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
• 第三个时期,南渡后至宋亡于元
注重狱事和清理民诉,以此缓和内外矛盾
二、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 (一)《宋刑统》的编纂及其特点 • 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宋建隆详定刑统》 ,简 称《宋刑统》。 • 体例: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 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 编附于后
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
• 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 既沿袭了唐宋以来封建法律的一些基本制度, 又继续使用先前在各个不同法文化圈内通行的 一些制度。 • 元代法律既受蒙古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事一 例的习惯的影响,也受两宋编敕的影响,从中 央到地方各级官府都注重以例断案,其基本法 律形式以条格、断例为主。
第八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代法律制度
北宋(960-1127)
南宋(1127-1279)
元(1206-1368)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理学
儒学经典:
《易》、 《春秋》、 《周礼》
佛学:
华严宗、 禅宗
道教:
太极、 阴阳学说
• 第一个时期,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 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强化中央集权 • 第二个时期,神宗熙丰变法到北宋末年
死刑的审判与复审程序
• 凡犯罪至死者,如府州审问,狱成便行处断, 则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案牍繁冗,
须臾断决,万一差误,人命至重,悔将何及。
肤实哀之。今后凡有死刑,仰所在有司推问得
实,具情事始末及断定招款,申宣抚司再行审
复无疑,呈中书省奏闻,待报处决。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 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5.禁榷律法
• 禁榷——专卖 • 宋代禁榷范围有所扩大,除传统的盐、 酒、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 种。 • 在禁榷律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 为重要和完备。 • 历代榷酤,未有如宋之甚者
三、诉讼法律制度
(3)增加附加刑、扩大奏请敕 裁的范围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 一是扩大“奏请敕裁”的范围
• 二是增加附加刑以贷死刑
(4)肆行“恩宥”
• 凡大赦及天下,释杂犯死罪以下,甚则 常赦所不原罪皆除之。凡曲赦,惟一路 或一州、或别京、或畿内。凡德音,则 死及流罪降等,余罪释之,间亦释流罪, 所被广狭无常.
2.刑法打击的主要对象
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
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
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 编敕的特点: • (1)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
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
• (2)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敕已到了足以破
律、代律的地步
•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2.条法事类
• 无主物 • 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伐积聚,而辄取者 各以盗论。 • 生产蕃息 • 生产蕃息,本据应产之类而有蕃息,若是典生 出举,而得利润皆用后人之功,本无财主之力, 即非孳生之物,不同蕃息之限,所得利物,合 入后人。其有展转而得,知情者,蕃息物并还 前主,不知情者,亦入后人。
(2)不动产所有权
• 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 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 分门编纂。 • 如:《庆元条法事类》分为职制、选举、文书、 禁榷、财用、库务、赋役、刑狱等16门,每门 之下又分若干类,每类载敕、令、格、式、申 明等。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 (一)行政法律规范
• 1.中央机构
• 其二,配役有军役、劳役。
• 其三,配役有地理远近之别。
• 其四,配役还有放还时间的差别。
(3)凌迟
• 仁宗时使用凌迟刑。
• 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 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 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 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 而呻痛之声未息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 1.所有权 • 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 无日无之。 • 两宋所有权已划分为动产所有权(宋称 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宋称业主 权)。
(3)租赁与租佃契约
• 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 或“僦”。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 雇。 • 假每人户赁房,免五日为修移之限,以 第六日起掠(收房租),并分舍屋间椽、 地段、钱数,分月掠、日掠数,立限送 纳。
(4)借贷契约
• 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
• 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书面立契, 且得到官府承认,始得成交。
• 质举及卖田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 听之
(3)相邻关系
• 《宋会要辑稿》 • 《拿破仑法典》 • 地原从官地上出入者, • 自己的土地被他人的土 买者不得阻碍。宅舍亦 地围绕,且并无通道至 开。且新旧间架丈尺阔 公路时,土地所有人得 狭,城市乡村等紧慢去 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 处,并量度适中,估价 要求在邻人土地上取得 务要公当,不致亏损公 通行权。 私。 • 通道一般应在被围绕的 • 居住原有出入行路,在 土地与公路间距离最短 见出卖地者,特与存留。 的线上开辟。
(1)动产所有权——物主权
• 埋藏物——宋时称宿藏物
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 脏论
• 遗失物——宋时称阑遗物
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
• 漂流物
诸公私竹木,为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者,并积于岸上, 明立标榜,于随近官司申谍。有主识认者,江河五分 赏二分,余主五分赏一分。限三十日,无主认者,入 所得人


计相
盐铁司
度支司
户部司
2.地方政权机构及其与中央的关系

帅司(经略安抚使)、宪司(提点刑狱使)、 漕司(转运使)、仓司(提举常平使)

府、州、军、监

4.职官的管理与任用
• (1)考选与任用
• 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
于郡县,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
于科举。
• (2)考课与奖惩
《宋刑统》的特点
• 一、与《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 二、在12篇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 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等 条文作为一门。 • 三、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二)编敕及其他法律形式的特点
• 1.编敕 •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
• 应典卖物业,或指名质举,须是家主尊长对钱 主或钱主亲信人,当面署押契贴。或妇女难于 面对者,须隔帘亲闻商量,方可成产交易。
(2)买卖契约
•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与赊卖三种。
• 绝卖为一般买卖。
• 活卖又称典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 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 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 收取出卖物的价值。
• 离婚 • 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 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 婚。 • 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 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 减一等。 • 若改适(嫁),其见在 部曲、奴婢、田宅不得 费用 。
4.继承法规
• • • • 遗产兄弟均分制 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绝户财产继承 :
• (3)致仕
• 考绩分三等,居上者 • 大夫七十而致仕,其 提升或减磨勘(试用) 礼见于经,而于今为 年限; 成法 • 居中者无升降;
• 居下者降职或增磨勘 年限
• 凡文武官致仕者,皆 转一官,或加恩其Biblioteka Baidu 孙
5.两宋行政律法的特点
• (1)皇帝君权的集中与臣僚事权的分割 • (2)“异论相搅”的用人原则 一纸下郡县,如身使臂,如臂使指,无有留难, 而天下之势一矣。
(二)刑事法律规范
• 1.刑事政策 • 两宋刑事政策主要变化: • (1)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
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 徒以上减凡人一等。……因殴致死者,不刺面, 配邻州,情重者奏裁。
• (2)限制适用“请”、“减”、“当”、 “赎”法
• 重禄人受乞财物,虽有官印,并不用请、 减、当、赎法 • 除妇女犯杖以下,非故为,可赎铜以外, 其余不得以赎论处。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 1.宋代皇帝多亲自断案。 • 2.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 • 3.宋代对民事诉讼定有明确的时效规
定,称“务限法”。
元(1206-1368)
第二节 元代法制
• 一、法制概况
• 约孙:蒙古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蒙古社会起 实际作用的“习惯法”。
• 札撒:是“纠正”、“治理”之意,其名词形态 为“札撒黑”,是“政令”、“惩则”之意。 • 大札撒:窝阔台汗汇集所有成吉思汗所颁布的具 有普遍意义的《札撒》,并把它们重新加以明确 肯定之后才称之为《大札撒》。
• 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中书门下 • 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枢密院 • 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 :盐铁、度支、户部司 • 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
•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
中书
• 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
宰相
枢密院
军权
三司使
财权
宰相
行政
枢密院
• 发兵 • 掌兵 殿前司
枢密院
马军司
步军司
3.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 (1)折杖法 • 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 臀杖和脊杖。 • 弊端: 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 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配役
•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 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
• 其一,配役有有无附加刑的区别。
2.典卖
• 典主迁延入务 • 在法:‚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业主 于务限前取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 杖一百‛。赵端本合照条勘断,且以其 年老,封案。兼赵端伪写税领,欺罔官 司,其奸狡为尤甚。今不欲并加之罪, 且将两项批领当厅毁抹,勒令日下交钱、 退业。
3.债法与契约关系的发展
• (1)债的发生 • 两宋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大多数,在买卖 契约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 性,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 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
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3.婚姻法规
• 结婚 • 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 上,并听婚嫁。 • 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 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 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 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 所统属官亦同。其定婚 在前,任官居后,及三 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 并不在禁限。
• (1)严贪墨之罪
• 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
• (2)重惩强盗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
• 若复杀官吏,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 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
• (3)严治传习“妖术”、“妖教”罪和“妖文 惑众”罪
• 凡传习妖教,夜聚晓散,与夫杀人祭祀之类,皆著于法, 诃察甚严
“屠城”之制
• 历来不少元史及元律的研究者,总是倾向认为,元代 刑罚残酷严刻。其根据大致有二:一是蒙古族初进中 原时的‘屠城’之制;二是《续文献通考》中的几起 案例……这是很不全面的,因前者是征战中的错误政 策,且又系原蒙古族的落后习俗所致,不应苛求,而 后者仅系几起诛奸案例,不能以偏概全。 ——舒炳麟:《〈元典章〉研究》,
• (一)诉讼衙门的发展变化
• 1.中央诉讼衙门
• 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内设左断刑、右治狱。
• 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 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 审刑院是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诉讼的控制, 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
2.地方诉讼衙门
• 各路设提点刑狱司,是为中央在各路的 司法派出机构。真宗时称提点刑狱公事, 仁宗后称提刑司。 • 州设专职司法官司法参军与司理参军, 分掌检法议罪和调查侦讯,州长官是主 审官。 • 县由知县负责审判。
《条画五章》
• 出军不得妄杀;
• 刑狱惟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
• 军户,蒙古、色目人每丁起一军,汉人有田四 顷、人三丁者签一军; • 年十五以上成丁,六十破老,站户与军户同; • 民匠限地一顷;
• 僧道无益于国、有损于民者悉行禁止
《大元通制》
• 格例成定,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内断 例七百一十七,条格千一百五十一,诏
赦九十四,令类五百七十七,名曰《大
元通制》,颁行天下。
《元典章》
• 《元典章》是元代官修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的简称,是元朝中期以前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
• 分前、新两集。前集60卷,计诏令、圣政、朝 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 工部十门。新集不分卷,体例与前集不尽相同, 有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8门, 门下分目,每目分若干条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