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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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空公司的安全设备管理,确保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航空公司所有安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报废等工作。

第三条航空公司安全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全员参与,责任到人;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4.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安全设备管理职责第四条航空公司安全设备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安全设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设备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和修订安全设备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安全设备采购、验收、安装、调试、检验、维修、报废等工作;3. 监督检查安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4. 组织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5. 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安全设备管理情况。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职责:1. 主持本部门安全设备管理工作;2. 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设备管理计划;3. 确保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4. 对安全设备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员工职责:1. 遵守安全设备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备;2. 发现安全设备问题及时报告;3. 配合安全设备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设备管理内容第八条安全设备采购:1. 采购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比选,确保设备质量;2. 采购合同应明确设备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和售后服务等内容;3. 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安全设备验收:1.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 验收时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符合规定标准;3. 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应退回供应商。

第十条安全设备安装、调试:1. 安装、调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2. 安装、调试过程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3. 安装、调试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安全设备检验、维修:1. 检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2. 检验、维修过程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3. 检验、维修后应进行性能测试,确保设备达到规定标准。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对于预期变更仅影响本单位且对安全运行影响较小的情况,可 以简化程序,填写《民航空管安全评估表》,具体见本办法附录 2―― 民航空管安全评估报告表。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估报告内容正文部分至少包括: (一)概况。 1、安全评估的目的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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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的部门和人员; 3、安全评估的简要过程和主要结论。 (二)系统及运行环境。 1、系统运行现状及变更后预期运行展望; 2、预期变更对人员、设施设备及管理需求的具体描述; 3、有关规章标准的要求; 4、与其他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航空运营人、机场运行部门的 业务关系和相互影响; 5、其他涉及运行的必要情况。 (三)危险辨识与风险分析。 1、危险辨识过程和采用的方法; 2、风险分析过程和采用的方法。 (四)风险控制措施。 (五)安全评估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安全评估报告, 并根据跟踪评估阶段的实际情况填写附录 3――《民航空管安全评估 跟踪情况表》。 第二十四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在预期变更正上级业务主管单 位备案,并根据需要,将有关报告抄送机场运行管理部门、航空 运营人等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民航监管局可根据情况,要求运行单位对评估
第十八条 安全评估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残余风险,即风险控制 措施实施后未处理、未消除或新产生的风险。在明确所有风险控制 措施后应当再次进行风险分析,并且:
(一)明确可容忍风险存在期限; (二)本单位无法进行风险缓解的情况应当在安全评估报告 中给予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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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安全评估结论
第十九条 安全评估应当形成评估结论,明确各种可能的风险及 其可接受程度、采取安全措施后的预期安全状态等。
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编 号:AP-83-TM-2011-01 下发日期:2011 年 5 月 4 日

SMS在中国民用机场的实施

SMS在中国民用机场的实施

民航总局机场司副司长 邵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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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SMS在中国民航的实施
2、机场监管部门在机场实施SMS的主要工作 出台SMS指导材料
2008年2月,《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 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自2008年2月1 日起施行)对建立机场SMS提出了明确要 求,其中第九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
民航总局机场司副司长 邵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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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SMS在中国民航的实施
1.0概述 1.1 范围 1.2目标 2.0安全目标 2.1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 2.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签署安全责任书 2.3安全目标的监控 3.0组织结构及职责 3.1责任主体 3.2业务范围 4.0飞行区场地管理的主要工作依据 4.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4.2 相关参考文件
民航总局机场司副司长 邵道杰 27
二、 SMS在中国民航的实施
7.0飞行区排水设施管理 7.1工作目标 7.2巡视检查 7.2.1飞行区排水设施巡视检查频次 7.2.2飞行区排水设施巡视检查内容 7.2.3检查要求 7.2.4特别检查和应急处置 7.3飞行区排水设施维保 7.4检查、维护记录
民航总局机场司副司长 邵道杰 16
二、SMS在中国民航的实施
3、机场监管部门在实施SMS的指导思想 实施原则
在此基础上,我们确定了机场使用手册的框 架,并且编写了”飞行区场地管理”典型一章的 样例(融入了SMS要素)。
民航总局机场司副司长 邵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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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SMS在中国民航的实施
确定了10个SMS要素
民航总局机场司副司长 邵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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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SMS在中国民航的实施

民航170号令《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doc

民航170号令《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doc

民航170号令《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0号《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六年七月十二日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区限制标示);(八)负责协调组织各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

第三章车辆第十一条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于在航空器活动区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三)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并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四)喷涂统一的安全标志;(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六)提供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七)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

第十二条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170号令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170号令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70 号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失。
第十五条 经机场管理机构特许进入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机场管理机构颁发的牌证; (二)喷涂统一规定的安全标志; (三)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六条 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二)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 (三)通过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四)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穿行;
(五)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长3.4米、宽2.5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拖挂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拖车的最高载量。
行李车在拖挂托盘行驶时不得倒车。
第十七条 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内容为:本规则规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规则和航空器活动区道路实际驾驶等。
第十八条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到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已取得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在调离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工作岗位时,原单位负责收回驾驶员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交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起草说明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起草说明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起草说明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保证民用航空运输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当前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需要,并借鉴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经验,我局修订了《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民航总局令第85号)于1999《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年5月14日年颁布,同年6月1日年实施。

该规章的实施,为保障民航安全奠定了规章基础。

但是,随着民航的发展,现行规章已无法适应民航安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予以修订,必要性具体如下:(一)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有效开展近年来,随着民航运输快速增长,民航安全日益重要,特别是2001年美国911事件发生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成为民航空防安全地面防范关键和核心关口,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2年民航体制改革完成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随之下放企业,民航行政机关与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1999年颁布的《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的管理方式已与形势发展不适应,迫切需要采取立法方式,明确现有体制机制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相关单位的职责、功能和定位,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有效开展。

(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特要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对公共权力的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落实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4年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为强化机场安全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堵塞工作漏洞,确保空防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进入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及车辆必须佩带或挂贴公安机关同意执法的控制区通行证,严禁无证人员和车辆进入控制区。

二、持证人员只能在政见限定的区域内活动,并自觉接受护卫部值班人员的检查。

进入控制区的车辆必须限树____公里/小时,并按划定路线行驶。

三、严禁在控制区范围内(跑道、滑行道等)狩猎、教练车辆,杜绝发生在机坪上吸烟玩闹等影响空防安全的行为。

四、工作人员携带物品(包括机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方可进入控制区或登机。

五、处罚对不按规定佩带证件者(包括机组人员)或超越证件限定范围的使用者,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交机场派出所处理。

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带领无证人员进入控制区者,一经发现立即制止,报告值班领导并交机场派出所处理。

对多次违反控制区管理规定的人员,报告值班领导,并没收其控制区工作证件。

非工作人员闯入控制区,一经发现立即制止,报告值班领导并交机场派出所处理。

六、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

安全隐患分析与整改制度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2、认真分析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影响以及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

3、对我部发生安全隐患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其他可能发生此类安全隐患的岗位、人员发布安全信息,杜绝相同安全隐患再度发生。

4、做好消除安全隐患的复查工作。

5、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向上级汇报。

6、安全隐患的分析、整改要做到及时、准确、完备。

护卫部会议、业务学习制度1、准时参加全体大会,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指示,并主动贯彻会议精神。

2、全体人员都必须自觉学习业务知识,真正做到精通业务。

3、定期召开队务会,讲评工作情况。

4、不请假或未得到领导批准的,私自不参加会议和学习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不正常航班执勤制度为了维护民用航空治安秩序,保障航空运输安全顺利进行,使护卫部更好地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特制定此制度。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检机构第三章民航安全检查员第四章安检设备第五章安检勤务第六章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航运输机场的安全检查工作,以及与安检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航运输机场的安全检查工作由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安检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对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工作人员、车辆及物品和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等实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损失自负。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五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安检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机构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公共安全。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安检现场治安秩序,查处安检机构移交的案(事)件等工作。

第六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依法执勤、文明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安检工作应当收取费用。

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检机构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安检工作的,必须设立专门的安检机构,并对安检机构的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安检机构只能从事航空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设立安检机构的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符合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8.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0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7月26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4年8月2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造商第三章经营单位第四章检验机构第五章检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样品的检测第三节质量一致性审核第六章进口机场设备第七章通告第八章使用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适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和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具有直接关联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机场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并公布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公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经营、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13日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第一章 概述1.1. 目的和依据本指南的目的是为民用机场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提供指导。

本指南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6号,自2005年11月7日起施行)和《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并参考ICAO《安全管理手册》( DOC 9859)等相关文件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资料而制定。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八条明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民用机场安全管理系统并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满足机场运行要求的安全管理系统”。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应急响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

”ICAO附件14的第8修正案规定:“作为安全方案的一部分,各成员国必须要求持证机场的运营人实施为该成员国可接受的安全管理体系。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通用机场参照本指南执行。

1.3. 撤销(备用)。

1.4. 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意义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可以实现从事后到事前、从开环到闭环、从个人到组织、从局部到系统的安全管理:(1)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将在完善基于规章符合性的安全管理模式基础上,形成基于安全绩效的安全管理模式;(2)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将形成一系列高效、易于操作的风险管理程序,实现主动的安全管理,提高控制安全风险的能力和效率;(3)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倡导和营造积极的安全文化,有利于把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程序、标准变成全体员工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落实“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原则;(4)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内部定期监控、评估、审核制度,促进安全管理的闭环运行和持续改进,有利于更好地履行机场主体的安全责任,健全自我监督、自我审核、自我完善的长效机制。

☆民航西南地区航空安全和运行监管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民航西南地区航空安全和运行监管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民航西南地区航空安全和运行监管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西南地区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安全动态,规范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依据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民航安全监管若干政策意见的的通知‣(民航发[2009]62号)及民航相关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南管理局)、民航西藏区局(以下简称西藏区局)、民航西南地区各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单位所在地在西南地区的民航企事业单位(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民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与发生事件有关的民航企事业单位,包括航空器运营人、空管、机场、维修、油料等航空运行保障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航空安全和运行监管信息是指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民用航空安全监管信息和民用航空运行信息。

(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和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信息。

1、事故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1)人员死亡或者重伤;(2)航空器报废或者严重损坏;(3)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但下列情况除外:(1)由于自然、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2)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

2、本办法所称事故征候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2001-2008)的定义和标准执行。

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AC-121135-2008-26关于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AC-121135-2008-26关于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运营人的运行过程、安全管理功能、局方安全监督管理功能之间 的关系见图 2。局方的安全监督管理不仅包括对运营人的运行过程的 安全监督管理,而且包括对运营人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安全监督管理, 从而形成又一层防护。
局方传统的监督管理注重符合技术标准,通常包括审定、持续监 督、调查、规章的强制实施等。在继续保持传统监督管理方法的同时, 局方将通过监督运营人的安全管理体系,逐步运用系统安全方法监督 管理运营人整体安全状态。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 CCAR-121 和 CCAR-135 运行的运营人。
3. 参考文献
本咨询通告的参考文献如下: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 6《航空器运行》 (2)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Doc9859 《安全管理手册》 (3) FAA AC 120-92 《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介绍》 (4) FAA AC 120-59A 《航空承运人内部评估方案》
(a) 完成所要求活动的职责及权力; (b) 提供给组织内的人员供其遵守的、指令清楚的程序; (c) 用于必需产生正确输出的过程中的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和 监查控制措施; (d) 对过程及其结果的测量; (e) 明确组织内部每个人与其所在部门的关系,以及运营人与 外委方、供应商、客户及其他有业务来往的组织间重要的相互关系或 联系。 7.2 安全文化 一个组织的文化包括组织的价值观、信念、习惯、仪式、使命目 标、绩效考核以及对员工、顾客、集体的责任感。除非组织内的员工 共同努力促进安全运行,否则前面讨论的“安全”、“管理”、“系 统”将不能实现它们各自的目标。安全文化包括心理的(人们怎么想)、 行为的(人们怎么做)及组织的因素。组织因素大部分处于管理控制 之下,其他两方面因素的结果则视其努力而定。因此,此咨询通告附 录《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以下简称《要求》)中包括对 政策(为安全管理体系提供框架)和组织(如:有效的员工安全报告 和反馈系统及清晰的双向沟通安全事务的组织路线)的功能要求。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 10 月 29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 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 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三超行李管控方案-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三超行李管控方案-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三超行李管控方案-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旅客数量不断增加,机场安全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

三超行李(即尺寸超标、重量超标、数量超额)是造成机场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三超行李,提高机场安全水平,各个机场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控方案。

本文将对三超行李管控方案进行介绍和分析,并评估其实施效果,为提升机场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包括三个主要部分,分别是引言、正文和结论。

在引言部分中,首先对三超行李管控方案进行概述,介绍其背景和意义;然后说明本文的结构和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最后阐明该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在正文部分中,将详细介绍三超行李管控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分析其效果并进行评估。

在结论部分中,对全文进行总结,展望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趋势,最终得出结论。

整篇文章将围绕三超行李管控方案展开,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其实施和效果评估,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1.3 目的:三超行李管控方案旨在加强对旅客行李的管理和监控,有效防止携带违禁品和危险品登机,维护航空安全和乘客安全。

通过对行李管控的严格实施,可以提高机场安全防茧的水平,减少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旅客出行的安全和舒适。

同时,良好的行李管控措施也可以提高机场运营效率,减少因为行李丢失、破损等问题而带来的纠纷和损失,为机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因此,三超行李管控方案的实施意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行李管理体系,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和顺畅。

2.正文2.1 三超行李管控方案介绍三超行李管控方案是指通过科技手段和人员配合管理,对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进行行李的管理和安全检查。

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 智能识别技术:利用先进的X光检测设备和人工智能算法,对行李中的物品进行快速识别和分析。

通过识别物体的形状、密度和材质等信息,智能识别技术可以快速判断行李中是否存在危险物品或违禁品,提高安全检测的效率和准确性。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民航局令第2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民航局令第2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民航局令第2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勤人员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第四章飞行的组织与实施飞行预先准备阶段飞行直接准备阶段飞行实施阶段飞行讲评阶段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第六章航线飞行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农业飞行林业飞行渔业飞行人工降水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摄影飞行航空物探飞行急救飞行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雷雨活动区飞行结冰条件下飞行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海上飞行高原、山区飞行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附录二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

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

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86 号《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已经1999年7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活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依据。

各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根据国家的规定负责全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组织实施,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和气象服务等。

第四条空中交通管理的任务是有效地维护和促进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畅通。

空中交通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空中交通服务、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

第五条空中交通服务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部分,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任务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和加快空中交通的有序流动。

飞行情报服务的任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

告警服务的任务是向有关组织发出需要搜寻援救航空器的通知,并根据需要协助该组织或协调该项工作的进行。

上述空中交通服务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

第六条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任务是在空中交通流量接近或达到空中交通管制可用能力时,适时地进行调整,保证空中交通量最佳地流入或通过相应区域,尽可能提高机场、空域可用容量的利用率。

第七条空域管理的任务是依据既定空域结构条件,实现对空域的充分利用,尽可能满足经营人对空域的需求。

航空业安全操作手册

航空业安全操作手册

航空业安全操作手册第1章安全管理基础 (4)1.1 安全政策与目标 (4)1.1.1 安全政策制定 (4)1.1.2 安全目标 (4)1.2 安全组织结构 (4)1.2.1 国家层面 (5)1.2.2 行业层面 (5)1.2.3 基层单位 (5)1.3 安全管理体系 (5)1.3.1 安全风险管理 (5)1.3.2 安全规章制度 (5)1.3.3 安全文化建设 (6)1.3.4 安全信息管理 (6)1.3.5 安全绩效评估 (6)第2章飞行操作安全 (6)2.1 飞行准备 (6)2.1.1 飞行计划制定 (6)2.1.2 航前检查 (6)2.1.3 机组协同 (7)2.1.4 航前简报 (7)2.2 飞行实施 (7)2.2.1 起飞与爬升 (7)2.2.2 巡航 (7)2.2.3 下降与着陆 (7)2.2.4 飞行监控 (7)2.3 应急处置 (7)2.3.1 紧急情况识别 (7)2.3.2 紧急程序执行 (7)2.3.3 应急设备使用 (7)2.3.4 通信与协调 (7)第3章航空器维护与修理 (8)3.1 维护管理体系 (8)3.1.1 维护组织结构 (8)3.1.2 维护政策与法规 (8)3.1.3 维护计划与实施 (8)3.1.4 质量控制与审核 (8)3.2 维护操作规程 (8)3.2.1 维护工作流程 (8)3.2.2 维护操作规范 (8)3.2.3 维护记录与档案管理 (8)3.3 故障分析与排除 (8)3.3.2 故障分析与处理 (9)3.3.3 故障预防与改进 (9)3.3.4 应急处置与救援 (9)第4章航空器材与工具管理 (9)4.1 器材与工具采购 (9)4.1.1 采购原则 (9)4.1.2 采购流程 (9)4.1.3 采购要求 (9)4.2 器材与工具储存 (9)4.2.1 储存原则 (9)4.2.2 储存要求 (10)4.2.3 储存管理 (10)4.3 器材与工具使用与维护 (10)4.3.1 使用原则 (10)4.3.2 使用要求 (10)4.3.3 维护与保养 (10)第5章航空燃油与危险品管理 (10)5.1 燃油质量管理 (10)5.1.1 燃油采购与验收 (10)5.1.2 燃油储存与管理 (11)5.1.3 燃油加注与质量控制 (11)5.1.4 燃油质量监控 (11)5.2 危险品识别与储存 (11)5.2.1 危险品分类与识别 (11)5.2.2 危险品储存要求 (11)5.2.3 危险品储存设施检查与维护 (11)5.3 危险品运输与应急处置 (11)5.3.1 危险品运输规定 (11)5.3.2 危险品运输操作流程 (11)5.3.3 应急处置措施 (11)5.3.4 信息沟通与协调 (12)第6章航空人员培训与管理 (12)6.1 培训体系建设 (12)6.1.1 培训目标 (12)6.1.2 培训组织架构 (12)6.1.3 培训资源配置 (12)6.1.4 培训计划与实施 (12)6.2 培训内容与要求 (12)6.2.1 基础培训 (12)6.2.2 专业技能培训 (12)6.2.3 复训与升级培训 (12)6.2.4 应急救援培训 (12)6.2.5 心理素质培训 (12)6.3.1 资质要求 (13)6.3.2 资质审查 (13)6.3.3 资质认证 (13)6.3.4 资质持续管理 (13)6.3.5 不符合资质的处理 (13)第7章航空通信与导航 (13)7.1 通信设施与程序 (13)7.1.1 通信设备 (13)7.1.2 通信程序 (13)7.2 导航设施与程序 (13)7.2.1 导航设备 (13)7.2.2 导航程序 (13)7.3 通信导航故障处理 (14)7.3.1 通信故障处理 (14)7.3.2 导航故障处理 (14)7.3.3 通信导航综合故障处理 (14)第8章航空器地面服务与保障 (14)8.1 地面服务流程 (14)8.1.1 登机前准备 (14)8.1.2 旅客服务 (14)8.1.3 航空器装卸货物 (15)8.1.4 航空器清洁与维护 (15)8.2 地面保障设备 (15)8.2.1 登机桥 (15)8.2.2 行李传输设备 (15)8.2.3 航空器地面电源 (15)8.2.4 地面加油设备 (15)8.3 地面应急处置 (15)8.3.1 紧急撤离 (15)8.3.2 火灾处置 (15)8.3.3 医疗救护 (15)8.3.4 旅客滞留处理 (16)第9章气象服务与飞行安全 (16)9.1 气象观测与预报 (16)9.1.1 气象观测 (16)9.1.2 气象预报 (16)9.2 气象信息服务 (16)9.2.1 机场气象信息服务 (16)9.2.2 航线气象信息服务 (16)9.2.3 航空公司气象信息服务 (16)9.3 气象条件对飞行的影响及应对 (16)9.3.1 风切变 (17)9.3.2 雷暴 (17)9.3.4 雾与低能见度 (17)9.3.5 高空气流与急流 (17)9.3.6 热带气旋 (17)9.3.7 山谷风与山地波 (17)9.3.8 沙尘暴与火山灰 (17)9.3.9 空中交通管制中的气象服务 (18)第10章安全监督与调查 (18)10.1 安全监督机制 (18)10.1.1 监督管理机构 (18)10.1.2 安全监督制度 (18)10.1.3 安全信息收集与分析 (18)10.2 预防与控制 (18)10.2.1 预防策略 (18)10.2.2 安全管理体系 (18)10.2.3 应急预案与演练 (18)10.3 调查与分析 (18)10.3.1 调查组织 (19)10.3.2 调查方法 (19)10.3.3 原因分析 (19)10.3.4 教训与整改 (19)10.3.5 报告与信息公开 (19)第1章安全管理基础1.1 安全政策与目标1.1.1 安全政策制定为保证航空业的安全运行,我国积极制定全面、严格的安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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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说明目录1概述1 1.1依据和目的1 1.2适用范围1 1.3附则1 2规章定位和职责划分1 3落实安全管理要求2 3.1安全管理体系2 3.1.1安全管理体系推进2 3.1.2等效安全管理机制建立4 3.1.3安全管理体系审核4 3.2安全绩效管理5 3.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6 3.4事故调查与安全信息管理7 4实施安全监督管理7 4.1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7 4.2安全监管实施8 4.3安全管理责任落实10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说明1概述1.1依据和目的本实施说明依据‘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㊂本实施说明目的是为‘规定“的执行提供操作层面的指导㊂1.2适用范围本实施说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㊂主体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㊁飞行训练单位㊁维修单位㊁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或者制造单位㊁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㊁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及地面服务保障单位等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㊂1.3附则本实施说明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㊂2规章定位和职责划分为了配合‘规定“的实施,切实解决规章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细节和操作问题,将‘规定“与安全管理领域其他相关规章的关1系,以及职责范围说明如下:‘规定“与其他相关规章共同形成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通用性加特殊性要求㊂即‘规定“明确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框架和原则性要求,其他相关规章可在原则性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各自领域的特点,制定特殊性和细致化的规定㊂因此,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满足基本要求㊂‘规定“不改变现有的管理机制和职责范围,着眼为现有安全管理工作提供规范,为各业务系统制定新的安全管理要求提供统一的框架和依据,从而保证我国民航安全管理规章体系的系统性㊁一致性,提高规章防范风险的整体效能,推进我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SSP)㊁安全管理体系(SMS)和安全监管的有效实施㊂民航行政机关根据具体工作职责,针对‘规定“所述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要求开展监管工作,如:安全管理体系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绩效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其行动计划㊁统计分析报告的备案,以及等效安全管理机制的备案等,仍然由各业务系统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其行政相对人开展监督检查或备案㊂3落实安全管理要求3.1安全管理体系3.1.1安全管理体系推进为推进系统安全管理,实现从事后到事前㊁从开环到闭环㊁从个人到组织㊁从局部到系统的安全管理,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㊁ 2以安全绩效管理为手段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效率,民航局于2007年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总体实施方案“,之后通过规章的修订和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㊁‘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㊁‘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以及‘关于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AC-121/135-FS-2008-26)㊁‘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AC-139/140-CA-2008-1)㊁‘维修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AC-145-15)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手册“(MD-TM-2011-001)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MD-TR-2016-01)和‘驾驶员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指南“(AC-141-FS-2017-07)中明确了航空公司㊁机场㊁空管单位㊁维修单位㊁危险品运输企业㊁飞行训练单位等的SMS建设要求㊂民航局正在民用航空产品设计㊁制造单位开展SMS实施试点㊂2018年9月发布了‘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试点方案“和‘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AC-398-AA-2018-01)㊂未来将会在民用航空产品设计㊁制造单位全面展开SMS建设工作㊂上述涉及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接受对其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民航行政机关的3监督㊂3.1.2等效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国际民航组织(ICAO)要求各缔约国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㊁飞行训练单位㊁维修单位㊁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或者制造单位㊁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㊁民用机场7类民航服务提供者都应建立SMS㊂结合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规定“针对尚未明确SMS建设要求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建立等效安全管理机制的要求,以确保在日常运行中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有效管控运行风险㊂在民航局出台针对性SMS建设要求之前,此类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等效安全管理机制㊂等效安全管理机制应包含SMS的核心要素,如风险管理㊁安全检查㊁安全信息管理㊁安全绩效监测㊁安全培训教育等,至少具备以下功能: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㊂后续将研究出台指导材料㊂3.1.3安全管理体系审核SMS审核参考ICAO附件19‘安全管理“,依据我国民航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特定的安全形势和条件下,由民航局安委会指派行政监管单位㊁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实施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SMS的建设实施状况和体系效能进行综合评估,客观评价其SMS成熟度,为局方安全监管提供决策参考㊂SMS审核是民航局履行‘规定“第四十六条,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SMS或者等效安 4全管理机制进行持续监督,评价其运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之一㊂不同于局方行政监察和以往开展的安全审计㊁合格审定,SMS审核不仅关注规章符合性,更关注体系实施取得的效能㊂2011年,民航局提出关于推进SMS审核的工作要求,陆续启动了对多家航空公司和机场的调研和试点审核,制定了SMS审核方案和程序,编制了SMS审核检查单,开发了审核系统和工具㊂2012年至2018年,民航局和各地区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先后对20余家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SMS审核,形成了成熟的SMS审核组织模式㊁完善的SMS审核检查单㊁科学的SMS评估方法和实用便捷的SMS审核工具,为在全行业系统开展SMS审核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㊂后续将在SMS审核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范SMS审核的启动时机㊁职责㊁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等㊂3.2安全绩效管理安全绩效管理是SMS的重要要素之一,通过设计关键适用的指标,监测指标数据并实施控制,使组织的安全水平达到可接受的状态㊂中国民航积极推进安全绩效管理的研究㊁试点和推广工作,实施既符合ICAO要求又满足中国民航实际需要的安全绩效管理㊂2010年民航局开始正式选取试点单位启动安全绩效管理试点工作,2015年进一步在7个地区管理局辖区选取单位开展安全绩效管理试点工作㊂2017年民航局发布‘民航安全绩效管理推进方案“,明确了安全绩效管理是验证和检验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5的重要手段,要求安全绩效管理推进工作应有计划㊁有步骤㊁有层次地在全行业开展,并持续完善㊂同年发布的管理文件‘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绩效管理指导手册“,为各单位实施安全绩效管理提供技术指导㊂2018年民航局发布‘运输航空公司差异化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将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绩效监测结果用于安全监管工作的调整,作为开展精准化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促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自我完善㊂后续有关基于安全绩效监管的指导文件,将进一步阐述基于安全绩效监管的方式方法㊂3.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对民航安全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批示㊂目前,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民航局都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了明确要求㊂2017年5月,民航局下发‘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MD-AS-2017-02),对全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并从安全隐患排查㊁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履职三个方面对 安全隐患零容忍 进行了深入解读㊂2019年3月,民航局颁布了‘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指南“(民航规 2019 11号),替代上述工作指南,从机制建设层面进一步规范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㊂63.4事故调查与安全信息管理为规范事故调查和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民航局已发布了‘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制定了‘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5)㊁‘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程序“㊁‘事件样例“(AC-396-08)等标准或程序㊂‘规定“是民航安全管理的综合性规章,阐述了民航事故调查和安全信息管理的原则,明确了事故或事故征候的报告㊁调查配合㊁纠正措施制定的要求,在行业和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信息管理方面,提出了安全数据收集㊁安全信息分析㊁保护㊁交流㊁发布等要求㊂‘规定“与CCAR-395㊁CCAR-396在事故调查和安全信息管理方面的要求形成通用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原则性与具体细化的工作需求遵照执行㊂4实施安全监督管理4.1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2007年起,ICAO陆续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㊁6㊁8㊁11㊁13㊁14和18进行修订,要求各缔约国建立并实施SSP,并将在未来对其实施审计㊂2009年初,民航局将编制‘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纳入年度重点任务,启动了制定和部分实施工作,并将相关工作内容列入‘中国民航安全生产 十二五 规划“㊂2015年,民航局正式发布‘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全面阐述了中国民航SSP四大框架及各个要素的现状和需要完善的内容㊂7中国民航稳步推进SSP的实施,在多个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㊂逐步完善行业安全监管体系,安全监管更加规范化和系统化㊂全面落实国家安全风险管理,推动服务提供者安全管理体系建设㊂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建立数据驱动㊁基于风险和绩效监测的运输航空公司差异化监管模式㊂强化基于数据驱动的安全管理,持续推动局方飞行品质监控基站建设,实现中国民航运输主力机型监控全覆盖㊂结合评审修订机制,将依据ICAO最新发布的附件19第二版和Doc9859第四版,对‘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开展评审和修改完善,将安全监管的八个要素与SSP相融合㊂4.2安全监管实施‘规定“第八条所述SMS的审定要求,保持现有的管理机制和职责权限不变,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含监管局)原有处室按照原定审定模式进行㊂‘规定“第四十四条明确了民航局应建立安全监管制度,以保证安全监管全面㊁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制度应包括基本民用航空法律和法规㊁具体运行规章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职能㊁监察员资质和培训等八个方面的内容㊂这八个方面的内容是参考了ICAO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USOAP)对安全监管系统进行评估的八个关键要素,并结合中国民航实际情况而制定的㊂这些关键要素是搭建有效安全监管系统的基石,关键要素的有效实施水平可反映一国的安全监管能力㊂8‘规定“第四十五条提出,民航局应制定年度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㊂后续基于安全绩效评价的行业安全绩效分析方法,将通过对各类安全信息数据(如企业安全绩效数据㊁行业安全信息数据以及行业监管信息等)的综合分析和利用,实现对行业安全状态的综合评价和监测;开发基于数据驱动的安全监管标准以及分析工具,实现对全行业安全运行情况的监控和预警,向基于安全绩效水平的安全监管方式逐步推进㊂民航局通过制定并实施持续的检查㊁审计和监测计划,对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察㊂除此之外,民航局还通过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SMS进行审核和对等效安全管理机制进行备案等多种形式,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持续监督,以确保其运行的有效性㊂‘规定“诸条款涉及的备案机制(如等效安全管理机制㊁安全绩效管理行动计划㊁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等),是指相应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地区管理局(含监管局)相关处室备案㊂对于大型航空运营人㊁通用航空公司㊁机场等有运行合格证管理的单位,应当向颁发运行合格证的部门进行备案㊂对于不需要运行合格证的下列单位:(1)在机场内运行的;(2)承担配载等职能的;(3)其他民航局安委会认为应该纳入管理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含监管局)机场管理部门备案㊂其他单位,不属于‘规定“的管辖范围内,不需要进行备案㊂‘规定“所述的安全绩效管理行动计划㊁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9告等内容和形式,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有明确指导材料的,按其要求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备案;没有明确要求的,按各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㊂4.3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为贯彻国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求,2015年,民航局下发‘关于落实民航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指导意见“,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工作格局,以 党政同责㊁一岗双责㊁失职追责 为指导思想,以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为主线,以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系统阐述了民航系统中各类型单位㊁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主体责任是根本,领导责任是关键,岗位责任是基础,监管责任是保证,规范了各类型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强化了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㊂‘规定“第四十七条要求各级民航行政机关通过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㊂各级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㊁‘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㊁‘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以及持续建设中的监管事项库等,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㊂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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