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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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的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规范医药产品集中采购行为,保障医药产品质量和供应,
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
1. 集中采购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地市级药品采购机
构根据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的安排参与实施。
2.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当建立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和操作流程,
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 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和操作流程应当包括采购品种选择、采购
方式、采购文件制定、评审标准、价格确定、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支付结算、投诉处理等内容。
三、集中采购的药品范围
1. 集中采购的药品范围包括:临床必需、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
2.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集中采购的药品目录,并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
3.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的药品目录,自愿参与集中采购。
四、集中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1. 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谈判采购等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式。
2.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品种的特点,制定合理的采购方案,明确采购周期、采购数量、价格调整机制等内容。
3. 集中采购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采购文件制定的评审标准,
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4. 集中采购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药品供应和质量保障
1. 集中采购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流通企业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确保药品供应和质量安全。
2.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供应和质量监测体系,对中
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流通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保证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六、价格管理
1. 集中采购药品的价格由中标企业报价、采购机构评审确定。
2.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当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药品市场供应情况、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药品价格。
3.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恶意报价或者串通报价。
七、监督和责任
1. 集中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
2.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 集中采购活动中出现舞弊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
本规定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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