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输毒品罪若干问题研究_李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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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荫癖的药品。

又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非经国家指定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进行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运输、供应。

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所谓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以及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行为。

所谓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所谓运输毒品,是指通过携带、邮寄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包括贩毒集团内部分工的运输行为,也包括贩毒集团以外的人为牟利而替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

所谓制造毒品,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对毒品原料加工、提炼、配制成可供人吸食、注射等毒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和利用化学等方法将粗制毒品精练、加工、合成为精制毒品等。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如制造毒品的,构成制造毒品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制造毒品后又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应当直接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13日)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我国运输毒品罪刑罚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运输毒品罪刑罚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运输毒品罪刑罚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毒品犯罪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社会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毒品犯罪也在不断增加。

我国是一片毒品的重灾区,为了打击毒品犯罪,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

其中,运输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一种,并且是毒品犯罪中的重要环节,由于其危害更大,刑罚也更重。

然而,我国运输毒品罪刑罚的适用却存在一些问题,如何正确适用刑罚、如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

因此,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我国运输毒品罪刑罚适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提高运输毒品罪的查处效率,保证社会安定。

二、研究内容本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1. 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和法律规定:通过对我国刑法中有关运输毒品罪的法律规定进行剖析,明确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 运输毒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通过对近年来一些案例的分析,研究运输毒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提出问题和存在的不足。

3. 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适用问题:运输毒品罪刑罚的适用是一个关键问题,因为刑罚的适用直接关系到罪犯的判决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因此,本研究将重点探讨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适用问题。

4. 如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本研究将对如何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探讨。

三、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我国运输毒品罪刑罚适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建议,以期提高运输毒品罪的查处效率,保证社会安定。

同时,为今后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参考。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调查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等。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 为完善我国刑法中有关运输毒品罪的条款提供依据。

2. 提高运输毒品罪的查处效率,维护社会安定。

3. 深化对我国运输毒品罪刑罚适用的认识,探讨如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 为今后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参考。

李永生死关案例讲解

李永生死关案例讲解

李永生死关案例讲解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和现状决定了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必须坚持严打的方针,“近年来,全国法院判处毒品犯罪死刑的人数一直居于各种犯罪之榜首。

”[1]在最高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形势下,探索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意义重大。

我们以《刑事审判参考》自1999年创刊至今所刊登的毒品犯罪案例为范本,遵循从案例中提炼司法智慧,在理论上阐述司法经验的研究方法,归纳了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理论上值得研究和实践中需要衡平的五个主题。

[2]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统一罪刑法定是97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司法层面上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更为强调严格执行法律、严格解释法律、严格统一司法。

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

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择性罪名,实践中大量是行为人有其中两种或者更多的行为,罪名不能以行为人的行为先后确定,不能以毒品数量大小确定,一律以刑法条文的先后次序确定,保持毒品犯罪选择性罪名适用规则的统一性。

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范围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目录,精神药品有一类和二类的区别。

对新型毒品应当严格鉴定确定成分并按规定确定类别。

刑法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对新型、混合性毒品的数量认定原则是鉴定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整个毒品的数量就是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数量。

在案件可能会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才需要做毒品的含量鉴定,如果含量过低折算成纯毒品的数量和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差距过大时不能判处死刑。

毒品再犯的认定。

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对毒品再犯成立范围,毒品再犯与毒品累犯的关系,实践中的认识有分歧。

《刑事审判参考》第49集第(392)号“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中,被告人贩卖毒品被判刑,在保外就医期间又贩卖、运输毒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未遂问题探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未遂问题探讨
未遂 之分 。 【 6
制 造毒 品 , 论数 量多少 , 应 当追究 刑 事责 任 , 以刑 无 都 予
事处 罚 。但是 关 于该 罪 的既遂 与 未遂 问题 ,目前在刑 法 理论 界 和司 法实务 中存 在着较 大 的争议 ,因此 我们有 必 要 对其进 行探 讨 , 以便 正确 定罪 与量 刑 。
认 为 以将毒 品带 人交 易环 节为起 点 , 的则 认为 以贩卖 有 为 目的买 人毒 品 即为既遂 ; 另一 种 观点认 为本 罪 以毒
罪 发 展 进 程 的 角度 对 不 同危 害程 度 的犯 罪情 形 加 以区
别 , 而准确 的施 以刑 罚 , 从 实现 罪责 刑 的匹配 。
品的卖 出为 既遂 的标志 , 关于卖 出 的理解 也存 在买卖 契 约 达成说 和毒 品实际交 付说 两种 不 同的见 解 。【 4
罪社 会 危害 特性 的不 同理 解 。 二、 私、 走 贩卖 、 输 、 造毒 品罪 既遂 未遂 之我见 运 制 本 文无 意就犯 罪既遂 理论 的不 同流 派进 行评 价 ,但 即便 是在 现有 的刑 法理论 框架 之 内 ,仍然 可 以依 据下 列 基 础理论 对犯 罪既 遂 的标 准进 行探 讨 : 第一 ,刑法 区分犯 罪 的完成 和未 完成形 态 ,是 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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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务 ・ ■
走私 、 囊、 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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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启新 ‘ 冯 磊 一
题 探 讨
内容 摘要 : 品犯 罪属 于“ 毒 本体 恶” 范畴 , 于走 私 、 的 对 贩卖 、 运输 、 制造 毒品 罪不 应 以犯 罪 目的是 否 达到 或犯 罪结 果是 否发 生作 为 区分 既遂 和未 遂的标 志 , 应根 据 犯 罪的进程 并针 对不 同行 为分别 处理 。 关键 词 : 私 、 卖 、 走 贩 运输 、 制造毒 品 罪 犯 罪 既遂 非法持 有毒 品 罪 遂 的 标 志 又分 为 到 达 目的地 说 和 毒 品起 运 说 两 种 不 同 的意见 1 另一 种观 点则认 为本 罪属 于行 为犯 ,以运输 ;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0期作者简介:李睿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欧阳南平,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李静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田娟,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姜远亮,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坚持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对当前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反映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及证据审查等问题加以明确和规范,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

《纪要》在继承大连、武汉两个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或者对以往规定作出较大修改,主要涉及罪名认定、毒品数量、含量、共同犯罪、死刑适用、主观明知认定等12个大问题。

结合《纪要》规定,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涉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等罪名认定问题,毒品数量、含量问题,共同犯罪认定以及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自首、立功,累犯、毒品再犯,管辖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解读,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代购毒品麻精药品死刑适用主观明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禁毒决策部署,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了推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举措,研究讨论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达成了共识。

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以法〔2023〕108号文件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运输毒品犯罪刑罚适用问题探讨.

运输毒品犯罪刑罚适用问题探讨.

运输毒品犯罪刑罚适用问题探讨发布日期:2010-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本文是作者结合审判实践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就运输毒品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问题进行的一些探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根据运输毒品犯罪的特殊性,阐述了对单纯性的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案件在适用刑罚上有所区别。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如何保持运输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平衡问题,并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由最高法院通过复核死刑案件发布典型案例,逐步形成一个有一定幅度、相对统一的运输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待条件成熟时,再就运输毒品案件的刑罚适用标准发布专门的司法解释;二是参照最高法院对发生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的盗窃案件制定专门的数额标准的模式,对铁路运输中的运输毒品案件适用刑罚的数量标准进行专门规定。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刑罚适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主要包括毒品数量对运输毒品案件量刑的影响、自首和立功对运输毒品案件量刑的影响、毒品含量鉴定问题对运输毒品案件量刑的影响、诱惑侦查对运输毒品案件量刑的影响、运输毒品案件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对运输毒品案件适用死刑应注意的问题,主张要严格控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运输毒品犯罪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适用相同的死刑数量标准的限制条件。

近年来,各级法院始终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依法严惩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为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禁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毒品案件审理中还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运输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运输毒品犯罪在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所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一直占有较大比例,特别是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更占有绝对的比例。

从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毒品案件统计数据可以看到:年度毒品犯罪案件数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数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比例04774153%051006060%06603660%从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毒品案件统计数据可以看到:年度毒品犯罪案件数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数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比例04282796%054848100%06191684%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就运输毒品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工作心得: 毒品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工作心得: 毒品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工作心得:毒品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究201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XX省XX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在201X年“XX会议”、201X年“XX会议”和201X 年“XX会议”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出现的新情况,适应审理毒品案件尤其是毒品死刑案件新形势的需要,对有关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相关领导讲话进行了系统整理和修改完善,同时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经验,全面研究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

毋庸讳言,该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法院审理毒品犯罪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毒品案件无疑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作用。

为此,以《XX会议纪要》为中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XX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同时旁涉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梳理出当前实践中参照《XX会议纪要》办理毒品案件需注意的若干问题,并初步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一、《XX会议纪要》与其他解释、文件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毒品犯罪案件应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并参照《XX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

对此要注意两点:1、《XX会议纪要》与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如201X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毒品意见》”)中规定,毒品案件“犯罪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而《XX会议纪要》所列举的“犯罪地”的具体情形中并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

由于《毒品意见》是有效的司法解释,且系专门针对毒品案件的特别规定,而《XX会议纪要》只是法院系统的内部指导规范性文件,因此实际办案中应按照《毒品意见》将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确定为管辖地。

当然,对于《毒品意见》中未列举而《XX会议纪要》中列举的“运输途径地”,可以视为《XX会议纪要》对司法解释的具体阐释和补充。

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相关问题研究

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相关问题研究
平 正 义

为人 对该 毒 品存 有 贩 卖 、运 输 、制 造 等 的故 意 。 对 于吸毒 者 为 了 自己吸食 、注 射毒 品而 非法 持有 毒 品 的 ,不存 在具 有 贩卖 、运 输 、制造 毒 品等 目 的 ,因此 ,吸毒 者不 构成 非 法持 有 毒 品罪 。 ” ② 或 者认 为 “ 我 国 现 行 刑 事 法 律 对 吸 毒 者 没 有 规 定 刑法处罚 ,《 中华人民共 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二 条规定 :‘ 吸食 、注射 毒 品 的 ,依 法 给 法持 有毒 品行 为理 论 之争
吸 毒者基 于 自己吸食 、注射 毒 品而非 法持 有 毒 品 ,对 于 吸毒 者非 法持 有 毒 品的行 为该 如何 确 定其 性 质 ,刑法 学界 存在 不 同 的观点 ,主要观 点 如下 : 持非 法持 有 毒 品罪观 点 的学 者认 为 , “ 吸 毒
理处 罚 。吸毒 人员 主 动到公 安 机关登 记 或者 到有 资质 的 医疗 机 构 接 受 戒 毒 治 疗 的 ,不 予 处 罚 。 ’ 可见 ,吸毒者 供 自己吸食 、注射 而非 法 持有毒 品 的 ,不 构成 非 法持 有毒 品罪 。 ” “ 如 果 以吸食 为 目的而非法 持 有毒 品构 成非 法持 有毒 品 罪 ,那 么 也 就 意味着 ,本来 不在 刑法 调整 范 围之 内 的吸毒
关键词 :吸毒 者;非法持有 ;以贩养吸 ;多次
中 图分 类 号 :D 6 6 9 . 8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2 - - - 6 0 5 7( 2 0 1 4 )0 2 — 3 1 — 0 4
在 惩 治毒 品犯 罪过 程 中 ,有 关 吸毒 者毒 品犯 罪 案件 在 司法 实践 中 占有较 高 比例 ,这 与 吸毒泛 滥 的现 象 密切相 关 。如何 惩 治 和认定 吸毒者 非法 持 有毒 品行 为 ,是 目前 理论 界 和司法 实务 界共 同 关 注 的问题 。本 文 拟对 吸毒 者非 法持 有 毒 品相 关 问题 进 行探 讨 ,以期 司法机 关在 司法 实践 过程 中 能够 准 确认 定 吸毒 者非 法持 有毒 品行 为 ,实 现公

北京市二中院调研近年毒品犯罪案件

北京市二中院调研近年毒品犯罪案件

北京市二中院调研近年毒品犯罪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6.24•【分类】司法调研正文二中院调研近年毒品犯罪案件作者:王丽娜王要勤发布时间:2014-06-24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它不仅对人们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且往往导致诱发犯罪、传播疾病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带来巨大威胁。

为更有效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提醒人民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门调研,并结合实践提出建议。

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二中院共受理一审毒品案件128件,其中运输毒品案65件,占比50.78%;走私毒品案37件,占比28.91%;贩卖毒品案25件,占比19.53%;非法持有毒品案1件,占比为0.78%。

上述案件,共涉及被告人176人,其中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24人,占比70.46%;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3人,占比18.75%;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9人,占比10.79%。

此外,2011年至今,二中院共受理二审毒品案件259件,其中维持原判127件,被告人撤诉116件,二者共占比93.82%。

分析毒品犯罪案件,有如下特点:(一)涉案毒品种类相对固定。

从二中院近几年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看,涉案毒品种类并不多样,主要为甲基苯丙胺(冰毒)。

另有部分为海洛因、可卡因,其中海洛因、可卡因在走私毒品案件中比较常见。

在查获上述毒品的同时,往往伴随查获少量的氯胺酮、大麻脂等,其他毒品种类很少见。

(二)毒品犯罪案件类型比较集中。

二中院受理的一审毒品案件,涉毒犯罪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走私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等几个罪名。

二中院辖区内有六里桥、赵公口、木樨园及永定门等多个长途汽车站,以及北京火车站和西客站两大京城火车枢纽,因此选择使用长途汽车或火车运输毒品案件占相当比例。

走私毒品,主要是由境外人员通过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流入我国,来源国主要为亚洲、非洲某些国家,偶有拉美等国。

适用《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上)

适用《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上)

作者: 周道鸾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4-7页
主题词: 毒品数量 毒品犯罪 海洛因 麻醉药品 司法实践 犯罪分子 注射毒品罪 精神药品 制造毒品罪 数量标准
摘要: <正> 一、关于“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罪名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决定》规定了12个罪名,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罪,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走私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罪和非法提供毒品罪。

上述罪名,。

现行刑法体系下吸毒行为入罪路径探究

现行刑法体系下吸毒行为入罪路径探究

现行刑法体系下吸毒行为入罪路径探究李永升;胡胜【摘要】吸毒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动用刑法进行规制.当前刑法理论通说关于吸毒行为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的观点,是对毒品犯罪保护法益毒品管理制度的重大误解.一些学者关于增设吸毒罪的建议亦是对现行法律的无视.事实上,在当前刑法体系下即可对吸毒行为进行规制.毒品犯罪,其立法原因在于毒品一旦落入私人之手便有流入社会危害公民健康的高度危险性,故其可解释为抽象危险犯.吸毒人员购买毒品后,即是对毒品犯罪保护法益的侵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而,无论是当场查获的毒品,还是在被查获前吸食的毒品,都应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数额.【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28)006【总页数】6页(P52-57)【关键词】吸毒;法益;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罪【作者】李永升;胡胜【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 4040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36自清朝以降,我国便着手展开对吸毒行为的治理。

从清王朝雍正七年(1729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道禁烟令到民国政府以法典形式明确将吸毒行为犯罪化,再到而今的强制戒毒等措施,无不反映出中华民族对吸毒的明确态度。

近年来,随着吸毒行为的泛滥以及“重刑治毒”刑事政策未能明显阻滞毒品犯罪的高发态势,民众关于吸毒入罪的呼吁愈发强烈。

一些人大代表,甚至是部分学者都主张设立“吸毒罪”以应对我国目前刑事立法之困局。

固然,刑罚有其无可替代的威慑功能,但立法有其严格的程序,呼吁立法对于解决现行法律问题事实上并无太多实际意义。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而是法学研究的对象”。

[1]因而,在现行刑法规范范围内对吸毒行为进行入罪路径探讨,不失为一种务实尝试。

(一)吸毒应否入罪之两种不同立场的对立对于吸毒行为是否应该入罪,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积极肯定论、消极否定论两种不同立场。

2000年12月28日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0年12月28日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 字数作文】篇一:《2000.5.18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应以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确定罪名。

如行为人准备将毒品带往异地贩卖,在运输途中被抓获的,应当认定运输毒品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将毒品走私入境后又予以贩卖的,则应认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罪名排列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为准),不实行数罪并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关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问题1.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俗称一道贩子)的行为。

对于走私毒品入境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带至我国(边)境线内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通过海关检查;对于走私毒品出境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将毒品带至运输出境的动态过程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已将毒品走私出境。

如行为人在办理邮寄出境手续时被查获毒品的,应当认定走私毒品罪的既遂。

2.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的(即贩毒者已将毒品带到购买者面前着手交易的),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了毒品或正在向贩毒者购进毒品的,亦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正在购买毒品者在主观上具有贩卖的目的(如系为自己吸食),而涉毒数量达到了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刑。

由于该种处于交易状态下的毒品应当视为在买卖双方的共同控制支配之下,故对于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购买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6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向...

26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向...

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贩卖毒品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刑法学指导教师:***20061008摘 要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的终端犯罪,在该罪中共同犯罪是其一个重要特点。

由于贩卖毒品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及其立法上对贩卖毒品共同犯罪的某些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影响了对该罪的司法适用。

因而,结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基础理论对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探索研究,对司法实践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本文从贩卖毒品罪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的基本理论建构着手,结合司法案例,阐说了构成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方面因素:在论述贩卖毒品共同故意的理论时,鲜明提出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形式可表现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其共同故意的内容、形成时间与方式较其他的共同犯罪有其特点,贩卖毒品帮助犯与正犯意思联络在“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即较为特别且其认定涉及到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贩卖毒品故意的,不能以客观上有帮助行为即认定为共犯;在论述贩卖毒品共同行为的理论时,从刑法上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概念阐释出发,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确定该罪的实行行为是:“销售毒品”和“收买毒品”,论说了共同贩卖毒品的各种行为类型、结合方式,以及贩卖毒品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关系,联系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分析了有关买卖毒品双方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中构成共同犯罪的各种情形,进一步指出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以犯罪人主观上有共同贩卖毒品的故意,并且客观上必须进行了以贩卖毒品实行行为为基础的犯罪行为:或共犯人共同实行贩卖毒品实行行为,或一方实行贩卖毒品实行行为、一方实行帮助或组织、教唆等非实行行为;论文最后论述了实践性较强的贩卖毒品共犯人作用认定及其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判断贩卖毒品共犯人作用可从其主观方面的故意、犯罪目的、犯罪经验、犯罪态度、对犯罪对象的认识程度等因素,及客观方面的提供毒资、毒品所有、犯罪行为类型、犯罪次数、分赃情况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正确确定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主、从犯的贩毒数量,根据其罪责和作用大小确定刑罚;提出同宗毒品上一人为多种实行行为的定罪在立法上应明确为结合犯,罪名形式按照所实施的实行行为在刑法上对应的罪名并列予以确定,量刑上应比照单一犯罪作从重处罚;在此建立结合犯定罪原则基础上,对同宗毒品上多人为多种实行行为的,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贩卖毒品人在同宗毒品上实行了走私、运输、制造等多种实行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仅与其就结合罪中一独立罪有共同故意的,前者构成结合犯,二者就后者的独立罪成立共同犯罪。

运输毒品罪之运输研究——基于云南省2019年245份生效判决书的检视

运输毒品罪之运输研究——基于云南省2019年245份生效判决书的检视

Study on the"Transportation"of the Drug Transportation Crime——Based on the Review of 245 Effective Written Judgments in Yunnan
Province in 2019
作者: 申伟[1];杨喻博[1]
作者机构: [1]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出版物刊名: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58-67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3期
主题词: 运输毒品罪;毒品的流通性;规范目的;正犯与参与
摘要:通过对云南省2019年245份生效刑事判决书的检视可发现,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罪的理解存在较大偏误,根源在于对运输毒品罪之"运输"的理解错误乃至随意认定,由此导致《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适用错误极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运输毒品罪之"运输"系正犯行为而非其他关联毒品犯罪之参与行为.运输毒品之可罚性在于运输毒品行为乃促进毒品流通故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且运输毒品系毒品犯罪完整链条之独立一环,因而为编织对抗毒品犯罪的无缝隙法网亦有充分且独立的可罚性.为贯彻《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范目的,在刑法教义学上宜将该条之"运输"界定为行为人仅以流通毒品为目的,在不明知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人对该毒品之不法用途、与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犯罪之共同故意的情况下,在我国领土内促成毒品于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人之间流通之行为.。

毒品违法犯罪若干问题辨析

毒品违法犯罪若干问题辨析

毒品违法犯罪若干问题辨析
张金明
【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5(000)002
【摘要】伴随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毒品犯罪的界定、吸毒行为的罚与不罚、毒品居间行为如何定性、诱惑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作为毒品犯罪特有侦查手段等是基层民警在公安实务中需要明晰的问题.
【总页数】3页(P23-25)
【作者】张金明
【作者单位】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辽宁鞍山114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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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行为不应入罪化——以刑法的本质探讨为视角

吸毒行为不应入罪化——以刑法的本质探讨为视角

吸毒行为不应入罪化——以刑法的本质探讨为视角
梅锦
【期刊名称】《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10)005
【摘要】我国刑法并没有将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学界对是否应将吸毒行为定罪的争论由来已久.主张定罪者往往从吸毒所引发的一系列危害后果角度进行论述,否定者则主要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来阐明.刑法的本质在于法益保护而非维持伦理.吸毒行为尽管具有一定的危害,但并没有侵犯法益而只是一种违反伦理的行为,故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总页数】4页(P35-38)
【作者】梅锦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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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疑难问题辨析

运输毒品罪疑难问题辨析

运输毒品罪疑难问题辨析
古加锦
【期刊名称】《海峡法学》
【年(卷),期】2012(014)002
【摘要】为了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我国刑法应该保留运输毒品罪,应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区别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动态有位移的持有还是静态无位移的持有;主观上是为了流通还是吸食;毒品数量是否达到较大以上.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内容:运输毒品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且大部分是间接故意;明知毒品包括确切地知道是毒品和很可能知道是毒品;运输毒品罪的行为人不需要明确认识到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总页数】7页(P64-70)
【作者】古加锦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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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认识

关于我国刑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认识

关于我国刑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认识
王晓楠
【期刊名称】《中国商界》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现代刑法在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都会有一个量化的过程,换句话说,就是某一违法行为只有突破一定的量才会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但97<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为何在刑法走向轻缓的今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还享受如此独特的"待遇".刑法的这种规定吸引着我,这也是本文形成的原因.【总页数】2页(P201-202)
【作者】王晓楠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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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毒品罪若干问题研究t李永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摘要:运输毒品罪是一种严重的毒品犯罪,由于这一犯罪与其他毒品犯罪既有密切的关联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应注意把握其构成特征,而且应弄清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关键词:运输毒品罪;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644(2010)03-0073-05一、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关于运输毒品罪的概念,目前在各种专著和教材中的定义有所差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的行为。

[1]P505第二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运输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毒品的行为。

[2]P209第三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本身或者利用他人携带、邮寄或使用运载工具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3]P56第四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运输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破坏国家毒品管制的行为。

[4]P147第五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利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手段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或交付托运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

[5]P211从以上五种观点来看,第一种观点虽然指出了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前提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但对运输毒品的行为的解释过于笼统,因此没有全面地揭示运输毒品罪的内涵。

第二种观点和第四种观点虽然也指出了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前提,并且列举了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对象,但对运输毒品的行为的解释如同第一种观点存在的弊病一样过于笼统,因而其缺陷是明显的。

第三种观点虽然对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方式都作了明确的解释,这是其有别于其他各种观点的优点之所在,但这种观点对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前提和犯罪对象均未涉及,这是其不足之处。

第五种观点虽然相对于前述四种观点比较全面,但由于其未指明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这是其最致命的缺陷。

鉴于以上几种观点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因此笔者认为要对运输毒品罪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必须结合运输毒品罪本身的特点和犯罪构成特征进行概括的总结,方能达到其应有的目的。

故笔者认为,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利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手段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或交付托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

从笔者对运输毒品罪所下的定义来分析,关于运输毒品罪的构成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运输毒品罪的客体运输毒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5麻醉药品管理办法6和5精神药品管理办法6等有关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和运输,非经国家指定的单位或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后进行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其中有的毒品,如海洛因、大麻等,国家本身就不生产、不供应、不运输,因而自然也就不存在合法经营的问题。

而运输毒品罪,正是违反毒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的毒品管制,进而危害人民的健康。

关于运输毒品罪的对象是什么,这是一个在刑法理论上有所争议的问题。

如有的学者认为并强调该罪的对象必须是毒品。

[6]P720有的学者持相似的观点,认为该罪的对象单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可能使人上瘾成癖的毒品。

[7]P736有的学者经过理论论证认为,运输毒品罪的对象必须是毒品,如果不是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8]P120笔者认为,运输毒品罪的对象只能是毒品,如果不是毒品,则不构成运输毒73*收稿日期:2010-03-13作者简介:李永升(1964-),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品罪。

在这里,所谓毒品,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刑法对毒品概念的规定采用了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法。

从这一概念所涉及的内容不难看出,能使人形成瘾癖是毒品的根本特征;毒品与药品的界限在于是否超过了国家的管制范围,在国家管制范围之内的是药品,而超越了国家的行政管制范围的则为毒品。

毒品按其效能来分,可以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与此同时,这一概念列举了比较高发的毒品犯罪中所涉及的毒品种类,即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6种毒品,而对其他毒品则以引证罪状的方式,由国家卫生机关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进行规定。

(二)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方面无论是天然毒品还是经加工或者合成的毒品,在最终进入市场、产生实际危害社会的结果之前,大多要经过运输这一环节。

那么,对于/运输0行为的含义应当如何理解,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运输,是指在境内自身携带,托人或雇人携带,以及经伪装后以合法形式交由运输部门托运。

[9]P736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运输毒品,是指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区域范围则限于我国国内。

[10]P120第三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也包括明知是毒品而受雇帮助运输。

[11]P519第四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运送,包括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或采用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甲地送到乙地的运输行为,转移运送毒品的区域,应以国内领域为限,而不包括进出境。

[12]P292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运输,是指转运和输送,不论是自身携带或交运输部门承运,还是在国内各地之间运输或国内运往国外或国外运至国内,只要实施了运输行为即构成犯罪。

[13]P9第六种观点认为,所谓运输,既是指犯罪分子自己使用交通工具亲自进行运送毒品的行为,也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各种商业承运、海上货运、邮件传递等为掩护,进行偷运毒品的行为。

[14]P53第七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运送,包括利用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或采用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一地送往另一地的运输行为。

[15]P245我们认为,以上各种观点见仁见智地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论述了/运输0行为的含义,都有可取之处,但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般来讲,所谓/运输0行为,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运输行为的主观性,即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

根据这一特征,行为人未认识到是毒品而替他人携带、邮寄或者以各类交通工具将毒品进行空间转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受他人蒙骗的行为,主观无特定的危害。

显然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

第二,运输行为的空间性。

关于这一特征有两层含义:一是运输的空间范围以不超越国(边)境线为要求,否则构成走私毒品行为,而不再属于运输行为;二是运输的距离特征,即运输是从一地到另一地的毒品的空间位移,这两地之间的距离不能过短,如从同一城区的一家房屋内到另一房屋内的毒品位移,显然不能以运输论。

这是在距离上的要求。

第三,运输行为与人的关系。

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运输自己所有的毒品,也可以是受雇为他人运输;既可以是人货同行,也可以是委托商业承运机构的委托运输;既可以是明确告知他人并雇用他人进行运输,也可以是欺骗他人,以他人为犯罪工具而进行运输。

第四,运输行为与运输工具。

这里的运输工具既可以是任何形式的交通工具,也可以是人体隐藏的携带,还可以是其他方法,如利用动物携带毒品,等等。

以上是运输毒品行为的行为特征,至于运输毒品的具体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第一,自身携带。

这种方式通常是指行为人本人通过隐藏的方式将毒品由甲地运往乙地。

这是传统且常见的运输毒品方式。

第二,伪装后以合法形式由交通运输部门托运或者交邮电部门邮寄。

这种方式通常是行为人将毒品经过伪装后以货物或者邮件的形式出现通过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电部门托运或邮寄。

第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老年人或怀孕、哺乳的妇女携运毒品。

未成年人运输毒品往往便于隐蔽、伪装,一般不会引起注意,所以毒品罪犯经常利用他们进行毒品犯罪以逃避法律制裁。

而利用体弱多病的老人或利用妇女怀孕、哺乳期/抓住了也关不了0的空子运输毒品,则也是近年来较常见的一种运输毒品方式。

第四,以运货为名,雇人雇车运输毒品,毒贩和毒品分开而行(即人货分离、人货分行),分段转运。

这是近年来狡猾、老练的毒贩常用的伎俩。

一旦毒品被查获,他们宁肯丢货不丢人,故这种情况亦属于侦破运输毒品的难点之一。

第五,以金钱、女色收买和勾引公安、武警或部队中少数腐败分子,身着制服,持枪携证,驾驶车辆,合伙贩运。

这是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一种典型方式。

这类74案件尽管实际发案不多,但影响极坏,危害甚大,不容忽视。

(三)运输毒品罪的主体运输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均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未满16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依照间接正犯处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主体。

这里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这里的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和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是指公司以外的,以从事生产、流通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赢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

机关,是指执政党和国家的领导、管理职能和保卫国家安全职能的机构,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

团体,主要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根据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5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6,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0,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四)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运输的是毒品,而有意去实施毒品的行为,过失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却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则不能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不知道他人所交带运的东西是毒品,或毒品已经他人伪装,不知道所带东西里面藏匿毒品。

至于构成运输毒品罪是否还必须同时具有犯罪的目的或者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运输毒品行为而具体论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观上都具有通过帮助他人运输毒品,达到牟取非法利润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但是,也不排除有少数出于亲情和朋友义气,明知对方所托的东西是毒品,仍然同意帮助其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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