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旋转门”现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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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个州有独立的立法权。

在“旋转门”立法问题上,各个州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差异在各州所规定的“冷却期”时间长短有所不同。

具体情况见下图。


以上主要分析的是对政府部门人员旋转到私人部门的情况所作的规定。

针对反向的旋转门治理相对较少。

在美国联邦法典汇编(CodeofFederalRegulations)的联邦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标题5,16章,2635部分)中仅仅有部分关于公务员的职责部分涉及到反向的旋转门。

第2635.501部分标示作为一名联邦职员必须避免“在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的时候有明显的丧失公正的行为”。

在联邦法律和各种规范中没有因为从私人部门来的人员因为可能在未来的工作中会接触到以前的工作部门的相关事物和人员,而不允许他们进入到联邦政府工作的规定。

问题是一旦私人部门的人员进入到政府部门,是否允许其接触原来工作部门事务。

当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遇到问题的联邦行政人员应该就此问题提请本部门的道德官员或者其他官员,“”由道德官员来作出评判,同时应该把该项事务交由另外的人处理。

这一点在美国联邦法典汇编的第五标题,16章,2635.502部分(Title5,ChapterXVI,Part2635.502)有所叙述。

如果一个联邦行政人员在他进入联邦政府服务以前收到前老板的多于一万美元的特别的收入的话,那么他自己就应该主动地放弃参与前工作部门的事务,并且两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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