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首席独任仲裁员的开庭经验小结-深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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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开庭的六个节点

王千华

仲裁开庭方法和技巧,因案因人而有不同,每个仲裁员也会经验地形成相对固定的开庭风格。笔者在本文中对担任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体会进行了小结,认为仲裁庭开庭应把握住六个节点,以提高庭审效率,保持庭审控制能力。期待同仁们哂正。

一、庭前阅卷

保证庭审控制能力,提高庭审效率的基础是庭前充分阅卷。

一般而言,庭前充分阅卷有助于:

1、合理地预计仲裁案件可能需要的开庭次数、非开庭所耗时间(如鉴定时间和调查时间),减少审限非正常延长;

2、固定仲裁请求、初步识别请求权基础、抗辩权基础、请求权依据和抗辩权依据;

3、初步归纳争点,形成庭审思路,就案情事实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并引导当事人在庭审中展开有价值的辩论;

4、在庭审时有效归纳代理人的陈述,防止代理人陈述重复或漫无边际;

5、对庭审中可能的突发事件予以合理预测。

二、庭前准备程序

仲裁庭可在仲裁规则不禁止的条件下,适当发挥在程序方面的能

动性,发出庭前指令。庭前指令通常包括庭前证据交换指令和庭前问题单两种。发出庭前指令时,仲裁庭应特别注意不得随意限制当事人仲裁权利,在事实未查清前,对证据认定、案件性质、是非责任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一)庭前证据交换

仲裁庭可发出程序指令,委托仲裁庭个别成员或办案秘书主持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节省庭审举证和质证时间。

庭前证据交换应注意一下事项:

第一,仲裁庭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会议形式共同委托办案秘书主持,通常由首席提出,其他仲裁员附议;

第二,以仲裁庭名义发出仲裁庭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关于庭前证据交换的事项;

第三,庭前证据交换阶段不得代替庭审,因此除非双方一致同意,否则当事人在此阶段不发表辩论意见,当事人只对对方提交证据之“三性”发表简单质证意见,并记录在卷;

第四,庭前证据交换程序是否产生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逾期证据失权”效力,仲裁庭的决定和表述须特别谨慎,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仲裁能力,关注实体公平;

第五,交换时间和地点可授权办案秘书决定;

第六,如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调查的,提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书面申请。

(二)庭前问题单

在庭前通过问题单的形式,提示当事人固定或澄清其仲裁请求,明确、澄清、补充或修正请求权基础、抗辩权基础、请求权依据和抗辩权依据。一般而言,经过庭前充分阅卷,如被申请人积极答辩,仲裁庭在庭前已可初步归纳争点,问题单的作用在于进一步澄清有关事实和观点。

示例如下:

仲裁庭庭前问题单

申请人暨反请求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暨反请求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仲受字【2011】第×××号)一案,仲裁庭为提高审理效率,请双方当事人遵照执行:

一、鉴于被申请人提交了涉案×××单位的书面证人证言,且×××单位的陈述对×××单位纠纷中的事实认定一般具有重要意义,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第二款在此提示,请涉案×××单位指派代表于本案开庭时到庭说明该书面证人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并根据《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说明涉案的有关事实。

二、被申请人提交其与涉案×××单位的×××合同,该合同应于本案庭前证据交换时一并提交。

三、以下问题由双方当事人回答,如有必要并举证说明:

1、……?

2、……?

3、……?

四、以下问题由申请人回答,如有必要并举证说明:

1、……?

2、……?

3、……?

五、以下问题由被申请人回答,如有必要并举证说明:

1、……?

2、……?

3、……?

六、鉴于本案可能涉及×××工程专业技术问题,仲裁庭提示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均有权准备符合证据要求的专家证人证言,以对上述第三至第五项各问题的回答进行证明或补充说明。如双方当事人拟补充证人证言,建议以书面形式于本案庭前证据交换时一并提交,并在开庭时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第二款接受质证。

七、双方当事人对上述第三至第五项各问题的回答将于开庭时当庭交换,但为仲裁庭庭前合议需要,仲裁庭要求双方均于2011年×月×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上午工作时间开始之时或之前向仲裁庭提交对上述问题的书面回答。

发出庭前问题单时,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第一,问题单的内容和形式应由仲裁庭所有成员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会议达成一致,以仲裁庭名义发出;

第二,问题单草拟的方法可有两种:一种是由首席草拟,其他仲裁员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另一种是所有仲裁庭成员各自草拟,由首席归纳整理,再交由各成员确认;

第三,问题单一般应防止明确指导一方当事人取证或举证,但如再引导举证方面能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则可不必拘泥于当事人主义

的立场,应适当发挥仲裁庭的职权能动性。

(三)庭前合议

仲裁庭庭前合议的意义在于:第一,就开庭的程序、实体内容中的争点归纳和需要重点调查的案情事实达成大致的一致意见;第二,对事实调查阶段中的分工作出初步分配;第三,对庭审中可能的突发事件作出合理预测和选择应急预案。

庭前合议可采取电子邮件或电话会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仲裁庭开庭前提前到庭的方式,后者有保证仲裁庭成员庭审不迟到的功能。

三、固定仲裁请求

(一)申请人对请求及依据的澄清

如仲裁申请书中,对仲裁请求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叙述不明确,开庭时,仲裁庭应首先要求申请人对其仲裁请求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指明或澄清。

(二)仲裁庭对请求的释明

仲裁请求有下列情形时,仲裁庭应予以释明:仲裁请求无客观可行性(如某些情况下的合同实际履行请求);仲裁请求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应提醒当事人关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差别);仲裁请求之间冲突(如申请人同时主张实际履行和可预期利润、申请人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申请人明显无请求权(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同一公司股东,因被申请人经营公司不善,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公司赔偿损失);申请人所主张的仲裁申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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