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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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二、基本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研究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重大事项,如项目选址、建设规模、投资预算等。

3、协调解决基本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设立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2、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负责实施。

3、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申报、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4、严格控制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5、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基本建设项目规划与计划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建设规划。

基本建设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充分考虑学校的长远发展需求。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预算、建设期限等内容。

年度建设计划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与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投资预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文件合研院发计财字[2002] 93号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秩序,保证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为: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为5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造及装修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服从于合肥科学岛园区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

第四条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参加公开招标的报建工程项目按招标法规定办理,不需要报建的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第五条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合同化的目标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合肥研究院成立基地园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基地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成立工程项目办,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计划安排、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前的报建等各种手续、招投标、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组织,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建设工程管理人员职责:1、工程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2、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3、把好工程质量关,严格做好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工序的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4、做好工程变更和经济技术签证协调和报批工作;5、完成变更和签证工程量、投资额的审核工作;6、协调和参加工程竣工工作,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7、完成工程竣工决算的初审工作;8、负责督促检查竣工技术资料的完整和归档工作。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津教委〔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市教委修订了《天津市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经2016年第10次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主要程序第四章工程招标第五章工程质量第六章项目管理第七章保障和监督第八章附则天津市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全部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74号)等我市有关现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市高校使用财政资金和学校自筹等资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制定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总体建设规划,以及中长期和近期教育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项目报批、工程招标、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核、财务决算审核、建设资料归档等工作,实现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西安财经学院新校区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财经学院新校区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财经学院新校区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西安财经学院新校区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规范新校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是指西安财经学院新校区的校园规划、校园基础设施、校园建筑物、校园环境绿化等建设。

第三条新校区建设必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和质量效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倡导在建设中采用前沿的设计理念、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管理办法,提高建设质量。

第五条在建设中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处理工程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六条基本建设的各项工程项目,均应规范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按要求时间和程序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不能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承建单位的,应事先书面报告学院领导小组批准。

在建设中,应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工程质量清单招标制度。

第七条在建设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监理、决算审核,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整个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文字资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电子版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二章校园规划管理第十条校园规划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编制。

遵循下列原则:1、适应现代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趋势,充分体现布局的合理性、功能的完整性和设施的先进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的通知⽂号:财建[2002]338号颁布⽇期:2002-09-01执⾏⽇期:2002-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及内涵第三章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的编报程序第四章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的执⾏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检院,⾼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管理,将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途并编制细化预算,逐步实⾏基本建设⽀出国库集中⽀付和政府采购,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现予印发。

我部将选择部分项⽬在编制2003年预算时试点,并请各部门、各地区参照试⾏。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管理,逐步实⾏基本建设⽀出国库集中⽀付和政府采购,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出预算管理办>)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将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途编制的细化预算。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并编⼊部门预算。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重要工作,与之对应的是基本建设设计,这个领域需要专业的人才和规范的管理,以保证建设质量和效率。

为此,各级政府和建设单位都需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保证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水平和质量。

该管理办法于2002年2月10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建设工作,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等项目。

办法旨在规范基本建设设计的管理和工作流程,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逐步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该管理办法包括了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投资预算编制、设计变更管理等方面内容。

其中,设计文件审查是该管理办法的重点之一,这也是保证项目设计质量的关键环节。

在设计文件审查中,相关单位必须对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指标、计算书、图纸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同时,对于设计文件的修改和补充也要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除了设计文件审查外,该管理办法还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和时间、严格控制设计成本、完善设计文件的质量保证体系等。

同时,在设计完成后,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设计文件保管和交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此外,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设计文件质量和设计师职业准则,对于设计师的职业行为、责任和义务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证设计工作的质量和责任的明确性。

总体而言,《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规范和管理,以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能够达到国家的要求和标准。

这对于提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因此,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需要认真落实该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这也是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正文:----------------------------------------------------------------------------------------------------------------------------------------------------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一九五二年一月九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第一节总则第一条凡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的新建、改建、恢复工程及与之连带的工作为基本建设。

如工矿、交通、农林、水利、财政、贸易、文化、教育、卫生、城市建设及大行政区以上政府机关等部门所属单位的事业建设、住宅建设、文教建设、科学试验研究建设、卫生建设及公共事业建设均属之。

第二条基本建设工作内容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机器设备及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等用品的购置。

四、设计、探勘及与之有关的地质调查和技术研究工作。

五、其他基本建设工作。

第三条进行基本建设的企业,或非企业的独立工程单位(例如某某水库工程、某某公路、某某海港等,以下均简称建设单位),按其工作性质分为新建、改建、恢复三种:凡原无基础、新开始建设之单位,为新建性质之单位;凡就原有规模加以扩充或改建之单位,为改建性质之单位;凡因原有建设遭受破坏不能使用,就原有基础及原有规模加以恢复者,为恢复性质之单位。

但恢复而同时进行扩充与改建者,则为改建性质之单位。

第四条为便于各级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在计划、设计、施工等工作上管理掌握有所区别起见,建设单位应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两种,限额数字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按照各事业种类不同情况分别规定,附于本办法之后。

凡建设单位整个建设规模所需全部总投资数超过或等于规定限额者,为“限额以上”的建设单位;其小于规定限额者,为“限额以下”的建设单位。

其中个别建设单位,如性质重要,经中财委指定,不论其所需总投资数多寡,均作为“限额以上”的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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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
程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对于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
计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
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造柱箍筋相当一部分弯钩不符合规范要求(135°),砌筑砂浆
饱满度不够。必须对结构方案、抗震构造、受力计算进行全面
审核后,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消除结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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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北武汉佳园19号楼

该工程为七层砖混结构。由武汉房地产开发

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
程公司勘察,武汉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
房,二至六层为住宅。由泰兴市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开发建
设,丹徒县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队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泰兴市
建筑设计院设计,泰兴市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泰
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在检查中专家发现,在这项
工程中勘察地质结构的方法、判定建筑物场地类别的方法都是
错误的。其一层结构设计方案不合理,抗震构造柱有漏设,构
1. 勘察方面
(1)有些工程不经过勘察或套用其他工程的勘察资
料就进行设计;
(2)勘察布置钻孔数量不足、钻孔深度不够;取样
或原位测试数量不足,取岩(土)样组数达不
到要求;
(3)抗震设防区没有划分场地类别,土层划分分析
不准确,地下水腐蚀性未做判定或判定错误,
导致勘察的结论性意见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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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方面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

2.7 建设法规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 2.7.1 违约责任 延误工期、质量问题、拖欠费用

2.7.2 侵权责任 勘察设计中的侵权责任; 施工中的侵权责任。

2.7.3 行政责任 (1)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的责任:违反工商管理 法规的责任,违法其他行政管理法规的责任。 (2)上级主管机关及内部管理中的行政责任: 违法企业法、违法技术法规、不正当竞争等责 任。 15

7 安全生产管理 7.1 安全生产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7.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3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P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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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环境保护问题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 污染防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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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 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 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 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
2 代理制度 2.1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2.2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 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5 诉讼时效 5.1 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 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5.2 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下 列诉讼时效期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失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0

国有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的所有新建、在(续)建、扩建、改建等项目(以下统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级子公司‛包括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二级公司、纳入二级公司管理体制的公司及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事业部;所称‚项目公司‛是指承担基建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

第四条基建项目管理应遵照‚严格程序、集中决策、分级管理、全程监督、保证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基建管理部是基建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修订基建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监督实施;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管理;对基建项目的招标、造价、进度、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决算、达标投产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基建项目综合信息的管理;对二级子公司基建项目管理情况的年度考评工作。

集团公司其它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

第六条二级子公司负责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基建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管理的组织工作;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符合自身行业特点的基建项目管理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定期向集团公司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出现的偏差和问题及时进行指导或提出处理意见。

二级子公司在开展项目方案论证、设计审查、工程招标、开工建设、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验收、竣工决算等重要工作时,应按相关基建管理办法及时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视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项目公司作为基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基建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报建,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等负总责。

第三章基建项目的基本要求第八条基建项目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政府报批手续。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一、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定性依据1.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30号)一、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

1.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设计任务书一经批准,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2.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1038号)十一、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批准的总概算,不得任意突破。

如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必须增加投资时,首先用其他工程多余的投资调剂解决。

调剂有困难时,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动用总概算的预备费解决。

如必须突破总概算时,其超出部分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主管单位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3.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发布部门】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52.01.09【实施日期】1952.01.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一九五二年一月九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第一节总则第一条凡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的新建、改建、恢复工程及与之连带的工作为基本建设。

如工矿、交通、农林、水利、财政、贸易、文化、教育、卫生、城市建设及大行政区以上政府机关等部门所属单位的事业建设、住宅建设、文教建设、科学试验研究建设、卫生建设及公共事业建设均属之。

第二条基本建设工作内容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机器设备及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等用品的购置。

四、设计、探勘及与之有关的地质调查和技术研究工作。

五、其他基本建设工作。

第三条进行基本建设的企业,或非企业的独立工程单位(例如某某水库工程、某某公路、某某海港等,以下均简称建设单位),按其工作性质分为新建、改建、恢复三种:凡原无基础、新开始建设之单位,为新建性质之单位;凡就原有规模加以扩充或改建之单位,为改建性质之单位;凡因原有建设遭受破坏不能使用,就原有基础及原有规模加以恢复者,为恢复性质之单位。

但恢复而同时进行扩充与改建者,则为改建性质之单位。

第四条为便于各级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在计划、设计、施工等工作上管理掌握有所区别起见,建设单位应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两种,限额数字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按照各事业种类不同情况分别规定,附于本办法之后。

凡建设单位整个建设规模所需全部总投资数超过或等于规定限额者,为“限额以上”的建设单位;其小于规定限额者,为“限额以下”的建设单位。

其中个别建设单位,如性质重要,经中财委指定,不论其所需总投资数多寡,均作为“限额以上”的建设单位。

“限额以上”的建设单位,全部建设总投资大于或等于一千亿元者,简称甲类建设单位,其全部建设总投资小于一千亿元者,简称乙类建设单位。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工程开工管理 (2)第三章工程投资管理 (3)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 (7)第五章文明施工、安全管理 (9)第六章隐蔽工程管理 (11)第七章工程技术资料管理 (12)第八章工程竣工验收 (14)第九章工程质量保修 (17)第十章考核与处罚 (19)第十一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陕煤化集团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工程,是指公司新建工程项目、扩建项目、迁建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等所包含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公司是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

公司工程管理部总体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主要负责基本建设矿建及土建工程管理,机电动力部负责安装工程管理,组织单位工程设计审查、项目投资控制、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度管理;其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基本建设实行监管。

具体如下: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监督、环保工程设计方案及验收工作。

生产技术部: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矿建工程的技术管理业务。

通风管理部:负责建设工程“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检查、考核“一通三防”有关的工程进度、质量及相关设计变更、签证管理等内容。

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调度建设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有关调度方面及冬雨季三防等内容。

企业管理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合同执行情况。

规划发展部:负责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统计、工程预算审核等。

物资管理部:督促购置设备的到货。

协调及督促甲供材、设备供货商提供材料、设备技术资料、合格证等检验资料。

审计部:负责建设工程的审计工作,检查建设工作是否符合审计有关规定要求。

综合部:负责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资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财务部:负责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它费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第四条公司基本建设实行项目公司负责制,各项目公司是相应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

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概算、组织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程进度结算、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及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198号2002年3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近年来,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基本建设投入较大,全系统的办公、征管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

但在基本建设项目如实报批、招标、资金筹措、支出规模、会计核算和竣工审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贯彻执行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坚持艰苦奋斗作风的决定,适应部门预算改革和加强财务管理,从2002年起,总局要求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规章制度,控制基建规模,压缩基建开支,调整支出结构,将经费保障的重点转移到人员经费和征收管理支出上。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国税发[1999]89号)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不得弄虚作假,乱上项目,不得违反规定,盲目审批项目,不得在立项时有意降低工程造价预算,立项后突破预算,规避上级审查,降低审批级次,任意扩大基建规模,突破基建标准。

发现上述问题,上级税务机关须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新上基建项目,必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或上报;需上级审批的,审批机关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准备立项的基建项目。

立项前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资金必须得到落实,对未落实上述资金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立项;立项后建设单位应自筹的资金必须到位,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上级拨款单位不予补助基建资金;基建补助一经核定,上级不再考虑增拨基建资金缺口问题。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45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发改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包括各类办公、科研、业务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项目,水、暖、电等基本设施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及重大专项计划(工程)等。

第三条申请和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应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部规划部门是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部所属事业单位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组织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三篇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一篇为加强医院基建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强化项目的廉政建设和监督力度,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计划申报医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参加有关申报制度,每年在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时提出基建项目资金概算和筹资方案,经院务会、职代会讨论论证通过,将预算报告等相关资料交与基建科、财务科列入基建预算计划项目。

①投资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

纪检干部监督项目管理状况,审核预决算,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②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议标或实行考查论证等主要方式运作,项目执行前要有可行性报告,对项目的关键工作进行监督,审核预决算。

2、招标投标①委托招标办及代理公司全权办理。

②邀请招标和议标具体程序如下:a、招标邀请;b、发放招标文件(每个项目的招标人控制在3至5家);c、组织投标预备会勘查现场;d、编制、递交招标文件;e、竞标单位资质,信誉审核;f、开标、评标,发放中标通知书;g、签订合同。

各项条款程序必须在书面记录材料备案。

3、施工管理①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院方现场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管理能力,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按期完成。

②加强基建项目的过程审计,凡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如开工、图纸会审、基础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审计人员参加。

③隐蔽工程必须具备完善的技术资料并按规定程序验收。

4、合同管理①基建项目涉及的各类合同(如设计、勘测、施工监理、设备),由基建科拟稿,主管院长审定。

②调整合同项目应参照有关规定规章履行报批手续。

5、工程结算①基建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款的支付,必须由施工方报工程进度、监理方认可,院方现场施工代表及主管签字,报院长审批,方可支付。

②基建项目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决算,凭竣工决算支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款的85%。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6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6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68号)各银监局:为加强银监会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现将《中国银监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中国银监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办公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土建、水电、装修、智能化、消防、通风空调、电梯安装等与房屋建筑物建设有关、并能形成自有固定资产的专业工程。

具体项目类型包括购置、新建、改扩建和装修改造等。

购置是指以货币形式购买建筑物,并获得该建筑物相关产权的建设项目。

新建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设项目。

对原有规模小,经扩建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不含)以上的建设项目,视为新建。

改扩建是指通过改变原有建筑物结构而实施整体改造或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扩充规模而增建的建设项目。

装修改造是指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物整体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局部拆改、翻修和装饰,以保障使用安全和提高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立项审批,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项目申报到获得建设批复的全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编报及审批等内容。

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

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

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1988年3月24日以(88)化基字第251号文发布)本规定是根据国家计委计资[1984]1648号《关于简化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的通知》要求,由化学工业部第一设计院对原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发的《炼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进行修订而成,自1988年7月1日起在化工系统中施行。

原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发的《炼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一、本规定是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号《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的原则进行编制的。

二、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大、中型化工工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小型项目或车间的初步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适当简化,无关的章节可以不写,部分章节可以合并等。

援外和引进工程项目的设计另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初步设计的主要任务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全厂性设计原则、设计标准、设计方案和重大技术问题,如总工艺流程、生产方法、工厂组成、总图布置、水电汽的供应方式和用量、关键设备及仪表选型、全厂贮运方案、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及综合利用以及车间或单项工程工艺流程和各专业设计方案等,编制出初步设计文件与概算。

四、编制初步设计的目的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号《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是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主要设备订货,进行施工准备以及编制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五、初步设计的深度根据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410号《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规定,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1.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2.主要设备材料订货;3.土地征用;4.基建投资的控制;5.施工图设计的编制;6.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7.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六、开展初步设计的必要条件1.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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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设[1983]1477号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文件基本建设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在建设确定以前,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建设项目确定以后,为工程建设提供设计文件。

做好设计工作,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节约投资和建成投产后取得好的经济效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设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要做出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的设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了科学地管理设计工作,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设计工作原则第一条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度,特别应贯彻执行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

第二条要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工作与农业、工业内部、沿海与内地、城市与乡村、远期与近期、平时与战时、技巧与新建、生产与生活、安全质量与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第三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的不同性质、不同要求,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设计标准。

对生产工艺、主体设备和主体工程要做到先进、适用、可靠。

对非生产性的建设,应坚持适用、经济、在可能的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第四条要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根据国家需要、技术可能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矿产、能源、水、农、林、牧、渔等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五条要节约能源,在工业建设项目设计中,要选用耗能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在民用建设项目中,也要采取节约能源措施。

要提倡区域性供热,重视余热利用。

第六条要保护环境。

在进行各类工程设计时,应积极改进工艺,采用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粉尘、毒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并进行综合治理和利用,使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要注意专业化和协作。

建设项目应根据专业化和协作的原则进行建设,其辅助生产设施、公用设施、运输设施以及生活福利设施等,都应尽可能同邻近有关单位密切协作。

第八条要节约用地。

一切工程建设,都必须因地制宜,提高土地种用率。

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应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总平面的布置,要紧凑合理。

第九条要合理使用劳动力。

在建设项目的设计中,要合理选择工艺流程、设备、线路,合理组织人流、物流,合理确定生产和非生产定员。

第十条要立足于自力更生。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必须符合我国国情,着眼于提高国内技术水平和制造能力,凡引进技术进口关键设备能满足需要的,就不应引进成套项目;凡能自行设计或合作设计的,就不应委托或单独依靠国外设计。

第二章设计工作程序第十一条设计工作程序包括参加建设项目的决策,编制各个阶段设计文件,配合施工和参加验收、进行总结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要承担和参加建设前期工作,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委托书进行可行性研究。

参加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厂址选择和工程设计所需的科学试验,并根据上级下达的设计任务书编制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技术上复杂的建设项目,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可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

小型建设项目中技术简单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在简化的初步设计确定后,就可做施工图设计。

对有些牵涉面广的大型矿区、油田、林区、垦区和联合企业等建设项目,应做总体设计。

初步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可靠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编制。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经批准后,是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建设工程总合同、贷款总合同,实行投资包干,控制建设工程拨款,组织主要设备定货,进行施工准备以及编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的依据。

技术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编制。

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经批准后,是建设工程拨款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技术设计文件)和主要设备订货情况进行编制,并据以指导施工。

施工图预算经审定后,即作为预算包干、工程结算等的依据。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设计文件出现的问题,参加试运转,参加竣工验收、投产,进行总结。

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大型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五条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设计进度计划。

各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应根据国家的中长期计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设计进度计划,上报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设计进度计划和主要技术经济考核指标,结合本单位任务情况,编制年度设计工作计划。

承接上级下达任务之外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也应列入本单位的年度设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国家计划委员会,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应加强对设计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根据上级的要求,明确规定本单位的设计进度、工作量、优良品率、劳动生产率、作业率、出勤率等计划考核指标,并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制定切实措施,保证全面完成计划。

第十九条设计周期定额和设计定额是设计工作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设计单位应认真积累资料,编制设计周期定额和各种设计定额。

在此基础上,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设计周期定额和设计定额,作为编制设计工作计划和考核设计工作效率的基础。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必须对全体职工进行“质量第一”的教育,建立、健全设计质量管理制度,逐步推选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设计质量。

编制设计文件要认真抓好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成品校审、质量评定等环节,做到:设计基础资料齐全准确,遵守设计工作原则,各专业采用的技术条件一致,采用的新技术行之有效,选用的设备性能优良,计算依据齐全可靠,计算结果正确,正确地执行现行的标准规范,各个阶段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国家规定,设计合理,综合经济效益好。

设计单位必须及时收集施工中和投产后对设计质量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不断改进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质量。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加强管理,做到工作有秩序,进度有控制,质量有保证。

第二十二条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办法,对设计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批,不得不放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开展创优秀设计活动,是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设计水平的有效措施之一。

有关部应根据国家优秀设计必须具备的条件,结合部门的特点。

分别制定本部门的优秀设计具备标准、作为“创优”的目标,并逐步充实、完善。

设计单位要制定创优秀设计的规划和措施,保证这项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要经常开展设计方案竞赛和多种多样的技术业务、基础工作和基本功的评比活动,各地、各部也要组织这类活动,以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

第五章设计技术水平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的总目标,在设计中积极开发和认真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设计技术水平。

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长远计划和专业技术发展规划,编制本部门的设计科研、技术开发和消化引进技术计划,组织力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

设计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和工程设计的需要,编制本单位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消化引进技术计划。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在制定技术政策和技术发展规划时,应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运用。

对重要的技术开发项目,应统一组织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生产和设备制造等单位,联合攻关,共同开发新技术,通过试验取得工程放大的条件和设计数据,并落实新材料的生产和新设备的制造,使已经过关的新技术成果用于设计。

有条件的设计单位应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安排那些工程上需要而设计单位可以承担的项目,进行试验研究。

取得的成果必须经过鉴定,有的还应经过试点工程证明行之有效,才能在设计中广泛采用。

这些设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逐步添置必要的测试设备,创造必要的试验条件,有的可结合生产厂建立试验场所。

设计单位应有计划地深入到生产、建设现场中去,汲取技术革新成果,经过分析提高,用于新的设计。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从国外引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技术或进口设备,应该组织有关的设计单位参加考察、谈判、设计直到建成投产的全过程,充分发挥设计工作的作用。

设计单位必须选择有实践经验、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人员参加这项工作。

对所取得的技术和有关情报资料,要及时整理,并由主管部门组织交流。

对已引进和国外先进技术,主管部门要组织科研、设计、设备制造和生产单位共同进行消化吸收工作。

设计单位应积极参加,努力掌握先进技术,并在设计中采用。

第二十八条加强设计情报工作,是提高设计水平的重要手段。

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必须逐步充实情报人员,建立健全设计情报中心和协作网,组织专业情报人员与广大设计人员,紧密结合设计工作的需要,认真做好情报的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工作,为领导作好参谋,为设计人员当好耳目。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应积极扶持设计单位不断提高设计装备水平,改变落后面貌,提高设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设计机具、仪器及纸张等用品,是设计单位必备的生产手段,不属于行政办公用品,有关部门在专项物资审批和供应时要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设计技术档案,逐步地把技术档案和资料数据库建立起来,充分发挥设计技术档案的作用。

第六章经济分析和概预算工作第三十一条加强设计经济分析和概算工作是提高工程建设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必须做好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中的经济分析,设计概算及其基础工作。

设计人员应加强经济观念,把技术和经济密切结合起来。

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中的经济分析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深度、作用、编制方法及其所需的依据资料。

设计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厂址选择和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择最佳的方案。

第三十三条必须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

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总概算。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编制预算,采用三个阶段设计的技术设计阶段,必须编制修正总概算。

各个设计阶段概预算的编制工作,均由设计单位负责。

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概预算的要求。

总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的同时,必须认真审批总概算。

总概算经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维护概算的严肃性,不得任意突破。

施工图预算经审定后,在执行中,由于变更设计所引起的造价增减,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第三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建立积累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档案资料的制度。

本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技术经济额定、指标等档案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研究,为做好设计经济分析和概预算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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