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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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及处
理制度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疗
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重大医疗事件”是指:
1.高风险的手术或其他诊断措施;
2.我院首次施行的手术或其他新疗法、新技术;
3.涉及多个学科的疑难危重病人的诊治及抢救;
4.需请外院会诊的疑难病例;
5.因前次手术或创伤性诊断措施引发不理想状况而需行第二次手术(或介入);
6.手术或其他创伤性医疗措施的重大并发症;
7.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8.同时间内发生的两起以上性质相似的并发症、输液反应等不良事件;9.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有可能造成病人损害的失误、过失;10.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的医疗纠纷;
11.已发生的或有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事件;
12.需现场作实物封存时;
13.重大社会性医疗事件,如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成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其他需动员全院力量应对的情况;
14.其他科主任认为应该报告的事件。
另外,为了使有关部门能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主动,非医疗原因引起的院内人身伤害事件,也应及时报告。
三、上述与医疗有关的事件发生在病房的,科主任在积极动员科室力量进
行
处理的同时应报告医务处;发生在门急诊的应由科主任报告门急诊办公室。可先口头汇报,然后填写“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单”。
四、对上述第1、2项事件,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听取关于诊治措施必要性和
风险的汇报、评估得失,决定是否需施行,并完善相应的风险防范和
处理方案。必要时由医务处出面向患方作第二次告知。
五、对上述第3~8项事件应尽快组织相关专家会诊,分析原因,定出诊治
方案,必要时组成跨学科的抢救或治疗小组,定期分析病情,调整治
疗措施,直到病人脱离危险。
六、对上述第9~11项事件,科室医疗安全小组应积极进行处理和疏导,尽
可能缓和矛盾,采取相应措施减轻对病人的损害,同时向医院的医疗
纠纷处理办公室汇报。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
实,并根据条例规定作出现场处置,商定处理方案,并向患者及家属
通报、解释。
七、对上述第13项事件,接诊科室应在积极抢救的同时,及时报告门办、
医务处,直至分管院长,协调有关科室力量共同处理。非工作日期间
由行政总值班先行组织救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