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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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荆政发[2015]24号

【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6

【实施日期】2015.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荆政发〔201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抓好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使更多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2015-2020年,力争市城区完成棚户区改造80000户以上,城区基本消灭城中村,年久

失修、安全隐患大、结构简陋、功能不完善、建筑密度大的危旧房和旧住宅区得到全面综合改造。其中,2015年完成棚户区改造10000户;2016年完成棚户区改造29000户,实现货币化安置50%以上;2017年完成棚户区改造26500户,实现货币化安置70%以上。2015-2017年3年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贴6.3亿元。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和补助额度。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轻重缓急编制改造规划,合理制定改造项目年度计划,采取改(扩)建、综合整治、拆除新建等方式,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

(二)加大投入,责任共担。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合理负担住房条件改善成本。

(三)片区改造,节约土地。棚户区改造必须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并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城中村”改造、老旧社区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相结合。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搞“见缝插针”式的零星棚户区改造开发,确需改造的单栋危旧房原则上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加强土地集中整理,增加土地储备量。

(四)统筹兼顾,完善配套。棚户区改造要体现功能与生态环境要求,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组织好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道路、综合管网、水、电、气、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和非经营性教育、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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