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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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

来源: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5日浏览:4135

一、总则

1、为满足深圳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净化、美化城市环境;为了实现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从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方面,从塑造良好城市景观的角度,对户外广告的设置提出的规范性要求。

3、本指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凡在特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指引。

4、本指引未包括内容,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5、本指引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

二、定义及分类

1、户外广告

1.1 定义

本指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包括利用各种建筑物或城市空间设置的招牌(包括店招和建筑标牌)、灯箱、橱窗、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视墙、布幅、气球、招贴栏、布告栏等广告,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和悬挂的广告等。

户外广告的媒体是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交通工具等。

1.2 分类

根据广告物不同方面的特性,户外广告有多种分类方式。具体分类关系如下:

1.2.1 按设置位置分:

(1)建筑物广告指附于建筑物外表面的户外广告。又可再分为:

·墙面广告指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等的广告。

·屋顶广告指设于屋顶或女儿墙以上的广告。

(2)室外空间广告指设置于建筑物以外的城市空间中的广告。又可再分为:

·地面广告指直接放置、固定于地面或在地上游动的广告。

·空中广告又称悬浮广告,指游弋于空中的广告。如热气球等。

1.2.2 按设置方式分:

(1)固定广告指广告物或载体在环境中处于相对静止或固定的状态的广告。又分为:·独立支撑式指以支架或支座固定或放置于媒体上的广告。如带支架的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电子显示屏和电视屏、实体广告物等。

·拴系式指以拴拉方式系着于媒体上的广告。如气球等。

·吊挂式指以连接装置吊装或悬挂于媒体上的广告。如墙面牌匾广告、建筑标牌、电子显示屏、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以及各种吊挂的布幅等。

·粘贴式指以粘贴方式附着在媒体上的广告。如各种告示、招贴、标语等。

·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媒体上的广告。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显示屏或电视屏、浮雕式建筑标志等。

(2)游动广告指广告物或媒体在周围环境中处于游动状态的广告。包括车辆广告、航空器广告、船舶广告和自带动力的广告物等。

1.2.3 按有无照明分:

(1)有照明广告广告装置中采用内部或外部的直接或间接人工光源进行照明的广告。如灯箱、霓虹灯等。

(2)无照明广告

1.2.4 按宣传的目的分:

(1)商业广告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包括企业宣传和商品宣传类等。(2)非商业广告非盈利目的的广告。如环保广告等。

1.2.5 按设置的时限分:

·长期广告设置时限为6个月以上(包括6个月)的广告。

·短期广告即临时广告。设置时限为6个月以下(不包括6个月)的广告。(注:以上概念及分类方式仅适用于本指引。)

附户外广告分类关系图。

三、通用规定

* 申请与审批

1. 凡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置的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指引;

1)任何面积大于1m2,突出建筑物超过0.3m、或面积不大于1m2,突出建筑不大于0.3m,但在同一建筑上或室外空间中半径50m范围内出现三幅以上的广告物应向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设置。

2)前款要求以外的户外广告,其设置不需申请批准,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本指引要求。

2. 在建成环境中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者,应向广告主管部门交付场地使用证明、位置平面图、广告式样设计图和广告设置前后对照的建筑或空间环境整体效果照片。

3. 在新建建筑、改扩建建筑或重新装修建筑(投资超过100万元)上设置长期性户外广告者,应将广告结合建筑立面进行设计,并在申报初步设计方案时,交付表明欲设置广告的位置、形状、大小的立面或透视效果图。经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按建成环境手续,向广告主管部门申请,并在申请时交付建设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

4. 第2条所要求提交的场地使用证明,应包括场地涉及的所有业主的意见。所谓“涉及”包括以下情形:

1)户外广告需占用业主物业的外墙或附着物的;

2)户外广告需占用业主物业的室外空间的;

3)户外广告可能遮挡业主物业的视线的。

5. 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有权作出批准、有条件的批准或不予批准申请的决定,并尽快答复申请者。

主管部门的决策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 整体城市景观的协调性;

(2) 广告的设计质量。

6. 户外广告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设置,设置期满应立即拆除;需延期者应提前30天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 位置规定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划定的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及周围建筑控制地带,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

8. 可能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

本指引以设置位置分类为主线,其它分类方式为辅助,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规范。各可能设置广告的位置见下图:

(1)建筑物广告

(1-1) 高层主体女儿墙及屋面以上

(1-2) 高层主体墙面

(1-3) 多层(或多高层裙房)女儿墙及屋面以上

(1-4) 多层(或多高层裙房)主体墙面

(1-5) 多层(或多高层裙房)之实墙转角处

(1-6) 二层窗户

(1-7) 一层门楣

(1-8) 一层檐下

(1-9) 一层立面柱

(1-10) 主入口

(2)室外空间广告

(2-1) 建筑红线内(建筑外空间)

(2-2) 其它开敞空间

(2-3) 道路红线内

9. 建筑物广告

9.1 建筑物广告的设置位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和安全。禁止户外广告遮挡非商业建筑的窗户、堵塞疏散出口以及影响消防供应设施的使用。

9.2 禁止在高层建筑主体部分(包括主体墙面和女儿墙及屋面以上)设置除建筑标志或小区标志以外的广告。

9.3 在高层建筑主体部分设置上述标志时应注意:

1) 女儿墙及屋面以上的标志牌,应有助于强调和保持建筑形体轮廓线;有损建筑形体轮廓线的标牌,广告主管部门应责成其改进或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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