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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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8•【文号】财综[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优抚安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七月八日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8.23•【字号】鲁水规字〔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23〕4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和资产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项目效益,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8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三章项目产权归属和管理主体第四章项目运行和经营管理第五章项目收益和分配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保障资金安全和项目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水利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投资的各类产业扶持项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公开公平、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四条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应当符合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移民扶持规划,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产权和受益范围以移民人数为基本因素,兼顾解决突出问题,合理确定产权和受益覆盖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2.03.25•【文号】国发[1992]20号•【施行日期】1992.03.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当前水库移民问题已成为水利水电建设的一大制约因素,如处理不当,将影响农业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国务院对水库移民问题十分关心和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使水库移民工作出现了新局面,取得了好的效果。

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使原有的一千万老移民(繁衍至今约一千五百万人)长期遗留的一系列老大难问题得到了缓解,绝大多数移民已基本安定下来,生产、生活普遍有所改善,上访等现象大为减少,库区社会秩序比较稳定。

近十多年来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约二千八百万千瓦,移民共约七十二万人,到一九九0年底已搬迁安置约四十万人。

从已完成和接近完成移民安置任务的葛洲坝、潘家口、乌江渡、白山、龙羊峡、紧水滩、沙溪口、东江、安康和万安、故县等水库情况看,大多数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恢复得比较快,相当多的移民对安置情况表示满意。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当前水库移民工作还很不平衡,不少地方仍面临着许多严峻问题。

在客观上,由于人多地少矛盾突出,移民安置难度越来越大。

在主观上,不少同志,特别是一部分领导同志对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削弱了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工程建设及其前期工作存在首“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的状况;体制不顺,机构不健全;资金使用不当、管理不严,造成浪费及挪用的现象比较严重。

国家水库移民补偿标准

国家水库移民补偿标准

国家水库移民补偿标准随着国家水利建设的深入开展,许多地方都建设了大型水库,以更好地保障当地的水资源和灌溉。

但是在水库建设过程中,许多居民被迫进行搬迁,以便水库的建设和蓄水。

因此,国家对水库移民的补偿标准进行了制定。

下面,我们将更详细地了解这一标准。

第一步:搬迁计划在开始水库建设之前,地方政府一般会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并编制搬迁计划。

这个计划将确定哪些家庭需要被迫搬迁,以及他们需要获得什么样的补偿。

第二步:补偿标准根据规定,水库移民的补偿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

一般来说,这些规定旨在提供额外的资金、房屋、土地和其他资源,以帮助灾民重新安家落户。

一些例子包括:1.货拨费这一费用是居民搬家所需的各类运输费用。

这可能包括劳动力、车辆、运输等费用。

2.临时补救费这是指政府为灾民提供的临时避难所、饮用水、医疗保健和其他必要的支持,直到获得更长期的帮助。

3.安置补助费这是指一次性、定额的现金支付,以帮助灾民租用房屋或购买房屋,以及购买必需的生活设备和家具等。

4.土地补偿费这是指为灾民提供新土地的维护、准备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土地标价和建筑物。

第三步:执行计划一旦编制了搬迁计划和补偿标准,政府将开始实施计划。

通过一些协商、协定和付款,政府将为灾民提供他们需要的资源,以保证他们能够顺利地重新安家落户。

第四步:补偿的限制虽然补偿方案旨在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帮助,但它并不总是提供所有类型的补偿。

例如,还可能有一些限制,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领;灾民必须在搬迁前已经在当地居住了一定的时间。

总结在水库移民补偿标准制定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水库建设所涉及的复杂问题。

重要的是要确保针对灾民受影响发出足够的补偿和支持,以确保他们在流离失所后能够成功过渡并获得新的安身之处。

通过搬迁计划、补偿标准、执行计划和实施限制等步骤,可以有效地提供国家水库移民的差异化服务。

关于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管理流程说明

关于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管理流程说明

关于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管理流程说明【文章】关于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管理流程说明1. 前言水库移民是指由于水库建设而导致的城乡居民被迁移安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保障水库移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政府设立了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用于对移民群体进行资金援助和补偿。

本文将对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的管理流程进行详细说明。

2. 资金来源水库移民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捐款或者补助。

为了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政府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安排与使用。

3. 资金管理机构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的管理机构一般为县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如移民办公室、财政局等。

这些机构负责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4. 资金管理流程(1)资金拨付阶段:在水库移民补助资金拨付前,相关移民机构会根据移民规模和需要,制定拨付计划,并向上级财政部门进行申请。

一般情况下,资金拨付会分为多个阶段进行,以确保资金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2)资金使用阶段:一旦资金拨付到位,移民办公室将根据拨付计划,将资金用于移民群体的生活救助、就业培训、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

资金使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透明和公正使用。

(3)资金监督阶段:为了保障资金的使用效果和防止腐败现象,政府会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构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资金回报阶段: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的使用应该是有回报的,主要体现在移民群体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上。

政府会通过定期的评估和总结,汇报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成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确保资金的使用能够更好地促进水库移民的可持续发展。

5. 观点和理解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的管理流程是保障水库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监督机制的完善等方面。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不断加强对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管理流程的监督和改进,确保资金的公平、合理和有效使用,最大程度地维护水库移民群众的利益。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移民综合监理业务手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本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主作。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电计[1998]289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电计[1998]289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19日电计[1998]289号)为了正确评价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效益,适应电力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行为,满足现阶段抽水蓄能电站设计报告和报批的要求,我部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编制了《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

经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现批准印发,自即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国家电力公司计划投资部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附件:《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1 总则1.1.1为合理评价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效益,依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1993年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第二版)和国家现行的财税制度,结合抽水蓄能电站的特点制订《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的目的是根据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建设必要性和工程技术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计算该项目投入的费用和产生的效益,进行经济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1.1.2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抽水蓄能电站预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其他阶段可参照执行。

大中型常规水电站改扩建工程可借鉴使用。

1.1.3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评价包括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

囯民经济评价是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角度,分析计算抽水蓄能电站对国民经济的净效益,据以判别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合理性。

财务评价是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价格体系、建设和经营管理机制,分析计算项目直接产生的财务效益和发生的费用,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及外汇平衡能力等财务状况,据以判别抽水蓄能电站的财务可行性。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试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能源水规[1990]825号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试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能源水规[1990]825号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试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试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1990年10月9日能源水规(1990)825号)为了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编制质量,统一编制方法,根据国家计委计标〔88〕30号文和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设字第248号文精神,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1990年10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原水利电力部(85)水电水建字第40号文颁发试行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简则》同时废止。

联系单位及电话: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4014188附: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1990年4月)目录一、总则二、编制依据三、组成内容四、项目划分五、编制方法六、估算表格一、总则(一)可行性研究是水利水电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前期工作的关键环节。

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选定近期开发项目作出科学决策和批准进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

为合理地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统一投资估算编制方法,提高投资估算的质量,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8〕30号文印发的《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和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标字第248号文印发的《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能源部、水利部能源水规〔1989〕971号文颁发试行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19年第2期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第三条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对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其中: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的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

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

审核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地方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二)水利部。

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材料;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开展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指导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绩效管理工作。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

协同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

参与省级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参与确定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1.08.13•【文号】国能新能[2011]263号•【施行日期】2011.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附件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的,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水电工程)。

企业投资的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分为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

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第五条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移[2014]233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规范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概算中的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三条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组织开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五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其它拨付使用管理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稽察单位),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等单位,应当配合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一、《移民条例》有关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六条规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应当纳入工程概算;二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构成。

制定本条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基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第三条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省水利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监督,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投向及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具体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项目库建立、项目筛选、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提出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移民管理职能未划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由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移民补助;(二)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水利等基础设施、生态和环境保护、生产开发、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水库移民脱贫攻坚补助支出、避险解困补助支出等;(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经费支出;(五)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支出。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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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基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第三条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省水利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监督,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投向及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具体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项目库建立、项目筛选、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提出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移民管理职能未划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由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移民补助;(二)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水利等基础设施、生态和环境保护、生产开发、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水库移民脱贫攻坚补助支出、避险解困补助支出等;(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经费支出;(五)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支出。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目录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 (1)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 (8)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1号 (15)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 (1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 (28)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 (33)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制度

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制度

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制度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水库移民群体建立的一套资金管理规章制度,旨在保障水库移民的财产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推动移民群体经济发展,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制度不仅涉及资金的募集、分配、使用和监管等方面,还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各方的合作与配合。

一、水库移民资金的来源水库移民资金的来源主要有政府扶持资金、国际组织援助资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

政府扶持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用于移民搬迁费用、安置补偿等支出。

国际组织援助资金主要来自于国际组织对于水库移民项目的援助资金,用于搬迁后的再安置、职业培训等支持。

金融机构贷款资金主要是为了帮助水库移民开展生产、创业等经济活动,提高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

社会捐赠资金主要来自于社会各界的捐赠,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教育支持等方面。

二、水库移民资金的分配水库移民资金分配主要包括政府的补偿安置费用、基本生活保障费用、项目建设资金、创业扶持资金、教育支持资金等。

政府补偿安置费用是指政府为了补偿水库移民因搬迁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而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搬迁费用、房屋安置费用、农田补偿费用等。

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是指政府为了保障水库移民的基本生活所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生活补助金、医疗保障金等。

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水库移民搬迁后的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扶持项目建设等费用。

创业扶持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水库移民开展生产创业等经济活动的资金。

教育支持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水库移民子女接受教育的资金。

三、水库移民资金的使用水库移民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创业就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特色产业发展、教育支持等方面。

生产经营主要包括扶持和支持水库移民开展农业生产、家庭手工业生产、小微企业创业等经济活动。

创业就业主要包括支持水库移民就业创业,为水库移民提供就业岗位、职业培训等。

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建设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扶持项目等。

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电力工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3.22•【文号】计建设[1996]526号•【施行日期】1996.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1996年3月22日计建设[1996]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做好库区移民工作,发展水利水电事业,根据国务院1991年2月15日颁布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1986年至1995年投产和1996年以前国家批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设立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金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遗留问题。

二、对水电和水利项目的移民,国家实行统一的扶持政策和扶持标准。

基金提取的原则是:不降低移民原来的生产、生活水平并逐步有所改善;以国家批准的移民数量作为计算基金提取的基数;根据不同水电站、水库的移民及淹没损失数量、常年电厂供电量、建库后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及所在地区扶持水平的不同,按每个移民每年250--400元的标准控制,以水电站和水库所在省为单位,统一核定1986年及以后投产的水电站每千瓦时电量提取基金的多少。

从1996年1月1日算起(已经批准开工、尚未投产的水电站,从水电站机组发电之日算起),共提取10年。

有关省基金提取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电力局、水电厅、水利厅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备案。

但年终以省电力局为核算单位,最高提取标准不准超过每千瓦时5厘钱。

三、基金提取标准确定后,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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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电综[1998]90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8.02.20
【实施日期】1998.0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
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8年2月20日电综[1998]90号)
为了管好用好水库移民补偿经费、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20号)的要求,制定了《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大中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199]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经费是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定向和无偿用于移民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移民经费的使用,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的发展。

第四条移民经费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

省级人民政府对经国家批准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负责包干;各级有关地方政府,按上一级政府分解的经费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第五条移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

城镇迁建不得挤占农村移民经费,市政迁建不得挤占个人移民经费,移民生活安置不得挤占生产安置经费。

第六条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指工程建设业主单位,简称建设单位,下同),应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移民经费使用计划,向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经费,以保证移民
安置任务按期完成。

第七条移民经费由各级移民机构负责管理。

各有关地方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监督,保证真正管好用好移民经费。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八条移民经费的使用范围划为十大项:
一、农村移民补偿费;
二、集镇迁建补偿费;
三、城镇迁建补偿费;
四、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
五、防护工程费;
六、库底清理费;
七、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费);
八、预备费;
九、建设期贷款利息;
十、有关税费。

第九条农村移民补偿费划分为移民生活安置经费和移民生产安置经费两大项:
一、移民生活安置经费:包括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补偿、移民户零星果木补偿、搬迁损失、搬迁运输和误工补贴等费用,以及新址水、路、电、文教卫等设施建设的补助。

二、移民生产安置经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迁建补偿、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移民集体企业迁建补偿等。

第十条集镇迁建补偿费和城镇迁建补偿费划分为房屋迁建经费和基础设施迁建经费两大项:
一、房屋迁建经费:包括集镇、城镇各类房屋和地面附着物迁建补偿及与房屋迁建有关搬迁运输、搬迁损失、误工补贴等费用。

二、基础设施迁建经费:包括新址征地、移民安置补偿“三通一平”费用和公用设施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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