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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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韩飞宇

内容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中有着比较成熟的规定,其中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为完善。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二零零四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第一部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开始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建设,但其规范的只是汽车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中有对缺陷产品的相关规定,但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本文根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参照美国的成功经验,分析了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启示

Abstract: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is an useful means which is an effective method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It is based on the theory that show very more respect for property and human rights .It can protect surely consumer’s rights. There is very common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laws. American’s is the best, but china still hasn’t built this system because of some historical causes. In 2000, china devised the law of 《defective vehicle product recall regulation act》which is the first statute about defective products recall. It signals the beginning of our country’s law of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This paper analyze American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and its effect to our country in according to researching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situation of china, in order to perfect our country’s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Keywords: Defective product ; Recall ; Inspiration ;

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目录

一、前言 (3)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3)

(二)国内外研究的概括 (3)

(三)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3)

二、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 (3)

(一)有关缺陷产品的地方性立法 (4)

(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 (4)

三、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5)

(一)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简介 (5)

(二)美国实施的产品召回制度具有的显著特点 (5)

四、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几点启示 (6)

五、结论 (9)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对人权愈加重视的理念之上的,同时它也是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都有相应的立法,其中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厂商制造的大量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同时大量的缺陷产品不断涌现,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害。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刚刚起步,加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有助于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国内外研究的概括

1、国外研究的概括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首先确立于美国,一九六六年美国制定了《国家交通机动车安全法》,该法案明确规定了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汽车召回信息,将相关情况通报交通管理部门和用户,并对汽车进行免费的修理。随后,多项关于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召回制度,确立了美国比较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英国于一九七八年制定了《产品安全法》,授权主管机关可以命令制造人或供应者就疑有瑕疵的产品提供咨询,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命令停止经营或强制制造人为警告,主管部门本身不得命令其召回;法国于一九八四年规定的《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就有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虽然各国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但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是时世发展的趋势。1

2、我国研究的概括

我国首次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是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为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开了先河。全国性的法律对缺陷产品召回的首次立法是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然而其调整的范围只是缺陷汽车产品,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也刚刚开始,主要是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建立、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三)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文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立法现状,及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1丁威.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解析.上海电大崇文明分校教育科研.200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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