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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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人民医院医疗争议处理告知书
为了依法处置医患争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等规定。现就医疗争议处理有关事项向您做如下告知:
一、处理途径
l、医疗争议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委托书》,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医患双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申请,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医疗机构指定的地点停放。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患方承担。
四、对尸体不按规定移放和处置的,劝说无效,超过规定时间,由公安部门依法强制将尸体移至太平间。
五、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的可以封存病历,患方对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有异议可对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鉴定。
六、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医疗机构内寻畔滋事的;
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3、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4、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6、抢夺医疗文件和相关医疗物证,教唆他人、组织及带头扰乱医疗秩序的。
7、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七、经向卫生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备后,我院对协商谈判做出如下规定:
1、在协商谈判开始前,双方各自安排不超过5位相对固定的代表,同时做好协商谈判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准备,患方可口头或书面向院方提出协商的目的及要求,院方根据患方的要求给予口头或书面答复,患方要求与院方答复差距不大时进入协商谈判程序。
2、协商谈判地点由院方提供,双方代表入场后,患方其他人员不得在医院办公区域及病区聚集、喧闹,影响院方正常工作次序;劝说无效的,院方可终止协商谈判,按第六条款报警处理。
3、协商谈判过程中,院方代表佩戴工作牌,同时也要求患方代表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登记,不是患方直系亲属须提供患者或其直系亲属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须注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4、协商谈判时间一般为正常上班时间,患方不得因协商谈判未达到己方要求而围堵院方代表。另外,本着相互尊重原则,医患双方代表不得对其中一方代表进行语言上的攻击及身体上的侵犯,如发生上述情况,任何一方可终止协商谈判,同时按第六条款报警处理。
5、协商谈判中双方均可进行录像、录音,所录制的视频、音频材料,除应法律规定部门的要求提供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对外公布所录制的材料,因违反此规定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由违反此规定方承担。
6、因医患双方观点差异过大,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申请卫生主管部门介入主持协商谈判,最终亦无法达成共识的,双方按规定进入医学鉴定或司法途径。
威信县人民医院(盖章):被告知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患方签字后医患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