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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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一、设定依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通过公开招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申报材料
(一)《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申请书》(建设单位登陆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网站(或)“物业企业网上办事平台”,在线填报并打印盖章。
);
(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项目总平面图;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式四份);
(五)《临时管理规约》(一式二份);
(六)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应注明:1、项目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清单及产权归属;2、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服务合同期限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七)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还应提交:
1、项目招标备案通知;
2、开标、评标过程报告;
3、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及中标通知书;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通过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还应提交: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3、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报告;
以上第(二)、(三)、(七)、(八)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地点
济南市经七路88号房地产大厦7楼708室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
82077776
七、办理流程:
(一)(1)开发建设单位持申报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当场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受理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具备管理资格;
3、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内容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是否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关于前期物业服务约定的内容部分加盖备案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