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
并购基金中的同业竞争问题
一.问题背景
二.认定要素
三.解决方案
目录 CONTENTS
[1]
问题背景
问题背景
1 上市公司+PE共同设立并购基金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上交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2 基金一般架构
●平层基金:上市公司联合PE机构及其他资金方共同出资,不存在优先劣后之分。
●结构化基金:一般将基金投资人根据权利义务的不同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劣后级。
如上
市公司出资作为劣后级,专业投资机构出资作中间级,并由投资机构负责募集优先级资金。
增信措施:大股东为最大程度的扩大杠杆效应,通常会对优先级资金提供保本及收益承诺,从而参与到并购基金投资中。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03.07•【文号】中证协发[2012]047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机关工作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047号)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指导,协会组织专家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0)》的基础上,编制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征求意见稿)》。
经先后征求有关监管部门、全体会员单位意见,并结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现予发布。
请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按照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中国证券业协会2012年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必修内容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一、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自律规则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要求二、执业行为规范第二部分选修内容一、新产品二、新业务三、理论与技术前沿四、其他使用说明《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以下简称《大纲(2012)》)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求,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0年)》的基础上修订、编制的。
《大纲(2012)》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
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等部分。
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
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二月说明一、为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系统学习、掌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特编印此书。
二、本书仅收录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备忘录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另编成册。
各上市公司应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本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编辑,我们将根据相关规则的制定、修订情况对本书及时进行更新,更新后的《规则汇编》电子版可从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下载。
四、为便于了解备忘录的最新修订内容,本书电子版将对最新发布的备忘录在目录以及正文的具体修订之处以蓝字标示。
同时,本书后附所汇编规则的发布时间一览备考。
五、本汇编所收录的任何规则、细则、指引、备忘录等材料,旨在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他有关人员查询、参考,本所不对其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作出任何保证。
如需正式引用和使用相关规定,请查询本所正式发布的最新官方文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二○一五年二月目录第一部分特别规定、办法、细则、指引及通知1、信息披露 (2)1.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2)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14)1.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18)2、公司治理 (22)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22)2.2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25)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30)2.4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36)3、保荐工作 (39)3.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39)3.2 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 (60)4、退市 (64)4.1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64)4.2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69)5、并购重组 (86)5.1 关于做好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直通披露工作的通知 (86)5.2 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88)5.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92)5.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97)6、再融资 (104)6.1 关于对公司债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104)6.2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110)6.3 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117)7、其他 (127)7.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证券上市协议 (127)7.2 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131)7.3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 (133)7.4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136)7.5 关于填报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及相关参数的通知 (140)第二部分备忘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14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 (14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5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16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矿业权投资 (31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关联交易 (31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32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 (32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3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 (33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 (34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35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 (35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36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36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42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 (43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 (43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43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相关事项 (44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45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 (45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45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 (46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 (46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46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47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3号: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60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员工持股计划 (609)债券业务备忘录第1号——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申请复核 (613)附:中小企业板相关规则发布时间一览 (619)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16、19、21、28号已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等文件所指向的相关“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修订)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修订)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新股申购内控制度
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新股申购内控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股申购业务流程,加强新股申购内部控制,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股申购是指远光软件(下称“公司”)以自有资金,在指定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网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的业务。
第三条 新股申购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仅限于在一级市场上进行A股的新股申购,不得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股票买卖,并严格控制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本内控制度所指新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A股。
第二章 权限与分工第五条 公司进行新股申购,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六条 新股申购资金额度控制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金额权限以内。
第七条 证券及法律部是公司新股申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部成立新股申购小组。
其中财务部主要负责新股申购资金的划拨与核对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保密和隔离第八条 新股申购小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新股申购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股票买卖岗位分离;第十条 资金密码和股票交易密码分人保管,并定期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负责新股申购的相关人员离职的,应在第一时间修改资金密码和股票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新股申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第四章 内部审核及操作流程第十三条 账户管理1、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新股申购,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新股申购。
2、选择券商的条件:原则上应是经证券业协会审批的创新类券商。
上市公司如何设计并购基金及具体操作模式
一、设立形式先说设立形式,因为可以顺带把GP、LP的概念解决了目前并购基金有公司制的,也有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合伙制的形式居多。
有限责任公司制除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双重缴税。
有限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成本大大降低。
另外合伙制是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分离,不像有限公司那样谁出钱多就听谁的。
还有收益分配的灵活性等等优点,目前上市公司设立的并购基金主要以合伙制为主。
举两个例子:1、公司制《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设立粤科顺络基金(公司型)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2、公司制《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告》二、概念说明接着上面的合伙制来说,合伙企业有两类关键人物就是GP和LP。
GP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简称为GP。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内部管理,收取管理费并获得对应的投资收益。
简单地来说就是在家主事儿的。
LP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不参与内部事务管理,通过出资获得相应投资收益。
简单地来说就是光出钱不怎么干活的。
但是GP也分强GP和弱GP之分,也就是说GP在基金的管理中也不一定是说了算的,可能募集完资金后,后续的工作就全部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来决定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前提下,拥有对所管理基金的各项投资事务的最高决策权。
负责决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原则、投资目标、资产分配及投资组合的总体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建立。
如果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大部分由LP派代表担任,那么GP相对来说就会比较弱势。
三、成立类型成立并购基金的目的不同,出资的形式也不尽相同,目前并购基金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1、第一种:多家上市公司联合出资作为LP参与并购基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制订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并配套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房地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石油和天燃气开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碳开采和洗选》。
上述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全文及相关披露指引可至本所网站(http://)“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第一条为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本公司的行业类型,并对应本备忘录所附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主动披露本备忘录规定行业以外的,所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性信息。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年月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九月目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5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 (16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 (17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 (18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 (18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19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 (21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22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 (22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22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231)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233)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 (238)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 (243)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 (246)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 (252)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 (255)第7号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格式 (258)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 (261)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 (264)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 (267)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269)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 (271)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告格式 (275)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 (276)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 (294)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 (298)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 (302)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 (305)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 (308)第20号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公告格式 (312)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 (314)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 (320)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 (322)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 (324)第25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 (328)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 (331)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 (332)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 (334)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 (336)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 (337)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 (339)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 (341)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 (345)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 (348)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 (351)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 (353)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实施公告格式 (355)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 (357)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公告暨摘牌公告格式 (359)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 (361)附:备忘录发布时间一览.........................................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ⅩⅩ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为加强ⅩⅩ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以下简称“《备忘录第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ⅩⅩ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第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二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原则。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起草说明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起草说明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管转型的需求,规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或“PE”)合作投资的信息披露,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2014年以来,“PE+上市公司”的投资模式逐渐成为资本市场上的热点并受到广泛关注,主要表现为私募基金认购上市公司股份、与上市公司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形成其他相关协议安排。
作为一种市场创新手段,这一投资模式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本流动,提高市场活跃程度,推动各市场主体有效整合市场资源,同时,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有效结合,也有利于降低并购风险,提高产业整合成功率,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
另一方面,在前述投资模式下,私募基金可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管理者之间建立多重、复杂且隐蔽的利益关系。
实践中,上市公司被私募基金入股或与之开展合作的过程中,相关信息披露的形式、标准与内容不尽统一,利益链条披露不充分,市场预期不明确。
个别利益相关方利用信息上的不对称,内外联结、利用虚假项目炒作概念、通过市场操作实现短期套现,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针对“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存在的问题,监管机构予以了持续关注。
中国证监会此前已在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将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在合法合规基础上由市场自主决定,并有针对性地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同时,上交所也加大了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结合监管实践中相关个案的处理,对“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的信息披露监管进行了探索和研究,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
基于前述背景,上交所着重围绕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的具体模式、利益链条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为主旨,制定了本《业务指引》。
二、制定《业务指引》的基本原则在《业务指引》制订过程中,就相关信息披露监管,主要遵循了适度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中小企业的作用日益重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融资平台,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运作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本文将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业务运作等方面,对该指引进行详细解读。
一、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保障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健康运行的基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明确规定了公司治理的要求和要点,旨在促使公司建立健全的治理架构。
首先,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成员之间应保持充分的信息沟通和协作。
监事会应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其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这包括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法律合规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应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防范风险,保护股东利益。
另外,公司应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确保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公司应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回应市场关注的问题。
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其次,公司应公开披露重大事件。
一旦发生关键的经营变化、重大投资决策或法律诉讼等事项,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
另外,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公司高管和内幕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业务运作业务运作是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业务运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文读懂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
一文读懂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一:正文:一:背景介绍1.1 上市公司的定义及背景1.2 专业机构的定义及背景二: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的合作模式2.1 股权投资2.1.1 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方式2.1.2 专业机构的股权投资方式2.2 项目合作2.2.1 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的项目合作方式2.2.2 合作的利与弊三: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目的和意义3.1 扩大市场份额3.2 分散风险3.3 资金共享四: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案例分析4.1 案例一:XXX公司与YYY机构的共同投资案例4.2 案例二:AAA公司与BBB机构的共同投资案例五: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挑战与解决办法5.1 挑战一:合作风险5.1.1 风险的可能性5.1.2 风险的应对措施5.2 挑战二:信息不对称5.2.1 信息不对称的影响5.2.2 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方法六: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监管与法律问题6.1 监管机构及其职责6.2 相关法律问题及解释结束语:1、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案例分析数据表格。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股权投资——指通过购买股票等方式,获取公司财务利益和股份占比的行为;信息不对称——指在合作过程中,一方掌握的信息与另一方存在差异。
二:正文:一:引言1.1 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背景1.2 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内容概述二: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的合作模式2.1 资本合作2.1.1 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本2.1.2 专业机构的资本运作方式2.2 业务合作2.2.1 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的合作方式2.2.2 合作的优势与风险三: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目标和意义3.1 资金优势3.2 专业知识与经验的整合3.3 共同推进项目发展四: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成功案例4.1 案例一:上市公司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作案例4.2 案例二:上市公司与投资银行的合作案例五: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挑战及应对策略5.1 合作方面的挑战5.1.1 共同决策的难度5.1.2 利益分配的问题5.2 项目方面的挑战5.2.1 项目管理及监督5.2.2 业务整合的难题六: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监管与法律风险6.1 监管合规问题6.2 法律风险与合同约束结束语:1、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成功案例详细数据表格。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最新《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 “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由中国⼈才⽹⼩编精⼼为⼤家搜集整理。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式进⾏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发⽣重⼤变化的资产交易⾏为(以下简称重⼤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证券⽂件披露的募集资⾦⽤途,使⽤募集资⾦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为,不适⽤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利⽤重⼤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资产重组,有关各⽅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在重⼤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员,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的报告、公告⽂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对所知悉的重⼤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任何单位和个⼈利⽤重⼤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2程井彪--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讲稿(交易所版本)
可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但仍需遵循相关规则
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
信息披露的公开性。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开原则的具体要 求和反映。充分、及时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 防止证券市场的欺诈、不公平现象,有利于约束证券发 行人的行为,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
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及时公告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7.5条:临时报告实行实时披露。
17.1条: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及时性——如何把握?
1. 首次披露的及时:最先触及以下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7.3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知悉或理应知悉时。
未达到前述3个时点
是否有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及其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 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并 进而做出有效投资决策的制度。
上市公司相关 信息
股东等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与 上市公司相关 的信息
上市公司董监 高相关信息
公司认为需保密的事项?
已发生、但领导不同意说的事项?——必须披露
媒体报道?
—— 澄清说明
后续进展披露的及时:
是否需披露,可否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7.7条
后续审议程序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被解除、终 止
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 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年3月修订)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年3月26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如预计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全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二、上市公司应在4月15日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在次年1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业绩预告。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的,应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三、上市公司应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业绩的盈亏金额范围和变动范围:(一)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情形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金额范围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50%。
(二)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
上市公司在进行第三季度业绩预告时,除按要求披露年初至第三季度末的业绩预计外,还应同时披露7月1日-9月30日期间的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
四、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上市公司应在业绩预告中做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如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差异时,应参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一)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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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2017年10月20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总则
(一)本备忘录所指的专业投资机构包括:私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二)本备忘录所指的合作投资事项包括:
1、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以及上市公司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等;
2、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3、其他本所认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相关安排的,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视同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参照本备忘录执行。
(五)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上市公司从事作为日常经营业务的专业投资活动时,不适用本备忘录。
(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及时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进展情况。
(七)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事项筹划和实施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防范利益输送与利益冲突的机制,健全信息隔离机制,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对外披露,并应当以其承担或潜在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上述“最大损失金额”,是指上市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或股份权益或其他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中的孰高者。
(二)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应当及时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合作投资相关协议或具体说明材料;
3、董事会决议;
4、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上市公司拟参与投资或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的,除了按照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领域等。
如合作方为合伙企业,应披露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信息。
如合作方为私募基金等需要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机构,应披露是否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情况简介,包括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投资规模及持股比例、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以及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包括专业投资机构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
排、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如有,应当披露股份数量、持股比例、持股目的、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增持或减持计划);
4、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包括基金名称、基金规模、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出资进度、存续期限、退出机制、会计核算方式、投资方向等。
如已形成投资计划,应一并披露;
5、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包括管理和决策机制、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机制,上市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是否有一票否决权等;
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是否在投资基金中任职,如有,应当说明认购份额、认购比例、任职情况、主要权利义务安排等;
7、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包括投资领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协调关系、投资失败或亏损的风险、内部管理风险、对外担保风险(如有)等;
8、合作投资事项是否可能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如是,应当说明是否已做出相应安排(如投资基金在收购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资产之后,上市公司具有优先购买权等)。
(四)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参与投资或设立投资基金后的十二个
月内(涉及分期投资的,为分期投资期间及全部投资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含节余募集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五)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含节余募集资金);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六)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或者是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本备忘录第二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七)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除应当依据本备忘录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披露专业投资机构基金情况、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合作协议的基本情况,包括签订时间、合作目的、合作模式、合作期限、合作事项的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等;
2、专业投资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或财务顾问、市值管理服务的具体领域、一揽子计划安排、费用或报酬以
及其他特别约定事项等;
上市公司应完整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的各项协议,承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八)专业投资机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在公告时应同时说明与该机构是否存在本备忘录所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九)专业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等业务的,无论参与金额、比例大小,上市公司均应在方案中说明与该机构是否存在本备忘录所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十)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等情形。
三、后续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1、拟参与投资或设立的投资基金募集完毕或募集失败;
2、投资基金完成备案登记(如涉及);
3、投资基金进行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资产收购事项;
4、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投资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
件,可能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后,上市公司购买该投资基金所持有的标的资产,或购买该专业投资机构推荐的标的资产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专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的全部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在标的资产中的持股情况,包括持股数量和比例、受让标的资产股份的价格和时间、锁定期安排等;
2、专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的所有产品在最近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时间和锁定期安排等;
3、上市公司、专业投资机构与标的资产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1、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主要措施或计划安排;
2、根据合作协议筹划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合作协议发生重大变更或提前终止。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合作投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附则
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