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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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思考
综文112班12号
陈秋菊
摘要:就业难背景下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问题日益严重,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企业市场运作规则,努力构建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体系,是当前保证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面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高校和用人单位都及其关注大学生的实习环节,大学生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习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选的重要条件。
为此,各高等学校积极为大学生实习拓展渠道,许多公司、企业等单位成为部分高校的定点实习场所和实训基地,实习活动日益彰显出其特殊的育人功效。
就大学生的实习方式而言,一方面,高校根据高等教育的目标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的开展这项重要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为了积累经验,增加就业的砝码,学生个人也在自主联系实习单位。
总之,不论是学校组织的统一实习还是学生自主实习,值得关注的是,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受到高度重视,这关系到大学生群体利益,而且也是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
但是,令人担忧的是:实习时期的天之骄子却处于管理的“真空”阶段。
他们一旦出现工伤、酬薪等权益方面的纠纷问题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加上不签实习权益保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学校、学生、实习单位都处于尴尬境遇。
所以,积极探索与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大学生实习现状令人担忧
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大学生打工状况的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
由此可见,如果政府不能尽快建立健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体系,随着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学生的权益受损问题将呈现上升趋势。
其表现如下:
1、实习期变成“盘剥期”,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试用期现象长期存在
顺利通过实习期是当前大学生首先要面对的挑战,部分用人单位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实习生求职急切的心理,在试用期上做文章。
以试用为由延长试用期,并在试用期内不与实习大学生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结束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无端将实习生辞退,或者故意延长试用期,致使实习生自己辞职,然后重新招募新的实习员工,置社会的道德伦理全然不顾,把大学生的试用期当成剥削期,从中获利,这已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惯用伎俩,这些单位,不断地从人才市场招聘新的实习生,不断有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扮演“奴役”的角色,这些单位只用实习生,实习期结束就辞退大学生。
在这种不断的招收—辞退——再招新中实现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最小化,少数用人单位这种短视的心理取向,致使大学生的实习期成了部分用人单位榨取人力资源的无偿“剥削期”。
2、实习期间尚未享有相关基本待遇,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难以解决
理所当然,大学生的劳动付出就应该得到相关的有效补偿。
但当前由于处于转型时期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健全,作为市场主体的雇佣方,许多行为得不到规范和约束。
大学生因为社会经验少,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他们的付出与回报比例悬殊,甚至有些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
我们承认,用人单位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机遇,但问题的本身与界定的尺度应该是大学生劳动投入与企业回报之间的利益大小问题。
如今,部分企业管理者以金钱为导向:爱心缺失,庞大的学生群体的就业压力使部分用人单位以提供就业机会和试用考察为由,把实习生当成廉价了劳动力,部分只是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些分文不给,这些与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用人单位的不正确价值取向有直接联系。
国家教育部与团中央的有关通知中,曾要求企业的实习生应该享受基本工资和工作时间的保护,但事实是,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实习生在职场目前所处的劣势,并不享受要求享受这些基本保障的主动权。
3、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签订劳动保障协议书,发生工伤、医疗等事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只有极少数人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保障协议,调查显示:大部分用人单位不愿意跟实习生签订劳动保障协议。
同时,部分高校管理者尚未意识到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相关配套的学校管理措施和文件法规尚未健全,这些致使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医疗等事故时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依,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等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该为其缴纳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但这些目前根本无法落实。
例如,发生在河南省高级技工学校学生李淑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汞中毒事件,最终无奈的将实习单位告上法庭,等等。
一件件鲜活的事例,说明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实习期间的大学生,一旦出现大学生权益受损的事件,用人单位认为实习生不是单位正式员工,不能做工伤保险赔偿,司法系统因为没有相关的劳动协议保障难以受理,劳动部门因为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而无法界定,学校认为工伤、医疗等事故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诚然,大学生的实习合法权益没有从制度上得到有效保障。
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探究
1、劳动力市场呈现供过于求的态势:卖放市场转向买方市场
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高校的扩张致使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就业压力逐渐增大,据国家相关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劳动力过剩人数将达到1400万,其中大学生毕业生为413万,比去年净增75万,由此可见,目前大学生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
而此变带来的劳动力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态势,这就成为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吹毛求疵的客观原因,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为自己赢得一席之地,部分大学生首先必须取得实习的这场演习战的参与权。
2、企业管理者为获取利益,不择手段降低成本
市场经济使企业有了用人自主权,竞争体制的引入使得企业置身于市场竞争的大浪中,于是,效益便成为企业的目标。
追求企业成本最低化,实现创利最大化是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为了追求利益,节约开支,占领市场,有的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他们仅仅把实习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而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有的甚至故意以种种理由克扣实习生工资或者抵押金,他们想尽一切办法利用实习生为企业创利创惠。
还有一些职业中介机构,看准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和找工作心切的心理,许以颇具诱惑力的承诺,引学生入套,
而在收取高额中介费后,却又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当初的承诺。
这种为了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却以丢失企业诚信,损害企业社会形象的做法目前正成为部分短视企业获利的“最佳决策”。
3、大学生求职心理压力过大,求职心切,抢抓实习演习战参与权
高校扩招使得大学毕业生人数也随之增加,从而导致当前就业形势的严峻,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大学生的就业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目前,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已呈年轻化趋势,大学生就业难在情理之中。
面对这样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的心理是复杂而多变的,面对就业和步入社会,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深感焦虑。
特别是一些基础学科专业、或学习成绩不佳、学历层次不高的大学生以及女大学生,表现得更为焦虑和急躁,为了找到工作,他们不惜一切代价,有的女大学生竟然以“舍身”为代价换取工作,这种急切的求职心理成为部分实习生被用人单位利用的直接原因。
现阶段,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大学生的实习问题属于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同时,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太少,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大学生实习生活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只有少数实习生与用人单位采取双方约定的原则。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大学生被中介和用人单位欺骗的案例,就是他们利用法律的漏洞,在与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时,不与大学生签定劳动协议,拒绝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国家和高校应该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大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5、大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习期间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使得一部分大学生在受到侵害后,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问卷显示:仅仅有不到30%的兼职大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另外,有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
出。
实际上,尽管法律上大多数大学生虽然已经是成年人,但在心理上,他们却依旧是个孩子,远离了父母,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自我维权意识缺乏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这些都是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
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这是制约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却无法有效维护的重要瓶颈。
实习生在实
习过程中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一般不能通过劳动监察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制度,学生权利的救济程序缺失,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
“有权
学生权利救济程序的规定,因此,尽快出台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法规是一项事关重要的紧迫任务。
学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法律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使之尽快完善,使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有法可依,使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解决此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要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把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或者出台更为明确的为实习期间大学生服务的法律条文,切实降低大学生因实习期间权益受损而维权的成本,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是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大学生权益受损的根本途径。
由于目前就业市场就业难的现实状况,学生本人并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实习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据相关调查,用人单位也没有与实习生签订保障协议的主动意识。
因此,高校管理者而言应该有针对的制定一些实习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实习单位达成一致;另外,在制定规章制度的同时,要认真研究它的制定宗旨,充分发挥制度本身的内在功能;同时,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必要时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实习生进入市场实习的规则之中,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定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3、加强大学生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
政府和学校应该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号召全社会积极关注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把保障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内化成社会全体的共同理念,积极宣传实习法律教育,唤醒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各高校可以通过宣传橱窗、印刷宣传册,开展实习权益保障讲座、开设相关实习自我安全等课程,多方面、全方位的让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提升实习主体自我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有意地去培养大学生看世界的透彻能力和抗挫折的能力。
对于大学生自己,要有意地锻炼自己,从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应该加强大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行《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教育,增强学生在实习期间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让实习生尽可能了解市场的运作规则,明晰《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条文的规定。
4、成立各级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维护服务中心
目前,随着国家对大学生权益维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和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部分高校已经把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纳入学校重要的议事日程,纷纷组织成立了大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与服务中心等专门机构,这为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例如,浙江大学就成立了学生会权益服务中心,它是全国最早成立的维护学生权益的学生组织,借鉴这种做法,我们认为,应该号召在学校、社会专门成立不同层次的大学生权益服务中心,使大学生不管在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都能很快找到维护中心,
益在线”等有关大学生权益维护的网站,宣传有关权益保护的知识,呼吁全社会重视大学生的权益问题。
5、开设实习权益维护短期培训班,正确引导学生自觉避免各种陷阱
实习前期,在大学生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对参加实习工作的负责同志和实习生开设短期培训班,使日常的系统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是预防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有效途径,学校通过典型的个案说理,让实习生了解实习状况,如果可能,还可以邀请遭遇实习合法权益受损的大学生现身说法,让大学生在真实的案例情景中明晰事理,提升自我防范意识。
通过个别典型案例,以事实说话,以事实说法,教育实习生学会自我保护,这是避免掉入陷阱的有效途径。
通过开设培训班,使大学生对自己的实习单位必须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了解该单位在市场中的品牌地位与形象,以及相关的人事制度,对企业所提供的实习机会,自己一定要区分清楚自己获得的时实习还是试用,一定要尽可能把口头协议形成文字内容,使之有据可依,这样合法权益受损时才能有据可依,实践表明,开设短期实习权益保护培训,是避免实习生步入陷阱的有效方法。
6、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系统工程
积极构建大学生权益保障系统工程是当前的重要任务,这需要社会、学校、学生、家庭等多方面共同努力,需要借助网络、媒体、报刊等多种辅助手段,需要发挥各级维权组织的积极作用,需要把大学生就业实习期间权益保障问题能否落实提高到影响我国和谐社会进程的高度上认识。
建议学校和社会积极构建相关的服务机制,开设服务部门,突出人性化服务理念,全面提高大学生权益保障部门服务的能力,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权益保障机制。
各高等学校应该深入了解大学生实习权益维护的现状与实况,真正发挥权益服务的作用,建立并尊重学生权益的规章制度,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尽快予以解决。
同时,积极构建维权网络系统工程,通过开展“自我管理,我有我言”权益保障系列座谈会
等一系列方式,积极为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搭建平台。
参考文献:
1、张晓霞:当前大学生实习状况及发展趋势.江苏高教,2005(5)
2、陶书中:创建毕业生就业满意工程.中国高等教育,2006(2)
3、罗增让,王佳利:大学生主观幸福感影响因素分析.当代青年研究,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