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数个法条如何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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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数个法条如何定性处罚
一、简要案情
2011年X月X日,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设的针织帽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照经营,且其生产的针织帽均系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至案发日,当事人共生产了使用与“NIKE”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线帽3000顶,其中2000顶以每顶4元之价对外销售,计销售款8000元,从中获利1000元。库存“NIKE”线帽1000顶,货值4000元。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当事人无照从事商标侵权产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并无争议,但在处罚意见上执法人员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法律,构成了两个违法行为,应分别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与《商标法》予以定性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无照生产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法律,应分别予以处罚。处罚时按照《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在选择罚款这一处罚方式时不得重复,择一重处。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即无照生产销售商标侵权产品,其结果同时违反了两个不同的法律,系想象竞合违法。根据法学界的通说,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对想象竞合的处罚原则是择一重处,不适用数罪并罚。结合本案,适用《商标法》处罚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重,应根据《商标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无照经营行为包含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积极作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也包括“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积极作为。就无照生产销售商标侵权产品行为而言,表面
上同时构成了“无照经营”和“商标侵权”两个违法行为,但构成这两个违法行为所必须的“积极作为”要件却是重合的;另,判断是否一个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在次数上是否表现为一次的实行行为及既遂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经营活动构成无照经营的同时也伴随着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两个法条,但只构成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倘若对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其次,对想象竞合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绝对地采取“择一重处”进行处罚的话,就不能全面评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妨碍不同行政处罚种类之间制裁功能的全面实现。如对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若仅依《商标法》查处,只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就会落空,反之亦然。
笔者认为,对想象竞合违法,应以“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到本案,应当同时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商标法》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定幅度较重的《商标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