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分级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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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分级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一、转诊标准
(一)向上转诊标准:
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认为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6、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向下转诊标准: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5、老年护理病例;
6、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二、转诊流程(见图1)
(一)按照转诊标准,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将须转院的病人转诊至当地县级医院,县级医院可转诊至城市医院。除特殊情况外,与省级医院开展紧密型合作办医的县级医院应将病人上转至合作的省级医院;
(二)需要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患者,经科室主任、患者及家属同意,由科室医生登记、填写《转诊意见书》后由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联系好上级医院,必要时医护人员要
护送患者转院,确保患者安全转诊和病情交接。
(三)转诊病人持《转诊意见书》到对应的医疗机构后,在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进行转诊登记,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需住院者优先安排;
(四)转诊病人病情稳定、符合下转条件者,经科室主任、患者及家属同意,由科室医生登记、填写《转诊意见书》后由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联系好下级医院。由患者家属附带相关诊疗资料,将患者转送至下级医院。
(五)双向转诊平台建设完成后,上下转诊均需通过平台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成立双向转诊管理部门,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
(二)上级医院要建立转诊优先、门诊专家预约优先制度。合作办医医院之间,对只需进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及诊断性治疗手段的转诊患者,应由分院直接向总院预约检查,不需重复排队等待,不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需住院的病人,由分院直接向总院预约,确定入院时间后直接入院,不需再在总院重复开具住院凭证。
(三)上级医院要定期到签定“双向转诊协议”的责任合作医院巡诊,协助处理疑难病症,免费开展健康教育、保健咨询和培训。并将本单位简况、特色、知名专家特长、大型设备拥有情况及优惠政策辑印成册,发至责任合作医院医生手中,方便转诊。
(四)下级医院要熟悉上级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
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协助病人选择合适的专家和检查项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患者转往上级医院,减少患者不必要的奔波和医疗开支;
(五)与上级医院签定“双向转诊协议”的医疗机构,其相关医务人员可以针对转院患者到上级医院进行咨询及查房;上级医院的相关医务人员对转诊至下级医院进行后续治疗或康复的患者必须予以追踪和指导;合作办医医院之间,能力较强的分院科室和医师经总院确认后,可直接授权其开具总院的检查单和住院凭证。
4 双向转诊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