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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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护、分工负责、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全员参与、强化责任落实、科学防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
第六条核电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并保持适应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检测、维修、更新等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八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核电厂应设立消防器材台账,记录消防器材的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等情况,便于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做好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保养工作,保证其清洁、干燥、无阻塞等状态。
第三章消防组织与培训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建立消防工作领导体制,明确消防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消防安全信息。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定期组织针对消防安全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消防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配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建设、维护、整改等情况,便于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核电厂应配合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核电厂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监控设备,及时监测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禁制造、销售、使用假冒、伪造、不合格消防器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