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

一、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特殊性 (2)

二、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3)

1、行政主体地位不明确 (3)

2、管理权限模糊 (3)

3、中介服务能力缺失 (3)

4、旧体制回归 (3)

5、风险投资体制缺陷 (4)

三、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思路 (4)

1、确立管委会法律地位,明确其权限 (4)

2、转变职能,精简机构 (4)

3、大力培育中介组织,完善中介服务 (5)

4、建设服务型政府,培养合格行政队伍 (5)

5、完善政府金融支持体系 (5)

参考文献 (6)

浅谈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国家科技部于2000年7月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将高新技术范围划分如下: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火炬计划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包括下列九个领域:电子信息产业、先进制造技术、新材料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航空航天产业、核应用技术产业、海洋技术产业和环保技术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一般来说,主要是以科研、技术成果为基础,以国家的土地、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依托,有计划有步骤地形成的区域性的高新技术开发基地。在这样的区域性的范围之内,使科研成果与政策环境、客观的生产物质条件相结合,致力于将最新的科研成果运用于当前的物质生产之中,以小型区域(指高新区本身)的知识密集、人才密集的优势带动较大区域(指区、市、省乃至国家)的资源优化,服务于整个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建。

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指的是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当前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由于存在的历史原因及各个区域的客观差别,在现实的角度主要存在有三种类型:一是单一的行政区。它和一般的行政区的管理体制差不多。只在经济建设一些小的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重轻划分;二是单一的政策区。这个主要是依靠国家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事旅游、科技事业的特定区域功能。一般不具有创新意义上的行政能力;三是前两者的结合。目前高新区就以此为主要的模式。既具有一般行政区的体制上的功能设置,又具有政策性的建设职能。

一、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特殊性

高新区是继改革开放设立的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出现的新兴事物。设立高新区的目的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国际大竞争环境中,发挥高新区特有的导向作用、示范作用、扩散效应。将高科技技术成果更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所以,高新区的设立主旨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高新区的基本定位就是,以知识密集和开放环境为基础,重点在于创新和产业化,通过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支持,最大限度地把科技成果产业化。市高新区成为带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增长的巨大引擎。而高新区作为一级政府机构,其性质是作为地市级政府机构的派驻机构,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机构不同。

大部分高新区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高新区党委和管委会作为高新区的领导机构,具有市一级的行政管理权限,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和上级政府对高新区放权的大小,高新区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权限。一般来说,高新区党委和管委会,对高新区域内的党务、经济社社会事务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而具体的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由管委会作为执行的行政机关。再者,高新区企业的管理有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管理。

高新区政府更多地承担了为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责任,更关注于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解决切实困难。从这几个方面看来,不管是从高新区的设立目的、行政机构设置、管委会管理权限,还是高新区管理方式等方面,高新区都与一般的行政区域不同。而根据事务的复杂性与机构设置以及权力分配相统一的规律,高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就有别于一般的行政管理体制,更注重于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二、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行政主体地位不明确

由于历史原因,至今法律没有对高新区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地方政府的设立是由组织法规定中不包括高新区管委会。由于缺乏法律对其地位的认可和确认,从承担法律后果方面来看,高新区管委会既不是地方政府的一级派出机构,也不是地方政府的委托组织,但是却有着市一级行政单位的权利和管理权限。这在国家制定的法律当中,显得很矛盾和不合理。因此,在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其职能的时候,往往同高一级政府机构之间会出现不协调的问题。而且高新区内企业的发展必然会受到高新区这一组织机构没有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的危害。目前,有些高新区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法规《高新区条例》。但是这还远远不够,国家法律应该着手对高新区立法,明确高新区的法律地位、行政权力和管理权限。

2、管理权限模糊

目前高新区基本上都设有一级管理机构—高新区管委会,而高新区管委会作为省、市的派出机构对所辖高新区日常公共和社会事进行管理。但是,省、市级政府对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高新区的自己投入、政策扶持等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涉足,所以这就必然造成高新区事务的多头领导、政出多门、权限不够明确。而且,高新区管委会下面还设有多个部门,这种等级式层级组织结构势必对高新区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高新区管委会作为一个派出机构,没有完全相应承担与其地位相适应的行政职能。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任务的重点没有完全放在监督、指导和协调方面,这样不但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同时也有利于高新区内部管理机构扩大管理权限,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

3、中介服务能力缺失

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和企业,而月包括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中介组织。而到目前来说,由于底层群众自主文化的缺失,导致了全国范围之内的公民文化得不到盛行。最终导致社会中介组织少,管理体制不健全。对于高新区来说同样如此。目前虽然一些高新区己经建立了中介服务组织,但是中介服务组织的地位不高、服务能力不健全、服务质量差、功能不到位。因此,高新技术以及其产业的发展还没有较好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为之提供帮助。

4、旧体制回归

高新区自开始建立以来,经过20年的风风雨雨,取得了不小的成就。随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