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输毒品罪若干问题研究_李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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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毒品罪若干问题研究

t李永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要:运输毒品罪是一种严重的毒品犯罪,由于这一犯罪与其他毒品犯罪既有密切的关联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应注意把握其构成特征,而且应弄清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关键词:运输毒品罪;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644(2010)03-0073-05

一、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关于运输毒品罪的概念,目前在各种专著和教材中的定义有所差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的行为。[1]P505

第二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运输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毒品的行为。[2]P209

第三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本身或者利用他人携带、邮寄或使用运载工具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3]P56

第四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运输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破坏国家毒品管制的行为。[4]P147第五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利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手段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或交付托运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5]P211

从以上五种观点来看,第一种观点虽然指出了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前提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但对运输毒品的行为的解释过于笼统,因此没有全面地揭示运输毒品罪的内涵。第二种观点和第四种观点虽然也指出了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前提,并且列举了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对象,但对运输毒品的行为的解释如同第一种观点存在的弊病一样过于笼统,因而其缺陷是明显的。第三种观点虽然对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方式都作了明确的解释,这是其有别于其他各种观点的优点之所在,但这种观点对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前提和犯罪对象均未涉及,这是其不足之处。第五种观点虽然相对于前述四种观点比较全面,但由于其未指明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这是其最致命的缺陷。鉴于以上几种观点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因此笔者认为要对运输毒品罪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必须结合运输毒品罪本身的特点和犯罪构成特征进行概括的总结,方能达到其应有的目的。故笔者认为,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利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手段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或交付托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

从笔者对运输毒品罪所下的定义来分析,关于运输毒品罪的构成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运输毒品罪的客体

运输毒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根据国务院关于5麻醉药品管理办法6和5精神药品管理办法6等有关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和运输,非经国家指定的单位或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后进行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其中有的毒品,如海洛因、大麻等,国家本身就不生产、不供应、不运输,因而自然也就不存在合法经营的问题。而运输毒品罪,正是违反毒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的毒品管制,进而危害人民的健康。

关于运输毒品罪的对象是什么,这是一个在刑法理论上有所争议的问题。如有的学者认为并强调该罪的对象必须是毒品。[6]P720有的学者持相似的观点,认为该罪的对象单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可能使人上瘾成癖的毒品。[7]P736有的学者经过理论论证认为,运输毒品罪的对象必须是毒品,如果不是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8]P120笔者认为,运输毒品罪的对象只能是毒品,如果不是毒品,则不构成运输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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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0-03-13

作者简介:李永升(1964-),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品罪。在这里,所谓毒品,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刑法对毒品概念的规定采用了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法。从这一概念所涉及的内容不难看出,能使人形成瘾癖是毒品的根本特征;毒品与药品的界限在于是否超过了国家的管制范围,在国家管制范围之内的是药品,而超越了国家的行政管制范围的则为毒品。毒品按其效能来分,可以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与此同时,这一概念列举了比较高发的毒品犯罪中所涉及的毒品种类,即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6种毒品,而对其他毒品则以引证罪状的方式,由国家卫生机关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进行规定。

(二)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方面

无论是天然毒品还是经加工或者合成的毒品,在最终进入市场、产生实际危害社会的结果之前,大多要经过运输这一环节。那么,对于/运输0行为的含义应当如何理解,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运输,是指在境内自身携带,托人或雇人携带,以及经伪装后以合法形式交由运输部门托运。[9]P736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运输毒品,是指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区域范围则限于我国国内。[10]P120

第三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也包括明知是毒品而受雇帮助运输。[11]P519

第四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运送,包括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或采用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甲地送到乙地的运输行为,转移运送毒品的区域,应以国内领域为限,而不包括进出境。[12]P292

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运输,是指转运和输送,不论是自身携带或交运输部门承运,还是在国内各地之间运输或国内运往国外或国外运至国内,只要实施了运输行为即构成犯罪。[13]P9

第六种观点认为,所谓运输,既是指犯罪分子自己使用交通工具亲自进行运送毒品的行为,也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各种商业承运、海上货运、邮件传递等为掩护,进行偷运毒品的行为。[14]P53

第七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运送,包括利用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或采用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一地送往另一地的运输行为。[15]P245

我们认为,以上各种观点见仁见智地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论述了/运输0行为的含义,都有可取之处,但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一般来讲,所谓/运输0行为,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运输行为的主观性,即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根据这一特征,行为人未认识到是毒品而替他人携带、邮寄或者以各类交通工具将毒品进行空间转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受他人蒙骗的行为,主观无特定的危害。显然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

第二,运输行为的空间性。关于这一特征有两层含义:一是运输的空间范围以不超越国(边)境线为要求,否则构成走私毒品行为,而不再属于运输行为;二是运输的距离特征,即运输是从一地到另一地的毒品的空间位移,这两地之间的距离不能过短,如从同一城区的一家房屋内到另一房屋内的毒品位移,显然不能以运输论。这是在距离上的要求。

第三,运输行为与人的关系。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运输自己所有的毒品,也可以是受雇为他人运输;既可以是人货同行,也可以是委托商业承运机构的委托运输;既可以是明确告知他人并雇用他人进行运输,也可以是欺骗他人,以他人为犯罪工具而进行运输。

第四,运输行为与运输工具。这里的运输工具既可以是任何形式的交通工具,也可以是人体隐藏的携带,还可以是其他方法,如利用动物携带毒品,等等。

以上是运输毒品行为的行为特征,至于运输毒品的具体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第一,自身携带。这种方式通常是指行为人本人通过隐藏的方式将毒品由甲地运往乙地。这是传统且常见的运输毒品方式。

第二,伪装后以合法形式由交通运输部门托运或者交邮电部门邮寄。这种方式通常是行为人将毒品经过伪装后以货物或者邮件的形式出现通过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电部门托运或邮寄。

第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老年人或怀孕、哺乳的妇女携运毒品。未成年人运输毒品往往便于隐蔽、伪装,一般不会引起注意,所以毒品罪犯经常利用他们进行毒品犯罪以逃避法律制裁。而利用体弱多病的老人或利用妇女怀孕、哺乳期/抓住了也关不了0的空子运输毒品,则也是近年来较常见的一种运输毒品方式。

第四,以运货为名,雇人雇车运输毒品,毒贩和毒品分开而行(即人货分离、人货分行),分段转运。这是近年来狡猾、老练的毒贩常用的伎俩。一旦毒品被查获,他们宁肯丢货不丢人,故这种情况亦属于侦破运输毒品的难点之一。

第五,以金钱、女色收买和勾引公安、武警或部队中少数腐败分子,身着制服,持枪携证,驾驶车辆,合伙贩运。这是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一种典型方式。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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