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当事人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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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讲义: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讲义:当事人

第五章当事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人。

当事人一般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也有少数情况,当事人起诉或被诉,并不是由于他们本人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保护职责。

比如,清算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以及为保护死者名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特别重要,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学习当事人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一、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这种资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

公民是《民法通则》确认的民事主体,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有诉讼权利能力。

其诉讼权利能力和他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也是《民法通则》确认的民事主体,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有诉讼权利能力。

其诉讼权利能力和它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致,始于依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体现在其法定代表人身上。

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集合体。

哪些社会集合体属“其他组织”。

根据《意见》第40条,这种社会集合体包括以下几种:(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合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

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体现在它的主要负责人身上。

2.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或宣告死亡。

第5章 当事人

第5章 当事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可以选择以雇主与雇员作为共同被告,由雇主与雇员承
担连带责任。当然,雇主单独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5.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当事
人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 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 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密切联系, 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和消灭存在着相适应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有民 事权利能力的人,就有诉讼权利能力。在特殊情况 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有诉讼权利能力, 也就是说,这些人虽然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进 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声任,但是因其管理和支配 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时,却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 讼主体,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这种特殊 的当事人通常称为非实体当事人,或程序当事人。
人的民事权益而担当当事人。财产代管人、清算组织等

(四)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当事 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其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义务,诉讼继续进行。 1. 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可能引起诉 讼权利义务的承担。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死亡后可能有两种 情形: 第一,基于债而发生的案件,由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作为当事 人继续进行诉讼。 第二,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案件,则不能发生诉讼权利义 务的承担,诉讼应当终结。

第三节 当事人主体资格
一、当事人能力
又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指能够成为民事 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1)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法人: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或被撤销

第五章 当事人原理

第五章 当事人原理
(1)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实施诉 讼行为。 (2)必须是请求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 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3)必须是在诉状内明确表示为原告和被告的 人。至于是否确实为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的主体,则在所不问。
实体当事人:因发生民事纠纷以自己的名 义进行诉讼,并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受人民法院裁判性文书拘束的诉讼主体: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民诉法》第119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15条: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 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 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 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强调当事人必须有实体法上的权利义 务,但这会使一部分诉讼被法院拒之门外; • 法院在受理一个案件之初,无法确认当事人是否拥有实体 法上的权利义务。若一开始就确认,会造成先判后审的现 象。 • 因此,确立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更为合理,能够最大化的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但形式当事人的内容过于空洞,为了 加以限制,可结合当事人适格理论进行适当“过滤”,以 使应当作为当事人的人继续进行诉讼,直到作出实体判决, 让不应当作为当事人的人退出诉讼。
其他组织
联系
有民事权利能力者,同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有诉讼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 1)胎儿 2)死者 3)法人 4)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
• 《民诉法》48条:“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 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 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 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能力,必须满足四项条件: 1.合法成立 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3.有自己的财产 4.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5章当事人-PPT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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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法人的终止通常包括法人的合并、分立。 法人分立有两种情形,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 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 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合并有两种情形:一是新设式合并;二是存续式合并。 只要法人合并,就由合并后的新法人接替原法人继续进行诉 讼。
狭义的当事人是指原告与被告。 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 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 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适格说)。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 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表示说)。 广义的当事人除了包括狭义的当事人外,还包括共同诉 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特别程序中的申请 人和起诉人、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 人。
(二)诉讼担当
1.概念 对他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 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涉讼法律关系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 判决效力及于所涉法律关系主体。
2.类型 (1)基于身份权引发的诉讼担当(胎儿继承权、死者的名 誉权和著作权等) (2)基于财产管理权而产生的诉讼担当(非实体权利人)
诉讼权利承担
2.功能 (1)防止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 (2)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
(3)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新民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 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形 1 清算组织 2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 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4 为保护死者名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注意: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章当事人

第五章当事人
(一)管理权 财产权诉讼实施权的基础是“管理权”。
其局限性是不适用于确认之诉。 (二)诉的利益 原告请求司法救济的利益,即实施诉讼的利益。 原告认为自己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面临危险或不安时,
提起诉讼并谋求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81.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 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
其他组织。
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一)概念
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 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又称诉讼能力。 (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无之分。 民事行为能力分完全、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 种。
诉讼行为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特征
1、因民事权利和利益发生纠纷诉诸法院; 2、以自己的名义诉讼; 3、受法院裁判拘束。 狭义仅指原告与被告,广义的还包括共同诉讼人
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范畴: A当事人 + B第三人 + C法定代理人 + D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范畴: ABCD + 鉴定人+翻译人员+证人+见证人+ 等(如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注意:只能到各地的分支机构,即分行、支行,储蓄所不能作为
当事人。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注意:如果是代办点就不能作为当事人。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对应的概念是非正当当事人。
正当当事人分两种:
第一,实质正当当事人,即争讼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第二,形式正当当事人,即非争讼实体法的权利义务

第五部分当事人原理教学-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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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各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二)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的当事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破产、撤销并 清算的事实。
三、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我国“其他组织”的具体类型:
其他组织,又称为非法人团体。是指合法成立、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组织
◦ 类型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实体当事 人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立法上的“二元当事人主义” 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形式当事人
+实质当事人”核心的“二元当事人主义”, “利害关系当事人”即是典型。 与形式当事人相比,实体当事人的构成要件更 加严格一些,包括: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3)受法院裁判拘束。
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行为能力,也称诉讼能力,是指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具有了诉讼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作出诉讼行为和接受诉
讼行为。
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第二节 当事人适格
一、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 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 讼,有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 告,从而接受对于诉讼标的的判决拘 束的资格。这种权能,被称为诉讼实 施权。适格的当事人又被称为正当当 事人。

当事人 天师大

当事人 天师大

C 具有合一确定的必要性。原因:避免 法院的矛盾判决。 a.法院对一人的判决, 效力往往客观上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b. 总是涉及共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c. 合一 确定与固有中的一并判决不同。合一强调 的是对共同事实要做统一不悖的认定,共 同法律问题要做一致的理解和使用,但诉 讼请求要分别判决。一并判决,只做一个 判决。 D 形成为共同诉讼人的相对任意性。由 当事人自己决定。但一旦共同起诉或者共 同被诉成为事实,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形态 就不能改变。
②受自己管理和支配的他人利益 ③目前我国允许的几类间接利害关系人: 遗嘱执行人,财产代管人、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死者的家属(名誉权、著作 权纠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 著协)、业主委员会 ④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问题 检察机关、私益与公益的公民、无利害 关系的为了公益的公民
(二)当事人的更换 1.为什么会有当事人的更换?
3.当事人的条件:诉讼权利能力和利害关系 (1)诉讼权利能力 王荔舒诉张连军抚育费纠纷案 罗某某诉曹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松花江污染案(贺卫方、汪劲、甘培忠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利害关系 直接利害关系:以己之名义为己之利益 间接利害关系:以己之名义为他人之利益 他人之利益 ①诉讼担当的理论:实体法的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以 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的利益或代表他人利 益,以正当当事人的地位提起诉讼,主张一项他人享有的 权利或他人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原 来的权利主体,就是诉讼担当。 效果:诉讼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实现相分离的后果
第五章 当事人
• 本章内容: 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的类型 原告和被告:最基本的当事人类型 共同诉讼人: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 诉讼代表人:原告或被告一方的代表 诉讼第三人:新诉中的原告或者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PPT课件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PPT课件
7、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 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 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8、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对 方当事人为被告。
9、企业法人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 的法人为当事人。
10、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 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二)正当当事人理论 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诉讼实施权(是正当当事人理
论的基础) ——诉的利益(具有“诉的利益”,当事人在本 案中即为正当当事人)
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在他所起诉的当事人之间予以解决是 否适当而且有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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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担当 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以当事人的资格,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 事法律关系主体 法定诉讼担当: 1、基于身份权而引发的诉讼担当 (eg:继承、著作权) 2、基于财产管理权而进行诉讼担当(eg:清算组、财产代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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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 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 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集体企业为共同 诉讼人。
4、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 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 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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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理论: 1、意思说:以原告的起诉意图为标准。 2、表示说:以原告诉状写明的被告为准。 3、举动说:以原告的实际举动作为认定当事人的标
准。 4、合格说:认定解决实体法纠纷最恰当的主体为民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上-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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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支机构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 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法人为当事 人(意见41)
2. 依法设立,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为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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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誉权侵权中当事人的确定
死者名誉权受侵害:原告的确定 新闻出版侵犯名誉权:被告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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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保障关系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侵权 责任法》第37条,《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第6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 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 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 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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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 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 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 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 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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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帮工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人身 损害赔偿规定》第13条、14条) 第13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 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 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 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 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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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 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 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 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 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5章当事人

第5章当事人

(2)法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法人的终止通常包括法人的合并、分立。 法人分立有两种情形,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 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 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合并有两种情形:一是新设式合并;二是存续式合并。 只要法人合并,就由合并后的新法人接替原法人继续进行诉 讼。
(二)诉讼担当
1.概念 对他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 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涉讼法律关系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 判决效力及于所涉法律关系主体。
2.类型 (1)基于身份权引发的诉讼担当(胎儿继承权、死者的 名誉权和著作权等) (2)基于财产管理权而产生的诉讼担当(非实体权利人)
诉讼权利承担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 的出现,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 人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诉讼权利承担的情况: (1)自然人权利义务的承担 在民事诉讼中,自然人死亡可能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案件,不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形 1清算组织 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4为保护死者名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注意: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当事人特定化与诉讼实名制
“红颜静”诉“大跃进”案 “红颜静”、 “大跃进”均为网名。 在e龙网站上网 活动中,在公开版块 “大跃进”谩骂“红颜静”是交 际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在西祠胡同网站的 “交叉线”等公开版块侮辱“红颜静” ,声称和 “红颜静”有不正当关系。又以“华容道”名义发帖 对“红颜静”进行谩骂。 “红颜静”如何解决诉讼问题问题 ?

第五章 当事人原理

第五章  当事人原理

第五章当事人原理比如说,邻居间发生了围绕噪音的纠纷,这就是一个家庭与另一个家庭的纠纷,双方的家庭成员都是纠纷的当事人。

在这里,其实发生口角的多半是双方的女主人。

丈夫晚上回来听了妻子的诉苦,可能只是应声‘是吗?’而已,丈夫们未必是纠纷中的实际当事人,但作为家庭的代表,发生诉讼时丈夫比起妻子来更容易成为当事人。

因为一般来讲土地的所有权名义并非她们,而是丈夫的,妻子虽然可以成为纠纷的实战部队,但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却必须使用丈夫的名字。

——谷口安平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法院面临确定当事人的工作马锡五审判:看不见当事人的诉讼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的界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起诉的人为原告,被诉的人为被告。

当事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在不同程序中的称谓(二)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纯粹是一个诉讼法上的概念,其功能主要在于描述诉讼现象、区分诉讼主体与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现代民事诉讼的“形式当事人一元主义”,即确定当事人的根据并不完全依据该当事人是否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不是看当事人是否是在客观上实际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的主体。

而是以在形式上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请求人在主观上以谁为相对人。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立法上的“二元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形式当事人+实质当事人”核心的“二元当事人主义”,“利害关系当事人”即是典型。

与形式当事人相比,实体当事人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一些,包括:(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3)受法院裁判拘束。

《民事诉讼法》一些规定也是从实体上来理解当事人的含义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反之,可以认为,没有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就不是当事人。

第五章_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_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 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 权的人及相对人 (一)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 (二)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称谓
第二节 当事人的认定
一、当事人认定的概念和意义 二、当事人认定与程序当事人的概念 三、当事人的认定 四、正当当事人
一、当事人认定的概念和意义 当事人的认定是指在一个具体的诉 讼案件中,决定实际由何人担当诉讼上 的当事人。 二、当事人认定与程序当事人的概念 (一)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学说 (二)权利保护说 三、当事人的认定
四、正当当事人 (一)正当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的概念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 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 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二)正当当事人的功能 1.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 2.节约诉讼资源 3.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三)正当当事人的基础 诉讼实施权 (四)诉讼担当 1.基于身份关系 2.基于财产管理权 (五)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 1.法定的当事人更换 2.任意的当事人更换
3.2004年5月,甲持身份证、股东卡和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银 行存折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同福证券业务部(以 下简称同福证券部)签订了一份证券交易协议。此后,与甲在股 票交易过程中认识的股民乙偷看了朱丽云的个人资料。乙随后凭 借盗取的资料伪造了甲的身份证以及股东卡,并到中国工商银行 开设了一本银行存折,以甲的名义与同福证券部办理了电话委托 项目。2004年7月28日下午,乙用假的身份证、股东卡将甲的保证 金129000元转入其冒名开设的银行帐户中,随后分2次将该款提走, 又通过电话委托将甲的“辽房天”、“川长钢”、“粤富华”三 只深圳股票盗卖,用回笼资金买入“界龙实业”,随后,乙又将 “界龙实业”和甲原有“重庆万里”卖出。次日,乙再去提款时, 公安人员将其抓获,追回被乙提走的保证金和抛售股票所得款, 共272230元,并全部交还甲。 此间,上海、深圳股票综合指数不断攀升后又回落。甲于是 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其保证金 被他人转走,而且使其股票在中国股市最低潮的时候被盗卖,蒙 受了巨大的损失。要求被告同福证券部及其上级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按2004年7月28日被盗卖股票升至最高价之 间的平均价减去已退回的盗卖款赔偿其损失,并且赔偿因保证金 被转走不能买进股票而造成的损失,共计赔偿人民币239141元。 问:甲能否将同福证券部作为被告?

经典: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既判力理论

经典: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既判力理论
第五章 既判力理论
2021/8/6
1
判决效力的概念
• 判决效力:确定判决对当事人的权威力。
2021/8/6
2
判决判效决力效力内内涵涵
判决效力
要求当事人按 照判决履行义 务、实现权利
排除当事人再 次依法律程序
进行争议
无需对执行依 据做实质审查
即付诸实现
约束 力
既判 力
执行 力
• 执行权: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而生的一种强行权
2021/8/6
8
• 既判力基准时间
三审 法律审
二审 法律审阶段
二审 事实审阶段
출처: PwC 2021/8/6
一审 事实与法律审
既判力 已经提出的事项
•既判力基准时间
遮断效 应提出但未提出事项
后诉
9
判决效力的范围
• 遮断效的运用
证据规则:为法院生效判决判断过的事实,在后诉中无需当事人证明,法院可以直 接认定。
讼中,因为当事人的受损害程度可能会因时间而
属恶意诉讼的范畴,可以通过诉讼上的诚实信
有变化,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起诉时的损害
用原则和诉讼费用制度来规制。
情况提出部分请求。判决的既判力也仅及与原告 [讨论]请用诉权理论对于上述两种看法发表你的评
在该诉讼中主张的债权额。
论。
2021/8/6
6
[思考]抵消抗辩诉讼的既判力客观范围
2021/8/6
4
判决效力范围
一、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
诉讼标的
裁判标的
判决效力客观范围
• [思考]请求权竞合时的既判力范围问题 • 《合同法》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

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五章 ·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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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诉讼 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应受限 应为全权代理。 制,应为全权代理。 (四)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民事诉讼法
第五章 ·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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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特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 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 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特征
民事诉讼法
第五章 ·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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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的诉讼能力 诉讼能力,又称为诉讼行为能力,是 诉讼能力,又称为诉讼行为能力, 指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行 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有当事人能力的主体不一定具有诉讼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只能通过 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 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 第五章 ·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31
《适用意见》68、除律师、当事人的 适用意见》 、除律师、 近亲属、 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 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 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 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 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 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 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五章 ·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2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不同阶段被冠以不 同的称谓: 同的称谓: 一审:原告, 一审:原告,被告 二审:上诉人, 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审判监督程序:原告、被告或上诉人、 审判监督程序:原告、被告或上诉人、 被上诉人 执行:申请人, 执行:申请人,被申请人 当事人的两极对立构造是民事诉讼的 基点。 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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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当事人原理
比如说,邻居间发生了围绕噪音的纠纷,这就是一个家庭与另一个家庭的纠纷,双方的家庭成员都是纠纷的当事人。

在这里,其实发生口角的多半是双方的女主人。

丈夫晚上回来听了妻子的诉苦,可能只是应声‘是吗?’而已,丈夫们未必是纠纷中的实际当事人,但作为家庭的代表,发生诉讼时丈夫比起妻子来更容易成为当事人。

因为一般来讲土地的所有权名义并非她们,而是丈夫的,妻子虽然可以成为纠纷的实战部队,但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却必须使用丈夫的名字。

——谷口安平
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法院面临确定当事人的工作
马锡五审判:看不见当事人的诉讼
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的界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起诉的人为原告,被诉的人为被告。

当事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在不同程序中的称谓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纯粹是一个诉讼法上的概念,其功能主要在于描述诉讼现象、区分诉讼主体与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现代民事诉讼的“形式当事人一元主义”,即确定当事人的根据并不完全依据该当事人是否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不是看当事人是否是在客观上实际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的主体。

而是以在形式上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请求人在主观上以谁为相对人。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立法上的“二元当事人主义”
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形式当事人+实质当事人”核心的“二元当事人主义”,“利害关系当事人”即是典型。

与形式当事人相比,实体当事人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一些,包括: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3)受法院裁判拘束。

《民事诉讼法》一些规定也是从实体上来理解当事人的含义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反之,可以认为,没有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就不是当事人。

“形式实质二元当事人主义”的弊端
(1)限制了权利救济的范围。

(2)使民事诉讼当事人处于不确定状态。

(3)无法解释诉讼担当现象。

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形式当事人和实体当事人的分离: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是指在具体的诉讼案件当中,判断何人为当事人的标准与过程。

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是指程序当事人,因此应当在诉讼开始的时候就加以确定,一般认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就确定。

关于确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标准,主要有意思说、行动说、表示说等不同学说。

二、诉讼主体要件构成
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或者能力。

它只是一种抽象的能力和资格。

没有当事人能力,就不能在任何民事诉讼中成为当事人;但具备了当事人能力,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起诉或者被诉,才可能现实地成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

当事人能力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

公民诉讼权利能力的特殊情况处理
冒名诉讼的处理
法人诉讼权利能力
在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无论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
位法人还是社会团体法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都具有当
事人能力。

法人的当事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破产、撤销并清算
的事实。

我国“其他组织”的具体类型:
其他组织,又称为非法人团体。

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类型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各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二)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行为能力,也称诉讼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具有了诉讼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作出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第二节当事人适格
一、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有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从而接受对于诉讼标的的判决拘束的资格。

这种权能,被称为诉讼实施权。

适格的当事人又被称为正当当事人。

五、当事人适格及判断标准
正当当事人,应当是那些对于具体诉讼案件依法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或者法律上的资格的当事人,也就是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

(一)正当当事人的理论基础
(二)诉讼担当情形下的正当当事人
诉讼担当:依据实体法或者诉讼法的规定,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之外的第三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而进行有关该法律关系的诉讼,但诉讼后果在实体法上的效力仍然及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主体。

六、当事人的变更(更换当事人)
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将原诉讼的当事人更换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

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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