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烟草控制

合集下载

2024年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以加强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各类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应注重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七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四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七条烟草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烟草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进行安全事故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着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着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号码等内容;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第四十七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学校无烟建设管理制度

学校无烟建设管理制度

学校无烟建设管理制度学校无烟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一个健康的学习环境,增强学校全体师生员工的健康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条学校无烟建设是学校提倡控烟、禁烟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包括无烟校园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烟草控制监管等多个方面。

第四条学校无烟建设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科学为指导,以管理为手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形成各方共同参与、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努力的无烟建设机制。

第五条学校无烟建设的工作目标是逐步实现无烟校园,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构建和谐的学习环境,为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保驾护航。

第二章无烟校园建设第六条学校无烟校园建设是学校无烟建设的基础工作。

学校应当通过以下措施逐步实现无烟校园:(一)设立无烟区域和吸烟区域。

校园内所有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等室内公共场所均为无烟区域,学校应当明确标识并合理设置吸烟区域。

(二)在无烟区域设立禁烟标志。

学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志要求,在无烟区域的入口处或者明显位置设置禁烟标识牌。

(三)加强室外烟蒂管理。

学校应当设立室外烟蒂回收设施,并定期清理,确保校园环境整洁。

(四)组织无烟巡查。

学校应当安排专人定期巡查无烟区域,发现有人吸烟的,及时劝阻并进行记录。

第三章宣传教育活动第七条学校无烟建设必须抓好宣传教育,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无烟知识普及。

第八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无烟知识讲座、宣传展览等活动,向全体师生员工普及无烟知识,增强反烟意识。

第九条学校应当发挥学生干部、心理健康教育员等的示范作用,带头拒绝吸烟,并组织无烟志愿者队伍,参与无烟活动的组织和开展。

第十条学校可以通过校园广播、校报刊、电子屏幕等媒体宣传,播放无烟主题宣传片,发布无烟宣传海报等方式开展无烟宣传活动。

第四章烟草控制监管第十一条学校无烟建设必须加强烟草控制监管,执法部门与学校共同合作,共同维护学校无烟秩序。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

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____%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____%;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____人。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三)火源管理制度;(四)电源管理制度;(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职责。

上海烟草管理规定(3篇)

上海烟草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保障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烟草专卖管理工作遵循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坚持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市场净化、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市烟草专卖局是本市烟草专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区烟草专卖局在市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从事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草专卖经营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草专卖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草专卖经营资金。

第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烟草专卖进出口许可证等。

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三章烟草专卖经营活动管理第十四条从事烟草专卖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经营,不得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二)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三)不得销售过期烟草专卖品;(四)不得销售无包装烟草专卖品;(五)不得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等信息的烟草专卖品;(六)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烟草专卖品。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卫生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特区内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限定场所、行业管理、场所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控烟工作的政策措施;(二)协调解决控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督促、检查、评估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控烟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市场监督、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参加。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草拟并组织实施控烟工作规划;(二)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评估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三)组织开展烟草烟雾对健康危害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四)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以外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其他部门是本系统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烟草危害的内容纳入学生健康教育课程;(三)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及机场、铁路、港口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文体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以及宾馆、酒店、旅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五)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商场(店)的控烟工作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控烟工作的职责分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市政府根据本条例行业管理的原则予以明确后向社会公布。

烟管制管理制度

烟管制管理制度

烟管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烟草行业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烟草企业管理1. 烟草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不得擅自从事与烟草行业无关的经营活动。

2. 烟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烟草行业的生产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3. 烟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质检、销售等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追溯体系,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和风险防控责任。

4. 烟草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5. 烟草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6. 烟草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排查和治理,保障环境安全。

三、烟草产品管理1. 烟草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注册,获得《烟草产品许可证》方可生产和销售。

2. 烟草产品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标准生产和销售,不得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3. 烟草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家名称、产地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4. 烟草产品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销售和宣传,不得在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销售和宣传。

5. 烟草产品不得在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在禁烟区域销售和宣传。

6. 烟草产品应当依法缴纳烟草税款,不得逃避纳税。

四、烟草市场管理1. 烟草市场应当依法设立烟草专卖店,经营烟草产品。

2. 烟草专卖店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不得违法售卖烟草产品。

3. 烟草专卖店应当严格控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产品。

4. 烟草专卖店应当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提高销售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5. 烟草专卖店应当严格遵守烟草产品销售管理政策,不得在禁烟区域售卖烟草产品。

6. 烟草专卖店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进行销售清点和报告,不得私自调换卷烟包装、销毁烟草产品。

五、烟草宣传和教育1.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烟草危害宣传和教育力度,普及烟草危害知识,引导公众不吸烟或戒烟。

中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培训会议记录

中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培训会议记录

中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培训会议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抽烟人员卫生管理规定(3篇)

对抽烟人员卫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吸烟作为一种不良生活习惯,不仅对吸烟者本人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也对周围非吸烟者的健康构成威胁。

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吸烟危害,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抽烟人员,是指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禁烟区域第五条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明确禁烟区域。

第六条以下公共场所应全面禁止吸烟:1. 医疗机构:包括门诊楼、病房楼、医疗保健机构等;2. 学校:包括教室、宿舍、图书馆、体育馆等;3. 幼儿园;4. 文化娱乐场所:包括电影院、剧院、音乐厅、网吧等;5.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火车、飞机、长途汽车、公交车、出租车等;6. 火车站、机场、港口、码头;7. 公共卫生间;8. 室内公共场所:包括商场、超市、餐厅、咖啡馆、酒吧等;9. 室外公共场所:包括公园、广场、步行街等。

第七条禁烟区域内,抽烟人员应自觉遵守禁烟规定,不得吸烟。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禁烟管理:1. 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包括禁烟标志、禁烟提示语等;2. 安排专人对禁烟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抽烟行为及时制止;3. 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应进行劝阻、警告或处罚;4. 加强对员工、顾客的宣传教育,提高禁烟意识。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配备足够的烟灰缸、烟蒂盒等设施,方便抽烟人员丢弃烟蒂。

第十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定期对禁烟区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的,由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公司烟草管理制度

公司烟草管理制度

公司烟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访客在公司范围内的吸烟行为管理。

第三条公司鼓励员工戒烟,提倡健康生活方式,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烟草控制管理
第四条公司内严禁在办公区域吸烟,员工需到指定的吸烟区域吸烟。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员工吸烟的管理,做好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员工健康戒烟。

第六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健康知识讲座和戒烟指导活动,提升员工的健康意识。

第七条各部门要建立吸烟情况登记制度,定期对员工的吸烟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

第八条员工在公司范围内发现他人吸烟行为不当,应及时劝阻,如屡教不改,可向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举报。

第三章烟草产品销售管理
第九条公司严禁在公司范围内销售或赠送任何烟草制品,不得擅自携带或推销烟草制品。

第十条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在公司范围内购买或消费烟草制品,一经发现,将受到公司相关规定的处罚。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员工,公司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做出停职、调岗、降职、开除等处理。

第十二条对有奖烟草管理制度所取得的优异成绩者,公司将给予奖励以激励其持续发挥作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经公司相关部门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公司烟草管理制度公告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制度发布单位:XXX公司
以上就是公司烟草管理制度,希望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和员工的健康。

书店控烟管理制度

书店控烟管理制度

书店控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书店内的员工和顾客的健康,维护书店内的清洁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书店内的工作人员及顾客,具有条文条属之效力。

第三条书店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吸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卷烟、雪茄、水烟,以及各种形式的电子烟。

第四条书店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和制止任何顾客在书店内吸烟行为,一经发现,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通报书店管理人员。

第五条书店内的员工和顾客不得擅自改变烟草控制区域标识和设施,不得破坏已有的烟草控制设备。

第二章烟草控制区域第六条书店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吸烟区和禁烟区,根据相关法规标识清晰。

第七条吸烟区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在室内外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八条禁烟区内不得吸烟,员工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并通报管理人员。

第九条员工在工作期间严禁在任何区域吸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禁止在厕所、楼梯间、通道等公共场所吸烟,违者将被严肃处理。

第三章宣传教育第十一条书店内将定期开展相关吸烟危害教育宣传活动,让员工和顾客了解吸烟对健康的危害。

第十二条书店将张贴吸烟危害宣传海报,设置宣传展板,让顾客自觉遵守吸烟禁令。

第十三条书店员工将参加定期的健康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卫生观念。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书店将建立吸烟行为监督检查制度,由专人负责对吸烟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书店内将定期进行吸烟行为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书店将定期对烟草控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齐全、功能良好。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十七条书店将建立奖励制度,对积极遵守吸烟管理规定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规行为严重的员工,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需经书店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对于吸烟管理制度中未尽事宜,由书店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通过书店全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越南预防和控制烟草危害法

越南预防和控制烟草危害法

越南预防和控制烟草危害法依据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并根据国民大会第51/2001/QH10号修正案的规定,国民议会颁布了预防和控制烟草危害的法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范围本法规范减少需求措施,减少供应的措施,确保预防和控制烟草的危害的措施。

第二条术语解释在本法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烟草是由在卷烟、雪茄烟材料加工成的全部或部分产品,包括松散的烟草纤维,烟草和其他类型的水管。

2。

烟草使用是指行为吸、咀嚼、嗅、嗅吸烟草产品。

3、烟草材料是松散的形式或压缩形式的烟叶,或用于烟草产品制造的纤维形态和其他替代材料。

4、烟草危害是指从生产和使用烟草制品对人体健康、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的危害。

5、健康警示意味的文字和图片描述的信息。

6、烟草商业包括不断进行的一些或所有从生产到烟草产品的销售或供应以产生利润的市场服务过程的各个阶段。

7、公共场所是指通常为许多人所需要的地方。

8、工作场所是用于工作目的的地方。

9、室内是指有屋顶、一个或多个墙壁或周围的分区的区域。

第三条为预防和控制烟草危害的原则1、进行同步的需求和供给的减排措施,以一步一步降低吸烟率和使用烟草造成的危害。

2、强调教育、沟通和信息,以增强对减少吸烟率的目的和使用烟草造成的危害的认识。

3、实施部门内部合作,动员全社会和在预防和控制烟草危害方面的国际合作。

4、为了保证人们生活、工作在无烟环境中和被充分告知使用烟草危害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和控制烟草危害的国家政策1、预防和控制烟草危害的活动的实施应社会化。

2、执行一个适当的税收政策以减少烟草使用率。

3、为减少需求提出烟草行业的战略计划,并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和逐步减少烟草供给的目标相一致。

4、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戒烟服务,开展对烟草危害、戒烟方法的研究;支持对药物戒烟的研究和生产;鼓励合作并为预防和控制烟草危害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吸烟者主动戒烟。

5、鼓励并为制造或生产的烟草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创造发展的有利条件来改变他们的职业。

餐饮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餐饮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餐饮控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净化餐饮环境,促进公共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吸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场所,包括餐厅、酒楼、快餐店等各类经营场所的控烟管理。

第三条餐饮场所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控烟政策,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非吸烟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餐饮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警示标识,提醒顾客禁止在室内吸烟。

第二章禁止吸烟区域第五条餐饮场所应当设立明确的禁止吸烟区域,禁止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六条禁止吸烟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提示顾客不得吸烟。

第七条禁止吸烟区域应当设置隔离设施,确保吸烟区域与非吸烟区域相互分隔。

第八条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吸烟设施,如烟灰缸、吸烟器等。

第九条禁止吸烟区域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确保空气清新。

第十条餐饮场所应当定期对禁止吸烟区域进行检查,确保禁止吸烟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第十一条餐饮场所禁止销售烟草制品,不得向顾客提供吸烟服务。

第十二条餐饮场所不得在场内摆放烟草广告宣传品,不得进行吸烟促销活动。

第十三条餐饮场所不得在室内设立吸烟区,不得向顾客提供吸烟场所。

第十四条餐饮场所不得在室内对顾客销售烟草制品,不得招募烟草销售员工。

第四章劝阻违规行为第十五条餐饮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对违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并提醒违规者遵守规定。

第十六条餐饮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巡查员工,对违规吸烟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

第十七条餐饮场所发现违规吸烟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餐饮场所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控烟管理培训,加强员工对控烟管理规定的了解和遵守。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违规吸烟行为,餐饮场所应当给予警告,并要求违规者离开场所。

第二十条对多次违规吸烟行为者,餐饮场所应当报警处理,并进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对积极支持控烟管理的餐饮场所,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校园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校园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校园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为保护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减少烟草危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师生员工,包括学校的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其他在我校学习工作的人员。

临时进入校园内的外来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所有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禁止在相对独立的办公室或实验室内吸烟,禁止设置吸烟室。

在醒目位置要设置禁烟标识和学校禁烟监督电话。

学校在室外露天区域设置少量吸烟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各部门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控烟禁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控烟禁烟工作,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控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控烟工作负责。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区域控烟工作。

第六条宣传、学生管理等部门要大力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控烟知识,使戒烟、禁烟思想深入人心,每个学生和老师都能深入了解烟草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动员更多的人加入到戒烟、禁烟的队伍中来。

在新生入学教育、每学年开学教育中加入有关学校控烟工作内容。

第七条教务、人事、工会等部门应做好教职员工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教职员工规范自身行为,在控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积极教育、引导学生远离烟草危害。

第八条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食堂、各教学楼和办公楼电梯间、楼道、卫生间的控烟工作,并指导各相关部门在禁烟区张贴禁烟标识和烟草危害的宣传品,在专设的室外吸烟区悬挂、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

第九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在建工地及施工人员的控烟宣传教育检查工作,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修缮工程施工工地及施工人员的控烟宣传教育检查工作,要求施工单位规范本单位施工人员的日常行为,自觉遵守学校控烟管理制度。

第十条行政事务部负责对不遵守学校控烟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生及外来人员进行监管与劝阻。

第十一条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控烟工作。

烟草控制管理制度

烟草控制管理制度

烟草掌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的烟草掌控行为,保障员工健康,提升工作效率,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工。

第三条严禁在公司任何区域和时间内吸烟,包含办公区域、会议室、洗手间、食堂等。

第四条企业将供应相应的烟草掌控教育宣传活动和培训,以加强员工对烟草危害的认得,并供应必需的戒烟辅佑襄助措施。

第二章禁烟区域第五条办公区域是禁烟区域,员工在办公区域内不能吸烟。

禁烟区域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办公室、走廊和电梯等公共区域。

第六条会议室是禁烟场合,员工在会议室内不得吸烟。

假如需要吸烟,请在外部指定吸烟区域进行。

第七条洗手间是禁烟场合,员工在洗手间内不得吸烟。

第八条食堂是禁烟区域,员工在食堂内不得吸烟。

第九条公司车辆、公共交通工具和接待客户场合都属于禁烟区域,员工在这些场合内不得吸烟。

第三章吸烟区域第十条公司将设置特地的吸烟区域,并配备烟灰缸。

员工可以在指定吸烟区域内吸烟,但需遵守以下规定:1.员工要确保烟头完全熄灭后再将其投入烟灰缸,禁止乱扔烟蒂;2.禁止携带明火进入吸烟区域;3.禁止吸烟区域内进行吸烟相关设施的安装,包含但不限于电子烟、香烟自动售卖机等;4.员工需在吸烟期间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在吸烟区域内乱扔垃圾。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初次违规行为,将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刻停止吸烟行为;2.重复违规行为,将进行书面警告,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3.多次违规行为,将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惩罚措施视情况而定,包含但不限于停职、降职、解雇等。

第十二条对于烟草掌控管理工作不力的员工,公司将予以相应的嘉奖和表扬。

第五章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公司将定期组织烟草掌控宣传教育活动,供应相关的知识和信息,加强员工对烟草危害的认得,鼓舞员工乐观参加戒烟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将布置定期的烟草掌控培训,使员工了解烟草掌控的法律法规要求,熟识公司规章制度,提高对吸烟危害的认知。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内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政府)建立多部门综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倡导公众不吸烟。

第五条【经费保障】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监测及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六条【社会参与责任】鼓励并支持市控制吸烟协会开展控烟宣传,提供控烟技术服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控烟工作可以采用志愿者服务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二章控制吸烟的场所第八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二)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内外区域;(三)除第(二)项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及室外教学区域;(四)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区域;(五)除第(四)项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六)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以及其他各类公共文化、科技场馆的室内区域;(七)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的室内区域;(八)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九)商场、超市、书店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的室内区域;(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厅等的室内区域;(十一)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十二)校车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厅、旅客等候的室内区域;(十三)公用电梯间及其室内等候区域;(十四)宾馆、酒店、旅店、餐厅等场所的室内区域;(十五)市、区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世界卫生组织•【条约领域】医疗卫生•【公布日期】2003.05.21•【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日内瓦正文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文本)序言本公约缔约方,决心优先考虑其保护公众健康的权利,认识到烟草的广泛流行是一个对公众健康具有严重后果的全球性问题,呼吁所有国家就有效、适宜和综合的国际应对措施开展尽可能广泛的国际合作,虑及国际社会关于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全世界健康、社会、经济和环境造成的破坏性后果的关注,严重关注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卷烟和其他烟草制品消费和生产的增加,以及它对家庭、穷人和国家卫生系统造成的负担,认识到科学证据明确确定了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会造成死亡、疾病和残疾,以及接触烟草烟雾和以其他方式使用烟草制品与发生烟草相关疾病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还认识到卷烟和某些其他烟草制品经过精心加工,籍以引起和维持对烟草的依赖,它们所含的许多化合物和它们所产生的烟雾具有药理活性、毒性、致突变性和致癌性,并且在主要国际疾病分类中将烟草依赖单独分类为一种疾病,承认存在着明确的科学证据,表明孕妇接触烟草烟雾是儿童健康和发育的不利条件,深切关注全世界的儿童和青少年吸烟和其他形式烟草消费的增加,特别是开始吸烟的年龄愈来愈小,震惊于全世界妇女和少女吸烟及其他形式烟草制品消费的增加;铭记妇女需充分参与各级决策和实施工作,并铭记需要有性别针对性的烟草控制战略,深切关注土著居民吸烟和其他形式烟草消费处于高水平,严重关注旨在鼓励使用烟草制品的各种形式的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影响,认识到需采取合作行动以取缔各种形式的卷烟和其他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包括走私、非法生产和假冒,承认各级烟草控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需要与目前和预计的烟草控制活动需求相称的充足的财政和技术资源,认识到需建立适宜的机制以应对有效地减少烟草需求战略所带来的长期社会和经济影响,铭记烟草控制规划可能在某些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造成的中、长期社会和经济困难,并认识到它们需要在国家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框架下获得技术和财政支持,意识到许多国家正在开展的卓有成效的烟草控制工作,并赞赏世界卫生组织的领导以及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和机构与其他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在发展烟草控制措施方面所作的努力,强调不隶属于烟草业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包括卫生专业机构,妇女、青年、环境和消费者团体,以及学术机构和卫生保健机构,对国家和国际烟草控制努力的特殊贡献,及其参与国家和国际烟草控制努力的极端重要性,认识到需警惕烟草业阻碍或破坏烟草控制工作的任何努力,并需掌握烟草业采取的对烟草控制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的活动,忆及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身心健康的标准,还忆及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序言,它宣称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情境各异,而分轩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六价铬化合物 4-氨基联苯
2-萘胺 钋-210
镉 苯
主流烟雾和侧流烟雾
主流烟雾是指当吸烟者吸卷烟时从卷烟嘴端或者烟 蒂端吸出的烟雾,最终仍有部分由吸烟者呼出。 侧流烟雾是指从卷烟的燃烧端在两次抽吸之间阴燃 时产生的烟雾,也包括从包装烟草烟纸扩散出来的 烟雾。 吸烟者呼出的主流烟雾和侧流烟雾,与周围的空气 混合,形成我们通常所说的环境烟草烟雾 (Environmental Tobacco Smoke,ETS)。
吸烟的流行病学


每年有490万人死于烟草相关疾病。
全世界吸烟人数约有13亿。


烟草使用在20世纪导致1亿人口丧生。
每天约有8到10万青少年成为烟草“瘾君子”。
“医生吸烟就像活的烟草广告,其产生的 负面作用比任何一个烟草广告更为危险。”
“如果能把中国190万临床医生都调动起来,每人每年
帮助10个病人戒烟,哪怕有一个能戒烟成功,将使
烟草依赖综合征
(1)对吸烟的强烈渴望或冲动感;
(2)对吸烟行为的开始、结束及剂量难以控制; (3)当停止吸烟或减少烟量时出现生理戒断状态;
(4)尼古丁耐受的依据,例如必须使用较高剂量的烟草才能获得 过去较低剂量的效应;
(5)因吸烟逐渐忽视其它的快乐或兴趣,在获取、使用烟草或从 其作用中恢复过来所花费的时间逐渐增加; (6)固执地吸烟而不顾其明显的危害性后果,如过度吸烟引起相 关疾病后仍然继续吸烟。 诊断为烟草依赖综合征需要在过去一年内体验过或表 现出六条中的至少三条。
WHO有关戒烟的建议 吸烟是世界上最大的,可预防的,引起疾病和
死亡的因素。
戒烟15年后,肺癌死亡率降至接近不吸烟水平。 最好在35岁之前戒烟。
三、烟草与健康关系的流行病学特点
资料来源:A.D.Lopez, N.E.Collishaw, T. Piha. A Descriptive Model of the Cigarette Epidemic in Developed Countries. Tobacco Control, 1994; 3: 242-247.
3.评估(Assess)病人戒烟意愿 询问每一位吸烟者在这段时间(比如在以 后的30天内)是否愿意戒烟。 评价病人的戒烟意愿:如果病人在这段时 间准备戒烟,则和他们达成戒烟共识,制
定戒烟计划。
问题:
如何结合健康信念模式,强化吸 烟者的戒烟意愿?
HBM中的基本概念
1.威胁 A.自觉疾病的易感性(如可能患癌症) B.自觉疾病的严重性(如死亡) 2.结果的预期 A.自觉特定行为的益处 B.自觉执行行为的可能障碍 3.自我效能
不愿意戒烟者——5R动机干预
相关 (relevance)
风险 (risks)
好处 (rewards) 障碍 (roadblocks)
重复 (repetition)
(1)相关(relevance):疾病的易感 性
努力使病人意识到为什么戒烟是与个人密切相关 的,越具体越好。 干预资料应与病人的疾病状况或风险、家庭或社
会状况(如家庭中有孩子)、健康问题、年龄、
性别和其它重要的病人特征(如以前的戒烟经验、
个人戒烟障碍)相关。
(2)风险(risks):后果的严重性
要求病人确定吸烟的风险。 提出和强调那些与病人最相关的风险。 短期风险 长期风险 环境风险
(3)好处(rewards):自觉行为的益处
要求病人确定停止吸烟的潜在好处。 提出和强调那些与病人最相关的好处。 相关的好处有: 改善健康。 食物将变得更好吃。 改善嗅觉。 节省金钱。 自我感觉更加良好。
近100万人今后免于死于吸烟相关疾病。哪一项临床
手段,公共卫生措施能取得如此的效果!”
——心血管专家,胡大一
思考
医务人员在控烟中有哪些责任? 如何实施这些职责?
第一节
概述
一、烟草的类型及主要的有害成分
二、烟草使用对健康的影响
三、烟草与健康关系的流行病学特点
“烟草是唯一一种危害所有使 用者并可造成一半使用者死亡的合
无烟草青少年运动资源中心: /zh/fact_sheets#women
戒烟的意义
戒烟才是降低吸烟对健康危害的唯一方法。戒烟可显著降低吸 烟者的死亡风险。 戒烟可以降低肺癌、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多种疾病的患 病风险。 戒烟可以延缓肺癌、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多种疾病的进 展,改善预后。 吸烟的女性在怀孕前或怀孕早期戒烟,可以降低多种妊娠风险。 任何年龄戒烟均可获益。早戒比晚戒好,戒比不戒好。 戒烟时间越长,健康获益越大。
4.帮助(ASSIST)吸烟者戒烟 提供咨询(解决问题)
提供治疗内的社会支持
帮助病人获得治疗外的社会支持
推荐药物治疗
提供戒烟指南和其它戒烟资料
5.安排随访(Arrange)
在戒烟的最初两周内加强同病人的联系。随访包括
对病人戒烟进展的评价,对问题的讨论等。
烟草制品中占据最大份额。
无烟烟草
包括鼻烟和咀嚼烟草。
不存在无害的烟草制品,所有形式的烟草
制品都会危害健康。
有烟烟草
无烟烟草
RM Davis, M.D.
2.烟草烟雾的主要成分
烟草烟雾含有7000余种化学成分,其 中已发现数百种成分对人体有害,已 明确至少有69种化学物是致癌物。
香烟主要有害释放物质
7.2%
Mackay J, et al. The Tobacco Atlas. Second Ed. American Cancer Society Myriad Editions Limited, Atlanta, Georgia, 2006. Also available online at: /statmap/.
尼古丁
吸烟者一般来讲会增 加吸烟量,以获得更 大的愉快感并避免戒 断症状和对烟草的渴 求
吸烟者为了恢 复平静愉快感 渴求尼古丁
每支烟之间,多巴 胺减少引起易怒和 紧张等戒断症状
19
尼古丁戒断症状
渴望 易怒 挫败感或者愤怒 焦虑 难以集中精力 心律减慢 睡眠紊乱 食欲增加或者体重增大

(5)重复(repetition) 无戒烟意愿的病人每次就诊时都应对
其进行动机干预。曾经戒烟失败的吸烟者
应被告知大部分的人在最终戒烟成功之前
都进行了好几次努力。
4.帮助(ASSIST)吸烟者戒烟 尚未准备戒烟者:医务工作者需要做的主要是 提供自助材料,根据前面提到的 5R模型对吸烟 者进行简短的动机干预,并鼓励吸烟者今后考 虑戒烟; 准备戒烟者:医务工作者主要帮助他们制定一 份简单的戒烟计划,并为他们提供一些自助材 料。
全球人类死亡危险因素
高血压 吸烟
高血糖
缺乏身体活动
超重和肥胖
全球烟草问题
Source: MPOWER
占 全 世 界 烟 民 的 比 例
全世界将近2/3的吸烟者集中在这10 个国家里,中国和印度加一起就占全 世界的40%多。
中国
印度
印度尼 西亚
俄罗斯
美国
日本
巴西 孟加拉国
德国
土耳其
世界烟民分布图
加拿大 22% 17%
美国 24% 19% 墨西哥 13% 5% 巴西 22% 14%
男 女
智利 48% 37%
俄罗斯 瑞典 冰岛 60% 17% 25% 16% 18% 20% 德国 法国 葡萄牙 30% 37% 白俄罗斯 33% 21% 28% 53% 10% 意大利 中国 7% 西班牙 33% 伊朗 67% 39% 22% 17% 2% 25% 2% 埃及 肯尼亚 印度 45% 菲律宾 21% 47% 12% 41% 1% 17% 8% 南非 澳大利亚 23% 19% 8% 16%
家里、汽车、衣服和呼吸 的气味将变好。
可以不再为戒烟感到焦虑。
为孩子们树立一个好榜样。
(4)障碍(roadblocks):行为改变的障碍 请病人确定戒烟的障碍和如何清除障碍 (解决问题、药物治疗)。 典型的障碍包括: 1.戒断症状。 2.害怕失败。 3.体重增加。 4.缺乏支持。 5.沮丧。 6.吸烟的乐趣。
二、烟草使用对健康的影响
吸烟几乎伤害全身的每一个组织。 戒烟既有即时的也有长期的益处,降 低患病风险,改善健康状态。 吸焦油和尼古丁低的烟草对健康也没 有任何明显的益处。 与吸烟有关疾病的新发现: 主动脉瘤,白血病,白内障,子宫颈 癌,胰腺癌,肾癌,胃癌,牙周炎
2004年摘自《美国卫生总署报告》
二、烟草使用对健康的影响
烟草的成瘾性来源——尼古丁
美国医生协会的报告指出:
1)烟草以及其他所有形式的烟草具有成瘾性; 2)尼古丁是导致成瘾性的主要来源; 3)吸烟成瘾的药理学和其行为特点与海洛因 和可卡因类似。
尼古丁已被公认为是强烈的成瘾性物质。
尼古丁的毒性试验
1支香烟
20支香烟
20 ~ 25支香烟
尼古丁成瘾环
尼古丁与受体 结合导致多巴 胺释放增加 多巴胺带来 多巴胺平静愉快感
二、临床场所戒烟指导
临床干预流程

病人目前吸烟吗?
病人想戒烟吗?
是 教授戒烟技能
(从5A中的4A开始)
否 动机干预
(提供材料和劝导)
戒烟意愿改变模型
尚未准备戒烟期 戒烟思考期 戒烟准备期 在未来的六个月内尚未打算戒烟 打算在未来的六个月内戒烟 打算在未来一个月内戒烟
戒烟行动期
戒断维持期 复吸期
吸烟与肿瘤 吸烟与呼吸系统疾病 吸烟与心脑血管疾病
吸烟对生殖系统危害 吸烟的其它危害
吸烟导致肺部疾病
吸烟增加冠心病死亡风险
吸烟导致其他脏器疾病
“二手烟”的危害
“二手烟”
(secondhand smoke) 又称“被动吸烟”和“环 境烟草烟雾”,是指不吸 烟者吸入吸烟者呼出的烟 雾及卷烟燃烧产生的烟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