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司法厅关于明确全省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后财政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的通知-青政[2010]9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的通知(青政〔2010〕9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二○一○年十月)为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大局,现就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我省依法行政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依法行政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和部门认识不到位,依法行政自觉性不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还未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完善、行为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监督乏力,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等,影响了行政执法严肃性和公信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青政[2003]4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青政[2003]4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一)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进一步理顺省与州(地、市)收入分配关系,逐步增强省级财政在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等方面的调控能力,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维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基本需求,推动工业化进程,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一是保证州(地、市)既得利益;二是在确保各级财政平稳运行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既要鼓励重点地区加快发展,也要体现对困难地区的照顾;三是规范省对州(地、市)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转移支付总量,使各地区逐步达到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支出水平;四是在确保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力求简单透明,便于操作。
二、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一)省级与州(地、市)的收入划分省与州(地、市)政府间财政收入按照能够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积极性的原则,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进行重新划分。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4.30•【文号】司办通〔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通知司办通〔202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党〔2020〕1号),按照司法部党组关于做好巡视整改工作的部署安排,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确保公证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增强公证机构的运行活力,更好地发挥公证工作职能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是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对于建立以“激励有效、约束有力”为原则,健全符合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公证机构分配制度,维护公证法律服务公益属性,既调动广大公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又从制度上防范逐利行为,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司发〔2017〕8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地按照《意见》的要求,开展了公证收入分配改革、规范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但总体看成效不明显,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完善与公证事业发展客观要求相适应,体现公证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管理制度。
有的地方落实《意见》主动性不强,工作协调力度不大,政策落实止步不前;有的地方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偏低,激励作用不明显,与提升公证职业吸引力、扩大公证服务有效供给的目标存在差距;有的地方虽然争取到了比较好的绩效工资核定政策,但公证机构内部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公益服务导向不明确,个别公证员收入偏高,甚至存在逐利倾向。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84]司发公字第513号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1984年10月13日[84]司发公字第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法律顾问处、律师协会、公证处编制和经费问题,财政部与司法部、国家编委(81)司发计财字112号、(81)财事字112号、(81)国编字27号文件,以及财政部与司法部(81)司发公字第35号、(81)财预字第46号文件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近几年来,随着律师、公证业务的不断发展,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收入逐年增加。
为适应律师、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支持和促进律师、公证工作的发展,现对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对法律顾问处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利于促进律师工作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律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的精神,各地可根据收支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经费管理办法:收入小于支出的,仍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办法;收入大于支出的,可采取“自收自支,结余留用或分成”的办法。
二、对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办法的法律顾问处,除在编干部的公费医疗经费和离、退休后的费用以及基建投资仍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国家负担外,其他开支均由收入中自行列支。
三、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主管部门对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收支应当单独核算。
凡是按规定上交司法行政机关的部分,主要用于弥补司法业务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增加机关人员的福利和奖金。
凡是留给法律顾问处的收入,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可分别设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规定具体的提取比例和开支范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青政办函〔2022〕139号•【施行日期】202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函青政办函〔2022〕139号省司法厅:你厅《关于批准建立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青司发〔2022〕66号)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省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司法厅牵头的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由省司法厅会同各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1.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2.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名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3日附件1.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办字〔2020〕60号),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经省政府同意,建立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健全衔接配合机制,推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任务分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编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信访局、青海广播电视台、省残联、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省司法厅为牵头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全省财政支出结构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1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全省财政支出结构的实施意见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全省财政支出结构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全省财政支出结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财政支出是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的财政资金支付,是政府调节经济社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杠杆,其结构体现政府活动的方向和范围,关系支出功能的有效发挥。
近年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财政支出管理工作,着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财政支出总体呈现出稳中有增、结构向优的态势,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撑保障作用。
但按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目前财政支出运行管理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可支配财力增量不足与资金存量积压并存,零基预算改革推进深度不够,传统体制影响下固化的支出安排事项较多,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宽,配套制度办法不够健全,跨部门和重点资金优化整合不够,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个别地区和部门支出管理责任弱化、绩效意识淡薄、监督检查和内控机制落实不到位等,支出保障难度日益加大,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既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也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二、明确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
案(2016—2020)》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8.10
•【字号】青财法字〔2016〕1287号
•【施行日期】2016.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
(2016—2020)》的通知
青财法字〔2016〕1287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法治财政建设进程,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和《财政部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财政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
青海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0日。
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9.04•【文号】司发通[2000]121号•【施行日期】2000.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2000年9月4日司发通[200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二000年八月十日印发你们,并将于二000年十月一日实施。
《方案》是公证工作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是对《公证暂行条例》的重要补充,抓好《方案》的贯彻落实,是当前公证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以改革为龙头,在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的前提下,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促进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
现就贯彻《方案》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公证工作改革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根据国务院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的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建立公证工作改革领导小组,厅(局)长要亲自挂帅,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
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方案》及国务院批复中指明的有关文件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对公证工作改革的认识,学好用好有关方针政策。
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的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措施,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期间,队伍不散,业务不断,管理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要采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做好《方案》的宣传工作,要让领导知道,有关部门了解,群众知晓,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公证工作改革。
二、贯彻落实的方法、步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尽快向本地党委、政府报告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我部的贯彻意见及本部门的工作设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面贯彻落实《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青海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青海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9.26•【字号】青政办[2002]147号•【施行日期】200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青海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2]14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司法厅制定的《青海省公正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青海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和《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及十五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和公证工作现状,本着积极扶持与促进发展的原则,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
二、公证工作改革的目标公证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省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先构筑事业体制公证处的框架,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按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完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体制建设;进一步拓展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提高公证队伍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制度。
三、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一)在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不变、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不变、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不变的前提下(以下简称“三不变”),全省公证处一律改为事业体制,使公证处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13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增强各族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让全体人民共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极性;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大力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坚持标准化建设、精准化供给、便捷化服务的理念,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三)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总目标,到2022年,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持续完善,服务平台全面建成并有效运行,服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各族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青海省物价局、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物价局、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物价局,青海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98.07.20•【字号】青价费字[1998]第166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青海省物价局、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8年7月20日青价费字[1998]第166号)各州、地、市、县物价局(计委)、司法局(处):为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处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使公证服务收费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同时结合近年来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提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精神,制定了《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证处和申请人。
第三条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三)证明民事协议;(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7.13•【文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编办、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编办、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7月13日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证法》、国务院2000年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推进公证机构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对公证服务的新要求,坚持《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基本定位和国务院2000年批准确立的公证机构事业体制改革方向,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深化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抓紧将行政体制公证机构转为事业体制,创新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完善配套扶持政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发展。
把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作为推进公证工作改革的发力点,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公证机构发展活力,提高公证服务水平,健全公证服务体系。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厅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财政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厅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财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厅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财政实施意见》的通知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是财政部门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管理国家财政,实现财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法治财政建设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规范财政工作的系统工程,也是各级财政部门的一项重大任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加快法治财政建设步伐,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财法〔2011〕14号)精神,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总体目标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财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
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不仅非常重要,而且十分紧迫。
近年来,全省财政收支规模越来越越强,财政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财政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越来越突出。
因此,广大财政干部要始终牢记为民理财的宗旨,树立全局观念、法治观念、创新观念、效率观念、服务观念和责任观念,增强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的能力,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努力为推进青海四个发展服务。
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创新事关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全局的体制机制,切实提高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和能力,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提升财政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财政权力运行,深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障财政职能更好发挥,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青海作出贡献。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12.22
•【字号】青司发〔2020〕131号
•【施行日期】2020.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青司发〔2020〕131号
各市州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按照《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司发〔2020〕49号)要求,省司法厅以2018年清理结果为基数,对截止2020年6月30日发布的现行有效3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或不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需要的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废止(失效)。
三、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3)拟修改,修改前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3.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青海省司法厅
2020年12月22日附件。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评估情况的通报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评估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青司发〔2021〕76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评估情况的通报青司发〔2021〕76号各市、自治州司法局:为扎实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了解掌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青办字[2020]60号)贯彻落实情况,省司法厅组织开展了全省范围的调研评估工作。
现将调研评估情况通报如下。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状(一)公共法律服务政府责任和社会参与得以明确。
2020年5 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加快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西宁、海东、海西、海南、黄南协调当地党委政府立足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印发贯彻措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责任目标,使党委政府责任落地落实。
8家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了公共法律服务科,15家县级设立了公共法律服务室或公共法律服务岗位,承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51家县级以上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实现全覆盖(除海东市、茫崖市、大柴旦行委外),集成“3+X”公共法律服务模式,逐步实现了职能任务窗口化、服务事项清单化、服务人员专业化的目标。
近期,省司法厅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八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中,要求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宣传推广和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责任进一步明确。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信访、工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开辟“12348”青海法网群团组织公共法律服务专区,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的对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组织形式进一步多样化,服务主体进一步多元化。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6日青海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分工方案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省政府对相关工作进行了任务分解,明确了责任单位。
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厘清监管职责和事项责任承担审批工作职责的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按照监管对象和范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充分发挥在规则和标准制定、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指导本系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省政府将指导和督促省级部门、市州县级政府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
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推动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责任,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
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并公开声明,承诺执行标准。
市州县级政府要加强公正监管,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作为工作重点。
二、坚持依法监管和寓管于服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依法监管,特别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青民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QHFS08-2020-0008青民发〔2020〕85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西宁市行政审批中心,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现将《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2020年7月14日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高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加强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财会〔2020〕9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社会组织是指在青海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第三条社会组织审计必须遵守国家和青海省关于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社会组织财务审计时,应当对社会组织资产来源、使用以及是否恪守非营利属性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必须按照审计准则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对于提供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必须逐条对保留事项进行载明。
第二章审计的种类与原则第六条社会组织审计分为年度审计、离任审计、换届审计、专项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和抽查审计。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司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司法部2021年6月29日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公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运行机制,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有序放宽执业区域,拓展服务领域,强化执业监管,改进服务方式,增强公证机构活力,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供给总量、质量和效率,提高公证行业公信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公证服务为民、便民利民,为人民群众多办证、办好证;坚持公证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区分公证机构的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实行不同的价格政策,提高公证服务均等化、可及性水平;坚持统筹谋划,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局出发,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协调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坚持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确保公证工作客观、公正。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青财行字〔2007〕112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青财行字〔2007〕1122号各州(地、市)财政局、司法局: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财行[2006]2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共同制定了《青海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司法厅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青海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精神,完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工作职能的经费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一、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原则和目标(一)明确责任,分级负担。
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保障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二)收支脱钩,确保基本需求。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将公证等各种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三)实事求是,分类同步。
根据我省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业务工作量情况的不同,制定不同类别的保障标准,并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核定标准。
(四)适时调整,合理增长。
保障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任务的增加和当地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调整,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的合理增长。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青发改营商〔2019〕528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西宁海关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2019年8月20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切实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增便利,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青海实际,提出如下措施:一、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1.开办企业环节压减为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3个环节,社保登记与企业登记合并办理。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2.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企业登记2个工作日内,印章刻制1个工作日内,初次申领发票2个工作日内)。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3.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除《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禁止使用的外,申请人提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后,可以自主选择申报企业名称。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4.实行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企业设立时同步采集印章刻制相关信息并推送至共享平台,印章刻制单位在印章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将印模信息、用章单位信息等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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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司法厅关于明确全省公证机构体制改
革后财政经费保障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司法厅关于明确全省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后财政经费保障管理的通
知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局、司法局:
为支持深化全省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根据《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意见的通知》(司发〔2017〕8号)《省司法厅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青司发〔2017〕152号)精神,现就全省公证机构转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后,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担。
按照财权事权划分原则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辖域内公证机构司法公证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预算分级保障。
(二)创新机制,分类实施。
区分各地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状况以及市场获取收入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财政支持方式,逐步实现从“养人”向“办事”转变。
(三)保障基本,激发活力。
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大对民族地区、困难地区等公证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财政投入力度,支持鼓励拓展业务范围,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四)强化管理,注重绩效。
对财政投入资金的公证机构,要加快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改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的财政经费保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