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建设具有本省特色与优势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下列简称国际合作平台)分为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下列简称合作研究中心)与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下列简称合作基地)两个类别。
第三条国际合作平台的要紧职责与任务是:( 一 )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与科技进展需要,针对行业或者区域进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跟踪、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动有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进展;( 二 ) 加强与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科技人员的联系,根据自身进展需要,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培养高水平的技术团队;( 三 ) 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汲取与再创新,推进引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全面负责国际合作平台的设立、管理与服务。
各市科技局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下列简称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全省国际合作平台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等问题;负责对国际合作平台进行审批与绩效评估。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或者本部门、单位国际合作平台的建设申请工作;调度国际合作平台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申请与批复第七条申请建设合作研究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主体为我省境内高校、科研单位或者企业;( 二 ) 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开发实力,拥有较好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基础,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与工艺设备,有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人才队伍;( 三 ) 拥有固定的国外合作单位,且国外合作单位在本国或者世界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四 ) 双方有具体的合作任务与充足的合作经费,已取得阶段性合作成果,有进一步合作的前景与打算;( 五 ) 至少承担过一项政府间、国家或者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第八条申请建设合作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批准为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二)承担过3项(含)以上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且运行情况良好;(三)与2个(含)以上国家与地区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绩效评价及申报认定审查论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绩效评价及申报认定审查论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10.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绩效评价及申报认定审查论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拟于近期召开2024年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绩效评价及申报认定审查论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24年10月-11月
二、工作内容
审查论证包括现场调研和会议答辩两个环节。
三、有关要求
(一)请市州科技局、各集群建设单位积极做好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相关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严格执行会议管理和调研活动有关规定。
(二)请各集群建设单位做好答辩和调研准备,主要包括集群产业结构、创新
能力、服务体系、发展环境等方面内容。
(三)审查论证工作分批进行,具体时间将提前一周通知相关单位,请各集群单位提前做好准备,确认专人负责,于10月15日前上报工作负责人联系方式。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文翔、黄源
联系电话:027-87133931、87133761
邮箱地址:wenx@
附件:1.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绩效评价审查名单
2.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认定论证名单
3.工作联络人员回执
湖北省科技厅
2024年10月12日。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国合专项”)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开放创新、支撑发展、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国合专项的目标任务定位于:推进开放环境下的自主创新,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以全球视野推进国家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国际合作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服务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发挥科技合作在对外开放中的先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国合—1—专项管理办法。
科技部负责国合专项的组织实施.第四条按照“解放思想,创新管理"的工作思路,国合专项的组织管理原则是:——以我为主,突出合作;——创新机制,特色鲜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分级问责,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合专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三)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2—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六条国合专项由中央财政通过“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拨款支持,按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经费管理.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七条国合专项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特点,强化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紧扣战略目标和技术需求,在项目形成、合作机制、吸收转化等关键环节,建立有利于“主动发现、加快合作、良好转化”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示意图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示意图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附件2:一、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流程示意图重大科技专项、研究与开发计划(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部分)、 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软科学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部分)二、研究与开发计划合作处部分立项流程:1、国际科技合作:(1)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2)项目立项后,根据比例提出配套方案(6月10日—7月10日);(3)计划处汇总配套方案(7月10日—7月20日)(4)与财政厅会商(7月20日—7月30日)(5)厅党组审定(8月1日——8月15日);(6)项目公示(8月15日——9月1日);(7)会签发文(9月1日——9月20日)。
2、科技兴贸:(1)提出立项建议报告(7月10日前)(2)计划处汇总立项建议(7月10日—7月20日)(3)与财政厅会商(7月20日—7月30日)(4)厅党组审定(8月1日——8月15日);三、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立项流程:1、提出项目指南(4月1日——4月15日)2、厅党组审定指南(4月15日——4月30日)3、发布指南(5月1日——5月15日)4、组织项目申报(5月15日——6月10日)5、组织可行性论证(6月10日——7月10日)6、汇总论证意见和推荐项目清单(7月10日——7月20日)7、与财政会商(7月20日——7月31日)8、厅党组审定(8月1日——8月15日)9、项目公示(8月15日——9月1日)10、会签发文(9月1日——9月20日)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配套部分)1、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2、项目立项后,根据比例提出配套方案(6月10日—7月10日);3、计划处汇总配套方案(7月10日—7月20日)4、与财政厅会商(7月20日—7月30日)5、厅党组审定(8月1日——8月15日);6、项目公示(8月15日——9月1日);7、会签发文(9月1日——9月20日)。
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诚信承诺书、申报书(格式)
附件12022年度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一、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创新合作1.国际超导重力仪观测网络数据地球动力学研究(西欧地区);2.高效率大面积钙钛矿/硅叠层太阳能电池关键技术研究(西欧地区);3.碳基资源催化转化的构-效关系研究(西欧地区);4.钛合金管高频感应焊接关键技术及产业化(北美地区);5.磁约束聚变等离子体散裂弹丸破裂缓解研究(北美地区);6.新型环保智能玻璃窗涂层材料设计及应用研究(西欧地区);7.固体氧化物电池的动态建模和健康管理系统研发(中东欧地区);8.人工智能在新能源汽车流体机械应用研究(西欧地区);9.新型小分子镇痛药研发(北美地区);10.抗肿瘤原料药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北美地区);11.激光增材制造在种植修复中应用研究(西欧地区);12.宏基因组测序检测病原微生物的核心技术开发及应用(北美地区);13.靶向抑制剂外泌体对老年骨性关节炎的预防及治疗研究(北美地区);14.大型水利工程干扰下的河流生态修复与调度研究(北美地区);15.融合多源卫星数据的地表要素精细化遥感监测研究(西欧地区);16.奶牛甲烷排放量的自动化测定技术研究(北美地区);17.超声诱导果蔬汁加工技术研发(南欧地区);二、与“一带一路”及RCEP国家创新合作18.超快光纤激光器中超短脉冲成形及相互作用研究(欧亚地区);19.高效变频压缩机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南美地区);20.城市静态交通智能网联管理技术研发(中东地区);21.植物蛋白质组装体模拟肉类肌原纤维结构力学特性研究(中东地区);22.三维封装缺陷无损检测方法研究(中东地区);23.铁路配砟整形装备关键技术研发(南亚地区);24.中外传统草药有效性与安全性研究(南亚地区);25.柑橘种质资源培育与栽培技术研究(南亚地区);26.增材制造碳化硅精密空间反射镜表面平整化研究(东亚地区);27.基于RNA剪接口腔癌免疫治疗新技术研究(东亚地区);28.辣椒果实品质性状机制解析研究(东亚地区);29.基于AI技术的5G基站智慧节能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东南亚地区);30.粮油产品主要危害因子智能检测研究(东南亚地区);31.湖北优势产业标准化研究(大洋洲地区);32.猪基因组育种算法优化及工具研发(大洋洲地区);三、与香港地区创新合作:33.大功率电动汽车用宽禁带半导体电机集成驱动装置研发;34.高性能聚集诱导发光材料的研制及应用;35.特色中药预知子抗肝癌脂代谢重编程研究;36.道路材料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研究;四、与非洲地区创新合作:37.中医传统治疗技术研究及推广(北非地区);38.基因检测技术与临床转化研究(西非地区);39.复合陶瓷生产新工艺和成套装备的研发(南非地区);40.特色桃资源果实风味性状评价及重要基因发掘(北非地区);41.土地利用格局与生态系统功能研究(南非地区);42.地热能开发利用技术创新(东非地区);43.磷石膏浮选深度提纯技术研究(东非地区);44.高含油率芝麻新品的育种与推广(西非地区);2021年中非创新合作大会项目(定向):根据2021年中非创新合作大会开幕式上授牌及现场签约单位及团队,定向组织符合技术创新的项目进行申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外〔2019〕10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外〔2019〕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规范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工作,我们对《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冀科外〔2013〕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docx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5月28日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冀发〔2018〕18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规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各类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载体。
国际合作领域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申报指南【模板】
国际合作领域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申报指南2020年湖北省国际合作领域重点研发计划主要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重点推进我省与国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构建开放导向的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对接国际创新资源,开展项目研究合作,加快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全力推进科技资源优势向产业发展优势转化。
实施一批重点示范性对外合作项目,突出项目成果产出、转化和应用推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支持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申报要求1.符合《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第二批)的通知》中的申报要求。
2.本领域计划项目为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单项资助额度原则上为30万元,上限为60万元,主要侧重支持引导应用推广类项目。
3.申报单位与外方合作机构应事先确定各自对合作项目的投入、分工及成果分享方式等合作计划并签署合作协议、合同等,取得的境内外投资许可及境内外注册文件及资质等,同时提交专业机构中文翻译件。
申报单位应具有两年以上国际合作经验。
二、具体方向(一)按国别地区优势与相关国家地区联合研究及成果转化与欧美等国联合研究及技术引进:1.3D成像传感器芯片研发;2.智慧园区能源优化研究利用;3.钠离子电池研究;4.光伏并网逆变器装备研发;5.轨道工程车开发与应用;6.车用非球面透镜制造技术研发;7.工业减速机开发与应用;8.新冠病毒疫苗的开发;9.基础病合并新冠肺炎治疗技术研究;10.新冠病毒感染干预策略的临床与基础研究;与以、日、澳、台等国家地区联合研究及技术引进:11.基于北斗主动智能安全驾驶设备研发及产业化;12.基于大数据商务智能处理分析系统开发应用;13.新型冠状病毒实时检测技术研发;14.干眼症创新药研发;(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创新合作欧洲地区:15.激光脉冲选择器研发;16.激光再生放大器研发;17.高品质钢冶炼用镁质耐火材料研发;18.重型特种车辆专用底盘技术研发;19.智能5G网络切片技术研究及应用;东南亚地区:20.基于北斗系统服务精细农业的研究与应用;21.水稻种质研究与应用;非洲地区:22.磷矿制备复合肥料技术研究;23.甘薯新品种选育与技术示范;24.芝麻品种选育及示范;25.植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26.废水综合处理技术研究;(三)境内外研发基地及科技园区建设27.省内高效增值肥料中外创新中心建设;28.南亚地区5G智能网络软件技术境外研发基地建设;29.非洲地区水稻品种选育与示范推广境外基地建设;其他要求:境内中外研发基地须有中外双方投资在鄂建设,境外基地须依托中方在境外投资注册实体建设。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的管理,规范国合基地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以评促建、引导国合基地更好发展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分类评估的办法,突出对国合基地的定位与运行管理、研发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能力和技术成果产业化能力的评估。
第三条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合作司)负责国合基地评估总体工作,国合基地中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评估工作由合作司会同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共同负责。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合作司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实施评估工作的过程管理。
交流中心根据科技部关于基地评估工作部署,提出次年国合基地评估工作总体方案并上报合作司。
第五条评估机构包括交流中心、国合基地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三类。
具体评估工作由合作司委托其中一家实施。
第六条合作司于每年年底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国合基地清单。
其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清单由合作司和火炬中心共同提出。
第七条评估机构在国合基地评估名单下达1个月内,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合作司。
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各国合基地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八条评估机构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
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公道正派、熟悉国合基地工作的科学家、产业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应当聘请部分技术转移专家。
第九条参评国合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国合基地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国合基地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3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正式提交。
第三章现场评估第十条评估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书》,参评单位于规定日期内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评估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31日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进一步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把握发展要求,构建全域发展新优势(一)突出高质量发展目标。
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向,把握“高”和“新”的定位,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到2025年,全省国家高新区达到14家、省级高新区超过30家,高新区生产总值超过2.3万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超过80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万家,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园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7%左右,每万名从业人员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引领带动能力显著增强。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二)强化自创区创新引领。
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大胆开展政策先行先试,实现自创区与自贸区改革举措的深度叠加、改革创新功能的有机融合,加快探索具有湖北特色的创新驱动发展路径,加快建设武汉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撑武汉创建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1)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进一步规范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经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按程序认定的,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依托省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的国际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国际科技合作内容和形式,按照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四种不同类型进行认定,并由科技厅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条科技厅是国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责国合基地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国合基地管理制度和支持发展政策措施, 指导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规范运行,组织国合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考核评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国合基地推荐单位是指各市(州)及扩权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国合基地申报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国合基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工作,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支持,做好国合基地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国合基地的单位为依法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发展方向与我省重点产业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二)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已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具有明确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并取得显著国际科技合作成效。
(三)依托单位重视对外科技交流,在政策落实、国际科技合作投入等方面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实施《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进一步规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在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国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新型企业和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不同类型。
第三条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使国合基地成为国家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等工作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并对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页脚内容14发展产生引领和示范效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科技部对全国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管理。
第五条国际创新园认定条件和程序(一)国际创新园是根据国家创新体系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目标,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大型科技产业基地或园区,由科技部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国际创新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是领域或地区研发力量集聚的重要平台,机构发展方向与《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相一致,具有技术研发、智力引进、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2、具有完整、可行的发展规划,以及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3、建立有完善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体系;4、与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对国家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页脚内容145、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基地认定标准
基地认定标准一、科研能力1.基地应具备优秀的科研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高级科研人员和先进的科研设备。
2.基地应主持或参与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
3.基地应具有持续的科研创新能力,能够开展前沿的科研工作,推动学科发展。
二、人才培养1.基地应具有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能够为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发展空间。
2.基地应培养出一定数量的高质量研究生和其他科研人才,并为社会提供优秀的科技人才。
3.基地应积极推动产学研合作,与产业界和其他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人才培养合作关系。
三、社会服务1.基地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2.基地应具备优秀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能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和经济效益。
3.基地应积极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
四、基地管理1.基地应具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运行机制,能够保障基地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
2.基地应具有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能够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基地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能够维护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五、成果转化1.基地应具备优秀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能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和经济效益。
2.基地应积极与产业界和其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3.基地应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六、创新创业1.基地应积极推动创新创业活动,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创新研究和创业实践。
2.基地应建立创新创业平台,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创业机会。
3.基地应积极支持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国内创新创业大赛和其他相关活动。
七、国际交流与合作1.基地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先进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2.基地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国际科研人员和留学生,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7—09-11]财教[2007]4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外交工作两个大局,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第五条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数据库。
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单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在不违反国家对外合作政策与对外合作协议及承诺,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非保密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三)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鄂科技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2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5日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湖北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更加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依托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建设的国际创新合作平台。
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应当具有在科技领域的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能够在开展国际联合科学研究、国际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国际科技人文交流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专业或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条省国合基地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本原则,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择优认定、连续支持;动态评估、有序退出”的总体思路,不断提升省国合基地的国际开放创新合作能力。
第四条省科技厅加强“布点组网”顶层谋划,以定向征集和专家论证相结合的方式,分批遴选、布局建设一批重点省级国合基地。
省科技厅可以根据示范和导向等工作需要,对重点省级国合基地予以“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离岸中心”“湖北省国际技术转移离岸中心”或其他专项命名,并在扶持力度上予以倾斜。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鄂科技通〔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科技厅2020年12月22日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现就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市场主导、需求拉动、问题导向、开放协同”,优化技术转移要素配置,打通技术转移服务链条,加快建设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到2023年,湖北省级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初具规模,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为枢纽,省、市、县上下(三级)联动,区域性、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网络形成,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显著提升。
到2025年,技术交易市场功能更加齐全,各类创新主体协同互动更加高效,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科技成果的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更加顺畅,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枢纽节点。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全省技术转移服务架构。
1.加快省级技术交易市场建设。
推进湖北技术交易大市场建设和运营,整合各类科技创新资源,联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集聚科技中介、法律、会计、资产、融资等与成果转化相关环节的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鄂科技发重〔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研究提出了《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2020年10月13日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
新型研发机构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打通产学研金全链条通道,对促进创新资源科学高效优化配置,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我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聚焦创新发展战略需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我省重大创新发展战略需求,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推进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布局建设,将“楚才在鄂”的优势转化为“楚才兴鄂”的现实生产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技术瓶颈制约,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探索新型研发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运行方式,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全链融合发展,构建多元开放合作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加快建设具有全国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创新平台体系,为湖北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实体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湖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鄂科技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统一、高效、透明、规范的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促进科技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深化“放管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利用省级科技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专项、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等)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与评估。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重点岗位监督和关键环节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决策、执行、评估、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科技监督与评估管理体系。
第二章监督主体与职责第四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实施监督。
第五条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以下简称监督处)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制度规范和要求,统筹协调组织监督和评估工作;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以下简称资管处)牵头负责省级科技计划的宏观协调管理与资金统筹;各业务主管处室作为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内部监督评估。
第六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评估、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申请承担者情况。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鄂科技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就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进行了研究,分别制定了《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管理办法》《湖北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2019年12月30日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引导和推动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完善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以应用开发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为重点,着力打通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化之间的通道,着力破除制约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加快建设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产学研金政相结合、公共性与盈利性兼顾的新型研发机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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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规范和加强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湖北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经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促进湖北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开放创新中具有引导示范作用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创新服务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园区)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省国合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合作重点、鼓励科技创新、择优认定扶持、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国合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省国合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验收、绩效评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制定省国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制度和发展政策,指导省
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三)建立全省国合基地统筹与协调机制,加强省国合基地建设与科技计划相结合。
第五条地方市(州)科技主管部门、省直相关厅局等科技管理部门作为省国合基地的管理协调单位,协助省科技厅实施国合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推进省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申报省国合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在湖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创新服务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园区)等机构,具有较为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长效合作机制和资金来源,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在政府间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定的框架下开展合作,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对地区、领域或行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
(三)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的省国合基地应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条件、实力和经验,与境外科研院所、知名大学、高新技术企业已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科研人员长期或短期交流互访累积已达到10人次以上,已经开展了实质性的联合研发工作并取得了有影响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果。
在所申报领域近三年发表SCI或EI论文20篇(含)以上,其中中外联合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并在该领域知名国际学术会议作大会主题报告。
(四)依托企业建立的省国合基地年度销售额应在1亿元以
上,近三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在5%以上,用于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科研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涉及科技兴贸的企业近两年年均出口额达100万美元;
企业设立了从事国际科技合作的机构(岗位)或与境外研究机构和高科技企业建立了研发中心,邀请外国专家来企业开展合作研发工作,开发出多项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或新产品,并获得了发明专利或行业标准;或在境外建立了科技研发机构,利用当地资源开展所在领域的深度合作以及技术推广示范。
(五)依托创新服务机构建立的省国合基地应在湖北省境内依法注册3年以上,具有从事国际科技合作及技术转移服务专职人员,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交流平台搭建、相关资讯、境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境外研发机构落地等科技服务,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资金、管理、信息、产品方面境外寻访、引入、推荐、测评、培训、走出去等创新服务产品;具有5家(含)以上的海外国家级、区域级或专业行业领域的稳定国际科技合作渠道。
(六)依托产业技术研究院(园区)建立的省国合基地应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与5个(含)以上海外政府、产业集群、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合作或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创新型(试点)企业达15家以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达5个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2个以上,拥有发明专利15件以上。
第七条省国合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省科技厅按照行业、领域布局,结合工作实际不定期发布国际合作基地建设指南,适时组织申报和认定;
(二)申报单位按照认定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上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实地考察;
(四)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对拟认定的省国合基地提出立项建议,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予以公示;没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授予省国合基地称号并授牌,同时在网上予以公告。
(五)省国合基地统一命名为“湖北省XXX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依托单位)(XXX表示某方向某领域)。
英文名称为“Hubei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Base of XXX”。
第八条申报省国合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
(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施方案;
(三)国际科技合作协议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九条省国合基地每年应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
省科技厅每三年对国合基地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科技合作项目执行情况、基地建设、合作成效、科技服务、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研发成果等,评估方式为基地自我评估、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估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已认定的省国合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
格,同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在申请认定或考核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和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
(三)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被取消省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省国合基地。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通过多种方式支持省国合基地开展合作信息交流、合作渠道开拓、合作研发、国际技术转移、高端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国际技术培训以及产品出口促进等工作,择优推荐省国合基地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推荐省国合基地申请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优先选择省国合基地承担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十二条对项目执行成效显著、发展迅速、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省国合基地,经考评后择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省国合基地依托机构如发生并购、重组、经营业务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解释权属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