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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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最新规定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期,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进行了最新规定,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健康,下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

1. 追溯体系建设为了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追溯,最新规定要求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

该体系应覆盖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并确保信息留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生产企业、经营者、流通企业等要积极参与食品追溯体系的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真实、准确的追溯信息。

2. 追溯信息标识为了方便食品源头溯源和信息查询,最新规定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注追溯信息。

包装上的追溯码应清晰可见,防伪性强,并通过可靠的技术手段进行防篡改。

追溯码应包含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生产地等重要信息,以便对食品进行溯源。

3. 追溯信息公开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最新规定要求建立食品追溯信息公开平台。

生产企业、经营者、流通企业等应将追溯信息及时上传至公开平台,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公众可以通过平台查询食品的来源、生产过程、质量检测等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4. 追溯信息溯源食品追溯的核心是溯源,最新规定要求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信息管理系统。

生产企业、经营者、流通企业等要将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关键数据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如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追溯信息溯源,迅速确定问题食品的生产环节和流通途径,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和回溯。

5. 追溯信息分析为了从食品追溯信息中获取更多有益的信息,最新规定要求建立追溯信息分析系统。

相关部门应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追溯信息进行加工和分析,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预测食品安全趋势,指导监管工作和企业生产经营。

6. 追溯信息核查为确保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最新规定要求建立食品追溯信息核查机制。

河北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河北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河北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追溯,是指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通过记录、标识、追溯信息采集、信息交换和共享等技术手段,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制度。

第三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追溯体系建设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明确追溯责任人,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全程追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追溯技术,建立追溯信息数据库,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与相关部门追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供应链上的供应商、经销商进行审核,确保供应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追溯信息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集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相关信息,包括原料来源、生产日期、批号、数量、流向等。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追溯信息进行管理,确保追溯信息的可追溯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追溯信息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追溯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追溯信息应用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利用追溯信息进行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提供追溯信息,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接受消费者查询和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营 者采用物联 网等现代信息 技 术手段 结合食 品 食

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用农产品 生产经 营过 程控制 质量检 验 特点 采 集




三 ) 会 同 相 关部 门拟 订食 品 安 全 追溯 体系 相 关
留 存食 品

食 用 农产 品 安全 信 息 建 立信 息 化追 溯


条 食 品 食用 农产 品 生产 经 营 者要严

, ,
平 台 的建设与 运行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綱 淀 建立健全追 溯 管理制 度

二 ) 对食品 生 产 经营服务 环节 和食 用农产 品 进


切实履行主体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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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 i 发 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 后 的信 息 追溯 实施监
、 、 、
责 任 分工


县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 统


负 责 和 协调 本
产品从 田 间到 餐桌全链条质量状况可查询 行政 区域 内 食 品 安 全追 溯 工作 落实实 施食 品 安全

第 三 条 凡在本省 从事食 品 生产 经营活动 的单
、 、 、
追溯 的管理 机构 人员 将食 品 安全追溯 工 作经费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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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推进 食 用 农 产 品 种植 养殖 初级 加
、 、
重点 分步推 进 的原 则 实行 索证 索票 追溯 逐 步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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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8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8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30日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可追溯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是以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为基础,以食品安全信息电子追溯为主要手段,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责任可究。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追溯平台”),统一规划、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电子追溯,通过产品编码、二维码、区块链、电子票据(以下称“电子一票通”)等技术手段实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保障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共享和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和“追溯平台”应用工作,建立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健全追溯管理协调机制,并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信息记录制度,对本单位食品供应链的环节信息详细记录,确保对食品从原料采购到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信息记录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建立信息记录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追溯参与方应定期对信息记录文件进行更新。

二、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三、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信息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产品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账,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2023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2023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2023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重视,食品追溯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国将于2023年实施全面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食品追溯的意义、标识方式、技术支持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来探讨这一重要制度。

一、食品追溯的意义食品追溯是指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记录和追溯,以确保食品的质量与安全。

食品追溯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保障食品安全。

通过追溯,可以及时掌握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追溯食品从原材料到流向的全流程信息,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提升消费者信任。

食品追溯制度可以使消费者更加了解食品的来源和生产过程,增加对食品的信任,并能够根据追溯信息进行选择,减少因为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3.促进行业规范。

食品追溯制度的实施,将促使食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等各个环节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规范自己的运营行为,形成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

二、食品追溯的标识方式食品追溯标识是指通过特定的标识方式对食品进行追溯。

目前,我国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标识方式:1.二维码追溯。

生产企业可以在产品的包装上或标签上印制二维码,消费者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即可获取与该产品相关的追溯信息,包括生产日期、生产地点、原材料供应商等。

2.电子标签追溯。

某些食品可以通过电子标签进行追溯,这些电子标签携带了产品的进销存等相关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读取电子标签获取食品的相关信息。

三、技术支持与应用食品追溯依赖于信息技术的支持和应用。

目前,我国在食品追溯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信息平台。

国家设立食品追溯信息平台,并与各地区、各环节进行联动,实现食品追溯数据的共享和交换。

2.推广物联网技术。

利用物联网技术,将传感器、智能设备等应用于食品追溯中,实现对食品全流程的实时监测和记录。

食品安全溯源规定最新(3篇)

食品安全溯源规定最新(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近年来,食品安全溯源制度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和细化。

本文将对最新的食品安全溯源规定进行解读。

二、食品安全溯源制度概述食品安全溯源制度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食品溯源体系,实现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溯源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溯源主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监管部门、消费者等。

2. 食品溯源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信息。

3. 食品溯源方式:主要采用信息化手段,如二维码、条形码、RFID等技术。

4. 食品溯源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溯源体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

三、最新食品安全溯源规定解读1.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档案。

”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法律义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记录质量安全信息,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档案。

2.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对食品安全溯源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溯源体系,包括:① 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信息记录;② 食品生产经营者基本信息、食品基本信息、生产加工过程信息、流通销售信息、餐饮服务信息等;③ 食品溯源信息查询服务。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如二维码、条形码、RFID等技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

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保障公众消费知情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追溯是指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者采集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从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产品销售终端各环节的信息,实现食品从原辅料到消费者全链条质量状况可查询。

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集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信息,实现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链条质量状况可查询。

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第四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市场运作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全省统筹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落实实施食品安全追溯的管理机构、人员,将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协调机制,建设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扶持食品安全追溯示范区和重点企业,配置追溯设施设备和查询终端。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推进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环节信息追溯平台的建设与运行;(二)对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后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相关技术标准。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2023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2023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2023一、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责任、程序、要求和方法,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

二、法律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四、职责1.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监督执行、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2. 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及追溯信息记录。

3.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生产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追溯责任,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追溯。

4. 销售部门:负责将产品流向信息记录并反馈给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五、食品安全追溯要求1.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2. 食品生产者应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全过程信息。

3.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去向可追溯。

4.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召回,并及时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六、食品安全追溯程序1. 食品生产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档案,详细记录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信息。

2. 食品经营者应对进货食品进行查验,核对供应商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运行。

4. 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启动召回程序,并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七、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或未如实记录追溯信息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2. 对于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毁灭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最新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追溯类别与品种)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及其产品、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八)乳品;(九)食用油;(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具体品种(以下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鼓励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二)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四)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食品安全追朔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朔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追溯责任,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一)对原料供应商进行筛选和评估,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二)对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记录,包括原料来源、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规格、销售日期、销售数量等信息;(三)对食品包装进行标识,包括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四)对食品运输和储存进行管理,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保存;(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在食品质量问题发生时能够及时召回相关产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追溯信息记录保存至少两年,以便在食品安全问题时进行追溯和调查。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追溯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所有。

以上就是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追溯到来源,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遵守本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同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

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全链条可追溯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全程追溯,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电子追溯系统为基础,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为核心,实现食品从农产品市场准入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为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支持。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对食品安全追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追溯平台建设第八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在整合现有食品安全追溯资源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建设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及时将各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所采集的食品安全信息整合至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保障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共享和公开。

第九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包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信息、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作为监管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不断进行更新和规范。

最新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目的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益,有效监管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追溯范围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全链条,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均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三、信息记录要求
食品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记录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关键环节信息,包括食品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存储运输等环节,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可靠。

四、溯源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溯源制度,严格把控原料来源,确保原料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保证食品生产过程中不受污染。

五、追溯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实施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建立健全内部追溯管理机制,确保落实责任到位。

六、风险评估与应急响应
食品企业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响应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保障消费者利益。

结语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最新规定旨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可溯源、可追责。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自觉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以上就是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最新规定的相关要点,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和关注。

让我们共同努力,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是指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整理、存储、查询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可控、可追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信息追溯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包括食品原料的来源、生产过程、检验检测结果、销售渠道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整理、存储和归档,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询系统,便于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查询和获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信息追溯管理的责任第九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是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责任。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四章信息追溯管理的监督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第十四条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权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进行监督和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2023版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2023版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化、标准化、制度化原则,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当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信息,以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信息。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集中管理。

第八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应当具备数据采集、存储、查询、分析、上传、下载等功能,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食品原料的名称、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来源、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信息;(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四)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五)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六)其他应当记录的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删除或者隐瞒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第四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共享与使用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共享。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第 二 条 :在本 省 行政 区域 内 ,对 食 品和 食用 农 产 品 实行 一 品一 码食 品 安 全信 息追 溯 制度 ,在 生产 (含 种 植 养殖 、 加工 )、流 通 (含 销 售 、贮 存 、运输 )以及 餐 饮服 务等 环 节 实施 安全 信 息追 溯 管理 。
前 款所称 一 品 一码 ,指 同一 品种 批 次的 食 品和 食用 农产 品 按 照规 定 的追 溯编 码 规则 ,赋 予 唯一 的识 别追 溯 码 。 第 三 条 : 以 下 类 别 的 食 品 和 食 用 农 产 品 实 施 一 品 一 码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追 溯 管 理 (以 下 称 追 溯 食 品 ): (一 )粮 食 及 其 制品 : (二 )畜产 品 及 其 制品 , (三 )禽产 品 及其 制 品 , (四 )蔬 菜 : (五 )水果 : (六 )水产 品 ; (七 )豆 制 品 : (八 )乳 品 : (九 )食 用油 . (十 )食 盐 ; (十一 )经 省人 民政府 食 品 安全 委 员会 tLL;隹的地 方特 色食 品 、其他 类 别 的食 品和 食 用 农产 品 。 追 溯食 品 的具 体 类 别 品种 及其 实施信 息 追 溯 管理 的 时间 ,由省 食 品药 品 督 管理 、农 业 、海 洋 与渔 业 等行 政 主 管 部 门确 定 ,报 省 人 民政府 食 品 安全 委 员会 tLt;隹后 ,向社 会公 布 。 第 四 条 本 省 建立 统一 的福 建省 食 品安 全 信 息追 溯 管理 平 台 ,汇 集相 关 行政 主 管部 门追 溯 系统信 息 ,通过 编 码 识 别 、 身份 信息 比对等 技 术手 段和 验 证管 理 实现 追 溯食 品和 生 产经 营 者等 信息 的共 享。 第 五 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统 一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本行 政 区域 内的食 品 安 全信 息 追溯 工作 ,建 立 食品 安全 信 息 追 溯 制度 ,健 全追 溯 管理 协 调 机 制 ,落 实属 地 监督 管 理责 任 制 ,并 将 食 品安 全 信息 追 溯 管理 工作 所 需 经 费纳 入本 级 财 政 预 算 ,对 相 关部 门开 展 食 品安 全信 息追 溯 工作 进行 评 议 、考核 。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 理 、农 业 、海 洋 与渔 业 、粮 食 等行 政 主 管部 门依据 各 自职 责 ,督促 和检 查 生 产 经 营 者 实 施 一 品 一 码 源 头 赋 码 和 追 溯 记 录 管 理 。 第 六 条 省 人 民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理 部 门负 责 本 省食 品安 全 信 息 追 溯 工作 的组 织 推 进 、 综合 协 调 ,具 体 承担 下 列 职责 , (一 )牵 头 建设 福 建省 食 品 安全 信 息追 溯 管理 平 台 : (二 )预 包 装食 品生 产经 营环 节 信 息追 溯 管理 系统 的 建 设 、运 行 维 护和 推 广应 用 ,并做 好 与福 建 省食 品安 全信 息 追 溯管 理 平 台 的对 接和 数 据推 送 i (三 )对食 品 生产 、 销 售 、 餐饮 服 务环 节 和 食用 农 产 品销 售 等环 节 的 生产 经 营者 落 实 本办 法 规定 的食 品安 全信 息 追 溯责 任 ,落 实食 用 农产 品 市 场准 入 制度 ,实施 监 督 管理 与行 政执 法 。 第 七 条 :省 人 民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部 门承 担 下 列职 责 : (一 )健 全 并 落 实食 用农 产 品 种植 养殖 源头 环 节 ;隹出 制 度 ,确保 食 用 农产 品 产地 ;隹出 时赋 有 追 溯码 ,统 一 产地 准 出凭证 格 式 : (二 )食 用 农 产 品种植 养 殖 、 初级 加 工 、牲 畜 屠 宰 环节 信 息 追溯 管理 系统 的 建设 、运行 维 护和 推 广 应 用 ,并做 好 与 福建 省 食 品安 全信 息 追 溯 管理 平 台 的对 接和 数 据 推 送 ; (三 )对食 用 农产 品 种植 养 殖 、初 级 加工 和 牲 畜屠 宰 等环 节 的 生产 经 营者 落 实 本办 法 规定 的 食 品安 全信 息追 溯 责任 ,实 施 监督 管理 与 行政 执 法。 第 八 条 省 人 民政 府 海洋 与 渔业 行 政主 管 部 门承 担 下列 职 责 : (一 )健 全 并 落实 食用 水 产 品源 头 环节 ;隹出 制度 , 确 保 食用 水 产 品产 地准 出时 赋 有追 溯 码 ,统 一产 地 ;佳出凭 证 格式 , (二 )食 用水 产 品 养殖 环 节信 息 追 溯管 理 系统 的建 设 、 运 行 维 护 和 推 广 应 用 , 并 做 好 与 福 建 省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追 溯 管 理 平 台 的 对 接 和 数 据 推 送 , (三 )对 食 用 水 产 品 养 殖 、 初级 9oz 等环 节 的 生产 经 营者 落 实本 办 法规 定 的食 品安 全信 息 追 溯责任 ,实 施监 督 管理 与行 政 执法 。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可追溯性,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业。

三、责任部门1.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追溯信息记录1.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记录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2. 所有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五、追溯信息内容1. 原料信息:包括供应商信息、原料批次、合格证明等。

2. 生产信息:包括生产批次、生产日期、操作人员、关键控制点记录等。

3. 检验信息:包括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批次、检验日期等。

4. 储存运输信息:包括储存条件、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等。

5. 销售信息:包括销售批次、销售日期、销售地点等。

六、追溯流程1. 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流程,确保从原料到最终产品的每个环节信息都能被有效追踪。

2.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企业应立即启动追溯流程,查明问题源头,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培训与宣传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追溯制度的培训。

2. 企业应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重要性,提高消费者的认知。

八、监督检查1. 企业应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改进。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补充上述内容,以确保其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则是一种关键措施,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是指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信息采集和追溯,对问题食品追踪到源头,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意义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其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消费者权益:通过追溯管理可以有效监控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消费者可以准确了解食品来源,避免购买不安全食品。

2. 提高生产企业责任感: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生产企业将更加重视自身产品质量和安全,增强企业的责任感和危机意识。

3. 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可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降低食品中毒和其他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

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实施步骤1.信息采集:生产企业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采集,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次号、供应商信息等。

2.信息存储:将采集到的信息进行统一存储,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安全和可追溯性。

3.信息追溯: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通过信息追溯系统快速追踪到相关食品的生产、流通情况,找出问题环节。

4.问题处理: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并进行回收处理,防止风险扩大。

5.溯源通知:对于已流入市场的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消费者,做好食品召回工作,降低损失。

三、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 - 智能化追溯: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智能化追溯,提高准确性和效率。

•全程追溯:拓展信息追溯管理的范围,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实现信息的全覆盖。

•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合作,共同建立国际化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体系,提升国际间的信任度。

福建《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福建《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适用《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说明:
1.本裁量基准“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一般情节”中的“以上”、“以下”不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3.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从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情节严重”,即具有“从重情节”不必然导致案涉情节严重,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违法时长、违法数额和违法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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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前款所称一品一码,指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的追溯编码规则,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

第三条以下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以下称追溯食品):(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产品及其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八)乳品;(九)食用油;(十)食盐;(十一)经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追溯食品的具体类别品种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省建立统一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汇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追溯系统信息,通过编码识别、身份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和验证管理实现追溯食品和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健全追溯管理协调机制,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和检查生产经营者实施一品一码源头赋码和追溯记录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牵头建设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二)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三)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健全并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源头环节准出制度,确保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时赋有追溯码,统一产地准出凭证格式;(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牲畜屠宰环节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三)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和牲畜屠宰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健全并落实食用水产品源头环节准出制度,确保食用水产品产地准出时赋有追溯码,统一产地准出凭证格式;(二)食用水产品养殖环节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三)对食用水产品养殖、初级加工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粮食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二)对原粮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下列职责:(一)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负责提供辖区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追溯信息;(二)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根据需要组织制定食品安全追溯码规则、追溯数据传输格式与接口规范等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商务、林业、经信、工商、卫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第十三条下列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电子化信息:(一)食品生产企业;(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三)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四)食品批发经营者:包括食品进口商、食品批发销售者和兼营食品批发业务的贮存、运输服务企业;(五)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包括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六)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前款第六项规定实施信息上传的餐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的范围和实施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查验与保存责任,建立电子记录台账,如实采集记录追溯食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召回、处置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信息,实现追溯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采集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材料信息,建立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

前款规定信息发生变动的,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4小时内,更新上传电子档案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源头赋码管理:(一)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赋予追溯码;(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三)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出库前赋予追溯码;(四)食品进口商或批发经营者对境外、省外产品在本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

追溯码可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附随标签标识上,追溯码记载信息应当与货物相符合。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二)出厂销售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八条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品牌、来源、用法、用量和药品的使用、停用日期;(二)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三)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四)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第十九条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上传原粮、政策性粮食追溯码、粮食品种、数量、生产地、进货日期、销售(出库)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食品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一)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二)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三)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一)采购的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数量、进货日期或配送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二)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应当上传订餐者、配送门店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送餐人员基本信息,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追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进货查验和记录,并上传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生产、交付后的24小时内,按照规定上传相关信息。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授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信息系统直接提取信息。

第二十五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上传虚假信息。

生产经营者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相关有效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已经履行同一批次追溯食品进货查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随货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做到货票(卡)相符、票(卡)账一致。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接追溯管理系统、上传信息提供指导、培训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激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信息追溯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可靠运行,确保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开放的数据接口安全、便捷、批量上传追溯信息,并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实时共享数据资源。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食品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并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对接。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作为评价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在管理工作中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

第三十条消费者有权向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或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终端查询设备(工具)了解追溯食品的来源与质量安全信息。

消费者发现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的追溯食品不可溯源的,可以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或其他食品安全投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通过随机抽查、全链条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加强对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依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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