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ved_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42
史上最详细的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
史上最详细的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新三板并购全程指引⼀、新三板并购政策、风险解读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渐近。
国家通过出台⼀系列法规性⽂件,建⽴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整个框架在某些⽅⾯仍需坚持和沿⽤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但是在某些⽅⾯,例如在监管制度,相⽐上市公司制度更灵活,也更⿎励中⼩微企业在尽可能宽松的制度环境下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实现⾮上市公众公司的做⼤做强。
需要注意的是,并购是⼀个复杂的系统⼯程,它不仅仅是资本交易,还涉及到并购的法律、政策环境、社会背景和公司的⽂化等诸多因素,企业必须注意并购前后的风险事项。
1.国家⿎励中⼩企业积极参与并购重组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渐近。
作为我国实体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我国并购事业发展的重要⼒量。
为了⽀持中⼩企业开展并购以及给⾮上市公众公司提供并购重组具体的法律以及法规指导,国家陆续出台⼀系列法规性⽂件,建⽴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其中,《⾮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法》和《⾮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整体程序,信息披露要求,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并购与被并购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持。
图表1 ⾮上市公众公司并购和重组的制度体系(节选部分)法律法规《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性⽂件《国务院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部门规章《⾮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法》《⾮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法》业务细则《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报备指南》⾃律规则《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众公司发⾏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资产重组⽂件报送指南》资料来源:《新三板市场运作与创新》由于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已经运⾏多年,在实践上被证明是成熟且⾏之有效的制度。
新三板 交易规则
新三板交易规则新三板交易规则对于在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经营和股东交易行为都有一定的规定,以下是一份全面介绍新三板交易规则的文章:一、交易规则概述新三板是中国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一种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的交易平台,也是全球领先的股权平台之一。
它的交易规则既包括了挂牌公司的上市流程和条件,也包括股东的交易行为等方面。
下面将具体介绍新三板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
二、挂牌公司的交易规则1.上市流程挂牌公司为符合一定的条件后可在新三板上市,其上市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战略规划:挂牌公司需要确定好上市的目标、时间等战略规划(2)申请挂牌:挂牌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交给新三板(3)审核:新三板将对挂牌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4)备案:审核通过后,新三板会对挂牌公司进行备案,并向市场公布2.信息披露挂牌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体或平台上透明、实时地披露自己的运营状况和财务信息,这样有助于股东更好地了解公司情况进行投资决策。
3.公司治理挂牌公司需满足一定的公司治理要求,包括合规管理、独立董事任命、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建设等。
三、股东的交易规则1.股东准入标准新三板的股东准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1)股东身份要合法合规,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2)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涉及重大违法违规事件(3)股东所持股票需符合三板市场交易规定(4)持股数不得低于50万股,持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交易方式股东可以通过协商转让、竞价交易、做市商交易等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3.信息披露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交易信息。
4.禁止行为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需遵守相关禁止行为,包括操纵股票价格、虚假交易、内幕交易等。
四、总结新三板的交易规则是保障市场公平、透明、有序的重要保障,挂牌公司和股东都需严格遵守规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对于挂牌公司和股东来说,了解并遵守新三板交易规则不仅有利于在新三板上市、交易,也是企业成长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挂牌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新三板信息披露规则
新三板信息披露规则:企业应该如何做好信
息披露?
近年来,新三板市场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作为新型的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的发展需要充分的信息披露作为基础。
那么,企业在信息披露上该如何做好呢?
首先,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这个制度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包括信息披露的时机、范围、内容、方式、责任等。
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还可以提高披露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企业应该注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虚假、欺骗、误导的信息披露不仅会违反法规,还会破坏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因此,企业应该在信息披露前进行审查、整理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并且尽可能披露完整的信息。
再次,企业应该主动披露信息。
这不仅是充分履行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还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提高市场的信任度和吸引力。
在信息披露方面,企业应该根据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重要信息,如财务报表、重要合同、股东减持等。
此外,企业应该与投资者保持沟通和互动。
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主动公布有关企业、行业及市场的信息,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
心和信任。
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可以有效避免信息不透明、信任缺失等
问题。
总之,企业在信息披露上应该建立完善的制度、注重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披露信息、与投资者保持沟通和互动,做到信息及时、准确、充分披露。
这样才能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提高市场的信誉和
吸引力,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板 信息披露规则
三板信息披露规则
现如今,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三板市场也逐渐成为了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而在三板市场中,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则。
首先,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则主要由三板交易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监会、所在地证监局等单位共同制定和监督执行。
这些规则旨在通过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公开透明度,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和投资者的投资保护意识。
其次,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时间、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准确性等。
其中,信息披露内容要求企业披露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股权结构、重大合同等方面的信息。
信息披露时间则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信息,如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等。
信息披露方式则要求企业采用公告、通知、公告牌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信息披露准确性则要求企业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最后,作为投资者,如何更好地了解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则呢?我们可以通过多个途径进行了解,如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注证监会、所在地证监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和新闻;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咨询等。
总之,在三板市场中,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市场运营
和投资者保护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加强信息披露规则的执行,才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实现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新三板交易规则流程是怎样的
新三板交易规则流程是怎样的一、准备阶段1.挂牌条件审查:挂牌公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注册资本、盈利能力、业务规模等。
公司申请挂牌后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新三板的审核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审核。
2.审核通过:如果公司符合挂牌条件,并通过审核,审核机构将发出挂牌批复文件,挂牌公司可以正式进入交易规则的申报阶段。
二、股权转让1.股权变更申报:挂牌公司需要委托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股权转让申报,包括申报股权的数量、价格、交易方式等相关信息。
证券服务机构将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信息提交给交易机构。
2.交易规则审查:交易机构将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如果通过审查,交易机构将生成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由双方签署。
3.股权转让过户:完成交易规则审查后,股权转让双方需要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包括资金支付和相关证券账户变更手续。
4.股权登记:完成过户手续后,证券服务机构将更新挂牌公司的股权登记簿,确保新股东的权益得到登记和确认。
5.交易信息披露:交易机构将公示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日期、交易价格等,并将交易结果通知证券服务机构和挂牌公司。
三、交易保护和监督1.交易结算:交易机构根据股权转让的协议,为申报双方进行交易结算。
包括股权交割、资金清算等。
2.投资者保护和信息公开:交易机构负责监督交易的公开、公平性,防范操纵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同时,交易机构也负责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不当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3.信息披露:挂牌公司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定期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相关事项,确保投资者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
四、市场化交易1.交易市场:新三板交易市场是多层次市场,由多个证券服务机构组成,提供信息发布、股权转让、投资者服务等功能。
2.交易方式:新三板交易可以通过场内协商、定向定价方式等进行。
交易机构根据交易方式提供相应的服务和规则。
3.市场监管: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新三板交易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和审计交易机构的业务,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三板 信息披露细则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03 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
信息披露重要性
信息披露是挂牌公司对外公开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对 投资者负责的表现。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 运营情况、风险状况,进而做出投资决策。信息披露内容的 充分、真实性对挂牌公司的信誉和发展至关重要。
第1章 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
新三板简介
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是为了支 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 而设立的股权交易市场。 在新三板市场,中小微企 业可以通过股权融资来获 得资金支持,实现企业的 快速发展。
新三板市场概况
成立时间
2013年1月16日
特点
全国性市场
服务对象
主要为中小微企业
定位
投资者权益
保障 信息透明度
处罚措施
警告 罚款
监管机构职责
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保障投资者权益。监管机 构会定期对信息披露监管 工作进行评估,确保监管 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 05
第5章 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 改进
改进动态
随着市场变化和投资者需 求不断变化,新三板信息 披露细则将持续改进和完 善,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 场环境。
披露时机规范
规定时间内披 露
不能拖延或擅自修 改披露时间
披露格式规范
01 按规定格式披露
投资者快速准确获取信息
02
03披露效ຫໍສະໝຸດ 评估监管机构评估对信息披露效果进行评估 对不合规公司进行处理
结论
遵守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规范是挂牌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 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 04
第四章 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 监管
新三板: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新三板: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一、背景为加强我国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新三板公司应建立健全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
本文旨在探讨新三板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制度概述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是指股份公司为规范、充分、准确地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需要,设置的具体制度和规范。
股份公司应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全面、及时、准确,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公开度。
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和目的制定信息披露制度的前提是充分了解新三板市场的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的原则,确保所披露的信息来源准确、内容真实、可靠性高,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2. 披露范围和要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公司资料、业务情况、产业政策及市场环境、财务数据、投资项目等。
在披露信息时应遵循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明确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及发布渠道,制定信息披露的统一规范。
3. 披露程序和要求股份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明确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及责任,落实每项信息披露的审核、编写、发布等责任人和责任制。
股份公司应按照规定,在披露信息前进行准确完整的财务核算,以确保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可信。
4. 内部监督机制股份公司应设立内部监督机制,由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内容和程序进行监督、审核和管理,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股份公司内部应设立投资者关系部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等问题。
5. 外部监督机制股份公司应履行诚信及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投资者、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交易所应定期对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范的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在信息披露监管中积极承担监管责任,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6. 安全措施股份公司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漏和篡改,对信息的存储、传送和处理进行有效监控。
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公 司在 新三板挂牌 时信息 披露
律 意 见 书 》和 《 律 师工 作 报告 》,而
公 司 在 新 三 板 挂 牌 时 的 信 息 披 露 新 三 板 挂 牌 公 司 仅 需 披 露 ( ( 法 律 意 见
与 主 板 、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上 市 时 的信 息 披 露 的 差 异 主 要 体 现在 : 书》 ,而 无 需 披 露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 第 二 , 文 件 内 容 上 的 差 异 。 主
书 》 的 内容 比 较 多 ,往 往 超 过 2 0 0 页,
2 0 万 字 以 上 。 但 新 三 板 挂 牌 公 司 的 公 公 司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前 及 时 向 主 须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进 行 事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 定 向 转 让 说 明 书 或 定 办 券 商送 达有 关 文 件 。
第 一 ,文 件 种 类 上 的 差 异 很 大 。
板 、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上 市 时 的
例 如 主 板 、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时 的 信 息 披 露 远 比 新 三 板 挂 牌 公 司 挂 牌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与 上 市 时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时 严 格 。 例 如 ,主 板 拟 上 市 公 司 应 披 件 不尽 一 致 ,例如 发行 时要 披 露 《 招 露 《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招 股 说 明 书 摘 股 说 明 书 》,上 市 时要 披 露 ( ( 上 市 公 告 要 。 创 业 板 拟 上 市 公 司 仅 需 要 披 露 书》 ,二 者 差 异 很 大 。而 新 三 板 挂 牌 没
m ar k e t
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
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活着的法律(一)制度体系(二)主要内容(三)制度特点•不设行政许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自律监管•调整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和触发比例•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自愿要约收购制度•简化披露内容•加强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市场自律监管(四)收购人资格要求•良好诚信记录、法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得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五)关于财务顾问•收购方——原则上必须聘请,且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例外情况: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被收购方——可以聘请(要约收购中),可以是主办券商,但影响独立性、顾问资格受限的除外;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六)关于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如果存在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做出弥补安排,对不部分应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避表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针对收购所决策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义务——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泄密处理——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的,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众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新三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三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篇一:新三板: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公司置备保存,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平台发布。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新三板信息披露指南
新三板信息披露指南1. 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新三板市场成为了吸引越来越多投资者的一块蛋糕。
作为一个初次接触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者,了解和掌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为您介绍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指南,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分析相关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
2. 新三板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新三板市场是指中国资本市场中的一个非上市交易场所,也被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的定期和不定期披露,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
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布自身的财务、经营、法律、税务等相关信息,让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对公司的风险和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3. 新三板信息披露的要求3.1 定期信息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以及审计意见和董事会报告。
季度财务报告每个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披露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中期报告在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前,披露上半年度的财务报告。
指标变动公告对于公司业务中重要的指标、数据或变动情况,需要及时进行公告披露。
3.2 不定期信息披露关联交易披露公司与股东、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要交易,需要及时公告。
重大事件披露例如公司的重大资产或股权变动、重大诉讼纠纷、重大投资决策等,需要在事发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公告披露。
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结构变更、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
4. 信息披露的流程和途径公司进行信息披露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途径进行,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1. 内部审核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对需要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董事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对各类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公告披露。
3. 公告发布公司将审核通过的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和方式进行公告发布,包括公司官网、新三板交易系统、新闻媒体等。
新三板企业信息披露要点
新三板企业信息披露要点新三板企业对于信息披露,主要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在强调真实性和透明度的基础上,降低企业披露成本,实行适度信心披露原则: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已披露的信息进行事后审查。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制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1.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2.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3.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的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4.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二临时报告的披露临时报告是指挂牌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新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三其他重大事件披露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北交所新三板上市信息披露规则
北交所新三板上市信息披露规则北交所新三板上市信息披露规则是指北交所对于新三板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要求和规范。
新三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和有效执行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市场透明度、保障市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北交所新三板上市信息披露的规则。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公平公正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对所有投资者公平、公正地提供信息,不得有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误导投资者。
3.投资者保护原则: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及时的投资决策依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1.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行业分析、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因素、股东结构、相关交易等。
2.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有信息披露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权益变动报告等。
3.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1.信息披露要及时。
上市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事项或者信息重大变动后,及时披露相应的信息,不得有任何故意迟延或诱导性披露的行为。
2.信息披露要确保准确。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审核结果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北交所的监管工作。
2.北交所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定期抽查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3.对于违规披露行为,北交所将依法依规对相应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信息披露的惩罚机制1.对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虚假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北交所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包括警示、通报、暂停上市等。
新三板上市流程及规范要求
新三板上市流程及规范要求【引言】新三板是指中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国内的创业板市场,提供了一个便利的融资平台和资本市场的入门通道。
本文将介绍新三板上市的流程和规范要求。
【第一部分:新三板上市流程】新三板的上市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上市意向:首先,企业应决定是否有上市的意愿和条件。
企业应具备符合新三板上市条件的净资产、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并明确上市的目标和意义。
2.选择券商:企业需要选择一家新三板挂牌券商作为上市顾问,并签署相关协议,以获得专业的指导和服务。
3.尽职调查和备案:企业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备案。
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规范性以及合规性的审查。
4.编制招股说明书:企业需要编制招股说明书,并提交给券商和证监会进行审核。
招股说明书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模式、市场前景、财务状况等信息。
5.上市委员会审核:招股说明书经过券商审核后,将提交给证监会的上市委员会进行审核。
上市委员会将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评估和审查,包括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提示等方面。
6.发行与承销:审核通过后,企业将确定发行和承销的具体方案,并通过券商和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发行,募集资金。
7.挂牌上市:最后一步是企业正式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公司股份将在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系统进行买卖。
【第二部分:新三板上市规范要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的秩序,新三板上市有一系列规范要求:1.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应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业务发展以及重大事项等。
披露渠道包括企业官方网站、公告、年报等。
2.内幕信息管理:企业应制定内幕信息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和操纵市场行为。
相关人员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需按规定报备和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
3.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如果企业发生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将面临处罚,包括公开谴责、行政处罚和追究责任等。
这也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新三板公司收购 流程
新三板公司收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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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三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前言作为新三板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提升市场透明度、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是企业向社会公开自身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信息的一种主动行为,其质量和透明度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市场的信心。
现阶段,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投资者风险意识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更需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设。
本文将在深入分析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二、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管理现状1.信息披露主体单一当前,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单一,主要由企业自行披露信息,监管层和交易所只是对企业进行信息审核,并未主动披露相关信息。
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投资者难以了解到真实的企业信息,从而会增加投资风险。
因此,有必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强化监管层和交易所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2.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当前,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内容相对来说并不全面,企业披露的信息普遍比较简单,并且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真实性,导致投资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风险等方面难以进行全面的评估。
因此,有必要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规范,增加财务信息、经营信息、风险信息等方面的披露,让投资者能够获得更全面的信息。
3.信息披露监管不严格目前,新三板市场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相对较为宽松,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审核力度较小,导致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违规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市场的良性发展。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对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处罚,从源头上遏制信息不真实的情况。
三、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议1.强化监管层和交易所的信息披露义务为了加强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及时性,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层和交易所的信息披露义务,监管层和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主动披露相关信息,如企业财务报告、经营动态等,从而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状况。
全面解析新三板交易规则
全面解析新三板交易规则新三板交易规则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统一规范的规则,于2024年3月1日正式实施,取代了旧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规则。
新三板交易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有效性,促进投资者保护。
新三板交易规则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交易方式多样化。
新三板交易规则允许公司股票通过竞价、协商和大宗交易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易。
其中,竞价交易是主要的交易方式,通过撮合买卖双方的出价来完成交易。
二、交易机构多元化。
根据新三板交易规则,承担交易撮合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种类型的机构,以及合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这些机构在交易中充当撮合、结算、清算和风控等角色,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信息披露要求严格。
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公司在交易前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包括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关联交易等相关信息。
同时,新三板交易规则还规定了公司应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财务信息,并要求公司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
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新三板交易规则重视投资者保护,要求交易机构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来评估其适当性。
同时,禁止交易机构向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投资者推介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五、交易风险管控机制完善。
新三板交易规则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弥补因交易机构违规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此外,交易机构还要设立风险准备金和备付金,以确保交易的安全进行。
六、交易监管力度加大。
新三板交易规则还加强了交易的市场监管,设立了交易所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进行监管和检查。
同时,规定了交易机构的报备制度,要求向相关监管部门及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新三板交易规则的实施对促进我国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正常发展和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多样化的交易方式、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交易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也有了明显的提升。
收购公司的一般流程、新三板公司并购的基本流程
收购公司的一般流程公司收购流程:一、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
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
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
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现收购不成或者说假借收购实者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必然给任一方带来损失,同时为防止被收购方有可能与他人磋商收购事宜及最终拒绝收购的问题,必须有个锁定期的约定,因此这个意向书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足够的防范。
二、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
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
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
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三、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点是基于的《公司法》规定而作出的相应安排,我们知道,股权收购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公司持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它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那么要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上述股东会决亦是收购和约的基础文件。
四、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尽职调查是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必须本着勤勉、谨慎之原则,对被调查对象做全方位、详细的了解,在此过程中,必要情况下可聘请相关会计机构予以协助调查。
尽职调查所形成的最终报告将成为收购方签定收购和约的最基本的判断,对尽职调查的内容,可根据《律师承办有限公司收购业务指引》规定的内容操作,实践中根据收购的目的作出有侧重点的调查。
新三板交易规则全面解析
新三板交易规则全面解析新三板是指中国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其交易规则主要是指创业板的交易规范和市场机制。
下面将对新三板交易规则进行全面解析。
一、交易结构新三板市场采用场内交易机制,具有证券发行、交易和持续监管等功能。
交易的对象为挂牌公司股票,挂牌公司通过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简称股转系统)挂牌上市。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交易。
二、挂牌规则1.挂牌条件:挂牌公司需具备法定实体、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作为交易平台、具备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
2.挂牌程序:挂牌公司提交挂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签订挂牌协议,进行准备工作,最后发表挂牌公告并正式挂牌上市。
三、信息披露要求挂牌公司需按照规定定期、不定期地向公众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重大事件等信息。
披露有正式报告、中介报告和自愿信息等形式。
四、交易机制1.挂牌交易:投资者通过股转系统委托证券公司进行交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交易系统进行撮合成交。
2.债权转股交易:根据相关政策,债权可以转换为挂牌公司的股权,使投资者能够通过交易获取挂牌公司的股权。
3.平台做市:交易平台根据市场需求和挂牌公司的估值,为投资者提供买卖双方的报价,简化交易流程。
4.多层次市场:新三板市场分为主板市场、中小企业市场和创新层,根据不同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水平,投资者可选择适合自己的交易板块。
五、交易费用1.挂牌公司费用:挂牌公司需要支付挂牌费、年度保荐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2.交易服务费用:投资者需要支付证券公司的交易佣金、存管费用等。
六、退市制度新三板市场设置了主动退市制度和强制退市制度,主动退市包括定期清算和申请退市,强制退市包括经公司风险警示、经股权登记机构决定、经交易指定机构决定等情况。
七、风险控制新三板市场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投资者进行了解测试和风险评估。
并设有信息披露审核和信息监控机制,严禁虚假披露和操纵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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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活着的法律(一)制度体系(二)主要内容(三)制度特点∙不设行政许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自律监管∙调整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和触发比例∙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自愿要约收购制度∙简化披露内容∙加强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市场自律监管(四)收购人资格要求∙良好诚信记录、法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得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五)关于财务顾问∙收购方——原则上必须聘请,且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例外情况: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被收购方——可以聘请(要约收购中),可以是主办券商,但影响独立性、顾问资格受限的除外;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六)关于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如果存在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做出弥补安排,对不部分应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避表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针对收购所决策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义务——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泄密处理——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的,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众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首次触发条件∙触发条件(其一即可):——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披露要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二)持续触发条件制度要点:——前提: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后——触发条件: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披露要求:应当依照首次触发权益披露的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三)特别说明∙持股比例计算——间接持股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持股合并计算∙几种特殊情况:——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触发权益变动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投资者虽不是公众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进行收购触发权益变动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发行新股或减资达到应披露比例的,无需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一)适用条件∙通过证券转让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
(二)披露要求∙基本披露要求——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特殊情况——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三)协议收购的过渡期问题∙定义: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对被收购公司过渡期的要求:——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除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决事项外,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及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四)股份限售要求∙原则要求——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例外情况——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五)对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殊要求∙尽职调查要求——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消除损害要求——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一)类型及基本要求∙两种类型——全面要约、部分要约;差异在于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不同∙基本要求:——预收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同一种类股票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收购人披露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二)基本流程(三)信息披露要求∙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没有事先核准或事后备案要求(四)支付手段∙手段种类——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证券支付的特殊要求——披露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或者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收购人以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五)履约保障∙至少要有一项:——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
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支付(六)对被收购公司的要求∙董事会——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董事——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七)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将取得的本次收购的批准情况连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在取得全部批准后2日内披露,收购期限自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承诺期限内要约不可撤销——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披露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八)要约变更变更收购要约需遵守的规定:——重新编制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九)竞争邀约∙关于竞争要约的披露时间——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需履行披露义务∙关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的延长——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能力(十)预受股东及要约期满后的处理∙关于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关于要约期满后处理:——部分要约: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全面要约:应当购买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一)一致行动人、公众公司控制权及持股比例计算等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为公众公司收购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三)做市商持有公众公司股份相关权益变动信息的披露,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四)股票不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内容比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