长。
传统的召回制度往往需要消费者主动向企业或政府部门反映产品问题,然后由企业或政府部门发起召回。
这一过程耗时愈长,对消费者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也愈大。
此外,由于地理分布和社交网络的限制,很多消费者不会及时发现产品缺陷问题,给召回制度带来了困难。
其四,缺陷产品的召回信息共享不够。
由于召回的产品来自不同的企业和不同的生产地区,召回信息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共享。
这意味着消费者可能会在不同的产品中遇到相同或类似的缺陷问题,但无法得到及时的警示和预防措施。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具体可以有以下措施:其一,加强企业责任意识。
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并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教育,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自愿履行召回制度,降低召回成本和周期。
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缺陷产品召回(Product Recall)制度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美国。
当时美国国会出台了一部《国家交通与机动车辆法》,正式确立汽车召回制度。
其后,美国国会在有关运输、公共健康与福利、食品与药品、商业与贸易、农业方面的多部法律中都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
所以,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当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
召回的目的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我国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及制度还相当不完善,我国首次明确规定召回制度是2002年10月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
2004年3月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则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专门立法。
尽管标志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但该《规定》仅仅是一项行政规章,尚未纳人法律体系。
相对于西方国家成熟的产品召回法规体系来说,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建设还任重道远。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效能首先,产品召回“召回”了安全。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制度。
如果消费者不提起诉讼,法院就不会主动提供司法救济。
而当消费者提起诉讼时,则通常损害已经发生,司法提供的救济只能是事后性的。
同时,其他未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也将继续生活在缺陷产品的危机之中,这是可怕的。
而在产品召回制度下,生产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即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不采取召回措施的,行政机关也会主动过问,要求生产者采取召回措施。
这样,一方面对于企业可以省去诉讼等费及高额赔偿;另一方面对于尚未受到侵害的消费者通过产品召回也可以排除其人身、财产遭受侵害的隐患。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摘要:我国2004年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此拉开了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序幕。
目前我国正逐步扩大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且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即将出台,分析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全等各方面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本文分三章来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第一章介绍了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关的基本概念及相近概念的辨析;第二章讨论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和现状;第三章是在前两章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完善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具有各种类型的界定。
英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召回的解释是:制造商对消费者提出的,返回有缺陷的产品以进行修理或更换的要求。
王利明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
”[1]赵相林将产品召回制度定义为:“指制造商在确定其产品存在缺陷之后,根据缺陷严重程度、缺陷产品数量、销售市场分布情况等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修理、更换或退货回购等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缺陷产品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危险。
”[2]国家质检总局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认为产品召回制度是“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规定,监督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使之对其生产和消费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等,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的缺陷,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管理制度”。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召回的定义为:“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浅议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法律构架
二.中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现状
(一)美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现状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汽车召回管理的国家,从1966年 美国《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正是出台到现在已经有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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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企业的约束不够。市场经济条件
下,市场主体往往在利益的引导下为所欲为,缺少市场监管,消 费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新颁布的((条例》中,我国对违反召 回条例的汽车制造商处罚最高为二十万元,对于汽车企业来说 处罚极轻,起不到震慑作用。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当进行充 分的调研,并尽快将该条例上升为法律。 2、建立监督平台,启动调查程序。建议在现有管理条例 的基础上,增加通过公众的力量加大对缺陷产品的监督力度。 汽车设计的缺陷所导致的安全问题,在企业研发和生产环节中 很难发现。即使被发现,企业也会防止问题扩大化,避免采取 成本高的解决方式,以期不破坏企业的形象。因此就需要引入 消费者参与监督。主管和监督部门应搭建专门的监督平台,政 府、企业、消费者三方可以平等对话。消费者可以举报披露 有问题的的汽车产品,直接对企业进行质询;企业可以通过消 费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自检活动;相关的职能部门 可以从这个平台获得相关信息,对消费者反映的比较集中的问 题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由于汽车产品 召回成本高昂,单靠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自身实力难以承受其 巨额费用。一旦出现产品问题该企业在赔偿中就会面临破产 的威胁。然而,政府与市场培育一个优秀企业需要上十年的时 间,若企业因此而破产不免过于可惜。 国外通常的做法是选 择购买召回保险来转嫁风险,即将召回费用转嫁给保险公司。 为了减轻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给国内制造企业带来的压力,我们
浅议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浅议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作者:吴娜丽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吴娜丽(1989-),女,河南商丘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院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要】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不陌生。
如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等等。
一系列事件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保证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由道德呼唤转变为法律制度,从而在制度上保障个人人身权益和社会权益。
作为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结合,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一、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及特征我国缺陷产品制度的基础是产品存在缺陷。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缺陷产品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综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等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及时向主管机构报告并通知消费者,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方法从消费者手中收回,并对其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以下特征:(一)适用的对象特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被召回的产品不是我们经常说的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
而是有缺陷产品,即在设计、制造等方面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或是使用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其存在具有普遍性、同一性。
(二)涉及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涉及到多方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其是制度设计的直接针对对象,直接影响制度的实施;其次是销售者,其是制度的直接保护对象,促进制度的实施。
再次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监督者—政府监督部门。
其通过监督制度的实施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法律依据:查阅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到有关缺陷产品的法律法规不具有专门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者虽涉及有缺陷产品的内容,但没有明确提出“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
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浅论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摘要】产品召回制度具有防患于未然,减少或避免消费者不必要的危险的天然优势,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鉴于此,本文对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进行相关评析。
【关键词】产品召回;不足;完善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产品品种、数量越来越多,因设计、生产或流通原因形成的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也不可避免的增多。
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防患于未然,减少或避免消费者不必要的危险,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当前我国相关法律中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指出,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值得我们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二、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一)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目前的产品召回制度在立法上由三个层次组成,首先是以法律规定作为该制度的基础依据,接下来是专门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最后是地方性规定作为必要的补充。
法律规定方面,主要以《民法通则》为主干,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构成。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方面,主要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构成。
此外,还有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以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形式对此问题做出规定。
因此,他们立法影响范围小,并非完整意义的产品召回立法。
(二)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层次较低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专门针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仅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律位阶更低的地方性立法,如《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
相比这下,美国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就已经以法律形式制定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率先确立了汽车召回制度。
可以看出现行规定立法层次的较低性,已经制约了产品召回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没有系统立法当前,在法律层面上,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行为法》只有相关的原则性的规定,并无操作细则。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摘要】: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分析这一“关于现存法律的最有希望的实证理论”,以汽车产品为例论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文中通过对近期“召回门”事件的反思,比较我国与国外特别是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劣,运用经济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从召回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主体、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分析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现状、构想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希望对得出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对策有所裨益。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构成立法完善一、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缺陷产品是缺陷产品法律管理制度的基础,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是以产品存在缺陷未制度构建的基础。
那么什么是缺陷产品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即缺陷产品是指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汽车缺陷产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它认为,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就是缺陷汽车产品。
所谓召回,指的是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某个型号或批次的产品出现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的缺陷,并向消费者作出道歉或物质性补偿。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及意义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内容摘要】2004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经过漫长的探索过程,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开端。
此后,又先后公布实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鉴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刚刚起步,导致企业无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使得消费者正当权益受损,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关键词】产品缺陷产品召回存在问题【正文】、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述说到“产品的缺陷”,人们常常会把“产品的瑕疵”与之混淆。
“瑕疵”从狭义来讲,就是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不符合产品的适用性,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而“缺陷”则是指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不符合产品的安全性[1]。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对缺陷产品的界定就是产品对消费者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而召回产品正是由产品生产者(进口商)或销售者进行的,在确定产品存在缺陷之后,根据产品缺陷的严重程度、缺陷产品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纠正缺陷的地点和纠正方式的比较成本等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诸如通知或通告、修理或者修复、退换或者替换、退赔及处置等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2]。
我国首部有关产品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二、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必要性1、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工业产品中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应用,使得社会产品得到了极大的丰富。
这无疑是社会发展的表现,但这也使得产品责任问题突出,企业产品出现因设计、制造缺陷产生不安全质量问题的风险也在加大。
试谈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doc 10页)
试谈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doc 10页)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经济的发达,我国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
但是,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和对社会利益、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问题日渐突出。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社会生活的安全保障制度,它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立法刚刚起步,这种立法差异直接导致企业无视召回,消费者正当权益受损。
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及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
关键词:缺陷产品;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一、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一)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产品召回制度始于美国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1966年美国颁布《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
该法规定“汽车制造商在发现其产品因设计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可能带来安全问题时,有义务公开发布汽车召回的信息,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并进行免费维修。
”【1】无论是从市场角度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
这部法律在美国实施后取得很好效果。
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这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之后的近40年时阃里,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对象从汽车逐步拓展到多项涉及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包括家庭日用品、化学用品、玩具、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除美国外。
日本、韩国、英国、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建立了这种制度.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始于二十一世纪初,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也在汽车产品的特定类别上首次开始运行召回制度,与其配套的操作法规也相继出台。
(二)产品召回的定义我国由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研究”课题的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经济利益。
刍议我国产品召回制
作者简介: 蔡承颖,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法制园地・
为指令召回, 是指主管部门发现并认定某种产品存在危险, 经过一定 的程序, 向制造商发布命令, 要求制造商必须采取的召回措施。例如 我国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中规定了我国 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程序必须经过专家初步判断、 制造商提交证明、 专家审查并完成技术认定、 质检总局确认指令召回、 制造商提交召回 计划、 质检总局通知、 制造商召回等一系列步骤。 在强制召回中, 召回 义务人在接到责令召回的通知后仍然拒绝履行召回义务, 行政主管机 关可以采取警告、 罚款、 暂扣营业执照等行政强制措施, 督促其履行召 回义务。
②
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 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域, 特别是食品。 召回范围也扩展到包括几乎 所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产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成为美 国产品质量管理和政府进行经济调控的常用手段。 例如, 先后出台的 《联邦肉产品检验法》 (FMIA) 禽产品检验法》 、 《 (PPIA) 、 《食品、 药品 及化妆品法》 (FDCA) 等等。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 韩 国、 加拿大、 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 三、 各国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 (recall)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得知其生产某类产品存在危 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 将已经送到市场该产品从流通领域 和终端用户手中收回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
四、 我国召回制度之现状 目前, 我国并还没有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 现有生效的有 关具体产品召回的规定仅为上文提及的 2004 年 10 月颁布的 《缺陷汽 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而对于其他产品, , 我国法律以概括性的条文提 出要求。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6 条规定: 第 生产者应当 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8 条规定: 第 经营 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 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 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 应当立即向有关行 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此外, 2007 年 7 月国务院出台了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主动召回。 但总而言之 由这些规定构成的产品质量责任体系并不意味着我国已经建立起了 产品召回体系, 且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 法律效力较低, 《产品质量 除了 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及 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外, 其他都为 部门性规章, 在效力层次上较低。 第二, 规范过于宽泛, 没有同时明确 相应的责任及违反后果, 执行力很弱, 在发生有关召回争议的时候, 不 能够作为裁判规则予以适用, 在采取何种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对措 施的实施如何监督, 不采取措施该如何处罚, 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样模糊的规定, 是无法起到法律应有的规范作用的。第三, 产品召 回制度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对可能存在危险的产品的收回, 而我国现 有调整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都是以生产者、 销售者出现违约 行为或者侵权行为作为提供救济的基础条件, 目前的法律只是从消费 者的角度规定了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时的救济手段, 而没有强调经营者 主动召回全部缺陷产品的义务, 如果特定消费者不主动行使上述救济 手段, 缺陷产品仍然可能处于流通和生活使用当中, 很可能造成对其 他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保障的威胁。所以我国应尽快将产品召回制 度在法律上予以确定。 五、 召回制度建立之意义 首先, 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公众利益, 保 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品召回制度建立在潜在的损害 基础上, 实施于产品缺陷尚未对人身财产造成实际损害之前, 是—种 事前救济制度, 强调防患于未然。 它根据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 产品具有同质性这一现象, 研究个别产品具有的潜在危险, 推断一定 样本总体具有的潜在危险, 进而对整批产品采取必要的措施, 对于防 止大范围的损害发生确实能够起到预防的功效。以产品召回制度的 发源地美国为例, 自产品召回制度自诞生以来, 美国各主管机构每年
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消费者的日益注重个人权益和安全,缺陷产品的问题也日益突显。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各国先后制定了不同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本文将就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作用、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进行探讨。
一、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作用缺陷产品召回指的是消费者购买的某种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生产企业在发现问题后主动采取措施,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主动收回一定数量的产品。
其目的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减少潜在险恶和提高产品质量。
制定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在这种制度的约束下,生产企业出现缺陷产品时,必须尽快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对不合格和危险产品进行召回,保障消费者不承担过大的风险和损失。
此外,该制度的出台也有利于促进企业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实践中的问题尽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广泛认可,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部分企业意识缺失部门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的过程中,未能严格把关,屡次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另外,在出现问题后,部分企业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导致问题扩大化。
2. 实施存由不足企业技术和人员的限制以及意识上的不足,可能导致召回过程效率的下降,以及与相关部门沟通时可能出现的协调困难。
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消费者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制度偏霸主在部分国家中,消费者对企业的投诉和请求处理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得不到充分保障。
这会导致企业态度漠视,抵抗召回请求,并拖延召回计划。
三、未来发展趋势1. 对于制度的完善未来,将进一步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制度设计中加强部门企业的责任和义务,采取更强的制度措施来强制执行召回计划,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 利用先进技术未来,将会进一步发展和应用信息技术。
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前言缺陷产品对个人、社会和环境都可能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如何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安全、促进企业自律,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国内外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国外在国外,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比较完善。
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了哪些产品是缺陷产品,哪些缺陷是需要被召回的,以及如何进行召回等问题。
而且,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数据,从2016年到2018年,每年召回的缺陷产品数量在3000万以上,这充分说明了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国内在我国,2001年《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产品实行召回制度”。
然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仍存在不足。
首先,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而是将缺陷产品的召回纳入到《产品质量法》中,这导致召回的具体规定不够明确。
其次,我国缺乏专门的召回机构,召回工作往往由厂家自行接受投诉、负责召回和进行处理。
另外,我国缺乏对厂家的处罚力度,缺乏对消费者的赔偿保障,这导致一些企业对召回工作缺乏积极性,甚至有的企业选择暗箱操作,违法违规。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缺陷产品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
如果因为缺陷产品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旦召回得当,可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其次,缺陷产品召回是一种企业自律行为,可以保证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维护企业声誉,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再次,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提高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加强对缺陷产品的防范意识,促进商品品质的提高,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存在的问题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召回的具体规定不够明确。
•缺乏专门的召回机构,召回工作往往由厂家自行接受投诉、负责召回和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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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安 全法 *、《 品、 品及化 妆品法 》、Ⅸ 食 药 肉类 产品保 护法 》、Ⅸ 消费 者产 品安 全法 》。 我国缺 乏 相关 的法 律 、 而 法规 ,《 陷汽 车产 品召 回管理 规 缺 定 》 儿 童玩具 召 回管 理规 定 * 、Ⅸ 只属于 部 门规章 。 ( ) 陷产品认 定标 准不统 一 二 缺
合 理危 险标 准 , 这与 国际社会 是一 致的 。
( ) 三 主管 部门合 理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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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缺 陷产 品召回制度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 有立 法层级 过低 , 乏统 一立法 一 现 缺
我 国的 缺 陷 产品 召 回制度 的立 法 体 系 不健 全 , 乏完 备 的法 律 基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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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义务 的惩 罚力度 不够 五 违 Ⅸ 陷汽车 产品召 回管 理 规定 》 4 条: 对存 在故 意隐 瞒缺 陷严重 缺 第 2 “
[1 谢 菲:《 国的缺 陷产品 召回制度)I ,《 费经济》 3 美 >J 消 】
2 0年 第4 , 8 01 期 第5 页。
务 的惩罚过 低, 使一些 企 业怠于召 回缺 陷产品
三、 完善 我 国缺 陷产 品召 回制 度的若 干建 议
( 尽快制定 《 陷产 品召回法》 一) 缺 笔者建议制 定 《 陷产品召回法》, 缺 世界范 围内召回制度比较成 熟的国 家都以立法 的形式规定产品召回制 度, 不仅规定 了产品召 回的条件、 程序 , 还
一
要】: 产品召回制度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 年初
丰田汽车召回事件, 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研 究提供 了参考, 本文先介绍产品召回制度概念, 分析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不足, 进而提 出若
现代 企 业 稍有点 规 模 都能 应付 得 了三万元 的 罚款 , 国对不 履行召 回义 我
胁, 这种 矛盾给 现实 召回的实现 带来 巨大麻 烦 。
( ) 三 主管机 构 过于集 中
我 国现 行 Ⅸ 陷汽 车 产品 召回管 理 规 定 》、Ⅸ 童 玩具 召回管 理规 缺 儿
定》都 规 定召 回的 主 管机 构 是 国家 质量检 验 检疫 总 局 , 国家 质量 检 验 而 检 疫总 局承 担着全 国数 万种 商品的监 督检 验检 疫工作 , 工作量很 大 , 目前
刍议我 国缺陷产 品召 回法律 制度
王 岩
( 东北大学 辽宁沈 阳 10 0) 10 4
I 摘 干建议。
【 键 词 】: 陷产品 ; 关 缺 召回; 罚性赔 偿 惩
随 着社 会 的发展 , 场上 出现 的产品 日益 增多。 市 与此 同时 因设 计、 生 产和 销售 等 原因 形成 的缺 陷 产品 , 给消 费 者造 成 损害 的风 险 也增 大 。 由 发达 国家兴 起 的产 品召 回制 度 是 一种风 险事 前救 济 制度 , 对保 护 消费 者 权 益 , 高生产 者 责任意 识 、 提 生产水 平起 着重要作用
行召回义务, 而我 国现有 规章 中对违反召回义 务的惩罚标 准过低 , 所以应 该 引入惩 罚金制度 , 罚金的 数额 应在一 个较高 的标 准上 , 样能起 到督 促 惩 这 企业 自觉履行召回义务的作用 , 又可以将制裁 与企业 的信用相结合。 ▲
其 由于行政 效率偏 低 、 性 工作应 对 能力不足等 问题 已饱受批 评。 专业
《 品质量 法》中对缺 陷认 定采 用 了一般标 准 和 强制标 准 的双 重标 产 准 相结 合, 般标 准 指 消费 者对 产品 安全 性 的合 理 期 待, 制标 准 指产 一 强
品符合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 准。 般标 准与强制 标 准在一 部法 律中不统一 , 一 相 互冲突 , 的产品符 合强 制标 准但仍 会对 消费 者人 身、 有 财产安 全造 成威
性 或规 避主 管部 门 监督 和过 错导 致 召回未达 到 预期 目的的 , 主管 部 门可 以责令 制 造 商重 新 召回, 报 批 评并 处 以 1i 通 7 元以 上 3 万元 以下 罚款 。 ”
8 8
管 与 富 理 财
、
缺陷产 品召回制 度概述
目前各 国对 于缺 陷产 品 召回制 度定 义都 不完 全相 同 。 总体 上可总 但
括 为 : 品召 回是指 在政 府 有关部 门 的监 督、 产 指导 之下, 照法 律规 定 的 按
条件 和程 序 , 由生 产经 营 者对 其 生产 并 已进 入流 通 领域 的 、 同存在 导 共 致 人身、 产损 害或 严 重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特 定 数 量 产品 , 财 通过 发 布 公告 和采 取 维 修 、 换 、 更 回收 ( 退 赔) 具 体方 式 消 除产 品缺 陷的 补 救 或 等 措施。 产品 召回制度的 主要 特征 有 以下几点 : 、 1 事前预 防性 。 普通 民事 与 责任要求 必 须有损 害结 果发 生不 同, 产品 召回要求只要 产品生 产商 、 消费 者、 用者发 现 了个别缺 陷产品 损害 或者 有可能 存在潜 在 危险的 情形 , 使 生 产商 、 售商 就有义务 召回该 批次 同类 别产品 ; 、 销 2 召回发起 的主 动性 。 与 民事侵 权诉 讼 中企 业往 往是 被告 , 于被动 地位 不同 , 处 产品 召回实践 中大 多是 由生产 商主动 发起 , 产商 、 生 销售 商为了维护 自己的商业 信誉 以及 避 免损 害发 生 后成 本高 昂的 诉讼 , 般在 发现 产 品缺 陷后 会主动 启动 召 回 一 程序 , 、 护对 象广泛 性 。 品召回不只针对某 一个 别消 费者或 者产品 , 3保 产
( 召回程序 模糊 四)
我 国召 回制 度 主要体 现 在 《 陷汽 车 产品 召回管理 规 定 》、《 同 缺 合
法》、《 费者 权 益保护 法 》、《 消 产品 质量法 、《 侵权 责任 法》之 中, 些 这 规定 往往 过于模 糊 , 作性不足 , 操 缺乏 程序 性 规 定, 对召 回的 具体 实施 缺
【 参考文献l
[1王玲 , 国缺 陷产 品 召回制 度 若 干问题研 究, 1 我 山东大 学硕 士 论 文2 0 年第1页 07 4 [1 谢 日 论 缺 陷产品 召回制 度. 2 平. 对外 经济 贸易大学硕
士论 文 2 0 0 6年 . 62 第2 —7页.
乏指导 作用 , 导致 我 国产 品召 回更 多的是 以行 政命 令推 动而 不 是程 序 性
( 五)引入 惩罚金 制度 笔者认 为目前仅 靠企业 自觉、 媒体监督 等作用不能促 使企业 积极地 履
础 。 产品 召 回体系成 熟 的 国家 , 陷产 品 召回制 度往 往 以法 律 的形 式 在 缺
表现 出来 , 着较 高的 拘束 力和 执 行力, 在美 国, 《 有 如 有 国家 交 通与机 动
国家 质检 总局和 地方质检 部门主 管 目 的产品召回工作, 前 这种行政 管
理 模式可使 监督 工作形成 相互 配合 的局面。 但也 存在一 些弊 端 , 由于 我 国 缺 陷产 品数 目 之大 , 别是技 术性很强的产 品使 管理部 门工作 力不从心。 特 我 们 可以借鉴美 国的作 法,“ 设置多个监 督管 理工作, 由国家质量监 督总 局负 责 一般产品的 召回管 理工作 , 由食品药品监 督管 理局 负责 粮食 、 药品 、 化妆 品、 保健 品的监管。 我 国也应 该确立 由不 同的主管 部门负责不 同的缺陷产 ” 品的召回工作 , 这样 可以使管理 工作更 细化 , 避免带来繁重负担 。 ( 细化 召回程序 四) 笔者认 为 我 国产品 召 回应 建 立如 下制 度 : 、 陷产品报 告。当发现 1缺 缺 陷产 品时 应及 时 报告 主管 部 门 , 并立 即停止 销 售 ; 、 管部 门评 估鉴 2 主 定。主管部 门收 到报 告后 , 进行 鉴定 , 定缺 陷是 否存在 并确 定召回等 应 确 级 ; 、 定召 回计 划。 3制 召回计 划包括 : 立即停止 生产 , 销售 的措施 , 知消 告 费者 缺 陷内容 理方 法 、 处 时间地 点 的措施 ; 、 施召 回。 知消 费者召 4实 告 回信息 以及对 缺 陷产品采 取的 处理 方式 , 、 5 召回结果 的评 估报 告
规定 了违反召回义务的 惩罚性赔偿 责任。 对召回制度单 独立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召 回义务变
成了商品生产 者、 销售者的法定义务, 过立法明确召 回义务 的条件、 通 程康 召回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步保障消费者 民事权利和公共安全。 进 ( ) 二 实行缺 陷产 品认 定标 准 “ 一元化 ” 产品 质量法 对缺 陷产 品认定 采用 了双重 标 准, 一个 是不 合理 危险 标 准, 一个是 强 制性 标 准 。 一般 理 解中, 产品应 先 适用 国家标 准 、 业标 准 行 等 强制 标 准 , 无 国家标 准 和行 业标 准 时才 使用 不合 理 危险标 准 。 是 在 但 有 时二 者是 矛盾 的 , 当某产 品 符合 国家 标 准 、 既 行业 标 准 和 仍会 带来 不 合 理危 险 时, 如何适 用 判断 标 准 。 因现 实 中, 多国家 标 准、 大 行业标 准 都 是 企 业制 定 的 , 视消 费 者利 益 , 以我 国产 品召 回制度 应统 一 采用 不 忽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