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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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指令89/107/EEC
使各成员国食品添加剂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OJ L40,11.2.1989,P.27)
Ml的生效日期为:1994年9月10日。
M2的生效日期为:2003年11月20日。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00a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提案,
为与欧洲议会合作(OJ No C 99,13.4.1987,p.65和OJ No C 12,16.1.1989),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OJ No C 328,22.12.1986,p.5),
鉴于各国食品添加剂的法律和使用条件的差异阻碍了食品的自由流通;
鉴于这些差异可能会为不公平的竞争创造条件,进而会对共同市场的建立或机能产生直接影响;
鉴于有必要使这些法律趋于一致;
鉴于这些要求应包含在一项全面综合性的指令中,而该指令有必要分阶段起草;
鉴于一个指令所涵盖的食品添加剂种类的清单,根据条约第100a条规定的程序,是由理事会做出决定;
鉴于属于上述种类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只有建立在与理事会规定的科学技术标准一致的基础上,才应被批准;
鉴于在起草食品添加剂清单和它们的使用条件时,在采用很可能会影响公众健康的规定之前,应与依据委员会74/234/EEC(OJ No L 136,20.5.1974,p.1),决议成立的食品科学委员会磋商;
鉴于采用认可的添加剂清单必须就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言是可行的;有鉴于此,除了条约规定程序的规则外,为了寻求共同体的解决方法,通过采用临时的国家措施来建立允许各成员国发挥作用的体制也可能是适当的;
鉴于上述食品添加剂纯度标准的测定以及分析和取样方法的制定都是委托委员会处理的技术问题;
鉴于任何情况下理事会都会授权委员会实施有关食品的规则,应制订条款规范个成员国与委员会间就食品常务委员会依据委员会决议69/414/EEC(OJ No L 29l,19.11.1969,p.9)设立)业务范围内紧密合作的程序;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
1.本指令应适用于附录中列出的、在食品加工或制备过程中用作或打算用作配料且在最终产品中仍然存在(尽管改,变了存在的形式)的各种食品添加剂。下文简称“食品添加剂”。 2.就本指令的目的而言“食品添加剂“是指本身通常不作为食品消费,也不是食品的特有成分的任何物质,而不论其是否具有营养价值。它们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制备、处理、包装、运输或存储的过程中,由于技术的目的有意加入食品中会成为或者可合理地预期这些物质或其副产物会直接或间接地成为食品的组成部分。
3.本指令不应适用于:
(a)加工助剂(就本指令的目的而言,“加工助剂”是指本身不作为食品成分消费,而是
为实现某些技术目的在处理或加工过程中有意添加用于处理原料、食品或其成分的任何物质。它们的使用可能会导致无意但在技术上又不可避免的这些物质或其衍生物在最终产品中的残留,条件是这些残留的存在即不会引起任何健康风险,也不会对成品产生任何技术上的影响。);
(b)按照有关植物卫生的共同体规则用于保护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物质;
(c)属88/388/EEC(OJ No L 184,15.7.1988,p.61)理事会指令适用范围的,用于食品的调味品;
(d)作为营养物(例如矿物质,微量元素或维生素)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
第2条
1.就根据第3条第3款起草的附录中清单中列出的任何种类食品添加剂而言,只有列人上述清单的食品添加剂才可用于食品的生产或制备并且只能在清单中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使用。
2.附录I中任何种类的食品添加剂的内含物通常应基于具体食品添加剂种类的主要功能。然而,对于特定种类的添加剂内含物的配置不排除认定其具有数种功能的可能性。
3.食品添加剂应包括在基于附录Ⅱ规定的通用标准而确定的清单中。
第3条
1.应在一个综合指令中制定有关附录I中各种类的添加剂的详细规定,并包括有关现有特定添加剂种类的特定指令的规定。但此类指令可分阶段起草。
2.按照条约第100a条规定的程序,针对委员会的提案理事会应通过:
(a)食品添加剂清单,只有该表中列出的食品添加剂才被准许使用;
(b)这些食品添加剂可以添加的食品清单,可以添加的条件,适用时还有基于技术目的的使用限制;
(c)添加剂作为载体物质和溶剂时的规则,必要时包括它们的纯度标准。
3.根据第11条规定的程序应通过下列内容:
(a)文讨论的添加剂的纯度标准;
(b)必要时,用来验证是否满足(a)中所述纯度标准所需的分析方法;
(c)必要时,食品中或食品表面的食品添加剂抽样程序和定性定量分析方法;
(d)为确保符合第2条规定所必须的其他规则。
第3a条M1
1.作为对第3条第2款(a)和(b)的部分废除,理事会应按照条约第100a条规定的程序就委员会提交的提案,授权各成员国保留对在某些传统食品生产中禁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条件是:
一一禁用的规定在1992年1月1日前颁布;
一一有关成员国认可在其境内不作为传统食品的生产和销售遵循第3条中规定。
2.对(EEC)No 2081/92(1992年7月14日理事会关于农产晶和食品原产地地理迹象和名称保护的(EEC)No 2081/92法规 OJ No L 208,24.7.1992,p.1)和(EEC)No 2082/92(1992年7 月14日理事会关于农产品和食品具体特性证书的(EEC)No 2082/92法规( OJ No L 208,24.7.1992,p.9)不产生任何影响,在1994年7月1日前,各成员国应向委员会通报各自认定的传统食品的清单,并给出详细的理由,以及在上述食品中禁止使用某些添加剂的相关立法规定。
1995年4月1日之前,委员会应向理事会递交关于适用于确定产品是否为传统食品的标准以及按照这些标准各成员国可保留的禁用规定的提案。
理事会应在1996年4月1-日前就该提案做出决定。
3.理事会一旦对第2款所述内容做出了裁决,各成员国便可保留那些已按照第2款第1段的规定向委员会通报的禁用规定,条件是它们符合第l款规定的通用条件。
第4条
1.当某成员国,在本指令或第3条提及的综合指令通过后,由于新出现的情况或对现有情况重新评估的结果,有详细的依据认为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危及人类的健康时,尽管符合本指令或符合第3条规定的任一清单,该成员国仍可临时延缓或限制问题条款在其境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