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几组相关概念的辨析_1
《税法》中几组相关概念的辨析_0
《税法》中几组相关概念的辨析【摘要】《税法》是会计或经济类专业职称考试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笔者在学习和授课的过程中,发现有几组看似相似却又有不同之处的概念经常被混淆。
为此,本文通过实例进行辨析。
一、起征点与免征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是税收要素减免税中相关的两个概念,都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二者经常被混用,其实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一)起征点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
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
如,增值税中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在2000元~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劳务收入额在1500元~3000元。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在幅度中选择具体的数额。
(二)免征额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
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
1.8月5日,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20辆,不含税单价13000元;2.8月8日,采用赊销方式销售60辆,合同约定8月27日收款;3.8月16日,购进100辆摩托车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注明单价9000元,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于8月3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4.8月25日,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30辆,货款已经收到;5.8月27日,收8月8日的60辆摩托车货款,发出25日的10辆,其余9月5日发货;首先,确定纳税期限为2006年8月这一个时间段;其次,确定每一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直接收款方式销售20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销售额的当天,即8月5日;赊销方式销售60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即8月27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即应于8月纳税的是8月25日发出的10辆,应于9月纳税的是9月5日发出的20辆;从以上可以看出对8月销售的110辆摩托车只有90辆需要在8月纳税,而剩余的20辆应该在9月纳税;最后,计算税款:应纳增值税=(20+60+10)×13000×17%-100×9000×17%=198900-153000=45900(元)纳税人应该于2006年9月1日至10日之间的时间内完成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45900元。
会计上关于税法的知识点
会计上关于税法的知识点一、知识概述《会计中的税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税法在会计里就是各种和税收有关的规定、准则,就是告诉咱们企业或者个人什么时候要交税、交多少税、怎么交税的那些事儿。
比如说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了企业应该怎么计算该交多少企业所得税。
②重要程度:超级重要。
在会计学科里就像交通规则在开车里的地位一样。
会计本来就是记录钱的收支的,而税是很重要的支出部分,要是不懂税法,那会计账做得可能就乱七八糟,企业还可能因为没按税法交税而被罚款呢,那肯定对企业财务有很大影响啊。
③前置知识:首先得了解基本的会计概念,像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这些。
因为计算税的时候经常和企业的这些财务状况有关。
比如说企业所得税就和企业的利润(收入减费用、加其他一些调整后的结果)有关系,利润的计算就涉及很多会计基础概念。
④应用价值:在企业里,按照税法计算交税的数额,这样企业就能合法合规经营,不会被税务局找麻烦。
举个例子,一家小餐馆,它要是知道餐饮行业关于营业税(现在很多地方已改为增值税了)的税法规定,就能准确算出每个月该交多少税,不用担心被税务部门处罚,也能把成本控制得更好,毕竟税也是成本的一部分嘛。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会计学科里,税法知识是贯穿整个财务核算过程的。
就像是人体里的血管一样,到处都有它的影子。
从采购原材料(进项税)到销售产品(销项税),再到企业一段时期结束计算利润要交的企业所得税,都和税法有关。
②关联知识:和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这些知识点都联系紧密。
财务会计准确记录各类经济业务,那很多业务就涉及到税,得按照税法记好账。
管理会计要做成本分析啥的,税也是成本组成部分。
一不小心税算错了,那管理会计的成本分析也跟着错了。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对于初学者来说难度不小。
因为税法规定很细碎而且还经常变。
就拿增值税来说,不同行业的税率可能就不一样,进项税哪些能抵扣哪些不能抵扣,这规定老多了,要记住不容易。
- 关键点:把握好不同税种的计税基础和税率,还有税收优惠政策。
2019法考商经《税法》知识点1
2019年法考商经《税法》知识点1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税法》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税法概述(一)税法的界定和调整对象税收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符合法定课税要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
税收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的特征。
税法是指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所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有关税收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法律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国家,另一方是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2.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税法所必需的基本要件,主要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目、税率、税收减免、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和税法责任等。
二、增值税法★★★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自此,营业税退出我国税收征管的历史舞台,“营改增”全面实施。
(一)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在流通各环节的增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目前我国所有行业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1.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专题1:税法基础知识和常见专业术语
专题1:税法基础知识和常见专业术语一、税法构成要素中容易混淆的知识点1.纳税人(税法规定的,法律承担者,但并非一定是经济负担者)与负税人(正真经济负担者,在税法中不做明确规定,由什么决定呢?比如说房价高,想通过税法来打压,总打压不下来,所以并不是政府说要怎么样就能怎么样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就是税负的转嫁.2.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都站在了代征机关的中间,税款的传递业务)是代征收机构来扣和收,代纳税人去交不同:业务资金的流向的差别我国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规定有代扣代缴义务人;(资金向外流动付款过程中,扣下一部分去交给征税机关)我国消费税规定有代收代缴义务人.(收款过程中,再多收一部分金额作为税,然后转手付给征收机关)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最基本的要素)的质与量质的规定性—-征税范围——税目量的规定性--计税依据——税基4.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营业税,按行业交通运输业3%,服务业5%等等,17%,13%等)(采用这个税率,收入差距不会有很大变化的,可以鼓励竞争用这个税率,对于企业比较多)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个体,承包绝对数变化),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相对数变化)全和超之分:我国没有全额累进税率,也没用全率累进税率(缩小贫富悬殊,用于个人)定额税率,固定税额,数量,重量,体积等,比如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平方米)(车按辆,比较简单可行)5.起征点(开始征税达到的起点界限,没达到是不征税,一旦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是全额征收的,而不是超过部分征,只对收入低部分人可以享受,比如个体的增值税、营业税)与免征额(免征的数额,没达到的不征,达到或者超过是按超过部分征收,都可以享受)假定税率为10%,列表对比起征点与免征额:个人所得税就是免征额的生计费扣除纳税人收入状况实行200元起征点实行200元免征额实际税基税额实际税基税额100元0000200元2002000300元30030100106.减免税种类税额=税基×税率(1)税额式减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税法名词解释
税法名词解释税法是一门研究国家税收制度的法律学科,它包括了大量的名词和术语。
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了解税法名词的含义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将向您介绍一些常见的税法名词的含义和解释。
1.税收税收是政府依法从公民和法人收取的财政收入。
税收是一种强制性征收,用于满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需求。
税收通常以货币形式缴纳,如所得税、消费税等。
2.纳税人纳税人是指依法纳税的公民和法人。
公民纳税人包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其他税种的纳税人,法人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3.税基税基是用于计算税收金额的基础。
不同种类的税收有不同的税基,如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个人的收入,增值税的税基是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额等。
4.税率税率是用来计算纳税金额的比例或固定金额。
不同种类的税收有不同的税率,如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收入水平分段计算,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商品分类和税率档次不同。
5.税款税款是纳税人根据税收法规应该缴纳的金额。
税款是根据税基和税率计算得出的。
6.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负责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政府部门。
税务机关具有征收税收、管理纳税事务、开展税收政策宣传等职责,确保税收法律的有效执行。
7.税收逃避税收逃避是指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故意规避或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税收逃避是非法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8.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政府为鼓励特定行业或个人做出某些贡献而给予的减免或减少税负的政策措施。
税收优惠可以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经济发展。
9.税收征收税收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
税收征收包括税款计算、征收通知、缴纳、报告等环节。
10.税务审计税务审计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税款进行核对和审核的过程。
税务审计旨在排除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漏洞,并确保纳税人的税款计算正确。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税法名词的解释,这些名词是我们理解税收制度和纳税义务的基础。
了解税法名词的含义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税收法规,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税法学》名词解释
《税法学》名词解释
税法学名词解释
本文档将解释一些税法学中常用的名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税法学的相关概念。
1. 税法学
税法学是研究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学科,包括税法的理论、制度、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等内容。
它涵盖了税法的基本原则、税种分类、税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 纳税人
纳税人指的是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纳税人享有税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税法规定的义务。
3. 税收
税收是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的以金钱形式实施的财政收入。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支持国家的运行和公共事业的发展。
4. 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是依法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纳税人的税收行为,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 税种
税种指的是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和征税方式划分的不同种类的税收。
常见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6.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取得纳税人资格的过程,纳税人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登记注册,以便税务机关对其开展税收管理。
7.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特定行业、地区或个人给予的减免、减税或延迟缴纳等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吸引投资和支持特定领域的发展。
以上是部分税法学中常用名词的解释,希望能对读者理解税法学的相关概念有所帮助。
税法这门课的名词解释
税法这门课的名词解释税法是一门深奥且复杂的学科,它涉及到国家财政、经济发展以及个人和企业的权益。
在学习税法时,必然会遇到许多专业术语和概念,这些名词的解释是理解税法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税法名词的解释,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影响。
一、所得税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和企业的所得进行征收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所得税的两个主要形式。
所得税的核心原则是按照所得金额进行征税,税率根据所得水平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所得税的收入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它能够为国家提供资金用于公共事业建设和社会福利改善。
对于个人而言,所得税是针对其各类收入(如工资、股息、租金等)的加总进行计算和缴纳的。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实现资源的再分配,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针对企业而言,所得税是对其利润进行征税的一种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标准和税率的设定,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投资决策。
二、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环节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种。
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只需缴纳其增值部分的税款,即销售收入减去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具有公平性,因为它避免了重复征税。
增值税的率由国家法律和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商品和劳务可能有不同的税率。
增值税在现代税收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使税收的征收更加便捷和高效。
对于企业而言,增值税的纳税方式可以促进资金流动,鼓励投资和消费。
对于消费者而言,增值税的存在会直接影响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因此掌握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的设定对于个人和企业都是重要的。
三、关税关税是指对进口或出口商品征收的税款。
关税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税的征收对于保护国内产业、调整贸易平衡以及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税的设立和调整需要考虑到国内产业的需求和发展,同时也要遵循国际贸易规则。
关税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进口商品的价格和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缴纳关税的企业需了解关税税率、计算方法以及免税政策等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地规划进出口业务。
税法常用易混淆名词概念的涵义解析
税法常用易混淆名词概念的涵义解析税法作为一门复杂的法律学科,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名词术语。
在实际应用中,有些名词的概念容易被混淆,给税法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对一些常用且易混淆的名词概念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税法的相关概念。
1. 纳税人与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是指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个人或企业单位。
纳税人应履行纳税义务,履行申报、缴纳税款和报送相关税务资料等义务。
纳税人的身份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等规定来确定。
纳税义务人是指依法应当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人或企业单位。
纳税义务人是指定的税收主体,负有报税、缴税等义务。
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与纳税人的身份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在很多情况下,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是同一个人或同一个单位。
但是,也存在一些情况下,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是不同的。
例如,某些情况下,代理人代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这时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就有所区别。
2. 税务登记与纳税登记税务登记是指依法确认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人身份和纳税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纳税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人身份的行为。
纳税登记是在税务登记机关进行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登记材料,进行纳税登记。
税务登记和纳税登记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和行为的不同。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法确认纳税人身份的行为,纳税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人身份的行为。
3. 应税与免税应税是指依据税法的规定,根据一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税款金额。
符合税法规定的收入、财产等应纳税的事项都属于应税。
免税是指根据税法的规定,某些特定的收入、财产等不需要纳税的情况。
免税是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不缴纳相关税款。
应税和免税两个概念都是根据税法规定而来的,其区别在于是否需要纳税的问题。
如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某一事项符合免税规定,则可以免去对应的税款,否则就需要按照应税的原则缴税。
税法常用易混淆名词概念解析
税法常用易混淆名词概念解析1 税收优惠系列名词概念涵义解析1.1 免税、不征税、抵税、退税、抵扣“免税”有两种用处。
第一种用在“税收优惠”的专章法规规定中,与“减税”一起统称为“减免税”,在税法中一般有专门条款,是我国各单项税种税收实体法规定的普遍性税收照顾政策,其涵义是指“对本来应该征税的应税项目(或应税劳务),税法规定免予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税收征管法》)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和备案类(取消审批手续和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减免”。
按照税法具体条款规定的内容,又可以分为“免征”(完全免予征收税款)、“暂免征收”(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暂时性免予征收税款)、“酌情减免”(根据实际情况和困难决定是否免予征收税款)、“法定减免”(法律规定的减免)、“特定减免”(特定范围的减免)、“定期减免”(在特定时期内给予减免)、“临时减免”(在一定时期临时性的给予减免)、“经审批后减免征收税款”等各类具体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增值税法》)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属于“备案类、免征、法定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统称《营业税法》)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免征营业税”也属于“备案类、免征、法定减免”、“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则属于“备案类、暂免征收、法定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简称《契税法》)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的,酌情减免。
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遇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审批类、法定、酌情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简称《车船税法》)不仅专章规定了“法定减免”,如“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还专章规定了“特定减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税法条款解析
税法条款解析税法条款解析主要是对税法中的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税法。
本文将针对税法中的几个重要条款进行解析,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税务居民、纳税义务人和所得来源等内容。
一、税务居民税务居民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企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居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无论其国籍、户籍或居留许可状况如何,都应当按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居住在中国境外的个人,如果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当按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海外个人或企业,在确定其是否为中国税务居民时需要考虑居住时间、居住地点、居住意图等因素。
二、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是指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个人或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税款,并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
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应当根据其实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其经营所得或取得的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个人所得税法对所得来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主要来源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从事劳动、职务或者职业所取得的报酬收入;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报酬收入;个体工商户所得是个人自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盈利收入;财产租赁所得是个人将财产出租给他人所取得的租金收入;财产转让所得是个人将财产出售、赠与或者交换所取得的差价收入。
对不同来源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
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和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计算。
结论通过对税法中的税务居民、纳税义务人和所得来源进行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和纳税义务,进而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情况,履行纳税义务。
税法中的概念(一)
税法中的概念(一)许多税务争议最后都会归结为税法或合同所用概念模糊或者歧义,对于将税法作为混饭工具的人来说,只要这碗饭混的足够长,这个结论并不难得出。
鉴于此,笔者一直想就这个题材写篇官样文章,分享读者,这是台面上的理由。
台面下的理由还有很多,譬如出于显能的心态,还有佐证笔者观点等。
笔者多次不厌其烦地提出,在税务专业人士的知识结构中,逻辑学与法学方法论知识不可或缺。
税法中的许多理论难题释然都离不开这些知识,如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问题,究其实质就是税法与民商法使用同样的语词,但这些语词从概念角度进行比较,在不同法域里是否采同样解释问题。
总之出于各种原因,数次提笔,都没写成。
主要原因是这个题目瞧着简单,写明白还真不容易,有些道理,心理明白,但要有条理地写出来,并且达到别人可以理解的程度,还是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的。
概念是事物在大脑中的反映。
人借助语言来思维,并通过语言来交流信息,自然地,概念会体现为一定的文字或声音符合。
有一种动物,讲汉语的人说是狗,讲英语的人说是dog,不同语言之所以能够互译,原因在于讲不同语言的人,脑中想的是同一概念。
事物的概念一般会在自然语言中有所体现,如动物、植物、长城、力量、美丽等。
自然语言中的名词都是概念,但并非所有的概念都在自然语言中找到对应的名词。
后面这句话对于理解法律规则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后面还要细说。
理解这一区别的意义在于知晓概念或术语的定义与语文老师讲的名词解释不是一回事。
没学过逻辑的或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人往往注意不到这种区别。
逻辑学是关于思维规律的科学,即关于概念、判断和推理的科学。
在法律研究中,事物的名被称作术语。
关于术语的研究,法学自己并没有什么建树,术语的定义与解释都是从逻辑学那里偷来的,美其名曰是借鉴逻辑学关于概念的研究成果。
关于事物形名研究,和逻辑学相比,语文老师讲的名词解释就是小儿科了,至少是对法律术语研究没有什么帮助。
在法律评析中,用概念或术语这些大词,会给人很专业的赶脚,如果有人讲什么名词解释,那是lay person说的话了。
税法易混知识点总结
税法易混知识点总结税法是一门复杂的学科,其中包含了许多易混淆的知识点。
本文将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税种四个方面,总结税法易混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1. 个人所得税的适用对象个人所得税的适用对象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住所、户口或者实际居住超过一定期限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户口且实际居住不超过一定期限的个人。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居住地和工作地常常不一致,容易产生混淆。
2. 纳税期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按照纳税年度来计算的。
纳税年度是指从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但在个别情况下,会出现非一般规定的纳税期限,如个人所得税年度收入主要来自一次性收入的情况。
3. 所得来源的分类个人所得税法中将所得来源分为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代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资产处置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这些所得来源的分类有时会出现交叉与重复,容易使人混淆。
4. 所得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包括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额的确定是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核心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所得额的确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错误与混淆。
5. 纳税申报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关键环节。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通过纳税申报表提交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计算复杂、资料繁琐等原因,容易出现错误与混淆。
6. 纳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刺激消费、促进就业等,国家实行了一系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包括:个人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赡养子女等免征纳税。
在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税法一》知识点: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税法一》知识点: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税法一》知识点: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导读:2017年税务师考试报名进行中,你准备好了吗?来看看店铺为你整理的《税法一》知识点: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详情请看下文。
(一)税法概念
1.税收定义
征税主体---国家
征税依据---政治权利
征税目的---满足国家财政需要
征税的客体---主要是社会剩余产品,即M
税收的特点----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2.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有权的国家机关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狭义的税法指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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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税法一》易错易混知识点辨析
2019税务师《税法一》易错易混知识点辨析
2019年税务师考试题量巨大,知识点众多,考生难免有混淆的情况。
在税务师备考的强化冲刺阶段,网校特整理了《税法一》易错易混点,希望大家不要在一些概念题上丢分。
知识点1【两类原则的比较】
知识点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知识点3【税收立法】
知识点4【增值税税率】
知识点5【融资性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服务的区别】
知识点6【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1.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
知识点7【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和旧货】
%。
提示:如果是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13%的税率应该为16%,9%的税率应该为10
知识点8【常考预缴及申报增值税总结】
预征率记忆方法:房企转让都用3,其他转让都用5,建筑用23,租赁用35。
提示:如果是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9%的税率应该为10%。
知识点9【包装物押金规定的比较】
知识点10【增值税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对比】
知识点11【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
知识点12【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记忆方法:区别记忆房地产企业转让新房和所有企业转让旧房。
知识点13【关税特殊贸易完税价格】。
税法第七版的重点名词解释
税法第七版的重点名词解释税法是国家税收管理的法律依据,其中包含了许多专业术语和名词。
税法第七版是对之前版本进行修订和完善后的最新版。
本文将以解释税法第七版的重点名词为主题,介绍其中一些重要的概念和定义。
一、所得税所得税是个人或企业根据其取得的收入支付给国家的一种税种。
在税法第七版中,所得税被明确为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收,用以调节收入分配,满足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涉及到一系列的算法和税率,其中涉及到以下几个重点名词的解释。
1. 收入:指个人或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全部利润、红利、租金、薪水、股票收益等经济利益。
2. 免税额:为了照顾低收入群体,在所得税计算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免税额,超过这一金额的收入才需要缴纳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率:根据税法第七版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采用分档计税的方式,根据收入水平分为不同的税率档次,从低到高依次为5%、10%、15%、20%、25%、30%。
4. 抵扣:个人或企业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方式,如捐款、教育支出、健康保险等,将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抵扣,降低纳税金额。
二、增值税增值税是按照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计算和征收的一种税种。
税法第七版对增值税的规定更加明确,对提供应税服务、销售应税商品的纳税义务人的行为和缴税方式有了详细的界定。
1. 应税服务:增值税是对提供一定服务的个人或企业征收的税种。
增值税法第七版明确规定了哪些服务是应税服务,并给出了相应的征税标准。
2. 应税商品:应税商品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的商品,销售者按照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税法第七版对应税商品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和分类,方便纳税人准确缴税。
3. 进项税额:从其他纳税人处购买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即购买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减相应销售时应交纳的增值税。
这是增值税征收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
4.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实际要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税法的名词解释总结
税法的名词解释总结税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的一项重要法律体系,是国家政府实行经济调控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税法中包含众多专业名词,这些名词通常具有特定的含义和用法,对于了解税法的基本原理和实施细节非常重要。
在本文中,将对一些重要的税法名词进行解释和总结,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税法的实质和逻辑。
1. 纳税人纳税人是指依法纳税并缴纳税款的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在税法中,纳税人承担了税收义务,享有纳税人的权利,如合理减税、申请更正报税申报等。
纳税人的身份是税法设计和实施的核心,也是税收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
2. 税基税基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税款数额的基础,通常是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应税销售额等。
税基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纳税金额的大小,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
税基的计算方法可按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指导进行,以保证税收的公平和合理。
3. 税率税率是指税收征收的比例或固定金额,常用于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税率通常由税法规定,根据不同的税种和应税行为而有所不同。
税率的高低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税收的公平性和经济效果。
一般来说,税率过高可能导致资金流失和经济不稳定,税率过低则可能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
4. 扣缴扣缴是指纳税义务人根据税法规定,在支付相应款项时从应付金额中直接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并将扣除的税款上缴给税务机关。
扣缴制度的实施可以便于税收的征管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提高了税收的便捷性和实时性。
5. 报税申报报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格或文件,申报其所得、销售额等纳税事项的行为。
报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纳税人需要按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如有错误需要及时更正,以确保纳税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6.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税法规定的针对特定纳税人或行为的税收减免、退还或者延期缴纳等措施。
税收优惠的目的是鼓励和支持相关产业或行为的发展,同时也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税法》中几组相关概念的辨析
《税法》中几组相关概念的辨析【摘要】《税法》是会计或经济类专业职称考试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笔者在学习和授课的过程中,发现有几组看似相似却又有不同之处的概念经常被混淆。
为此,本文通过实例进行辨析。
一、起征点与免征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是税收要素减免税中相关的两个概念,都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二者经常被混用,其实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一)起征点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
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
如,增值税中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在2000元~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劳务收入额在1500元~3000元。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在幅度中选择具体的数额。
(二)免征额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
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
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16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征额为定额800元或定率为收入的20%等。
(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比较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1.两者的相同点(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
(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
(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
(4)二者都是针对课税对象而言,而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此处的50元不是免征额。
税法1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考点汇总
3.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4.税法是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这种依从包括直接依据宪法的条款制定和依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面。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时间较早。
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
但是税法与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体系,其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是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2.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3)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的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财税法需要辨别的概念
辨别概念等1、税收的主要种类(1)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照一定比例计征的税种(2)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或面积等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征的税种(3)价内税:是指商品的计税价格中包含着应纳税金的一种税。
(4)价外税:是指商品的计税价格中未包含有应纳税金的种税,或以不含税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
(5)中央税:是指税收管理权和所有权归中央一级政府的税种。
(6)地方税:是指税收管理权和所有权归地方一级政府的税种。
(7)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分享的税种。
(8)流转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类税。
(9)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收益额)作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类税。
(10)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类税。
(11)资源税:是指以国有自然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类税。
(12)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类税。
(13)特定目的税:国家为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设立的税种。
(14)直接税:是指纳税人缴纳并直接负担的税种(15)间接税:是指可以将税负转嫁给他人的税种,即纳税人与负税人分别是不同人的税种。
2、各种税包含的种类:(1)从价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2)从量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3)价内税:消费税、营业税(4)价外税:增值税(5)中央税: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6)地方税:很多(7)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8)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将会开征的证券交易税(9)所得税,亦称收益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0)财产税:目前只开征了房产税、契税两种,今后还将开征遗产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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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几组相关概念的辨析
【摘要】《税法》是会计或经济类专业职称考试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笔者在学习和授课的过程中,发现有几组看似相似却又有不同之处的概念经常被混淆。
为此,本文通过实例进行辨析。
一、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是税收要素减免税中相关的两个概念,都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二者经常被混用,其实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一)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
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
如,增值税中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在2000元~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劳务收入额在1500元~3000元。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在幅度中选择具体的数额。
(二)免征额
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
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
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16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征额为定额800元或定率为收入的20%等。
(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比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1.两者的相同点
(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
(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
(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
(4)二者都是针对课税对象而言,而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此处的50元不是免征额。
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2.两者的不同点
(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例如: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999元、1000元和1001元。
现在规定1000元为征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
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0×10%=10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
=1001×10%=100.1(元)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规定1000元为免征额,税率依然为10%,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001-10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有什么差别,但对于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
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00元。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
这是税收要素中讲解纳税期限时需要加以区分的三个概念,理解它们对于纳税人能否准确计算应纳税款,能否保证应纳税款的及时足额上缴等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一)概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具有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一个时间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特别是指当天的某个时间点。
如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受到预收货款的日期是2006年9月20日,发出货物的日期是2006年10月2日,则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2006年10月2日,而不是2006年9月20日。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按年纳税、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之分,一般为一个时间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当然这里的1日是指24小时这一时间段,而不是当日的某
个时间点。
纳税申报时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满后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时间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其纳税申报时间是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
如增值税纳税期限是2006年11月,则其纳税申报时间是2006年12月1日至10日。
(二)三者的关系
纳税人要保证及时足额纳税,除了掌握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外,还要理清三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根据《税法》确定不同税种的纳税期限,按年纳税、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其次确定每一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属于该纳税期限;最后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该纳税期限的业务计算应纳税款,在纳税期满后的纳税申报时间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如以增值税为例,某商业企业2006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8月5日,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20辆,不含税单价13000元;
2.8月8日,采用赊销方式销售60辆,合同约定8月27日收款;
3.8月16日,购进100辆摩托车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注明单价9000元,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于8月3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4.8月25日,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30辆,货款已经收到;
5.8月27日,收8月8日的60辆摩托车货款,发出25日的10
辆,其余9月5日发货;
首先,确定纳税期限为2006年8月这一个时间段;
其次,确定每一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20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销售额的当天,即8月5日;
赊销方式销售60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即8月27日;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即应于
8月纳税的是8月25日发出的10辆,应于9月纳税的是9月5日发出的20辆;
从以上可以看出对8月销售的110辆摩托车只有90辆需要在8月纳税,而剩余的20辆应该在9月纳税;
最后,计算税款:应纳增值税=(20+60+10)×13000×17%-100×9000×17%=198900-153000=45900(元)
纳税人应该于2006年9月1日至10日之间的时间内完成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45900元。
三、打折销售、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以及实物折扣
打折销售、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以及实物折扣等概念出现在增值税的内容中,都是商家为了销售商品而采取的促销方法,如果购货方享受这部分优惠,销售方的会计收入是取得的实际收入即
扣除以上优惠以后的金额,但它们的产生原因和销售方的税务处理是有一定差异的。
(一)优惠产生的原因不同
打折销售,一般是季节性或商品即将到达保质期时而采取的优惠措施,如换季时的服装销售七折,即原来售价为100元的商品,现在售价为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