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京建发[2014]34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京建发[2014]34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京建发【2014】34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和《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14〕665号)(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一、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除外)。

2012年以后取得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项目和住宅建筑项目可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

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二星级标识项目22.5元/平方米,三星级标识项目40元/平方米,奖励标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咨询、建设增量成本及能效测评等方面。

二、奖励项目申报符合《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标识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财政资金奖励项目年度绿色运营管理报表》(模板见附件2),同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报送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绿色建材的采信与推广分析

绿色建材的采信与推广分析

绿色建材的采信与推广分析魏建勋1高鹏12管辰,徐韬1陈鹏,栾雅萌1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认证与保险工作委员会摘要:在绿色建材日益发展的背景下,本文阐述开展绿色建材采信与推广的意义,分析了绿色建材采信与推广的特点,介绍了绿色建材采信与推广的现状,并结合实际对绿色建材的采信与推广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绿色建材采信与推广政策方案Abstract:W i t h t h e d e v e l o p m e n t o f g r e e n b u i l d i n g m a te ria ls, th e p a p e r e x p o u n d s th e sig n ific a n c e o f a d o p t i n g a n d p r o m o t i n g g r e e n b u i l d i n g m aterials, analyz es th e c h a ra c te ristic s a n d t h e c u r r e n t s i tu a tio n o f g r e e n b u i l d i n g m a terials p r o m o t i o n,a n d p u ts f o r w a r d s u g g e s tio n s w i t h p ra c tic a l e x a m p le s.Keywords! g r e e n b u i l d i n g m aterials; a d o p t i o n a n d p r o m o t i o n;p o li c y o p t i o n1引言随着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观念的逐渐兴起,推动绿 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已成为建材行业实现高质量绿色发 展的重要举措。

进入新世纪以来,绿色建材产品的内涵 不断演变,并越来越趋近于绿色建筑应用的需要,根据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绿色建材系列评价标准 的定义,绿色建材是在全生命周期可减少天然资源消耗 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且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 及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67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1.16【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70号)各区、县建委,市规划各分局,各建设(开发)单位,各工程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贯彻“绿色北京”行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联合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附件: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京政办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24日北京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国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品质,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基本原则(一)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推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执行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推动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按产业化方式建设和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

(二)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坚持用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朝政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朝政发〔2014〕9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2.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材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7日朝阳区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朝阳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优化首都核心功能,实现节能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第三条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征集项目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对项目进行全程检查督导。

区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节能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参与本行业领域节能项目的征集、推荐、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四条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坚持规划计划先行,优先保障当期重点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及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实施的节能项目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市级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奖励资金安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建立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管理服务平台,组织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项目审核,依据各区的申报资料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各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组织绿色生态示范区的评选;编制年度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预算,拨付奖励资金;设立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并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做好奖励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的申报和初审;组织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的过程检查;参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的具体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本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三批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三批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三批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号】京建发〔2020〕339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三批绿色
建筑运行标识项目的通知
京建发〔2020〕339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规划国土文〔2017〕64号)等规定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开展了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的评价工作。

经审定,北京市石景山区刘娘府1604-659地块B1-B3#、B7#、B11-
B12#、B16#、B20#、B24#、B28#、B31#楼及地下车库项目,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共计2个项目符合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相关条款及指标要求,均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运行标识标准,现予以公布。

附件:北京市2020年度第三批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名单(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等关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等关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等关于印发《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14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0.03.29【实施日期】2010.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141号)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各构件生产企业及各有关单位:为鼓励本市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积极参与住宅产业化,进一步推动我市住宅产业化发展,根据《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125号)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本市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积极参与住宅产业化,促进我市住宅产业化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京建发〔2021〕384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384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相关单位: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中提出的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要求,提高我市商品住房项目建筑品质,我市以人民获得感为根本出发点,提出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要求,包括最低品质要求和竞高品质住宅建设方案(建筑品质)。

最低品质要求为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采用装配式建筑且装配率达到60%、设置太阳能光伏或光热系统;高品质住宅建设方案由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健康建筑、宜居技术应用和管理模式六个部分组成。

为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确保相关内容指标有效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施标准(一)绿色建筑:应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2021)等现行标准。

(二)装配式建筑: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 1831-2021)、《住宅设计规范》(DB11 1740-2021)等现行标准,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三)太阳能光伏或光热:居住建筑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2020),公共建筑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15)等现行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京建法[2017]1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6.30【实施日期】2017.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11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财政局,各区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规范我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和奖励资金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30日附件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规范我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和奖励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超低能耗建筑均按本办法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适用范围为社会投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承诺实施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的,只对超出承诺范围的部分予以奖励。

政府投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的增量成本由政府资金承担,实施相应资金管理程序。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3日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城乡建设步入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美丽北京、永续发展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战略部署,树立全寿命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从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发展绿色建筑。

二、主要目标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自2013年6月1日始,新建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基本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评定一星级以上标准。

“十二五”期间,各区县至少创建10个绿色生态示范区和10个5万平方米以上的绿色居住区,其中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评定二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

三、工作重点(一)全面发展绿色建筑。

严格执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将于7月1日实施的《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率先实现居住建筑节能75%的目标;在土地集约利用、建筑节能、中水利用、雨洪综合管理和材料利用等方面突出本市特点。

城市更新绿色建筑奖励政策

城市更新绿色建筑奖励政策

城市更新绿色建筑奖励政策
城市更新绿色建筑奖励政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奖励:
1.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对于此类项目,政策规定每平
方米奖励不超过20元,单个示范项目市级奖励资金总额不超
过改造投入的30%。

2.超低能耗建筑:对于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的市级奖励资金,
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3.A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对于此类建筑,每平方米不超过120元
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4.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且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项目,或取得
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
过600万元。

此外,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奖励政策。

例如,广东对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补贴45元/平方米(单一项目最高200万元),江苏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山东补贴5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文献,或者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参考实用]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参考实用]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提高城乡生态宜居水平,鼓励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XX〕1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XX〕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XX〕32号)的要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和加强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XX〕1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XX〕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XX〕32号)、《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政法〔20XX〕67号)以及《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XX〕195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奖励对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

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申报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除外);绿色生态示范区的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园区管委会(或开发建设单位)。

各省市装配式政策对比分析(PC和PS)

各省市装配式政策对比分析(PC和PS)

表 2:各省装配式建筑政策目标 城市
订立目标
北京
2018 到 2019 年实现 25%以上,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到 2020 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 面积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上海 天津 浙江
广东 湖南
到 2020 年,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新建住宅全部采用预制装配式技术,全市装配式住宅建筑单体预制率达到 40%以上 或单体装配率达到 60%以上。 到 2020 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持续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积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稳步推进住宅全装修,实现全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 建筑面积达到 30%以上;累计建成钢结构装配式住宅 500 万平方米以上,其中钢结构装配式农房 20 万平方米以上。
配式 建筑列入超低能耗建筑的发展中。下表是我们筛选的各省区装配式建筑相关文件,
比如
2020 年发展计划、扶持政策等包含较多细节,反映省、自治区对装配式建筑的态度与发展
方向。
表 1:1-5 月各省装配式建筑相关代表文件

2020.3.15 2020.4.17 2020.3.23
重庆
湖南 黑龙江
河北
广西
山西 浙江 青海 四川
江苏
山东 甘肃 陕西 河南 湖北 安徽 辽宁
2020.1.3 2020.4.9 2020.1.3 2020.2.28 2020.2.27 2020.1.16 2020.3.2 2020.2.21 2020.2.29 2020.4.8 2020.4.18 2020.2.14 2020.2.24 2020.3.5 2020.3.6 2020.3.4 2020.5.6 2020.3.13 2020.4.4 2020.3.18 2020.3.18 2020.4.22 2020.3.20 2020.4.1 2020.4.13 2020.4.9 2020.5.12 2020.4.10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12号《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维护与改造第四章科技与产业支撑第五章引导与激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

第四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

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

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

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为全面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首都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十三五”的收官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二)实施范围1.各类保障性住房无论是否纳入保障房建设计划,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除外)。

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按照《关于加强北京市集体土地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暂行意见》(京住保〔2018〕14号)要求,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按照土地招拍挂文件的相关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

2.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3.通过招拍挂文件设定相关要求,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商品房开发项目地上建筑规模以土地招拍挂文件明确的项目建筑控制规模为准。

4.新建工业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主要包括厂房(机房、车间)和仓库。

5.在上述实施范围内的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需经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申报扬尘治理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申报扬尘治理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申报扬尘治理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京环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申报扬尘治理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京环发〔2015〕2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有关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扬尘排放单位的监管,鼓励各单位积极采用有效技术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促进扬尘污染减排,本市拟利用排污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扬尘治理项目予以补助。

资金补助重点用于支持各单位开展扬尘污染治理技术应用、新技术创新、新工艺试点和示范等项目;补助对象为在本市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混凝土及砂浆生产等存在扬尘排放的中央、市属和外埠的相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4〕2107号)有关规定,对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由市环保局组织进行评审和论证,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所需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配套解决;新技术、新措施试点、示范和推广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梳理各项扬尘控制措施,组织好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按要求填写“扬尘治理项目申报文本”(附件1),并于6月30日前将申报文本报送市环保局应急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cn(应急处邮箱);同时,按照“项目可行性材料提纲”(附件2)要求的提纲条目进行准备,全力配合做好评审论证工作,于8月15日前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可考虑在今年安排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奖励申请流程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奖励申请流程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奖励申请流程《北京市装配式建筑奖励申请流程:一场有趣的“寻宝之旅”》嘿,朋友们!如果你在北京搞装配式建筑,那可得了解一下奖励申请流程,这就像是一场充满奇遇和收获的旅程呢。

首先呢,当你决定踏上这个“奖励申请之旅”,你得像个侦探一样收集资料。

各种有关你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文件都得扒拉出来,从建筑设计图纸,那些有着各种复杂线条代表着装配式神奇构思的图纸,就像是寻宝图的一部分。

还有工程建设的各种手续,什么施工许可证之类的,证明你的项目是合法合规出生的。

这一阶段就像是在整理你的“装备行囊”,可不能丢三落四,不然到时候“闯关”可不顺利。

接着就是向相关部门跑去提交申请啦。

这个过程有点像小学生交作业一样,但可复杂多了。

你得小心翼翼地填写各种表格,表格里的信息要精准无误。

我记得我第一次弄的时候,那表格上的一个个小格简直就是考验我视力和耐心的小格子。

填错一个数据,就好像在游戏里走错了一步路,得重新检查,像个找错大师似的,一点点排查失误。

然后就是等待审核的煎熬期了。

这个时候你心里就像有只小兔子在蹦跶。

你会幻想无数种情况,会不会今天就通过啦,还是说他们会发现我哪个小瑕疵呢?这感觉就像是你把精心准备的礼物送给神秘收件人,然后焦急地等待对方的反应。

要是幸运地通过初审了,后面还有可能需要补充材料呢。

这就像是在游戏里发现了新的任务支线,又得忙乎起来,四处找那些遗漏或者需要更新的证据。

不过别怕,这都是将奖励收入囊中的必经之路。

最后呢,如果一切顺利,奖励到手的那一刻,那高兴劲儿就别提了。

就好像你历经千辛万苦爬上了山,见到了最美的风景,而且这风景还带着实实在在的好处,可能是经济上的奖励,也可能是行业内的荣誉表彰。

这个北京市装配式建筑奖励申请流程啊,虽然有些繁琐,但是只要像个勤劳又机灵的探险家一样,一步一个脚印,那最终美好的收获肯定在等着你呢!而且这整个过程也促使我们更加规范、专业地去做好装配式建筑,也算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呢。

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提高城乡生态宜居水平,鼓励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2号)的要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和加强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2号)、《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政法〔2011〕67号)以及《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3〕195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奖励对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

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申报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除外);绿色生态示范区的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园区管委会(或开发建设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京建发[2014]315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京建发[2014]31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国土、规划分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转变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模式,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提升保障性住房品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及国家、本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在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提出若干指导意见如下:一、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项目,在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绿色保障性住房,可有效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性、健康性、舒适性,对在全社会推行绿色建筑具有示范效应。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转变住房发展方式、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提升保障性住房品质的重点内容,积极推进。

二、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建办〔2013〕195号)(以下简称《导则》)及北京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执行。

对于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施工、验收、监理各环节的技术要求,《导则》未作具体规定的,应该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市级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奖励资金安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建立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管理服务平台,组织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项目审核,依据各区的申报资料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各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组织绿色生态示范区的评选;编制年度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预算,拨付奖励资金;设立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并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做好奖励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的申报和初审;组织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的过程检查;参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的具体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本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绿色生态示范区的推荐和初步审核;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规划设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奖励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区级工作经费,配合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章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的非政府投资民用建筑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

本办法中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是依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中资金来源规定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未达到50%以上的项目。

单个项目依据立项批复文件规划用地、建设规模等信息确定。

第六条凡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规定应实施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已享受面积奖励的住宅产业化项目和已按《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14〕665号)申请并取得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再纳入奖励支持范围。

第七条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财政奖励。

对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实施的项目,装配率不低于70%且预制率不低于50%时,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对于自愿实施的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且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时预制率不低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时预制率不低于20%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

对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10〕740号)实施的住宅项目,预制率不低于40%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

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按照地上建筑面积实施奖励,且地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00平方米。

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咨询、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方面。

第八条对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给予财政奖励。

对满足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5)或国家《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GB/T51153)等专项标准并取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分别给予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目标的项目,获得高于规定星级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方可纳入奖励支持范围。

2016年4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据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1)获得绿色建筑二、三星级运行标识的项目分别给予11.2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咨询、建设或改造增量成本及能效测评等方面。

第九条已享受奖励资金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又取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分别再给予3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再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对绿色生态示范区给予财政奖励。

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总额为300万元。

满足条件的绿色生态示范区经评审通过后,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项目开工或改造更新规模达到50%后,并通过规划建设绩效评价,再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绿色生态规划建设、改造更新和环境提升,包括规划编制、设计咨询、运营管理、绩效评价、数据采集等。

第三章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第十一条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

申报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开工手续;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应在2020年8月31日前进行申报,2020年5月1日后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应在首层楼地面施工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的“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线填写《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上传项目开工或竣工手续证明文件、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奖励各单体的预制率和装配率承诺书、装配式建筑技术配置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平台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在项目主体结构验收前组织预制率验收,形成装配式建筑预制率验收表;在竣工验收阶段组织装配率验收,形成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验收表,并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项目竣工备案或联合验收后,将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报告、申请奖励各单体项目的预制率和装配率验收表、竣工备案表或联合验收表等材料上传至平台。

第十五条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平台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和金额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会同区财政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每年9月底前将各区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后提交至市财政局。

第四章绿色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第十六条绿色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含业主单位授权的物业管理单位)。

申报单位可于每年5月底前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的“北京市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北京市绿色建筑财政资金奖励项目年度绿色运营管理报表》,上传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申报期结束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对绿色建筑标识奖励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的,由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通过平台将《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及审核意见上传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勘察,确定奖励项目和金额。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二)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数据。

包括项目单位、标识证书、技术应用、能耗数据、运营效果、项目投资等;(三)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四)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补助等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确定的奖励项目和金额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会同区财政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每年9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各区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后提交至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获得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的有关要求保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实际运行效果,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项目单位应在获得绿色建筑财政奖励资金后三年内每年按期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事大厅的“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标识项目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有关情况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第二十条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评选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功能区类),规划范围原则上应在1平方公里以上,非城市新建区可适当放宽,申报时应开工30%以上。

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居住区类)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申报部分应已全部竣工并入住。

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街乡更新类),申报范围原则上以社区或村镇为单位。

第二十一条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功能区类),应将绿色生态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并建立指标体系,园区的开工规模达到30%后,由园区管委会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居住区类),应在竣工入住后提出申请;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街乡更新类),应编制更新导则,并建立治理机制,由街镇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分局进行初步审核。

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报送绿色生态示范区申报书。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按照资料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环节,综合考虑示范区代表性与示范意义、规划编制合理性及可行性、规划实施情况、建设进度及成效、机制创新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纳入示范区。

第二十二条对经评审满足条件的绿色生态示范区,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称号,颁发证书及奖牌(有效期为3年),并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

获评称号3年内,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复审,示范区开工建设或改造更新规模达到50%,且通过规划建设绩效评价后颁发证书及奖牌(永久有效),再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