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12 食 品安 全 监 管 .
食 品 召 回制 度 是 指 食 品 的 生 产 商 、 口商 或 者 经 销 商 . 获 悉 进 在 其 生 产 、 口 和 经 销 的 食 品 存 在 可 能 危 害 消 费者 健 康 、 全 缺 陷 进 安 时 , 法 向政 府 部 门 报 告 , 时 通 知 消 费 者 , 从 市 场 和 消 费 者 手 依 及 并 中收 回 问 题 产 品 , 以更 换 、 偿 的 积 极 有 效 的补 救 措施 . 消 除 予 赔 以 缺 陷 产 品 危 害 风 险 的制 度 。 美 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食 品 召 回 是 在 政 府 行 政 部 门 的 主要 领 导 下进 行 的 。 负
品 的 危 害 分 析 和 关 键 控 制 点 两 部 分 组 成 , 同 际 权 威 机 构认 可 为 被
控 制 由食 品 引 起 的 疾 病 的最 有 效 方 法 . 世 界 上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家 被 认 为 是 确 保食 品 安 全 的有 效 措 施 。
1 9 年 1 月 , 同颁 布 了强 制 性 水 产 品 H C P 规 , 《 产 95 2 美 A C 法 即 水 品 加 一 进 口的安 全卫 生 规 定》 此 法 规 的 主要 目的 是 要 求 水 产 品 r与 ,
中 国 的 改 革 开 放 带 来 r中 国 食 品 丁业 的 大 发 展 . 提 高 了 人 既
们 的 生 活质 量 , 引发 了食 品 安 全 等公 众 关 心 的问 题 。 国对 其食 也 美 品 安 全 监 管 有 一 套 较 为 成 熟 的经 验 和 制 度 . 者 在此 作 一 介 绍 和 笔 研 究 , 求对 我 国食 品 安 全 问题 的解 决 提 供 可 借 鉴 的 经 验 力 1 美 国 的食 品安 全 监 管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引发的思考
、
物质 被 水 饱 和 、 软化 、 低 了强 度 参 数 。地 下 水 在 滑 坡 的 形 成 降 和发 展 中所 起 的 作 用 表 现 如下 () 1 地下 水 进 入滑 坡 体 增 加 了 滑 体 的 重 量 . 滑带 土 在 地 下 水 的浸 润 下 抗 剪 强 度 降低 , 要 表 现c ‘ 的 降 低 。 主 、值 p ( ) 下 水 位 上 升 产 生 的 静 水 压 力 对 上 覆 透 水 岩 层 产 生 2地 浮托 力 , 降低 了有 效 正 应 力 和 摩 擦 阻 力 ( ) 下 水 与 周 围 岩 土 体 长 期 作 用 改 变 岩 土 的 性 质 和强 3地 度 . 而 引发 滑 坡 从 ( 地 下 水 运 动 产 生 的动 水 压 力 对 滑 坡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起 4) 促进作用。 四、 人类 工 程 活 动 人 类 工程 及 经 济 活 动 是 致 灾 的 最 主 要 因素 之 一 。南 安 市 是 个 人 1大市 , 是 福 建 省 经 济 发 达 地 区之 一 , 类 工 程 及 经 : 3 也 人 济 活 动频 繁 , 且 日趋 强 烈 。本 次 调 查 表 明 , 接 与 人 类 活 动 而 直 有 关 的地 质 灾 害 共 2 2 , 灾 害 总 数 的9 .0 . 中 坡 脚 开 4处 占 68 % 其 挖 是 引 发地 质 灾 害 的主 要 因 素 . 占本 次 调 查 的8 .% 65 1建房 切 坡 引发 的 地 质 灾害 . 这类 灾 害 主要 分 布 于西 北 、 部 等 山 区 乡镇 , 要 灾 害 类 西 主 型 有 崩 塌 、 坡 , 本 次 调 查 的 最 主 要 灾 害 类 型 , 特 点 是 规 滑 是 其 模小 ( 以小 ( ) 以 下为 主 ) 分 布 广 、 多 二 型 、 密度 大 、 动 频 繁 。 活 2修 建 公 路 引发 的 地 质 灾 害 . 这 类 灾 害主 要发 生在 西 北 、 中西 部 山 区乡 镇 , 有 明显 的线 具 性分 布特点 。 由于边坡 开挖 时 没有 严格 按照 规 范要 求施 工 . 未 也 设置 护坡 工 程加 以防护 , 低 了坡 体 的稳 定性 , 季 或 台风 暴 雨 降 雨 季路 堑边 坡 易在 公路 动 荷 载和 大气 降 雨人 渗 的综 合 作 用下 产 生 滑坡 和坍塌 , 常造成 掩埋 道路 或毁 路事 件 , 响正 常交通 运行 。 影 此 次调查 统计 影响 交通公 路安 全 的地质 灾害 点有 以下9 ( 处 见表 1 。 ) 表 1 南 安 市 交 通公 路 沿线 地 质 灾 害 点 一 览 表
汽车召回制度
六、中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过程中旳困境
• 2、缺乏独立旳缺陷鉴定机构 • 中国目前尚无独立、公正、权威旳检测机
第四节 汽车召回制度
一、汽车召回概述
(一)汽车召回旳概念
召回,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要 求》要求旳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 旳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旳 缺陷旳过程,涉及制造商以有效方式告知销售 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有关缺陷旳详细 情况及消除缺陷旳措施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 织销售商、修理商等经过修理、更换、收回等 详细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旳过程。
七、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旳完善措施
• 2、发挥政府监督作用、提升企业自律性 • 如上文所述,中国对于违反缺陷产品召回
义务旳处分力度过轻,为了在中国旳缺陷 产品召回制度中引入处分性补偿制度、建 立全方面旳威慑机制,政府要切实推行监 督职能,一旦接到消费者旳投诉,应该立 即备案调查,及时与制造厂家沟通与核实, 并公告提醒消费者不要购置出现问题旳产 品。
• 1、认定 • 颁布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要求》
要求,对于汽车产品缺陷旳认定由专门成 立旳教授委员会负责。 为了使缺陷汽 车管理制度建立在科学、客观、公正旳基 础上,质检总局将选择具有客观性、公正性
三、中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3、上报 (1) 假如条件允许,在最短旳时间内将车辆交给制造商指定旳维 修站进行诊疗和维修。 (2) 假如以为该问题可能影响安全,应立即将此问题旳详细情况 报告给国家缺陷汽车信息系统,并查询制造商是否已就此问题 实施召回。 (3) 除了向国家缺陷汽车信息系统投诉外,还应该将此问题报告 给汽车生产商。 (4) 假如该车型正在进行召回,应该尽快将车开到制造商指定旳 地方,制造商将根据问题旳详细情况为您免费消除缺陷。
浅析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Ju a o hnq gU i rt o c neadTcnl ySc l i csE i n N . O 9 or l fC ogi nv syf Si c n eho g(oi e e d o ) n n e i e o aS n c u o7 2O
《 述三 》 重 的规 定 : 份 产 品 在 销 售 或 分 销 时 , 含 制 造 缺 陷 , 一 包 设 计 缺 陷 , 者 因 为缺 乏 使 用 说 明 或 警 示 而 存 在 缺 陷 。 产 品 或 该 构 成 缺 陷 产 品 。( ) 果 产 品 背 离设 计 意 图 , 使在 制造 和 销 1如 即 售 该 产 品 的过 程 中 已经 尽 到 所 有 可 能 的谨 慎 ,该 产 品存 在制 造 缺 陷 ;2 当产 品 之 可 预 见 的损 害风 险 。 能够 通 过 销 售 者 或 () 其 他 分 销 者 ,或 者 他 们 在 商 业 批 发 销 售 链 中 的前 手 更 为 合 理 的产 品设 计 加 以减 少 或 者 避 免 . 而没 有进 行 这 样 的 合 理 设 计
规 定 汽 车制 造 商 有 义 务 公 开 发 布 汽 车 召 回 的信 息 ,而 且 必 须 将情 况 通 报 给 用户 和交 通 管 理 部 门进 行 免 费 修 理 。 随后 , ] 美
国在 ( L 安 全 保 护 法 》 《 品 、 品及 化 妆 品 法 》 J童 、食 药 以及 《 通 交 召 回增 加 责任 与 文 件 》 等 关 于 产 品安 全 和公 共 健 康 的 立 陷 、 计 缺 陷 、 示 缺 陷三 类 。 根据 设 警
产 品召 回法 律 制 度 诞 生 于 2 0世 纪 6 0年 代 的美 国 .律 师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启示探究
15000产品的安全标准和召回管理;交通部所属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其负责制定和执行汽车和汽车设备的安全标准及机动车辆的召回;卫生健康部所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其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药仪器及生物制品的安全标准和召回;农业部所属的食品安全监察服务协会,负责肉、蛋、家禽产品的管理和召回;联邦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协会,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及控制有害物质的排放。
2、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程序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主管机构有不同的管辖领域,各自职能也有所不同,因此它们制定了自己的召回规则。
这些规则的具体内容大同小异,其中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召回规则最为详细和全面。
CPSC规定的召回程序分为两种: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企业在可能出现缺陷产品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提供关于该产品的报告,由委员会对此报告进行评估,确认产品缺陷,然后由企业制定召回计划和实施召回,在召回工作结束后,企业与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等政府职能部门保存召回记录。
这个过程可以表示如下:厂商报告--CPSC评估报告一制定召回计划一实施召回保存记录。
FSIS或FDA认可后即可以实施。
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企业召回缺陷食品,对缺陷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销毁,并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
当FSIS或FDA认为企业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食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召回结束。
三、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给予我国的启示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产品召回制度都是通过立法加以确定的,并且法律规定得非常详尽,形成一整套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
(2)产品召回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汽车、食品、化妆品、药品、玩具、手机、奶粉等等,涉及到很多领域。
(3)产品召回的程序非常完备,主管机构的责任非常明晰。
(4)产品召回的主管机关有多个,各个部门分别监管属于各自范围的缺陷产品的召回。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召回问题及利益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召回问题及利益分析摘要: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普遍关注的热点。
而食品召回对于维护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有着积极作用。
本文通过介绍国外的食品召回制度,总结了其成功做法,从中得出了促使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尽快、有效实施的几点启示。
并对我国食品安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利益分析。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召回;利益分析随着红心鸭蛋、瘦肉精、三鹿奶粉、假羊肉、毒生姜等一系列严重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我国的食品安全受到来自各方的质疑。
加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迫在眉睫。
召回制度对于迅速有效地去除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打击生产商的利益邪念、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如何完善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食品召回的内涵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并通知消费者,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消除危害风险。
分为企业主动召回和政府责令企业召回两种类型。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问题2002年上海市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首次对召回制度进行立法,2006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将进入上海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纳入实施召回的范围,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及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第建立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
但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法规和监管体系,食品召回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目前,我国食品召回还停留在工商部门和生产、销售商之间关于禁止销售某种食品的浅表层面,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食品召回体系。
三、国外食品召回制度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日本有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美国与欧盟药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与欧盟药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周玥姚书扬吴斌郑璐来源:《中国保健营养·中旬刊》2014年第01期【摘要】通过我国与美国和欧盟在药品召回制度上的比较,为更好地实施药品召回制度提出参考。
【关键词】药品;召回【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1-0023-022012年4月15日,央视曝光了“毒胶囊”事件。
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发现共多家药厂均牵涉其中。
事后,相关企业在药监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了大规模的召回行动。
但是,企业在召回行动中表现出来的推卸责任的态度,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在我国推进药品召回为何如此困难。
其实,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药品召回制度就已经被引进到药品监管制度当中。
美国、欧洲、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就相继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药品召回制度。
我国的药品召回制度建立相对较晚,直至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的药品召回制度的正式建立,实现了我国药品管理的一次飞跃式进步。
但目前,我国的药品召回管理仍处于摸索阶段,尤其是企业的自主召回更是鲜有发生。
本文通过对比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药品召回制度,谈一谈如何更好的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机制。
1 各国的药品召回标准分析比较1.1 美国的药品召回标准简介美国对药品召回的定义是:企业对市场上销售的有缺陷产品地撤回(removal)或改正(correction)。
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消费者安全法》、《强制政策》[1]。
其药品召回的类型主要有三种:企业自愿召回、FDA要求召回和强制召回。
其召回范畴包括:药品或说明书的错误使用;市场销售产品的微生物污染、理化性质的显著变化、其他显著变化或变质,一个或多个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范围;对健康具有急迫或实质性危害(即违反了强制标准或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的生物制品。
其召回的程序主要有:产品缺陷报告;健康伤害评估;召回分级;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审批召回计划;召回实施和召回现状报告;公众通过;终止召回。
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占 I 社会 } l j
20.( ) 7. 09 申
关 于构 建 我 国缺 陷产 回 制度 的 , 思 考 口召 口 去律
赵 悦 君
摘 要 产 品召 回制度 在经 济发 达和 消 费文化 水 平较 高 的美 国等发 达 国家 的历 时 已久 并发展 完善 , 而我 国对 缺 陷产 品召 回
( ) 二 关于 归责原 则任 。缺 陷产 品 召回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缺 陷产品 召 回制度 概述 ( ) 一 概念
一
、
缺 陷产 品召回制 度是 国家 为 了加强对 产 品质 量 的监 督 管理 , 以消 除 有缺 陷产 品对使 用 者及 他人 人 身 、 产 安全 造成 的危 险 , 财 维护 公共 安 全为 目的 , 定 由产 品 生产者 、 规 销售 者或 进 口商在 发 现所 生产销 售 的产 品存 在不 合 理危 险的缺 陷 时 , 自愿或 者被 强制 回收 或 免费 维修 这类产 品的制 度 。 ( ) 二 特征 1主 体 的广泛 性 。 透到 所有 参 与产 品流 通 的 市场主 体 , . 渗 包 括进 口商 、 批发商 、 零售 商等 , 为产 品缺 陷可 能 出现和 发生 于产 因 品流通 的任 何一 个环节 , 将召 回义 务主体 扩大 到 其他 产品提 供 故 者有 利 于召 回责任 更 公平地 划 分 。 2 原 因的特 定性 。具 有 相 同或相 似危 险的特 定数 量 的缺 陷 . 产 品, 即产 品具 有系 统性 缺 陷 , 同时应 包括 已造成 实 际损 害和 存 在危 险但 未 发生损 害事 实 的两类 产 品 。 3 召回过 程 的有序 性和 监 督性 。由于召 回本 身 的复 杂性 , . 整 个召 回过程 都应 在法 定程序 下和 召 回主管 的监 督或 指令 下进行 , 主管 部 门对整 个缺 陷产 品过 程 实施 监督 , 召 回效 果得 以保 证 使 4 召回措 施 的多样 性 。 括更 换 、 理 、 . 包 修 回收 或退 赔 , 即根 据 产 品缺 陷的 不 同原 因、缺 陷的不 同程度 采 用 不 同层次 的召 回措 施, 同时也 是最 经济 的方 式 。
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售后义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东方 论 坛
2 1年第 2 02 期
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售后义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售后 义务 并 非 指 销 售 者 的 售 后 服务 , 是 指 而
产品投入流通后 , 品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产 产品存 在对他人人身或财产 的损害危险, 经营者
应 当采 取警 示 或者 召 回措施 以避免 损 害 。若 未 采
美 国普通 法 中的售 后义务 之发 展 在美 国, 售后产 品责任诉讼 已并不新奇 。密
过 这 种 方 式 , oe 案 通 过 让 产 品 链 上 所 有 潜 在 C vr
生产商有额外义务采取合理手段警告 5 别克 的 3 购 买 者 。法 院 推 理 道 , 当存 在 危及 生命 的潜 在 缺
陷 , 生产 商 在 产 品被 投 入 流 通 后 不久 发 现 了该 若 缺 陷 , 就有 义务 提 出警告 。 他 在 N e vU idArrfC r. 中 , 机 生 ol . nt i a op e c t 案 飞
历史 , 在其著名 的《 侵权法重述 :产品责任 》 第 ( 三版 ) 中确认了司法中发展并扩张 的售后义务。 中国《 侵权责任法 》 4 条也明确规定 了经营者 第 6
售后义务 , 对于该制度如何实施 , 如何处理其与其 他法 律 制 度 的关 系 , 当下 我 国产 品 责任 法 亟 待 是 解决的问题。故研究美 国产品责任法 中的售后义 务, 探究 其渊源 、 理论基础及逻辑 , 具有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缺陷召回制度
缺陷召回制度随着人们对安全性的要求不断提高,各行业对于产品质量的严格监管也日趋加强。
在这样的背景下,缺陷召回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吸引了广泛的关注。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一下该制度。
一、什么是缺陷召回制度?缺陷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出现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时,制造商将主动回收已售出的产品,进行修理或替换,以消除潜在损害并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
这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机制,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缺陷召回制度的意义1.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产品的质量问题或存在的安全隐患,很可能会对消费者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产生不良影响。
缺陷召回制度的实施,可以及时消除潜在的危险,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
2.促进企业的自律和规范化生产缺陷召回制度,要求企业在生产、质检等环节中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这样可以促进企业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并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营造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缺陷召回制度的实施,可以避免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而偏离道德底线所采取的不当手段,营造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在整个生产销售过程中,各方都会受到更细致的监管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三、缺陷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1.缺陷召回制度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由于当前国内民用产品缺陷召回体系的建设还不够完善,还缺乏明确的管理规范、法律框架,产品质量监管机构与制造商之间的职责和义务不够明确,为缺陷召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信息公开与沟通渠道有待加强信息公开是缺陷召回的重要一环,缺陷信息的及时披露和有效传播是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
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标准的信息公开和沟通渠道,效果常常受到限制。
3.需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在缺陷召回实施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然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
对于一些需要積極参与维权的消费者来说,费用和时间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宝洁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宝洁公司(Procter & Gamble,简称P&G)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日用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众多的知名品牌,如飘柔、海飞丝、潘婷、汰渍、吉列等。
本文将分析宝洁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一次法律纠纷案例,旨在探讨跨国企业在本土化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2010年,中国消费者在购买宝洁公司生产的洗发水产品时,发现产品中存在大量疑似化学物质。
经过调查,消费者发现这些化学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随后,宝洁公司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面临巨大的法律压力。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问题1. 产品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宝洁公司生产的洗发水产品中存在疑似有害化学物质,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涉嫌违反产品责任法。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安全、健康、满意的消费权益。
本案中,宝洁公司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广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
本案中,宝洁公司在其广告中宣传其产品安全、无害,但实际产品却存在安全隐患,涉嫌违反广告法。
(二)应对策略1. 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宝洁公司应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将问题产品从市场上撤回,以防止消费者继续受到危害。
2. 公开道歉并赔偿消费者损失:宝洁公司应向消费者公开道歉,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3.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宝洁公司应加强内部产品质量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积极应对舆论压力:宝洁公司应积极应对舆论压力,通过媒体发布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消费者传达公司对此次事件的关注和处理措施。
四、案例启示1. 跨国企业在本土化过程中应重视法律法规:跨国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一、背景介绍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企业在发现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时,主动采取措施召回相关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维护消费者权益,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召回原因和条件1. 安全隐患: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创造缺陷或者使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2. 质量问题:产品存在性能问题、耐久性问题或者其他质量缺陷,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效果。
3. 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召回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三、召回流程1. 发现问题:企业通过市场监测、用户反馈、质量检测等渠道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
2. 决策召回:企业成立召回工作组,对召回问题进行评估和决策。
确定召回范围、召回数量、召回时间和召回方式等。
3. 召回公告:企业发布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公开召回信息,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方式、联系方式等。
4. 召回执行:企业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受影响的消费者,提供召回服务,包括产品退换、维修、补偿等。
5. 召回报告:企业在召回结束后,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召回报告,详细说明召回过程、召回效果和后续措施等。
四、召回责任和义务1. 企业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 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有权获得产品召回的信息,享受召回服务,包括产品退换、维修、补偿等。
3. 政府监管: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召回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召回效果评估1. 召回率:召回率是指召回产品数量与销售产品总数量之比,反映了召回工作的覆盖范围和效果。
2. 处理率:处理率是指召回产品中已处理的数量与召回产品总数量之比,反映了召回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3. 用户满意度:通过用户满意度调查,了解用户对召回工作的评价和意见,为改进召回制度提供参考。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思考——以比较美国食品召回制度为视角
健康 。 但仍然实施了大规模的召回; 反观双汇集 团
是在 央 视曝 光 自身 企业存 在 生产 缺 陷产 品的情 况
事件时 , 及时收回缺陷食品 , 避免或减少缺陷食品
对消 费者人身财 产 的威胁 , 将缺 陷食 品情况告 知 并 公众 , 护 消费 者 的人身 健康 和 生命 安全 。 护 社 保 维
收 稿 日期 :0 1 0 — 0 2 1 - 3 1
家, 召回制度 比较完备 , 具有一定代表性, 国食品 我 召回制度与其相 比较 , 区别是显而易见 的( 如表 1
所示 ) 。
作 者简介 : 童小娟 , , 建上杭人 , 女 福 助教 , 主要研 究方 向: 经济法。
1 21
( 龙岩学院 福 建龙 岩 3 4 1 ) 6 0 2
摘要: 双汇“ 肉精” 瘦 事件 引发 了 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及食品召回制度的广泛关注。 凸显 了完善 我 国食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从我 国实际情况出发 , 在对 比美 国食品召回制度, 分析我国 食品召回制度的不足, 从食品安全角度提 出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若干见解。 . 关键词 : 双汇“ 肉精” 瘦 事件; 缺陷食品 ; 召回制度 中图分类 号 : 9 2 9 D 2. 4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3 4 2 (0 10 — 1 1 0 17 - 692 1 )3 0 2 — 4
发生 。 政府立 法规定 有关食 品召 回的主体 、 围 、 范 流
培公司在其网站上宣布 , 主动召回50 0 万罐 S ic i l ma
品牌 婴儿奶粉 , 因是在 自检 中发现 有一条 生产线 起 可 能存 在 甲虫 污染 问题 。美 国食 品和 药物 管理 局 (D ) 食用 这种含 有 甲虫奶粉 的婴儿 有可 能会 F A判定
国外玩具召回管理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回 , 院 将 对 其 作 出 判 决 , 施 以 重 罚 , 罚 款 或 判 法 并 或
刑。
法 国 : 有 进 入 法 国 市 场 的 玩 具 都 必 须 遵 守 法 所 国 的 安 全 标 准 :9 6 8 6 2号 法 令 ( 9 9年 8月 颁 行 ) 18 ;
品 , 调 查 确 认 则 会 发 出 “ 回 ” 告 。 消 费 品 安 全 经 召 公 《
为 缺 陷 产 品 危 害 问 题 解 决 机 制 中 不 可 替 代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经 过 多 年 实 践 , 些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 对 这
法 1 7 )、保 护 儿 童 和 玩 具 安 全 法 案 1 6 》 法 律 92 《 99 等
文 件 对 执 法 主 体 、 法 权 限 、 回产 品 范 围 、 回 程 执 召 召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都 已 形 成 了 比较 成 熟 的 管 理 制 度 。
欧 美 日对 于 包 括 儿 童 玩 具 产 品 在 内 的 缺 陷 产
品 实 行 召 回 有 两 种 模 式 : 种 是 美 国 实 施 的 “自 愿 一
美 、 等 国家 和 地 区相 继 建 立 了 玩 具 召 回制 度 。 各 日
事 件 ,而且 公 开 产 品 安 全 性 问 题 的投 诉 电话 、 E— mal 、 诉 表 格 , 励 公 民 参 与 对 市 场 上 出 售 的 玩 i 投 鼓 具 进 行 监 督 , 时 也 鼓 励 企 业 对 自己 的产 品 进 行 监 同
序 、 险 等 级 等 均 作 了详 细 规 定 。 危
德 国 : 国 政 府 在 严 格 玩 具 市 场口商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作 出 了 明 确 - ̄ 生 d 进
从欧美通报召回反思我国出口童装质量安全问题
从欧美通报召回反思我国出口童装质量安全问题作者:王青余永成来源:《中国纤检》2013年第16期儿童服装属于一种特殊人群穿着的服装,承担着护体、饰体及正确安全健康的重要职责。
儿童服装的安全性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特别关注。
作为传统大宗出口的我国儿童服装,在激烈的竞争中一直面临欧美等国家不断推出新的技术贸易壁垒、市场准入不断提高的严重挑战,致使我国出口童装屡遭国外通报召回。
据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通报数据统计显示,自2008年以来,欧盟对我国童装产品通报召回呈上升趋势,从召回我国纺织服装产品的种类上看,80%以上是童装。
仅2012年,欧盟对我国童装产品通报数为277起,较2011年提高了70.9%;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儿童服装共发起召回20起,涉及我国的占60%。
我国出口童装存在的主要质量安全隐患分析1.绳带设计不良导致的安全隐患。
绳带设计不良引发的窒息或致伤主要是指头颈部绳带可能导致儿童勒杀或窒息危险,以及胸部、腰部及腰部以下的绳带过长可能在儿童玩耍中导致拖曳伤亡事故。
据RAPEX通报数据系统显示,通报召回的问题童装约60%是由于绳带设计不良导致。
从通报召回的区域看,2012年主要集中在东欧国家,匈牙利、保加利亚、西班牙、希腊、斯洛文尼亚分别居此项通报召回前五位。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塞浦路斯对我国童装发起的通报召回数量较少,但其通报召回的原因全是绳带设计不良导致的窒息或致伤。
2.小部件的设计和制造缺陷产生的安全隐患。
小部件设计不良,会因为儿童的好奇心撕扯、啃咬,容易导致小部件脱落,诱发儿童吞咽窒息。
制造缺陷主要是指缝制粘合牢度不够、金属饰品的锐利边缘和残留针。
童装上的各种纽扣、铆钉、烫钻、珠片、亮片等缝制粘合牢度不够,容易导致小部件脱落,存在被儿童吞咽的安全隐患。
童装上的金属饰品边缘毛边引起的尖锐边缘和残余断针,都容易划伤儿童肌肤。
据统计,三成以上国外通报召回出口童装是由于小部件引发的安全隐患。
丰田汽车召回事件
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启示一、对我国汽车企业经营管理的启示1、质量是品牌的基石,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汽车企业在发展中应当处理好发展速度与产品质量之间的关系。
丰田汽车出现大规模召回的直接原因是产销量过大,过于注重降低成本,从而忽视产品质量和安全可靠性。
这对当今我国超速发展的汽车产业有着重要的启示。
(2009 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均超过1300 万辆,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2010 年1~4月,我国汽车产销量分别为611.83 万辆和616.5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63.80%和60.51%,预计2010年汽车产量将达到1200 万辆。
上汽、一汽、东风分别调整了2010 年的销售目标,其增幅在15%以上,奇瑞、比亚迪、长城、江淮2010 年销售目标增幅均在7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150%。
如此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增幅,使得企业无暇顾及汽车质量,或者降低要求,质量问题大幅度增加。
《2009 年度中国汽车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投诉分析报告(CAAS)》指出,2009 年中国车主的投诉比2008 年增长了39.7%,其中汽车质量问题的投诉比例达到了45.8%)丰田汽车召回事件表明,忽视质量的后果是,售后服务的成本比售前更加昂贵,汽车质量之责任,始终是由汽车企业承担,为避免以后更大的损失,明智的办法就是在提高产销量的同时严把质量关,在企业急剧扩张的同时,不断规范生产的过程。
2、客户满意是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脚垫门到刹车踏板门,故障的根本原因都与丰田汽车未配备刹车优先功能有关。
奔驰、宝马、大众等德国汽车巨头都已经采用了这一系统,而丰田没有装,可能是出于成本控制的考虑,也可能是对相关故障发生的概率评估失误,但最根本的是没有把客户的安全放在首位,把客户满意放在首位。
3、采购体系是保证我们质量的重要一环凯美瑞、威驰、卡罗拉召回的原因均是供应商零部件的设计问题造成的。
对供应商质量的监控是我们质量控制的重点,不仅要对一级供应商,而且要从制度上保证一级供应商对二级、三级供应商的控制。
质量产品缺陷召回制度有什么意义?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质量产品缺陷召回制度有什么意义?1、对于消费者的意义:加入WTO之后,大量的国外产品涌入国门,完善产品召回制度,就可以对外国产品加以制约,有效防止外国缺陷产品损害国人利益,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经济利益。
另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谋求的是一种事前和事中的保护,能够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阻断危害,更加有效的挽回消费者的损失。
我们在买到自己所需商品的时候可能还没有发现到产品出现了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此时有可能就会收到商品生产的公司发来的通知说产品的质量有问题需要被召回以防使用时出现意外,这就是所谓的质量产品缺陷召回制度。
那么,这个制度有什么意义呢?一、质量产品缺陷召回制度有什么意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社会生活的安全保障制度,它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立法刚刚起步,这种立法差异直接导致企业无视召回,消费者正当权益受损。
1、对于消费者的意义加入WTO之后,大量的国外产品涌入国门,完善产品召回制度,就可以对外国产品加以制约,有效防止外国缺陷产品损害国人利益,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经济利益。
另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谋求的是一种事前和事中的保护,能够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阻断危害,更加有效的挽回消费者的损失。
2、对于企业的意义一方面,利于淘汰那些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产品质量存在隐患的企业,从而促进生产企业的优胜劣汰,避免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因惧怕高昂的召回成本和沉重的缺陷产品赔偿,企业必将不断提高生产率,改善生产技术,尽量避免召回事件的发生,便会更加注重用工原材料、工艺流程、生产环境等方面来规范自己的生产活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韩飞宇内容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中有着比较成熟的规定,其中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为完善。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二零零四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第一部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开始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建设,但其规范的只是汽车产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中有对缺陷产品的相关规定,但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根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参照美国的成功经验,分析了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启示Abstract: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is an useful means which is an effective method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It is based on the theory that show very more respect for property and human rights .It can protect surely consumer’s rights. There is very common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laws. American’s is the best, but china still hasn’t built this system because of some historical causes. In 2000, china devised the law of 《defective vehicle product recall regulation act》which is the first statute about defective products recall. It signals the beginning of our country’s law of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This paper analyze American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and its effect to our country in according to researching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situation of china, in order to perfect our country’s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Keywords: Defective product ; Recall ; Inspiration ;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目录一、前言 (3)(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3)(二)国内外研究的概括 (3)(三)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3)二、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 (3)(一)有关缺陷产品的地方性立法 (4)(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 (4)三、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5)(一)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简介 (5)(二)美国实施的产品召回制度具有的显著特点 (5)四、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几点启示 (6)五、结论 (9)一、前言(一)研究背景及意义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对人权愈加重视的理念之上的,同时它也是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
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都有相应的立法,其中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
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厂商制造的大量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同时大量的缺陷产品不断涌现,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害。
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刚刚起步,加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有助于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国内外研究的概括1、国外研究的概括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首先确立于美国,一九六六年美国制定了《国家交通机动车安全法》,该法案明确规定了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汽车召回信息,将相关情况通报交通管理部门和用户,并对汽车进行免费的修理。
随后,多项关于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召回制度,确立了美国比较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英国于一九七八年制定了《产品安全法》,授权主管机关可以命令制造人或供应者就疑有瑕疵的产品提供咨询,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命令停止经营或强制制造人为警告,主管部门本身不得命令其召回;法国于一九八四年规定的《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就有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
虽然各国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但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是时世发展的趋势。
12、我国研究的概括我国首次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是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为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开了先河。
全国性的法律对缺陷产品召回的首次立法是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然而其调整的范围只是缺陷汽车产品,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也刚刚开始,主要是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建立、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三)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立法现状,及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1丁威.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解析.上海电大崇文明分校教育科研.2005年4月2日并根据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应予借鉴的立法经验。
二、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一)有关缺陷产品的地方性立法缺陷产品的召回,在我国最近几年才开始受到重视,首次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是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颁布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条例》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中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
《条例》还规定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出售存在严重缺陷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商品和服务,并对已出售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必要时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出售的缺陷产品依法强制要求经营者进行召回。
《条例》明确规定了缺陷产品召回,填补了消费者维权领域内的立法空白,使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为我国对缺陷产品的召回立法开了先河。
但《条例》中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条例》由于是地方性法规,其效力范围受到地域的限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为缺陷产品的召回提供了法理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责任。
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实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条规定:出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未按照以上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等。
但这些条款只是抽象地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部门的职责,而缺乏延伸到操作层面的具体内容,因此其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22刘宇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探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第18第1期2004年3月(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始于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五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本规定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该《规定》确立了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制度,包括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具体程序,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管辖权,生产企业等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违反规则的罚则等。
同时为了保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配套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并于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成立了国家质检总局缺陷汽车产品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系统的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收集、汽车缺陷调查与认定的组织管理、专家库与检测机构的建立与管理、缺陷产品召回的科研、与国外有关机构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标志着召回在我国的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