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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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一中法发[2019]437号)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和市高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重整案件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破产重整程序市场化、法治化推进,助力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北京破产法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并经我院2019年第十一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0日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审查第一节重整申请第二节重整识别审查第三节登记立案第三章预重整第四章重整期间第一节裁定重整第二节重整期间的经营与治理第五章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一节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表决第二节重整计划的批准第六章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审理破产重整案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破产重整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破产重整审判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破产法庭应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制度,积极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困境企业。

第三条审理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公平、高效的原则,并应当尊重商业规律和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切实发挥能动司法理念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北京破产法庭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位于本市的企业法人破产重整案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位于本市的,由北京破产法庭管辖。

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本市为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的,由北京破产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破产重整工作工作计划范文

破产重整工作工作计划范文

破产重整工作工作计划范文第一章引言1.1 项目背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经济波动的影响,许多公司可能会陷入财务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重整可以帮助公司重新组织其财务结构,以实现可持续的业务模式。

本工作计划旨在提供一种详细的方法,以指导破产重整工作的进行。

1.2 目标本工作计划的目标是实施破产重整工作,帮助公司重新组织其财务结构,实现可持续的业务模式。

具体而言,我们的目标是:- 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问题;- 制定适当的破产重整计划;- 实施破产重整计划;- 监督和评估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及时采取调整措施。

1.3 范围本工作计划将涵盖破产重整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财务分析、计划制定、执行、监督和评估。

我们将与公司的关键利益相关者合作,包括管理层、债权人和法院。

第二章财务分析2.1 数据收集为了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需要收集并分析以下数据:- 公司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公司的欠债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地位和前景。

2.2 资产负债分析通过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详细分析,我们可以确定其重要性和价值,以帮助我们制定重整计划。

我们将重点分析以下方面:- 公司的资产构成和价值;- 公司的负债构成和金额;- 公司的不良资产和坏账。

2.3 现金流分析现金流是一个公司经营是否健康的关键指标。

我们将对公司的现金流进行分析,以确定其能否满足债务偿还和业务运营的需要。

我们将重点分析以下方面:- 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 公司的现金流量是否持续稳定;- 公司的现金流短期和长期展望。

2.4 盈利能力分析盈利能力是衡量一个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我们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是否能够实现盈利和偿还债务。

我们将重点分析以下方面:- 公司的销售额和利润率;- 公司的成本结构和支出;- 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

第三章计划制定3.1 目标设定基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我们将设定破产重整的目标,并与公司的关键利益相关者共同达成一致。

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报告

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报告

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报告
人民法院:
贵院在审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过程中,
于年月日作出
()民破字
第号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现将该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汇报如下:
一、重整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1. 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
2. 重整计划各部分内容的具体执行情况
三、债务人的经营状况
四、监督期满后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建议
特此报告。

管理人(盖章):
年月日
附:
1. 重整计划;
2. 债务人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 债务人财务状况报告;
4. 管理人监督计划及监督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深中法发〔2019〕3 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中法发〔2019〕3 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2019年3月14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3 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2009年6月18日起公布施行)已经失效。

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破产法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审查第三章预重整第四章裁定重整和重整期间第一节裁定重整第二节重整期间第五章重整投资人第六章重整计划第一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二节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破产重整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审理破产重整案件,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具有挽救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兼顾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利益,注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第四条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本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市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但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

炎黄药业破产重整计划书(3篇)

炎黄药业破产重整计划书(3篇)

第1篇一、前言炎黄药业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是我国一家具有影响力的医药企业。

多年来,炎黄药业秉持“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的经营理念,为我国医药行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管理不善等因素,炎黄药业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面临破产的风险。

为挽救企业,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本破产重整计划。

二、重整背景1. 市场竞争加剧:近年来,国内外医药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新产品层出不穷,导致市场竞争压力增大。

2. 管理不善:炎黄药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决策失误和管理漏洞,导致企业效益下滑。

3. 财务困境: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和管理不善,炎黄药业负债累累,资金链断裂,面临破产风险。

三、重整目标1. 拯救企业:通过破产重整,使炎黄药业恢复生机,实现可持续发展。

2. 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股东和职工在重整过程中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3. 提升企业竞争力:通过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使炎黄药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四、重整方案1. 管理层调整:成立临时管理团队,对炎黄药业进行全面整顿,优化管理架构,提高管理水平。

2. 资产重组:对炎黄药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剥离不良资产,保留优质资产,优化资产结构。

3. 负债重组:与债权人协商,调整债务偿还期限、利率等条件,降低企业负债。

4. 融资方案: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等方式,为企业筹集资金,保障企业运营。

5. 产品结构调整: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开发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

6. 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7. 市场拓展:拓宽销售渠道,提高品牌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重整实施步骤1. 成立临时管理团队:对炎黄药业进行全面整顿,制定重整方案。

2. 与债权人协商:调整债务偿还期限、利率等条件,降低企业负债。

3. 资产重组:剥离不良资产,保留优质资产,优化资产结构。

破产重整法律规定(3篇)

破产重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重整是指对债务人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组,以实现债务人恢复经营能力、避免破产清算的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法律规定是我国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破产重整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破产重整的定义和适用范围1. 定义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进行重组,以实现债务人恢复经营能力、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行为。

2. 适用范围破产重整适用于以下情况:(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债务人有挽救的可能性,通过重整可以恢复经营能力;(3)债务人有重整意愿,愿意接受债权人提出的重整计划。

三、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1. 破产申请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破产重整申请书;(2)债务人基本情况;(3)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4)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5)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说明;(6)债务人的重整计划草案;(7)其他有关材料。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重整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裁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3. 管理人指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4. 重整计划制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债务的调整方案;(3)债务人的财产分配方案;(4)债务人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5)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5. 重整计划表决债权人会议应当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表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会议应当由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2)债权人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参加;(3)债权人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目录定义.................................................................................3前言.................................................................................6 一、深泰集团基本情况.........................................................8二、深泰集团主要子公司重整情况..........................................12 三、出资人组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4四、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方案................................................16 五、债权受偿方案...............................................................17六、经营方案.....................................................................19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执行期限.................................21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22 九、重整计划提示和风险揭示................................................23 结语 (24)定ﻩ义“法院”“破产法”指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指由法院指定的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深泰集团”指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公司”指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饲料公司" 指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实业公司”指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西部公司”指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公司”指深圳市深信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济发展公司”指深圳市龙岗区华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物业公司”指深圳市华宝西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汇德祥公司" 指深圳市汇德祥贸易有限公司“中委公司”指深圳市中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子公司”指科技公司、饲料公司、实业公司和西部公司中的一个、几个或全部“出资人"或“股东”指截至2009 年12 月1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深泰集团股东“股份”或“股票”“流通股”指指深泰集团股票,证券代码000034,股票简称*ST 深泰截至重整计划提交时的深泰集团无限售流通股股票“限售流通股" 指截至重整计划提交时的深泰集团限售流通股股票“限售流通股股东”指中国希格玛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润江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中的一个、几个或全“希格玛公司”“宝投公司”“重庆润江” “华润深国投”“债权人”“有财产担保债权”指指指指指部中国希格玛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润江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深泰集团的债权人依据破产法第82 条第1项,就深泰集团的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 指依据破产法第82条第 2 项,深泰集团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税款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82 条第 3 项,深泰集团所欠税款“普通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82 条第4项,深泰集团的普通债权“确定之债权”指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深泰集团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预计债权”指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尚未经法院裁定确认,或尚未申报但可能存在的对深泰集团的普通债权“评估机构”指由法院摇珠选定的,为深泰集团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服务的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指深国众联评字(2010)第3—007 号《关于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及企业整体资产清算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指深国众联咨字(2010)第3-016号《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能力分析报告书》“重整计划" 指经法院裁定批准的管理人依据破产法规定制定的深泰集团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之通过”ﻩ指ﻩ根据破产法第86 条第1款,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之批准" 指ﻩ根据破产法第86条第2款或破产法第87 条第2 款之规定,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限”ﻩ指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止“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指ﻩ根据破产法第90 条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元”ﻩ指ﻩ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前言深泰集团成立于1981年,于1994年成为深圳市早期上市的公司之一。

破产和解与重整

破产和解与重整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 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7)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 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破产和解的终止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 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 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 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④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 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⑤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 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
⑥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 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 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 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 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二、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
破产企业的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 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 营上的重整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 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并宣告债务人破产:①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 救的可能性;②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 于债权人的行为;③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④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⑤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 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人民法院批准;⑥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 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 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湖南东方房地产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湖南东方房地产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目录释义 (1)前言 (3)特别说明 (4)一、东方公司基本情况 (6)(一)工商登记情况 (6)(二)股东及出资金额比例情况 (6)(三)东方公司重整的价值 (7)二、资产情况及负债情况 (8)(一)资产情况 (8)(二)负债情况 (10)三、经营方案 (11)(一)引入投资人,盘活东方公司主要资产在建工程东方财富广场项目 (12)(二)对东方公司现有资产中已丧失盈利能力或盈利能力较低的低效资产的处置方案 (14)(三)提升管理水平,增强经营效率 (16)四、债权分类 (16)(一)特别优先债权组 (16)(二)职工债权组 (17)(三)税款债权组 (17)(四)普通债权组(设小额债权组) (17)(五)预计债权 (18)五、偿债能力分析 (19)(一)破产重整情形下的偿债能力分析 (19)(二)破产重整情形与破产清算情形的清偿情况分析比较 (21)六、债权调整方案 (21)(一)特别优先债权组 (21)(二)职工债权组 (22)(三)税款债权组 (22)(四)普通债权组(设小额债权组) (22)(五)环保局老家属楼被拆迁人 (22)(六)不同情形下清偿率调整的可能 (23)七、债权受偿方案 (24)(一)特别优先债权组 (24)(二)职工债权组 (24)(三)税款债权组 (24)(四)普通债权组(设小额债权组) (24)(五)环保局老家属楼被拆迁人 (25)(六)偿债财产的来源 (26)(七)不同情形下偿债时间变化的可能 (26)(八)分配给债权人的物业的处理 (26)(九)东方公司暨谢月良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的影响26八、重整计划的表决及批准 (26)(一)分组表决 (26)(二)法院批准 (27)(三)批准的效力 (27)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28)(一)执行期限 (28)(二)执行期限的延长 (28)(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28)(四)协助执行事项 (29)(五)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29)(六)监督期内东方公司的职责 (29)十、其他事项 (29)(一)预计债权及未分配款项的处理 (29)(二)关于被拆迁人换房面积如有剩余的处理 (30)(三)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数额 (30)(四)债权人受偿账户的提供 (33)(五)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34)(六)管理人声明 (34)结语 (35)释义娄底中院或法院指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方公司或债务人指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指由娄底中院指定的东方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出资人或股东指截止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东方公司的股东投资人、山源公司指娄底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指东方公司的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就东方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债务人特定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职工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东方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为东方公司垫付职工薪酬形成的债权税款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东方公司所欠税款和为东方公司垫付税款形成的债权普通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东方公司的普通债权初步确认债权指经法院裁定初步确认或者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的债权1预计债权指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尚未确认或诉讼结果尚未确定的债权,以及尚未申报但可能存在的债权审计机构指为东方公司破产重整案提供资产、负债审计的湖南楚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机构指为东方公司破产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的湖南楚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指关于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审计报告,湘楚审字[2019]SZ 第 004-2 号资产评估报告指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为确定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资产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湘楚评字[2019]第 001 号重整计划的通过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的批准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第二款或第八十七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在东方公司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六项、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元指人民币元2前言东方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名下的主要资产在建工程东方财富广场项目于 2015 年年底停工,东方公司经营停滞。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本公司管理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08)沪二中民四(商)破字第2-5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上海二中院于2008年9月27 日依法受理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本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在重整期间,本公司及管理人于2008年11 月 11 日向上海二中院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了《华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预案)》,于 2008 年 11 月 20 日,向上海二中院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了《华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经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依法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的通过数额。

2008年12月1日,经第二次表决,普通债权组依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本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设出资人组,于2008年11月21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8年12月2日,本公司及管理人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上海二中院认为,在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中,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依法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现本公司及管理人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该重整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

据此,上海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8-12-17附件: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前言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股份”)破产重整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已于2008年9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华源股份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

中级经济法之企业破产法之5第八节重整

中级经济法之企业破产法之5第八节重整

中级经济法之企业破产法之5第八节重整一、重整的概念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的制度。

重整的目的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一)重整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在不同的阶段重整申请人不同:1.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实用文档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重整期间1.重整期间重整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时的期间。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这种情形下,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关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2.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行为规范:实用文档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提示:重整期间的限制性规范,可以总结为:限制别除权(有担保债权),取回权、分红权和股权转让权,而且可以设定新担保。

3.重整程序的终止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实用文档(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10年8月23日裁定对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智科技”)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成立创智科技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

在重整程序中,根据创智科技重整一案的实际情况,创智科技和管理人共同制定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

2011年5月27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本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目前,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司作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人,现特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期限依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以向确定之债权人清偿的款项(不包括补充清偿的款项)\股票已转账,预留的现金已划入管理人账户内,创智科技出资人让渡的股票已划入管理人破产重整专用账户为准。

根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二)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个月,即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11年11月28日止。

但因部分出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应让渡的创智科技股票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故重整计划规定的6个月执行期间内执行完毕。

为此,创智科技根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书,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3个月,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

深圳中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延长创智科技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2年2月29日。

在批准延长的执行期内,仍有2个股东的股票存在质押及司法冻结未能解除,根据创智科技及管理人的申请,深圳中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9号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再次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2年5月31日。

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民事诉讼其他文书

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民事诉讼其他文书

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民事诉
讼其他文书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XXXX)XX破管字第X号XXXX人民法院:
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决定书,指定XX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负责管理XXX(债务人名称)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就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进行了充分研究。

现管理人无法在贵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即XXXX年XX月XX日前)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理由如下: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贵院裁定延期X个月,至XXXX年XX月XX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

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说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数据来源:。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目录定义.................................................................................3 前言.................................................................................6 一、深泰集团基本情况.........................................................8 二、深泰集团主要子公司重整情况..........................................12 三、出资人组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4 四、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方案................................................16 五、债权受偿方案...............................................................17 六、经营方案.....................................................................19 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执行期限.................................21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22 九、重整计划提示和风险揭示................................................23 结语 (24)定义“法院”“破产法”指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指由法院指定的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深泰集团”指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公司”指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饲料公司”指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实业公司”指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西部公司”指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公司”指深圳市深信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济发展公司”指深圳市龙岗区华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物业公司”指深圳市华宝西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汇德祥公司”指深圳市汇德祥贸易有限公司“中委公司”指深圳市中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子公司”指科技公司、饲料公司、实业公司和西部公司中的一个、几个或全部“出资人”或“股东”指截至2009 年12 月1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深泰集团股东“股份”或“股票”“流通股”指指深泰集团股票,证券代码000034,股票简称*ST 深泰截至重整计划提交时的深泰集团无限售流通股股票“限售流通股”指截至重整计划提交时的深泰集团限售流通股股票“限售流通股股东”指中国希格玛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润江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中的一个、几个或全“希格玛公司” “宝投公司”“重庆润江” “华润深国投” “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债权”指指指指指部中国希格玛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润江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深泰集团的债权人依据破产法第82 条第1项,就深泰集团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82 条第2项,深泰集团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税款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82 条第3项,深泰集团所欠税款“普通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82 条第4项,深泰集团的普通债权“确定之债权”指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深泰集团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预计债权”指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尚未经法院裁定确认,或尚未申报但可能存在的对深泰集团的普通债权“评估机构”指由法院摇珠选定的,为深泰集团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服务的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指深国众联评字(2010)第3-007 号《关于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涉及企业整体资产清算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指深国众联咨字(2010)第3-016 号《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书》“重整计划”指经法院裁定批准的管理人依据破产法规定制定的深泰集团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之通过”指根据破产法第86 条第1款,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之批准”指根据破产法第86 条第2款或破产法第87 条第2 款之规定,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指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止“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指根据破产法第90 条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前言深泰集团成立于1981 年,于1994 年成为深圳市早期上市的公司之一。

重整计划执行协议书范本(3篇)

重整计划执行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债权人名称)乙方:(债务人名称)鉴于:1. 甲方为(债务人名称)的债权人,乙方为(债务人名称)。

2. 乙方因经营困难,已无法按原定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3.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申请重整,并同意乙方制定重整计划。

4. 双方为了共同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重整计划的制定1. 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重整计划。

2. 重整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重整债务的清偿方案;- 企业的经营方案;- 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 企业的债务重组方案;- 企业的股权结构调整方案;- 企业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条重整计划的执行1. 乙方应严格按照重整计划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执行重整计划,不得阻挠乙方正常经营。

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债务清偿进度;- 企业经营状况;- 企业资产处置情况;- 债务重组情况;- 股权结构调整情况;- 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条债务清偿1. 乙方应根据重整计划,制定债务清偿方案,包括清偿期限、清偿比例等。

2. 甲方应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清偿方案,接受乙方的债务清偿。

3. 如乙方未能按照重整计划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乙方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经营1. 乙方应确保重整计划中的企业经营方案得到有效实施。

2. 甲方应支持乙方改善经营状况,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收入;- 利润;- 员工人数;- 其他相关经营指标。

第五条资产处置1. 乙方应根据重整计划,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资产处置工作,确保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

3. 乙方应确保资产处置所得资金用于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六条债务重组1. 乙方应根据重整计划,制定债务重组方案。

2. 甲方应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债务重组方案,与乙方进行债务重组。

破产重整计划(夏新电子)

破产重整计划(夏新电子)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前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于年月日依法裁定受理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新电子”或“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夏新电子重整清算组担任夏新电子重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开展重整有关各项工作。

管理人负责管理夏新电子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制作本重整计划。

一、夏新电子基本情况、公司的概况夏新电子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号文、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厦体改()号文批准,在对原厦新电子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夏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新有限”)进行部分改组的基础上,由夏新有限等六名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号文批准,以向社会公众募股方式设立。

年月日,公司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

年月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股票简称为“夏新电子”,股票代码为夏新电子。

公司所处行业为消费类电子,目前主营业务以通讯终端产品手机为主。

夏新电子总股本为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占总股本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占总股本的。

夏新电子的控股股东为夏新有限,持有夏新电子股份股,占夏新电子总股本的。

夏新电子从年开始出现亏损,并逐渐陷入困境,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同时,因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夏新电子被多起诉讼案件缠身,导致其主要经营资产及银行账户被司法查封、冻结,致使公司处于无法正常生产状态。

因夏新电子年至年连续三年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对夏新电子股票实施暂停上市。

年月日,夏新电子的债权人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对夏新电子进行重整。

厦门中院于年月日以()厦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夏新电子重整,并以()厦民破字第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夏新电子重整清算组为夏新电子重整的管理人。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的通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的通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宁中法审委〔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的通知宁中法审委〔2020〕1号各区人民法院、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1月19日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反映。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19日第1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为规范审理重整案件,提升困境企业挽救成效,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促进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示范城市打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重整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规定第一条【适用精神】重整程序适用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在精准识别企业困境成因的基础上,正确适用破产清算、重整等程序。

重整案件审理应当坚持公平、效率原则,依法平衡保护参与重整各方主体权益,通过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等手段高效推进程序,提升重整效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适用范围】重整对象应当是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的困境企业,对于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或者挽救可能性的,不适用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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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报告
人民法院:
贵院在审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过程中,于年月日作出
()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现将该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汇报如下:
一、重整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1、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
2、重整计划各部分内容的具体执行情况
三、债务人的经营状况
四、监督期满后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建议
特此报告。

管理人(盖章):
年月日
附:
1、重整计划;
2、债务人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债务人财务状况报告;
4、管理人监督计划及监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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