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垃圾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合政[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日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地税局、财政局、城管局、供水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一)居民住宅生活用水按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

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随水费同时征收。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19年12月24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和县(市)建制镇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六章社会参与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绿色发展、党政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的原则。

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9月21日起实施)时间:2007-12-26 信息来源:点击:349 字体大小:[大中小](1993年9月2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蜀山镇、城郊结合部沿主、次干道两侧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区(镇)、街道、单位分级分片负责各自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六条环卫经营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代办、有偿使用。

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排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基本政策,采取从垃圾产生的源头收费的原则,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行运送生活垃圾至处理场。

第二章生活垃圾收集第七条环卫管理部门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主、次干道垃圾的清扫、收集;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民办清洁员对背街小巷、居民区道路垃圾的清扫、收集。

第八条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环卫处审核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达到容器化、密闭化、卫生化。

各区(镇 )应织街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居民区、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市区水域船舶及沿岸单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条居民倾倒生活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乱倒乱堆;2.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渣土及废旧家俱等大件废弃物;3.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周围焚烧杂物。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切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3月21日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转运、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改、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含开发区城市管理机构,下同)根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境保护、房产、林业和园林、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地税局、财政局、城管局、供水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一)居民住宅生活用水按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

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随水费同时征收。

(二) 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其中服务业中的旅店业按营业额的4‰征收。

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由市地税部门代收。

(三)市、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属财政供给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四)中央、省属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肥部队、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标准版)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标准版)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加强综合治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举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合价服[2008]248号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合价服[2008]248号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价服[2008]248号)
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续批建筑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证的请示”(合固废[2008]3号)文件悉。

经审核,现将建筑垃圾处理有偿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垃圾处理有偿服务收费仍按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6]209号文件执行。

即:建筑垃圾消纳(填垫)处理费每吨5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证每证20元。

因城市拆违产生的建筑垃圾仍按市市容局承诺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以上通知自2008年6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结束——。

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

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

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经济的开展,城市根底设施建立不断增加,城市工程渣土量日益增大,渣土中出现的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以下是的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那么,借鉴外地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和蜀山镇、郊区沿主干道两侧及城郊结合部进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地下管网的铺设或修缮以及各类建筑物的拆迁,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均应执行本规第三条市城乡建立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一)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方案;(二)审核建立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方案、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以下简赞许可证); (三)统一调剂余缺和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回填及清运进行监视管理;(四)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五)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处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作进行监视检查;(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分。

第四条公安、交通、规划、拆迁、建管等管理部门,应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六条建立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资质证照、图纸和有关资料,向市环卫处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按《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第四十三条规定交纳卫生保证金,领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建筑工程竣工后,经环卫部门检查合格,退回保证金。

第七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出示市环卫处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2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2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7日合肥市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合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5号),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执法保障的工作机制和覆盖全市范围的餐厨垃圾管理网络。

力争用一年时间,将市区范围内大饭店、大食堂、大排档产生的餐厨垃圾纳入统一管理,达到日处理餐厨垃圾能力80%以上的目标。

远期,逐步实现全市餐厨垃圾全部集中收运处理、资源化利用,确保我市餐厨垃圾管理有序、处理规范。

二、组织机构成立合肥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城管委副主任周善武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道荣、市城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新站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市城乡建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畜牧水产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城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管局、市食药监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大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相应成立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服务业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的各类服务业单位以及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服务业单位实施减排、节能、环境污染防治等各项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合肥市应当加强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应当将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资源投入,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服务业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服务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服务业环境保护方案,定期开展环境保护自查并记录,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服务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环境保护培训,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促使员工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行为习惯。

第八条服务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设立环境监测点,监测并定期报送各类环境指标数据。

第九条服务业单位应当使用环保设施和工艺,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物的产生,并按规定投入使用。

第十条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进行环境保护,包括如实申报环评等要求。

第三章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第十一条服务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废弃物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妥善处理废弃物。

第十二条服务业单位应当合理使用水资源,采取节水措施,减少用水量,防止水源污染。

第十三条服务业单位应当合理使用能源,采取节能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烟污染,合理设置油烟排放设施,保证油烟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合理设置隔音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噪声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切实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实效,根据《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实施区域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安巢经开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具体为:(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

主要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过期药品,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主要是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及剩饭剩菜等,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切实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在前期垃圾分类强制入轨期间,街道(乡、镇)应当至少配置3名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社区(网格)至少配置1名生活垃圾分类专管员;小区按每300-500户配置指导员和志愿者各2名,指导员经培训后上岗。

合肥垃圾清运标准

合肥垃圾清运标准

合肥垃圾清运标准合肥市位于安徽省中心地带,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发展机遇。

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数量的增长,城市垃圾处理成为当地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合肥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垃圾清运标准,旨在保证城市环境的清洁和居民的健康。

1. 垃圾清运的分类合肥市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果皮果肉、植物叶茎等;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等;其他垃圾包括未能归类的生活垃圾。

合肥市要求居民将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内,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垃圾污染。

在清运过程中,应按照分类将垃圾装车,避免混装和污染,确保清运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合肥市要求各个区域的垃圾清运频次不得低于3次/天,特别是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的清运频次应更高,以确保垃圾不臭不腐不产生异味。

对于人口密集和产生大量垃圾的地区,应提高清运频次,以保证公共卫生和环境的整洁。

合肥市的垃圾清运方式包括机械化清运、手工清运和生态清运三种。

机械化清运适用于城市主干路等宽阔道路,手工清运适用于小巷子和狭窄的道路,生态清运适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区等绿化地带。

清运方式应依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方法,确保垃圾清运的高效率和高效益。

合肥市要求垃圾清运的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城市垃圾的及时清运和准确回收。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垃圾清运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垃圾清运的效率和质量。

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垃圾分类投放的规定,有效减少垃圾污染和资源浪费。

综上所述,合肥市的垃圾清运标准很明确,落实到位。

在未来,合肥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垃圾处理和清运方面的投入,致力于打造一个干净整洁、环境优美的城市。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而建筑垃圾的处理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合肥市作为中国的新兴城市,其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将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主要内容以及推行的挑战和前景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和目的1. 背景:随着合肥市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

传统的建筑垃圾处理方式由于存在一些问题,如占用土地、污染环境等,已经不能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2. 目的: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理,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合肥市制定了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通过有序、高效的管理,实现建筑垃圾的最大程度回收利用,推动城市的绿色发展。

二、主要内容1. 分类管理: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垃圾必须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各类垃圾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可回收物要进行分类回收,有害垃圾要进行专门处理,厨余垃圾要做好垃圾清运和处理,其他垃圾要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

2.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责任: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包括建筑施工单位、拆除单位等,他们要负起垃圾管理的责任。

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必须对垃圾进行分类,提供垃圾分类回收设施,并履行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责任。

3. 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管理办法鼓励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要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建筑垃圾处理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同时,鼓励研发和应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技术,加强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投资。

4. 监督执法和奖惩措施:管理办法强调监督执法的重要性,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管。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和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积极推行建筑垃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三、推行的挑战和前景1. 挑战:推行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需要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识和意识。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随着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提高,节能环保压力增大,必定要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

下文是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市容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迁许可证;(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三)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文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所在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1994年5月1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及城郊结合部主要道路两侧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市容管理工作,并对有关部门的市容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各区(镇)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市容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市容理部门的统一指导。

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配合市容管理部门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做好有关市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市容意识。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合理、新颖。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其造型、装饰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和设施的整洁、美观。

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屋面、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与公共设施应及时维修并定期清洗油漆。

第八条标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电子屏幕、条幅等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整洁、完好。

大型户外广告及横(条)幅、气球、电子屏幕的设置必须经市市容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和树木上涂写、刻画。

合肥物业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

合肥物业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

合肥物业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合肥物业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随着城市的发展,物业装修垃圾的清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合肥市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其物业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备受关注。

下面将介绍合肥物业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

合肥市物业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小区内的物业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二是商业区内的物业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

对于小区内的物业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一般是由物业公司负责清运。

根据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

因此,小区内的物业装修垃圾清运费用一般由物业公司承担。

但是,如果装修垃圾过多,超出了物业公司的清运能力,那么就需要业主自行承担清运费用。

此时,清运费用的标准一般是按照清运量计算,每吨清运费用在200元左右。

对于商业区内的物业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一般是由商业区的物业公司或者装修公司负责清运。

商业区内的物业装修垃圾清运费用标准一般是按照清运量计算,每吨清运费用在300元左右。

但是,如果商业区内的装修垃圾过多,超出了物业公司或者装修公司的清运能力,那么就需要商家自行承担清运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合肥市的物业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并不是固定的,具体的清运费用标准还需要根据清运量、清运距离、清运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因此,在进行物业装修垃圾清运时,需要与相关的物业公司或者装修公司进行沟通,了解清运费用的具体标准。

总之,合肥市的物业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是根据清运量、清运距离、清运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的。

在进行物业装修垃圾清运时,需要与相关的物业公司或者装修公司进行沟通,了解清运费用的具体标准。

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减少物业装修垃圾的产生,为城市的环境卫生保洁做出自己的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19年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社区,下同)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有关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批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销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纳入村(居)民公约,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指导工作,动员、组织本辖区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动员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卫生保洁人员做好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保洁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义务。

第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鼓励、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异地处置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输出的县(市)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输入的县(市)区支付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

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户外广告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宣传动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科学考虑生活垃圾的预测产生量和成分特点,明确生活垃圾设施总体布局、用地需求、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设施建设计划,做好与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相匹配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大件垃圾处理厂等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工程配套的市政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置要求。

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和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一)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居住区开发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设置;(二)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设置;(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部区域,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设置;(四)已建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设置。

第十七条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损坏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等量补偿或者易地建设方案,与产权单位协商后实施。

第三章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第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二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

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销售者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

鼓励商品销售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二十一条本市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同步配置废弃物就地处理设施;已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实现废弃物就地就近处理。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快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三)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供销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分类投放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二)机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商业、娱乐、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部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六)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告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并及时做好收集容器复位工作;(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止、纠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时间分类运至集中收集点,维护好集中收集点环境卫生,保持集中收集点周边道路通畅,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车辆顺利作业;(五)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取得经营许可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六)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上季度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告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生活垃圾投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可回收物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站点;(二)有害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处置单位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大件垃圾收集站点,或者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