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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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各公司发票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防范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刑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在税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照其要求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增值税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不动产、提供或者接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集团内各公司财务部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增值税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局。集团内各公司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应当按照主管国税局的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集团内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接按照流程进行办理。

第五条、集团内各公司,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对满足条件的公司应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手续,并将批复手续报财务部备案。第六条、本条例后续章节从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认证及缴销环节进行规定,集团内各公司财务部应严格遵守会计、税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盘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八条、《发票领购薄》是增值税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薄。

第九条、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发票领购薄》,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1)、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申请书》。

2)、审核税务登记证(副本);

3)、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4)、审核纳税人单位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薄,并依法编写领购薄号码。

第十条、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发票种类、票面、数量限额,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薄中的相关内容。对办税人员的变更填报人员备案,对需要变更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薄,重新核发领购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薄。纳税人违反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发票的,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薄。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发售,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对原已开具专用发票进行验旧,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一、验旧

目前已经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用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倘若由于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发票自动验旧不成功的,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验旧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下述验旧检查。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薄。

二、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薄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国税备案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即时发售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据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6、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7、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期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金税盘。集团各公司应当及时检查相关是否符合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避免违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三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二)第二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各公司派专人专门负责管理各公司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事务,与税务机关发票业务衔接,保证发票运用的合法性。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发票购买申请,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购买发票。

第十五条、领购增值税发票时,应检查发票的类型和数量是否正确;检查整本发票的发票号码是否连续,联次是否完整,发票份数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必须在发票管理薄上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领购发票后将相应空白发票信息导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并可通过系统进行发票管理,库存查询等事宜,增值税发票应妥善保管。月末定期对系统内发票结存以及尚未使用发票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符合下述条件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2、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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