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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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京财预[2010]2662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0〕2662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更好地落实有关要求,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制度的衔接,2009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可执行到2010年底。

2010年底,仍未执行的2009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将由市财政局核减收回,收回的资金集中用于解决市委市政府重点事项支出。

二、每年1月10日前由市财政局将上年度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下达各预算单位继续使用;每年7月1日起市财政局停止各单位使用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

三、每年2月20日前由市财政局统一下发市级部门实有资金账户结余上缴通知,各部门于2月底前完成结余上缴工作。

目前我局正在研究制定《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性资金。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京科发[2012]422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2]4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经2012年第11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申请第四条基金办应当在每年5月中旬发布申请通知和申报要求。

第五条项目类型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预探索项目等。

项目类型的调整应当经基金委审议通过。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主要资助:(一)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有望取得重要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二)针对已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相关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三)围绕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望形成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7.30•【字号】京财文[2003]1402号•【施行日期】200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3]140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现将《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科学事业单位)。

第三条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财务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单位必须按编制配备专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二章部门预算管理第七条社会科学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科研课题在推动北京市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进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课题经费的管理则是保障课题研究顺利进行、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关键环节。

为了规范北京市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北京市课题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级财政拨款:这是课题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由北京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各类科研课题的开展。

2、单位自筹资金:承担课题的单位通过自身的资金积累、业务收入等渠道筹集的资金,用于补充课题经费的不足。

3、社会捐赠:来自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的捐赠资金,用于特定课题的研究。

4、其他合法渠道:如课题成果的转化收益、合作研究中的资金投入等。

二、经费使用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课题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合理合规原则: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财务制度、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3、经济高效原则:在保证课题研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约经费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经费支出范围1、设备费:用于购置课题研究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装置等。

2、材料费:包括实验材料、试剂、药品、办公用品等的购置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支付给外单位进行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的费用。

4、燃料动力费: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5、差旅费:课题组成员因开展研究工作而发生的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6、会议费:组织召开与课题研究相关的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如场地租赁、会议资料等。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出版课题研究成果、购买文献资料、支付专利申请及维护等费用。

9、劳务费: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的劳务费用。

10、专家咨询费:向专家咨询课题相关问题所支付的费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京教财〔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17〕14号各区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市教委、市财政局修订了《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7月17日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北京市中小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52号)、《北京市实施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课程计划(修订)》(京教基二〔2015〕12号)和《关于本市中考中招与初中教学改进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15〕35号)等文件精神,构建开放的教与学模式,为学生提供更加精准、个性化学习服务,设立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以下简称开放科学活动)。

为确保活动规范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科学活动立足北京市丰富的科技教育资源,构建无边界、跨学科的开放学习服务平台,为全市七、八年级学生提供优质、多元、丰富、生动的合作探究式实践活动,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的发展需求。

第三条七、八年级学生每学期应参加5次开放科学活动,按任务单要求完成1次活动计1分,2学年累计应参加20次活动,满分为20分。

学生参加活动累计分数,中考时计入物理、生物(化学)科目原始成绩。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7•【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四章资助与实施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交叉的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基金委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

基金委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基金办应当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建立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京科发〔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8〕6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经2018年第6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8年4月3日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设立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北京杰青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杰青项目是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导向,以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为目标,鼓励北京地区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学者,立足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北京杰青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请通知。

第五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北京杰青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至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资助期限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二)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项目或课题的工作经历,并得到两名相同学科两院院士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的推荐(每名推荐人推荐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项/年度);(四)具有国际合作研究经历或曾在国(境)外连续工作、学习、进修12个月(含)以上。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

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2.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 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2. 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6〕771 号)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6〕771 号)

市科委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时间】:2016-12-30【实施时间】:2017-01-01【文号】:京科发〔2016〕771号【颁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专项下设的课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课题)是指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北京科技发展规划,由市科委支持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课题)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市科委或接受市科委委托负责项目(课题)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项目(课题)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咨询专家。

项目主持单位(以下简称“主持单位”)是项目的总负责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科发〔2022〕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科发〔2022〕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精神,推动本市开展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科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经北京市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2月11日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本市开展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科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试点方案如下:一、试点目标针对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进一步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基础研究类和人才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探索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赋予科研单位和创新团队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及技术路线决策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北京大学关于理科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

北京大学关于理科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

北京大学关于理科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校发[2004]46号凡以北京大学及其下属机构的名义或以北京大学教职人员(含兼职)的身份承担的理科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均应转入北京大学财务部帐户,由学校统一管理。

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

现对理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做如下规定:一、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863课题)、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的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国家重点基础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和科技部、财政部、总装备部财教[2001]207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学校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人员费按批准的预算数列支。

没有明确预算的课题按资助经费的10%列支人员费。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课题组全体人员包括课题高级研究人员、中级研究人员、技术工人、返聘人员、临时人员、博士后、研究生等各类人员。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的财教[2002]64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财教[2002]6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面上项目按资助经费的15%列支人员费;杰出青年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按资助经费的10%列支人员费。

以上各类项目经费学校按资助额的5%提取管理费。

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根据2000年11月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学校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项目组按资助经费的8%列支人员费。

四、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2002年发布的《高校博士点基金管理办法》,学校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项目组按资助经费的5%列支人员费。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京科发〔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京科发〔2015〕33号各相关单位:2014-2015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试行增设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目前,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已完成两年试行,在试行期内达到了预期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完善人才发展机制,继续执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予以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北京地区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三、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1.具有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3.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且申请时未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以上条件、但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依托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四、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6.17•【字号】京科计发[2002]348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京科计发[2002]348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02年6月17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立项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五章验收第六章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课题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7- 01- 05【颁布时间】:2016-12-21【实施时间】:2017-01-01【文号】:京财科文〔2016〕2861号【颁布部门】:市财政局、市科委【法规类别】:文件2016年12月,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本次《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重在积极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科技领域“放管服”系列改革要求,从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科研实际需求出发,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使科研经费既要“好花”,更要“花好”,切实增加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日前,市财政局、市科委从修订背景、改革措施、推进落实三个方面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修订背景随着国家和北京市科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为了切实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等与经费管理相关的最新举措,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落实的需要,市财政局和市科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经费管理办法》。

《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聚焦于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着力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痛点”、“堵点”和“盲点”,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

既要“见物”更要“见人”,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2002年6月17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程序,明确处室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委内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本规定。

项目分为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和市科委上报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上报项目”)。

上报项目分为经市科委上报且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匹配项目”)和经市科委上报但不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纯上报项目”)。

市科委管理的科技经费包括正常性经费、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

正常性经费是指有财政预算户头的科研院所和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是指市科技项目和匹配项目经费;专项经费是指除正常性经费和项目经费以外的专项设定的经费。

一、市科技项目的征集(一)项目的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两种方式。

定向申报是指专业处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草案;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

(二)《领域指南》的制定与发布1.专业处在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接受社会各界建议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各自领域的《领域指南》起草工作。

2.《领域指南》草案经专业处与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协商、修订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核。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4•【字号】京科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1〕20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委计划管理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市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征求北京市财政局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持单位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市科委负责计划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计划管理费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预算和决算,并负责经费拨付。

2、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计划管理费的具体应用部门,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4.22
•【字号】京财绩效〔2019〕717号
•【施行日期】2019.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绩效〔2019〕717号
各市级预算部门、各区财政局、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代持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规范预算支出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6〕6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财政局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2日。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第四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七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项目津贴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管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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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京财科文〔2017〕1842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7〕1842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8月25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项目经费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增长点、推动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发展提供知识、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三条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

市财政局应当将自然科学基金经费列入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经费来源于非财政性资金的,应纳入自然科学基金预算统筹管理。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研究项目、人才项目、环境条件促进项目及联合基金项目等,一般按项目类型实行定额补助方式,对受资助项目进行固定数额经费资助。

第五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建立项目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三)公正公开,追踪问效。

强化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建立既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又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绩效考评机制,推行面向目标和结果的问效机制。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北京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北京市科技发展规划,结合自然科学基金发展需求,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定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管理办法。

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项目经费进行财政绩效管理。

第七条北京市科委的主要职责: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预算编报要求,确定并组织编报自然科学基金经费预算,确定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强度,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结合自然科学基金发展需求,提出自然科学基金经费预算,组织依托单位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规定拨付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经费的自查、审计和绩效管理及评估,规范联合基金经费管理。

第九条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依托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经费管理。

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严格预算执行,规范项目经费支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审计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报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依托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

第三章经费支出范围第十一条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依托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境)、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八)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组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结题验收、项目经费审计等管理费用及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是依托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环境条件促进项目不得列支间接费用。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四条预算编制(一)预算编制原则1.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

2.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与依托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有合作单位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经费预算并经依托单位审核。

3.预算编制需提供主要支出内容与项目活动内容的相关性、必要性说明,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4.依托单位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并提交基金办。

(二)预算编制要求1.设备费: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支出。

对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履行查重评议程序。

依托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对依托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2.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依托单位为完成项目的任务目标、从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依托单位可自行制定出台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

3.劳务费、咨询费:依托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出台咨询费管理办法及劳务费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开支标准。

4.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资助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

间接经费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逐步探索间接费用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的机制。

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完善绩效支出机制,应将间接费用主要用于绩效支出,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

项目负责人要结合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和实绩,公开、公平安排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依托单位从项目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五条预算审批及拨付项目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依托单位,依托单位收到经费后,按照拨付数额将拨款回执返回基金办。

有合作单位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和合同拨付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相关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管理(一)经费核算依托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规定的项目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按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咨询费等,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三)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依托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托单位使用项目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其处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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