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毕业论文《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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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其协调
目录
摘要 (3)
A bstract (4)
引言 (5)
第一章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5)
1、隐私权与知情权 (5)
2、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5)
第二章权利的冲突、妥协 (6)
1权利的冲突 (6)
2、权利的协调 (6)
第三章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协调 (7)
1、配偶隐私间的界定 (7)
2、配偶知情权的界定 (8)
第四章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表现形态 (8)
1、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8)
2、权利范畴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9)
第五章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正确使用 (10)
总结 (10)
摘要
夫妻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现在常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其主要原因就是在于权力的涉及权力边界上的模糊,同时我国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立法上的不完善增加了两权的利益冲突。
因此,平衡夫妻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可以完善立法、明确边界和案例分析将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冲突平衡
Abstract
T he conflict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s now often body now in real life,The main reason is in power to power the fuzzy boundary,Not perfect at the same time our country conjugal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legislation increased two rights conflict of interest。
Thus,The balance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conflicts can improve legislation,It borders and case analysis will make a concrete analysis of。
Keywords: right to know、right of privacy、clash、balance
引言
目前,夫妻间的感情问题成为我国现在的热点话题。
虽然说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但现在随着第三者者的介入,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断,而冲突不断地本质就是价值观与利益间的冲突。
解决这种冲突将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途径保护双方当时的合法权益。
在法院协调双方的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将会考虑各种因素,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将保护夫妻一方的隐私权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对其保护范围。
随着现在科技的发达,人们将通过各种网络方式去释放自己的压力,在此同时婚姻都免不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摩擦。
夫妻双方的沟通较少,夫妻一方的脾气暴躁等各种原因都将会让自己的婚姻在生活中被这些小事磕磕撞撞,其中,最敏感的就是夫妻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现在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小三”介入人们的夫妻生活,使夫妻间的猜忌、报复等等手段不断上演,千方百计打听夫妻一方的隐私,跟拍、查电话记录等等,这些问题都将导致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不断加剧,如果想解决这些问题,夫妻之间一定要坦诚相待。
一、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1、隐私权与知情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死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力。
隐私权已被人认为是人格权。
知情权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的权力。
知情权的实质在学术界上尚未做出准确的评论,但知情权的实质也是人权的一种。
而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和普通的两种权力并不一样,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应是专属于配偶之间的权力,它是指配偶中一方有权了解和熟知对方的相关信息及事情,应属于配偶专属的权力,也是配偶使用权利的范围之内。
2、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作为最近的嫡亲,夫妻之间的关系仍是这个世界上最基本的家庭关系,为了保证夫妻关系可以正常顺利的发展下去,夫妻之间要坦诚相待,相互礼让、相互信任。
然而在现代的生活中人们往往认为夫妻之间管辖的事太多,很多时候做什么事就相互瞒着对方,这样将导致夫妻间的情感矛盾激化愈演愈烈,最终无法收拾,最
终以离婚收场。
夫妻之间要相互之情,彼此有个相互之情的最深程度,包括对方的家庭情况,人员情况等等。
如果我们人们夫妻间要是以爱为基础的话,那么在夫妻间作重要的忠实核心就是以忠实为基础,那么夫妻之间就要相互之情。
第一:夫妻之间的感情相互培养,相互信任,夫妻双方对家庭负责,对双方的照顾和抚养负责;第二:不得用不正当的理由破坏夫妻间的感情损害夫妻一方的利益,婚内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
法律可以约束每个人的行为,但他不能约束每个人的思想,在日常活中出现的“婚外情”“婚外恋”,如果一方单单是在思想上爱恋,而没有实际性行为或是过于亲密不合适的行为,法律对此是无效的。
二、权力的冲突、妥协
法治社会是权利的社会,然而权力之间也有边界相互混淆,存在着交叉。
隐私权保护着公民的私人生活不受他人的打扰,保护着公民的权力不受伤害,然而,知情权又是保护着公民有对任何事有知情权的权力。
二者本身之间就存在着冲突。
1、权利的冲突
权力是有等级之分的。
有一些权力属于高等级之分,有的权力属于低等级之分,当这些权力发生碰撞时,低等权力就应服从高等权利,这种理论不是根据权利主体进行的等级分类,而是根据权利的性质进行的等级划分,从而得到了一个高低有序的等级体系。
第一:根据权力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二:是根据权力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价值。
从此原则出发,一般认为生命健康权是人们最高的权力,人深健康权高于财产权。
任何国家的权利体系来自与法律体系,但是权力体系没有位阶关系。
权力的冲突不能将权力进行平等划分,而需要将整个案件进行衡量价值。
当案件中出现权力冲突时,实质上就是利益上的冲突,在这些相对的利益上,不能进行利益调节时,那么权力冲突的结果只能是牺牲或者舍弃一个具有较少合理性的利益。
但在另一种情况下,相互矛盾的冲突利益最终将权力被迫放弃。
权利的冲突只有在双方放弃利益上达到共识,双方才有可能实现最优的权力利益。
2、权利的协调
其次,权利之间可以相互协调,实际调和其法律实质上就是在几个基本权力
在事件中发生冲突时,我们要以最高的法律效率为基础,不得将法律的执行范或者是能力扩大,如这样将带动其他法律约束的范围扩大,所以将在不损害其他利益的相互权力下相互协调,以保证权利的合理化。
权力进行调节的同时,我们应遵循利益的权衡,要将权力建立在利益法学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司法等各种手段平衡利益冲突。
权力协调我们主张采用权力平衡的基础,我们不主张人们闹事、采取激烈斗争等方式去将利益协调,我们将鼓励人们用平和的态度,采取融合妥协的方法原则,进行公平合理的进行权力调节。
三、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协调
夫妻不单单是两个人的相互结合,而是两个家庭的相互结合,这样在原本的生活中出现很多人,不熟悉的环境,人与人之间不适应的性格慢慢将导是夫妻间讨论问题的焦点。
时间的慢慢变长原有的夫妻感情慢慢变成了亲情,夫妻没有了原来的激情,第三者的插入将给原有的生活带去了躁动。
夫妻一方的怀疑,调查、跟踪等等手段不断上演,这最终更将激化矛盾,然而更不能解决矛盾。
夫妻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的调节首先要先确定二者权力的等级,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在宪法上隐私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
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则是配偶权中的一部分,我们不能将知情权和配偶权的权力范围扩大。
从整体上来看,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从社会地位还是其历史意义都不能和隐私权进行衡量比较。
但是夫妻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都是同等要相互协调的,根据权力调和原则,配偶间的隐私权,基于对利益上的考虑,二者应相互协调。
1、配偶隐私权的界定
从人类进化到人的那一刻起,人类对什么事产生了羞辱之心,那时就产生了隐私权,隐私权最早出现在美国,1881年美国第一次在法定案件中提到隐私权。
王利民教授曾提过《人格权法新论》曾定义“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婚姻是男女两性公共生活的目的,肯定了男女婚姻的合法性。
那女婚姻的建立随之建立起了配偶权,相继的一些配偶之间的权力也随即产生,这样的义务和责任会一直到终止关系而结束。
婚内的隐私权是公民享有隐私权在夫妻间的反应,是夫妻间法律关系的特有内容。
是对夫妻中的任何一人在婚内享有的权力。
再决定公民个人私
事时要达到双方共同利益基础上,站在家庭利益上,为对方考虑原则的角度出发。
所以由此可见,我们决定实行隐私权的原则和基础,是在成人隐私权的前提下进行实施权力。
简单而言,凡是涉及到家庭利益或双方的共同利益,那么隐私权就不在属于个人隐私。
2、配偶知情权的界定
知情权又称之为知的权力、信息权、了解权。
最早在美国被提出,其最主要的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们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的确认和保障公民的知悉、获得信息的权力。
知情权被广泛应用,它与自由权等一系列的权力相结合。
知情权体现了社会与人的相互认同,是人们享有并不可侵犯的权力。
此外,知情权与言论自由权的相互结合保护了人们在稳定的法律上收到的危害。
更重要的是,我国社会目前透明度并不高,知情权的建立加大了我国信息公开平台的进展。
而知情权的贡献在于它不仅提高了人们对事情的认知情况,还为国家公民建立了一个重要的、不可回避的话题。
子女、财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这些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所以知情权也将是建立在夫妻共同的利益之上,保护着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力。
因此,夫妻之间的双方生活的共同利益而享有配偶间的知情权。
不过,婚内的知情权也并不是没有约束,每个配偶间的知情权都是在不涉及到个人利益而存在的,在法律面前,每个公民都享有知情权的权力,婚姻关系确实是将两个人的关系透明化,但不能因为婚姻无视独立人格利益。
一个稳定而健康的婚姻关系将建立在承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权力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因此,在夫妻双方间要实现知情权就必须不侵害一方的人格利益、不危及婚姻,在配偶权的范围内行使知情权。
四、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表现形态
1、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在处理上国家法律基本上已达成共识,都会采用社会公共政治和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上的原则作为主要依据进行协调;这可见,个人的隐私和知情收到法律保护,但当个人之间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相互冲突时,我们当不可采取任何思考放弃个人的独有利益,以国家的利益为首要任务去解决现发生的冲突。
保护知情权并不是对国家机关人员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力的剥夺和
权利的限制,而是为了从保障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牺牲个人的部分隐私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一部分是与国家的利益相关联的。
因此,对于部分隐私,为了国家政治和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我们不得不对享有的权利进行限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公共事务富有着特别的责任和对处理事务严谨的态度,要求他们的行为要保持一定的“透明度”来接受社会的压力和社会上的舆论、语言讽刺。
但是,这并不是说,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就没有隐私权了,这只是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
最近网络上爆红的“我爸是李刚”这一案件的分析,李刚作为中国公民,他有一个儿子,刚刚拿到驾照学会了开车,这都属于个人事情,这是属于个人的隐私,在这件事情上李刚就享有这隐私权,但网络上对李刚的负面新闻等等的网络流传,事实上属于广大群众滥用了知情权对李刚这一事件的隐私被揭秘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的理性审判,这是在中国一个较典型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案件分析。
2、权利范畴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大多数人们认为社会公众人物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单一的认为他们所从事的活动都是以公众的生活有关,公众对这些新闻的关注是人们的一种欲望,但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平民百姓,只要是国家公民就享有着隐私权和知情权。
因此,在群里平衡使用的前提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进行适当的限制。
在一定程度上应保护公众人物与社会毫无关联的隐私,如夫妻间的交往,联络信息等等,作为国家公民,任何人都享有着社会存在的相应的权利。
另一方面人们认为公众人物享有待遇是平常人都未能享有的,在其他方面就应该得到相应的付出,这也显得公平合理,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利益交换。
这种把人格和权利作为等价交换的付出,个部分人都觉得这是值得商榷的,这是中国人普遍存在的仇富性对现代法治的冲击。
这体现出了人们在使用权利范围的冲突。
我们不能说公众人物得到了我们平常人从未有过的待遇,那么他的合法权益就要受到限制甚至是剥夺。
对“他就应当有付出”是指人通过了自己的付出和努力得到了相等的回报,而不是法定的权利。
这种欲望并不具有一定的健康性,但法律并不是以大多数的欲望做决定,而是国家在完善体制上的一种法律体现。
并不能因为是公众人物,我们的法律就将保护多数人使用不正确的权利去损坏别人的权利。
法律也绝对不允许这些“欲望者”窃取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五、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正确使用
“婚内隐私权和知情权虽然权利涉及到夫妻双方,但由于婚姻是家庭重要的纽带,家庭又存在社会上,稳定的家庭关系带动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而婚姻内隐私权和知情权的行使也必须将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要遵照良好有序的善良风俗进行。
在婚姻关系中我们要明确夫妻双方的婚姻权利怎么使用,法律规定的界线以及使用的标准。
总结
隐私权利的提出至今很久,可他们对全球的影响确是零突破。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的精神追求也越来越高。
隐私是人格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隐私权在人们的生活中的地位和价值也逐渐提高。
本文通过对各个事情的分析进行了得到了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正确使用。
在夫妻相处过程中,我们要遵守自己应有的权利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不要因为生活中的小事破坏的夫妻间的感情。
当发现夫妻间存在着小的矛盾时,我们要采用正确的手段去处理。
在现实的司法实现中,我们更需要真实存在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