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制度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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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现将《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1. 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制度
管理办法(试行)
2.制度管理框架业务领域说明
3.标准制度模板
4.制度编写规范
5.制度管理工作评价标准
任家庄煤矿
二〇一三年元月十六日
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制
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矿制度管理体系,提升制度管理水平,依据《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神宁办〔2011〕2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我矿为完成组织目标、维系组织稳定,针对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使用性、权利义务并存的行为准则。
本办法所称“制度管理体系”是指我矿为实现制度管理规范化、体系化目标,保证制度对业务运行的有效支撑而搭建的一系列管理内容、方法及工具,包括制度管理的组织体系、管理框架、管理制度与流程、制度模板等。
第三条制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系化原则:各项制度层级、边界清晰,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二)规范化原则:严格遵循制度管理流程、履行制度管理职责;
(三)标准化原则:统一应用制度管理框架、制度模板及其他相关规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制度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我矿的制度管理决策者、制度管理归口部门、制度主责部门。
第六条制度决策者包括矿党委会、矿长办公室、其他联席会议,以及矿领导。制度管理决策者负责制度管理工作的决策及制度的审批。
第七条经营科是矿制度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矿制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矿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与总结;
(二)负责督促矿相关业务领域制度的起草、专业性、规范性审核与培训;
(三)负责制度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工具的应用与反馈;
(四)协助集团公司开展本行业和相关业务领域制度的建设与优化;
(五)协助集团公司制度管理体系的建设与优化工作,并贯彻应用;
(六)负责矿其他制度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矿属各部门是本业务领域的制度主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业务领域制度的建设与优化;
(二)负责本业务领域制度管理计划的编制、实施与总结;
(三)负责本业务领域相关制度的起草,专业性、规范性审核与培训;
(四)负责制度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工具的应用与反馈;
(五)负责本业务领域其他制度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制度管理框架
第十条制度管理框架是对制度进行分类匹配的体系化管理工具,可通过管理的组合对制度进行结构化管理。
矿制度管理框架是由业务领域维度与制度属性维度构成的二维框架。
第十一条业务领域维度是基于组织能力和业务流程对制度进行分类的标准。
矿业务领域维度划分为三项一级业务领域:战略发展、业务运营、管理支持。并进一步细分为相互独立的二级业务领域(详见附件2:《制度管理框架业务领域说明》)。
第十二条制度属性是基于制度内容和可操作性对制度进行分类的标准。矿制度属性分为三类:纲领类、原则类、实施类。
纲领类制度是针对矿全局的管理定位、性质、形式、机
制、宗旨等内容所提出的核心性、根本性、基础性的管理要求。
原则类制度是为贯彻某项管理工作,在特定范围内提出的原则、目标、执行标准等管理要求。
实施类制度是针对某项具体工作或业务活动而制定的细化的程序、方法、步骤和措施,为各项业务提供具体的指导或支持。
第十三条在使用制度管理框架时,须保持框架的一级、二级业务领域维度以及制度属性维度不变,可根据业务实际,对制度管理框架的三级业务子类进行微调。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矿对制度实施计划管理,包括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下发、执行与总结。
第十五条矿属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拟订本业务领域的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并于12月中旬提交矿经营科。经营科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报送神宁集团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制度管理计划执行情况、制度建设与变更情况、制度回顾情况、制度培训情况、制度执行自查和检查情况、制度管理成效,以及下年度制度新增、修订和废止计划、制度回顾计划、制度培训计
划、制度执行检查计划等。
第十六章矿经营科负责汇总、分析各部门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结合制度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及制度管理框架,制定矿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经矿制度管理决策者审批后发布。
第五章制定与发布
第十七章制度制定与发布工作包括制度起草、审核、审批、制度发布与备案以及制度培训。
第十八章制度主责部门按照本部门制度管理年度计划拟定单体制度草案,并须满足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详见附件3:《标准制度模板》、附件4:《制度编写规范》)的要求。若为跨部门制度,制度主责部门须经其他相关部门会稿或集中讨论、充分沟通.
第十九条制度主责部门将制度草案提交矿经营科进行规范性审核、合法性审核,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规范性审核是指从单体制度是否符合制度管理框架的要求,与已有制度的勾稽关系,与标准制度模板及编写规范的符合情况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制度符合标准规范。
第二十条制度主责部门如需启动计划外的制度新增工作时,应符合制度管理体系要求,并于启动前向矿经营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制度通过相关审批后,统一以矿规定字号的正式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制度发布后,制度主责部门须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
(一)制度主责部门提出制度培训需求,教育培训中心制定培训计划、协调培训资源,制度主责部门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并承担具体培训任务;
(二)新制度首次培训工作须在制度发布后3个月内完成;
(三)制度主责部门须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制度相关培训的成效,员工在培训后须签署书面确认,声明其将遵守制度并承担违反制度的后果;
(四)新员工入职后,所在部门和教育培训中心根据职能的不同分别开展相应的制度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按照矿相关流程开展制度制定和发布工作。在制订制度时,应符合矿标准制度模板和制度编写规范的要求。遇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制度格式有特殊要求,而必须使用其他制度模板时,须经矿党政办公室及经营科确认,并确保制度内容要件齐全。
第二十四条经营科对各项制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项制度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由矿经营科将制度上报神宁集团办公室备案。并将备案制度发送至神宁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