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西安高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字】政策★★★★★西安高新区税收优惠政策2002-9-2 14:37:06一、营业税部分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教育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二)残疾人个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即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以上六条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七)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财税字[1999〗273号)(八)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财税序[1999〗273号)(九)下岗职工在社区内取得的家政服务收入。
(陕地税发〖1999〗086号)二、企业所得税部分(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要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94〗财税字001号)。
上述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于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实际经营管理地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企业,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其实际生产经营地有一部分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另—部分在高新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企业在高新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在高新区内生产经营的所得,可以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生产经营部分的所得,不得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陕政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陕政发〔2011〕4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2011年第1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进一步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加快西咸新区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精神,现就加快西咸新区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西咸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有关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的管理权。
在重大项目、城乡统筹及规划实施方面赋予其市级管理权限及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能。
支持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在土地、金融、财税、投资、社会保障等领域先行先试。
工商、税务、公安、质监、社会保障等部门可在西咸新区设立分支或经办机构。
二、西咸新区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规划、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严格执行相关土地政策。
西咸新区管委会对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统一报批、统一供应、统一登记办证。
建设用地在年度指标内单独报批,并履行辖区内土地、房屋管理职能。
三、西咸新区建设用地本着节约集约原则,规划建设用地需要调整的基本农田和占补平衡指标,可在西安、咸阳及全省范围内调整统筹解决。
四、加快西咸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现代田园城市,大力发展都市农业。
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试点,创建集体农用地流转补偿机制。
五、西咸新区与所在西安、咸阳各市、县(市、区)税收收入在确定基数的基础上,新增税收收入由西咸新区管委会与所在市、县(市、区)实行比例分成。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2.11•【字号】陕财税〔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省管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
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范围。
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
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4日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经开区)认定管理,促进省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扩大对外开放,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经开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符合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秉承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宗旨,以打造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为目标,形成产业高度聚集,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省级经开区要深度融入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形成全省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业集聚、错位发展、特色突出的发展格局,成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全省各设区市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市级工业园区等,符合认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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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是指在、、、、、、、、、、、、、等14个港口城市的市郊划出一定面积,作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并对该地区实行特殊的政策。
与经济特区相比,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
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所得税
1.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10)经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行业。
2.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税的外,。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市政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扎实稳住经济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2日西安市扎实稳住经济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西安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保障和稳住市场主体(一)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
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加快制造业等6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同时,在更多行业实施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及时准确受理核准留抵退税申请,保证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加大帮扶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二)加强金融政策支持。
组建注册资本100亿元的市级担保集团,用好50亿元抗疫恢复发展基金,对小微企业倾斜支持;充分发挥西安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信基金作用,力争“银担分险”业务总规模突破10亿元。
将普惠小微贷款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提高到2%。
加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力度,力争贷款金额达到33亿元。
实施科技型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补助政策,对合作担保公司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的担保补助。
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西安地处中国西部地区
客商投资主要优惠政策西安地处中国西部地区,除享受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颁布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税收方面(一)企业所得税、营业税1.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在西安市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条目规定的要求,在2001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摘自《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2.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第三年起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摘自国发〔2007〕39号)。
3.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
(2002年11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开发区的建设,促进开发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开发区及其所属园区。
第四条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行使市级经济事务和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权。
第五条鼓励国(境)内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第六条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七条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八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创新、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为开发区内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西安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开发区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开发区管理规定;(三)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四)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协调和服务。
第十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区内的企业及项目;(三)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开发区的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及经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四)负责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市容环卫、市政、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的管理;(五)负责开发区内计划、统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物价、对外经济等工作的管理;(六)负责开发区内的民政、社区、计划生育等工作的管理;(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
西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某某物业发〔2014〕04号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委会:我公司(西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2011年07月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西安沣东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投资5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营业地址:西安市建章路中段158号,法人代表:沈小凡。
税号:610185578429460。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运营及养护;房屋基建维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花卉租售;几点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房产租售中介;车辆出租;清洁用品、机电设备、机械设备、日用百货、蔬菜水果、办公用品、五金交电、装饰材料、电子产品的销售;商业资讯顾问;会展服务;家政服务(不含病床陪护);保洁服务;停车服务;服装清洗服务。
(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证项目)公司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
总收入万元,利润总额万元,实现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万元,其中鼓励类产业收入万元,占总收入的%,符合占比超过企业总收入的70%。
依据财税[2011]58号文,“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查询《产业结果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我送死所处行业符合国家鼓励类如下条款:第三十七项第二条“物业服务”;第三十七项第四条“城乡社区基础服务设施及综合服务网点建设”;第三十七项第八条“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第三十七项第九条“家政服务”。
在此,特申请许我公司销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将我公司的所得税税率调整为15%。
拟稿:审核:签发:西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5月20日印发。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6日国发〔1991〕12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近几年,许多地方在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起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关于“继续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继一九八八年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之后,在各地已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再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批准经国家科委审定的下列二十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分别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内,也确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1.09.16•【文号】国税函发[1991]663号•【施行日期】1991.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16日国税函发<1991>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附件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涉外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照《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在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再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设立在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果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高投资企业,允许在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中从优选择享受一种税收优惠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设在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需要加速折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附件:《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附件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局1991年3月)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制定本规定。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陕发改区域〔2021〕253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西部开发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推动我省现代特色产业转型升级,确保企业能够更大范围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若干措施》(陕发〔2020〕16号)等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应上报市级税务机关。
市级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应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后,将仍存在争议的事项交由企业所在地市级税务机关,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开展判定工作。
二、市级税务机关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判定小组,召开专题会议,采取有效方式,提出判定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市级税务机关根据会议纪要出具判定结果,并将判定结果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判定工作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针对可能存在的西部不同省份(涉及我省)、省内不同地市的争议事项,经市级相关部门判定后仍存在争议的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判定工作,由省级税务机关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西安经开区发展前景
西安经开区发展前景西安经开区是陕西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第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面积约为85平方公里。
经开区成立于1993年,是西安市转型发展的重要平台。
经过多年的发展,西安经开区已经成为西北地区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经济区之一。
以下是我对西安经开区发展前景的看法。
首先,西安经开区地处西安市中心,交通便利。
经开区毗邻西安火车站和西安北站,有多条地铁线路经过,高速公路和机场也在不远处,这为经开区吸引外来投资和发展产业提供了便利。
同时,政府还大力投资建设了交通基础设施,进一步提高了经开区的交通便利程度。
其次,西安经开区优势明显。
作为陕西省政府确定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享受着政府提供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等。
经开区还积极打造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吸引了众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入驻。
这些优势将进一步推动经开区产业的发展。
再次,西安经开区已经形成了一些特色产业。
经开区目前重点发展的产业包括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新能源等。
西安经开区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功能性薄膜研发制造基地,拥有一批国内外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比如华为、创维等。
随着这些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经开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将进一步提高。
最后,随着西安市的不断发展壮大,经开区将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
西安市作为西北地区的交通枢纽和科技创新中心,吸引力不断增强。
近年来,西安市加大了对外来投资的吸引力度,吸引了一大批优质企业入驻。
这些企业将为经开区提供更多的业务和市场机会,进一步推动经开区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认为西安经开区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地理位置优越、政策支持力度大、特色产业齐全,这些都为经开区提供了发展的土壤和条件。
我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西安经开区将大步向前,成为西北地区更加繁荣和活力的经济区。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市政办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6日西安市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为营造更好环境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加力加速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220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和《陕西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陕政办发〔202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以强化科技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为牵引,以培育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的科技型企业为导向,加快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培育体系,推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打造和培育一批“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幅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助力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24年底,实现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中的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在“十三五”末的基础上翻一番。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6.07
•【字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2.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2012年第3号)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函〔2011〕258号]精神,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附件:。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国家鼓励类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年审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国家鼓励类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年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陕发改产业[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国家鼓励类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年审的通知(陕发改产业〔2011〕48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使企业充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我委将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对我省经过确认的国家鼓励类企业进行年审。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2010年12月以前已确认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并已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年审应提交的资料1、年审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概况、2010年经营情况、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2010年财务报表、适用目录的条款等);2、省发展改革委的确认函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时间要求为减化程序、提高效率,年审分为两批集中办理,各企业应在2月底或4月底之前将年审材料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处)。
四、审核办理我委将组织人员对企业资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出具文件,通过年审;需要变更适用条目的,出具新的确认文件;企业主营业务不再适合《目录》鼓励类的,不予通过年审,税务部门取消其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联系人:刘恩让王群伟联系电话:87291394 87291654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西安市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升园区承载力,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聚焦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以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为引领,以优化产业布局、培育产业集群为主线,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抓手,推动园区智慧、集群、集约、高质量发展,为我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2年,形成以开发区为主的支柱产业聚集区,以县域工业集中区为辅的配套产业承载区,打造1个“千亿级”和5个“百亿级”县域工业集中区,创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33个以上,成为支撑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重要平台。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产业布局规划依据全市产业发展和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优势,按照“布局集中、主业突出、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原则,加快各类生产要素向工业园区集聚,统筹协调和优化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着力推动各园区产业差异化发展,开发区重点发展3个主导产业、县域工业集中区重点发展1个主导产业(见附表),围绕主导产业育链、延链、补链、强链布局项目,引导企业按照产业定位“入园进区”,形成定位明确、产业集聚、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格局。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实施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等)(二)提升园区建设水平完善工业园区水、电、路、气、讯、暖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集中区直供电试点和推广,探索燃气向集中区直供大用户模式。
坚持工业园区建设与城市功能完善同步推进,打造宜居宜业的产城融合综合体。
推进工业园区产业耦合,实现近零排放。
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5G 等手段,以园区为单元,探索建立智慧园区运营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协调配置,提升园区管理和企业生产的智能化水平。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列支园区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厂房、综合服务平台等建设。
陕西省鼓励外商投资主要优惠政策
陕西省鼓励外商投资主要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一)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1、对已设立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中西部地区(陕西)利用外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5、设在西安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设在省内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稀有、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的生产性项目除外。
8、在西安市区内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还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陕西省支持西安高新区的八大政策措施
陕西省支持西安高新区的八大政策措施
佚名
【期刊名称】《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09()2
【摘要】一、人才聚集地。
2008年到2020年期间,省市共同设立500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科研和生活费用补贴、国际著名猎头公司中介费补贴、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补贴等。
同时,建立人才绿色通道,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2—5年的《陕西居住证》。
【总页数】1页(P64-64)
【关键词】陕西省;西安高新区;国际合作与交流;高层次人才;政策;人才聚集;2008年;专项资金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41
【相关文献】
1.西安市人大代表、西安世纪澳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武洪携西安旅陕清真寺、高新区锦业路清真寺等广大穆斯林兄弟及坊民恭祝: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胜利召开 [J], 陈明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 [J],
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支持西安高新区建设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J],
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西安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 [J], ;
5.对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思考——以陕西省为例 [J], 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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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1.在开发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起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从第三年起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和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免征营业税。
6.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再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在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8.外商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在经营期开始60%的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及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0.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2.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进入开发区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凡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较高效益,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解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14.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和包装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免进口许可证,由海关监管。
1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和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6.外商在本市投资举办的生产性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进口的料件及其出口产品,国内运输费用高于沿海地区的部分,在中方利润分配中给外方投资者以一定的补贴。
补贴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政策
1.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进出口关税减免政策
1.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内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汇政策
外国(境外)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在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依法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境外。
●金融支持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
2.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3.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4.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税收减免政策
1.开发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4.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按6%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赋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所退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