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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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绩效工资分配管理试行办法

南昌大学绩效工资分配管理试行办法

昌大人字[2011]31号南昌大学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高水平新型综合性大学建设相适应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在2003年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以2011年各类教职员工岗位聘任结果为依据~制定并实施本绩效工资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一,总体目标在充分调动教职工岗位履职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校院两级管理~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起与岗位设臵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管理体系。

,二,指导思想1、服务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绩效工资分配应充分体现绩效导向和效率优先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水平~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目标的实现~为学校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提供强劲动力。

2、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绩效工资分配应充分体现利益分享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吸引和稳1定人才~有利于各类教职员工队伍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使教职工的收入待遇水平与学校发展水平和地位相适应。

3、优化学校内部分配结构统筹兼顾的原则~有利于在岗位聘绩效工资分配应充分体现系统科学和任基础上调整理顺分配体系~有利于在不同类型和层级的教职员工之间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关系~形成与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相联系的动态分配机制。

二、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部事业编制内受聘上岗的教职员工~即入职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员工。

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此办法实施~经费自理。

三、绩效工资总量与结构,一,绩效工资总量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政策性补贴以外~由学校自行发放的各类津补贴均纳入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

综合考虑学校财力状况和外部竞争性~每年初测算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审批核定。

,二,绩效工资结构学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两部分比例大致控制在5:5。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Xx集团有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健全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xxx,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在财务报表口径下的所有监管企业以及其它授权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与申报、执行与调整、清算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规调控下,集团公司围绕发展战略,根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监管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各单位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本单位战略规划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调节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

(三)坚持出资人依规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

集团公司按规定调控各单位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充分发挥各单位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四)坚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与企业内部其他改革相衔接和配套。

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新机制,理顺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五)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

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各单位通过加强对工资总额的管理与控制,不断优化人事费用率、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逐步提高人工成本竞争力,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银行):工程项目名称:根据《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城阳区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试点)的通知》,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编号)。

为保证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账户设置及管理第一条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二)乙方提供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后,3日内完成工人工资发放。

(三)甲方为乙方出具提供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该保函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后,经乙方出具书面同意解除意见,持丙方出具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原件方可解除;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拨款至专户时,在乙方提起申请7日内,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在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内,将资金拨付至专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四)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15日前,将专户拨款对账单报乙方备查。

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关于解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以及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22日前将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丙方。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建筑[2004]212号)第一条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施工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

第六条施工企业必须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并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第七条施工企业必须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作为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预储帐户。

第八条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管理。

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对新招聘的农民工,施工企业应当以其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部分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施工企业每季度按合同约定对劳务费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工资。

第十一条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合同法》《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四川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即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下同)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组织到各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单位第四条公司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组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项目部负责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综合办和安全环保部组成,负责统筹公司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研究审议农民工工资支付重要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维护公司和谐稳定。

各项目部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分包单位,即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农民工工资进行代支付。

第六条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各项目部完善并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制度,协调处理相关争议。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设第七条项目部应在国有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与工程费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从专户支付,专款专用。

第八条项目部根据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比例,确定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比例,并按时进行支付。

第九条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测算项目的人工费,并对人工费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管,避免农民工工资专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结余大量款项在农民工工资专户造成资金闲置的现象发生。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用工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用工单位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根据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按各自职责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并协同对用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不得拖欠工程款;第六条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32212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第九条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第十条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对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的纠纷和争议,用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凭证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责成用工单位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在施212T_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第十三条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第十四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将劳务分包给有用工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的,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发包方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第十五条跨县市施工或者省外来滇施工的用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工情况,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款专户;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工程价款的3%向该帐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期超过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112112资的垫付; 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提供由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出具的工资保障金存入凭证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资保障金查验证明;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户银行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工资保障金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将支付情况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后,用工单位凭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款证明到开户银行提取剩余工资保障金本息;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需出具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的用工单位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证明;第二十一条实行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制度;用工单位应当由工会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3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对本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和向上级工会组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工资监督员选定后应当报上级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有人员变动应当按程序调整,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第二十二条上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派员帮助和指导用工单位职工组建工会,监督指导工资监督员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二十三条工资监督员有权查验企业工资发放表和工资支付记录,了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监督企业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工资监督员在查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要求企业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工资支付后3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年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每月报告;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一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二用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三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四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五用工单位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六用工单位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七用工单位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置公示牌公示规定内容的;八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第二十六条建立用工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用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作为不良信用单位记人用工单位工资支付信用档案;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一年以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并会同有关部门在劳动力市场、建筑市场、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发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进行新建项目招标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人和招标投标资格进行限制,停止其新建项目的招标投标;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安全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城乡建设、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渔等领域中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以及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领域中从事非体力劳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是指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透明、诚信的原则,保障涉及农民工利益的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预期支付日或者约定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并应当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进行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中足额缴纳应付的工资报酬。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与管理第六条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或者劳动关系建立时应当共同确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等信息,并在合同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设应当遵循“自愿、公开、方便、安全”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农民工按照规定提供开户所需材料,由农民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银行网点进行开户操作。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不得为个人和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提供服务。

银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账户风险管理,防范账户非法使用和经济犯罪活动。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余额和交易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农民工和用人单位。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账户信息查询、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功能。

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查询账户信息。

第三章监管与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并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农民工提供书面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者电子支付凭证。

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推进和指导市属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调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根据国家相关收入分配政策,制定了《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推进和指导市属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78号令)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独资、控股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含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二)注重效率与促进公平相结合;(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四)把工资总额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工资总额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负责对各市属企业工资总额方案的审核、批复。

对企业工资总额采取年初核定方案、全年监督使用、年终组织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绩效考核与浮动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绩效考核与浮动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厂绩效考核与浮动工资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提高各部门人员的工作绩效,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二、适应范围:本考核以各部/车间为单位进行,落实部门主管和车间主任的责任,考核结果只与主管或主任的薪资挂钩,各部门/车间对基层人员的考核由主管和主任自主进行,考核结果可报总经办批准后与薪资挂钩.三、定义:浮动工资:综合月薪的20%为浮动工资.四、具体内容:1、总经办对各部门主管进行绩效考核,各部门主任对其下属的人员进行绩效考核;2、考核细则的制定,由总经办制定各部门主管/主任的考核细则,各部门/车间主管/制定其下属的考核细则。

3、考核周期每月一次;4、考核成绩奖励按四等(S.A.B.C.)与浮动工资发放挂钩,比例如下:S.级别按200%发放浮动工资(考核分数95分)A.级别按160%发放浮动工资(考核分数90-94分)B.级别按140%发放浮动工资(考核分数85—89分)C.级别按120%发放浮动工资(考核分数80-84分)D.级别按100%发放浮动工资(考核分数75-79分)5、考核成绩处罚按三等(E.F.G.)与浮动工资发放挂钩,比例如下:E.级别按50%发放浮动工资(考核分数70—74分)F.级别按20%发放浮动工资(考核分数65—69分)G.级别扣发当月浮动工资(考核分数64分以下)********厂绩效考核与浮动工资发放管理办法(试行)6、考核成绩管理I.连续三个月考核达A级以上,则给予职位晋升或相应嘉奖;II.当月考核为G级,则考虑当月降级或劝退;7、考核成绩的汇总:每月月末由人力资源部汇总。

五、本管理办法由总经理核准后遵照执行,修改权和解释权属总经理室和人力资源部。

制定:审批: 核准:实施日期:。

山东路桥集团薪酬管理办法(2012试行版)

山东路桥集团薪酬管理办法(2012试行版)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薪 酬 管 理 办 法(2012试行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全体在职员工,除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外,均依本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条 制定目的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薪酬的作用,对员工为公司付出的劳动和绩效给予合理的报酬和激励。

第三条 制定原则本管理办法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体现公平性、竞争性、激励性的原则。

即:(一)薪酬与岗位价值相结合;(二)薪酬与员工业绩相结合;(三)薪酬与公司效益相结合;(四)薪酬与同行业水平相结合;(五)薪酬与市场化水平相结合。

第二章 集团公司、权属单位机关人员薪酬第四条集团公司、权属单位机关人员指集团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各权属单位驻济机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权属单位机关人员薪酬采用岗位职级工资制,收入构成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津补贴+年度奖励。

第六条岗位工资,分两部分:基本工资和月度绩效工资。

基本工资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确定具体标准,按月发放;月度绩效工资在月度考勤、考核的基础上按月发放,其标准为基本工资的60%。

岗位工资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发放标准,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工龄工资,根据集团公司认定的员工工龄确定,标准为:20元/年,按月发放。

第八条津补贴,是集团公司员工应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包括一般福利、公司内部津补贴等。

(见附表)第九条 年度奖励,根据所在单位效益情况,与个人考核结果挂钩,是在一个年度内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基础上对员工的一种激励。

集团公司机关人员年度奖励,主要依据权属单位对各部室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考评结果;权属单位机关人员年度奖励主要依据单位利润贡献率和个人考核结果。

年度奖励由各单位制定具体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三章 权属单位负责人薪酬第十条权属单位负责人指集团公司所属各直属分支机构和全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权属单位负责人薪酬实行年薪制,收入构成为:年度基薪+绩效工资。

煤矿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煤矿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煤业*****年度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稿)为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生产、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工资分配在提高企业效益中的经济杠杆作用,确保全年安全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

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年度经营考核管理办法》及《****年度工资分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富家凹煤业****年度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一、工资分配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效益优先,按劳分配、兼顾公平。

(二)坚持工资分配向井下倾斜,向苦、脏、累、险及责任大、贡献大和技术含量高的工种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工资收入与安全、任务、成本等经营考核指标挂钩,职工收入随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浮动挂钩的原则。

二、工资的构成职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超产奖励、津贴补助、各类奖罚构成:(一)基本工资:是指与月度实际出勤挂钩的部分。

(二)绩效工资:是指与任务综合完成率挂钩的部分;(三)超产奖励:是指在生产任务累计超额完成,在有工资盈余的情况下发放的奖励。

(四)津贴补助:是指学历、职称、下井等津贴补助。

(五)各类奖罚:是指安全管理、完全成本、原煤质量、任务综合完成率、安全质量标准化、隐患治理等考核奖罚。

三、工资核算办法:(一)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总额=基本薪金+绩效薪金+超产奖励+津贴补助±各类奖罚,其中:1、基本薪金=岗位年薪×40%÷122、绩效薪金=岗位年薪×60%÷12×个人任职月数×考核得分3、津贴补助:是指学历、职称、下井、跟班等津贴补助。

4、各类奖罚具体详见附件3。

(二)科室管理人员: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超产奖励+津贴补助±各类奖罚,其中:(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40%÷标准出勤×实际出勤(2)绩效工资=产量工资指标×当月实际产量+进尺工资指标×当月实际进尺。

产量工资指标=岗位工资×60%×50%÷月度计划回采产量进尺工资指标=岗位工资×60%×50%÷月度计划掘进进尺(3)津贴补助:是指学历、职称、下井、跟班等津贴补助。

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

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发工资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发工资,是指**银行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委托,根据其提供的清单数据,代其发放职工工资、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养老金等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目前仅适用于**银行通过柜台受理申请,批量代企业进行款项发放的业务处理,不包含委托单位通过网上银行、现金管理平台等渠道自行支付工资款项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客户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各级行公司业务部、大客户部、机构业务部、**村产业金融部、房地产信贷部等对公业务部门负责代发工资业务的营销工作,各级行个人金融部等零售业务部门配合做好综合营销工作。

第六条委托单位代发工资款项应来源于基本存款账户或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如委托单位未在经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从其他银行或我行其他网点转入的代发款项,用途应当注明代发工资(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养老金等)。

第七条代发工资业务应在财务会计部门规定的科目下,按委托单位分别设置专门的内部账户核算代发工资业务的款项往来,账户名称为“待发工资款项——XX(客户名称)”。

委托单位资金须先转入其对应的内部账户,然后再发放到指定的职工个人账户。

经办机构不得垫付资金,先行发放款项。

第八条一个委托单位只能设立一个专门的内部账户,不得多个委托单位共用一个内部账户(集中处理的主办行除外)。

第九条代发失败资金返回至委托单位所对应内部账户后,经办机构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委托单位要求重新发放款项或将款项退回委托单位。

经办机构应对内部账户核算的待发工资款项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职工工资账户的批量开户及联网核查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代发工资业务采取按笔收费的方式,收费减免参照**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减免相关规定执行。

各一级分行在具体制定收费减免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使用我行借记卡或准贷记卡作为收款账户(二)使用电子数据提供代发明细(三)行政事业单位允许减免,企业单位人均代发额在一定金额标准之上方许减免第三章协议及档案报表第十二条办理代发工资业务,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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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大唐国际《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及支付管理第二条工资(广义)是指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员工全部劳动报酬,具体分为工资(狭义)和奖金两大部分。

如无特别说明,以下所称工资是指全部劳动报酬中的工资(狭义)部分。

第三条公司以岗位薪点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为主要工资支付形式。

工资支付项目主要包括:岗位薪点工资、基础工资、工(运)龄工资、国家及地方政府(经集团公司或大唐公司批准参照执行)和集团公司或大唐国际规定的各种津贴和补贴及加班加点工资。

岗位薪点工资分为基础点值岗位薪点工资和效益点值岗位薪点工资两部分。

基础点值为薪点点值的25%。

第四条工资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第五条工资应支付给员工本人,员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公司必须建立工资台帐,书面记录支付给员工工资的数额、时间等,并保存备查。

公司在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六条员工工资应当按月支付。

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25日前,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员工,应当按照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及时支付工资。

第七条公司和员工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八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各种假期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九条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公司按以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

1、年休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员工经批准享受年休假期间计发工资,其中岗位薪点工资计发基础点值部分。

2、探亲假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员工经批准享受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计发工资,其中岗位薪点工资计发基础点值部分。

3、婚假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员工经批准享受婚假和结婚路程假期间计发工资,其中岗位薪点工资计发基础点值部分。

4、丧假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员工经批准享受丧假和去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期间计发工资,其中岗位薪点工资计发基础点值部分。

员工在享受上述假期期间,岗位薪点工资中的效益点值部分和奖金不予计发。

第十条根据国家、大唐集团公司及大唐国际的有关规定,员工经批准在病假、事假、工伤假、生育假期间,公司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

1、病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员工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按如下规定执行。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十二个月内累计休假不足六个月,根据员工本人连续工龄的长短,其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60%-100%计发,计发标准如下:连续工龄计发比例不满二年60%满二年不满四年70%满四年不满六年80%满六年不满八年90%满八年及以上100%(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十二个月内累计休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根据员工本人连续工龄的长短,按本人工资的40%-60%计发疾病救济费,具体计发标准如下:连续工龄计发比例不满一年40%满一年不满三年50%满三年及以上60%(3)员工在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其累计休养时间在六个月(含)以内的,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病假工资(同上);累计休养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疾病救济费(同上)。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低于80%的按80%计发)。

(5)计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以员工本人的岗位薪点工资中基础点值部分与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为计发基数。

(6)员工在病假期间不计发奖金。

2、事假员工在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奖金。

在一个月内累计事假超过7天(不含)以上的,不计发当月岗位薪点工资及奖金。

3、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其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并纳入当地政府工伤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4、生育假女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其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公司参加当地政府生育保险后,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其待遇按照当地政府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并纳入当地政府生育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

在参加当地政府生育保险后,员工享受晚育奖励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当地政府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节假日的工资支付1、员工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放假期间,计发工资和奖金。

2、在妇女节、青年节、少数民族节日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单位安排员工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和奖金;员工照常工作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和奖金。

第十三条员工在旷工、开除留用察看、拘留等期间,单位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1、旷工员工在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和奖金。

旷工二天及以上者取消当月岗位薪点工资和奖金。

2、开除留用察看员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其生活费。

员工开除留用察看期满后仍在公司工作的,可根据其工作能力和表现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岗位薪点工资。

3、收容审查、拘留(羁押)员工本人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羁押)期间,不计发工资和奖金。

4、员工非本人原因被公安机关传唤到公安机关申诉时,分别视不同情况处理。

(1)因家属或被监护人违反法律法规被传唤时,其缺勤时间按事假处理。

(2)因他人违反法律法规本人受到损害而到公安机关申诉时,其缺勤时间按事假处理。

(3)因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对他人违反法律法规做见证人的,其缺勤时间计发工资和奖金。

5、员工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判刑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公司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仍在公司工作并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其生活费。

第十四条员工在待岗期间,公司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1、员工待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或完成一定量临时性工作的,其待岗期间计发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薪点工资从待岗次月起停发。

如待岗工资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2、员工在待岗期间经公司同意未出勤的,公司按照当地政府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其生活费。

第十五条员工脱产学习、培训期间,单位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1、由大唐集团公司或大唐国际组织、公司选派的业务骨干参加学历教育或专业技术培训,以及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参加离岗培训的,学习培训期间计发工资和奖金。

2、员工申请、经公司同意而参加各种学习与培训的,所占用工作时间按事假处理。

3、员工未经公司同意而参加各种学习与培训的,所占用工作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因公或因私出国(境)期间,在规定期限内,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1、公派出国(境)考察、参加会议、商务洽谈等期间,计发工资和奖金。

2、公派出国(境)留学、参加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按照第十五条同类情况的相关规定执行。

3、因私出国(境)期间,按照其享受假期所对应的工资支付规定执行。

第四章新进员工的工资支付第十七条新进各类毕业生见习期的工资支付按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见习期工资标准见附件一。

不执行见习期的新进毕业生,公司与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薪点为29点,点值为公司管理岗位点值。

第十八条新进复员退伍军人在培训期的工资支付按照《办法》执行。

培训期工资标准见附件二。

培训期满初次上岗一年以内,按所聘岗位第一薪级中最低档工资标准执行。

如所聘岗位第一薪级中最低档工资标准低于或等于培训期工资标准的,按略高于原工资标准的原则核定薪级。

满一年后按照所聘岗位岗薪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新进军队转业干部由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制度和所聘岗位核定岗位薪点工资。

单位核定的工资收入(含奖金)若低于转业前本人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之和的80%,按国发(1995)1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差额部分暂予保留。

满一年后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调入员工按照所聘岗位重新核定岗位薪点工资。

初次核定岗位薪点工资,应在所聘岗位薪级区间内,比照同岗位、同类员工的标准确定。

大唐国际系统外调入人员有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薪点执行所聘岗位属于的最低岗位层次中一薪E档,点值执行管理岗位标准。

试用期满后初次上新岗按照《薪点工资动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入员工原工资待遇不作为公司核定工资的依据。

公司应当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按照公司工资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员工核定工资,经与本人协商达成一致后,填写调入员工工资核定表,由双方签章、备案。

大唐国际管理的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其工资核定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新进员工的起薪时间1、新进员工上半月报到的支付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的支付半月工资。

公司也可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起薪日期执行。

2、员工见习期、试用期、培训期满,均自到期的当月按期满后核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五章内部岗位或职务变动的工资支付第二十二条员工在单位内部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按公司《薪点工资动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工龄工资的支付第二十三条工龄工资按以下规定支付。

1、公司自每年的1月1日起,统一调整员工工龄,并相应计发工龄工资。

2、新进员工6月30日及以前进入公司的,当年计算一年工龄;新进员工7月1日及以后进入公司的,当年不计算工龄。

第七章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及岗位标准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公司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点工资;公司依法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公司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本人的基础工资与岗位薪点工资中基础点值部分之和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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