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团体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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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团体保险的发展现状
团体保险(包括团体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在国外发展很快。
特别是由雇主、工会或其他团体为雇员和成员购买的团体年金保险和团体信用寿险发展得尤为迅速。
团体信用寿险是团体寿险的一种,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团体年金保险已成为雇员退休福利计划的重要内容。
美国
在美国,团体保险有三种情况:一是美国政府规定必须向雇员提供的社会保险,包括老年退休保险、遗属保险、失业保险和健康保险;二是美国法律规定由保险公司提供的雇主补偿性保险;三是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为满足市场要求提供的雇员团体保险,包括寿险、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退休保险。
总的说来,美国的团体保险在整个福利保障体制中,是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善的一部分。
当今,美国有11700万雇员供职于600万家企业,有1000余家保险公司为他们提供各种团体保险。
欧洲
团体保险在西欧也被称为员工福利计划,由雇主与雇员共同参加,它可以为雇员提供社会保障之外的补充性福利计划。
欧洲国家的员工基本上都参加了基本的员工福利计划,此外的福利计划有的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的,有的是针对某些特殊阶层的雇员的。
这些员工福利计划是非强制性的,雇主和雇员有权选择是否参加。
根据各国员工福利计划管理方式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类:由雇主联盟与工会联盟共同组织的非盈利性的互助基金会;直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团体保险合同;某些大型企业独自或合伙组织、管理员工福利计划,并聘请精算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咨询、理财服务等。
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这些管理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互助基金会或公司自行管理的养老金有可能采取现收现付型的管理方式,而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团体保险全部采用基金预先积累型管理体制。
日本
日本各寿险公司经营的团体保险分为团体寿险和团体年金。
在日本,团体寿险主要包括团体定期寿险和团体信用寿险,团体年金主要包括企业年金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和国民年金保险。
在日本,团体定期寿险的发展受经济环境的影响很大,当日本经济发展较快时,团体定期寿险的保费收入随之增长很快;当日本经济的发展出现停滞时,团体定期寿险的业务增长也随之放缓。
韩国人身保险业发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0-08-25 11:34:56来源: 中国保监会跟贴0 条手机看股票一、韩国人身保险业概况
(一)市场规模。
韩国保险市场发展成熟度较高,2008年总保费收入906亿美元,居世界第十位,在亚洲位于日本和中国之后。
其中,寿险公司总保费收入606亿美元,居世界第八位。
2008年韩国保险密度为1866.5美元,世界排名第26位;保险深度为10.8%,世界排名第6位。
2009年底,韩国寿险公司总资产为2817亿美元,占金融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为12.9%,低于银行总资产(占比61.9%),位于金融行业第二位;家庭保单持有率达到87.5%,
市场饱和度较高。
(二)机构情况。
受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影响,韩国寿险公司数量发生很大变化,15家公司相继退出市场,危机过后有4家公司设立。
目前,韩国共有寿险公司22家,其中韩资公司13家、外资公司9家。
其中保费收入最多的三家寿险公司分别为三星人寿、大韩人寿及教保人寿,2009年保费收入分别为158亿美元、84亿美元和79亿美元。
从市场份额看,近年来韩国人寿保险市场集中度逐渐下降,前3家大型寿险公司市场份额由2005年的65.8%,降至2008年的54.7%,外资公司市场份额由2005年的17.3%升至2008年的20.9%。
从2008年8月起,Tongyang人寿、大韩人寿、三星人寿先后在韩国上市。
(三)产品和销售渠道。
从在售产品看,近年来韩国保障类产品[1]市场份额最高,2008年保费收入占比为41%,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分别为30%和21%。
从近年来发展趋势看,
保障类产品、团体险产品市场份额呈现缓慢下降趋势,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市场份额上升态势较为明显。
从销售渠道看,韩国寿险公司传统的销售渠道是保险代理人及代理机构。
2000年以来,银行保险、家庭电视、电话销售及网销渠道等新销售渠道快速发展。
目前,韩国人寿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为银行保险渠道及代理人渠道,2008年其保费收入分别占寿险业总保费收入的37.3%和36%。
二、韩国保险监管部门和寿险行业协会一些特色做法
(一)韩国保险监管部门特色做法。
韩国保险监管部门包括两个层面:一是金融服务委员会(FSC,Financial Service Commission),从财政部分离出来,专门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属于由财政拨款运行的政府机构。
其职责包括保险机构的准入,对内、外资保险公
司的监管,保险规划师注册和撤销,保险相关组织、精算师、核保人的审核注册等。
二是金融监管服务局(FSS,Financial Supervisory Service),它不属于政府机构,经费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对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报表数据进行审查,在FSC的授权下对保
险公司采取制裁措施,举办精算、核保和经纪人考试等。
韩国保险监管部门近年来一些特色做法包括:
1、从多方面入手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是由FSS在韩国境内设置了1332个电话中心,专门接受金融咨询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诉等相关事务;二是在FSS内部成立了“消费者投诉和改革委员会”,主要工作是查找可能引发投保人、被保险人投诉的一些不合理的金融制度,并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
2008年,该委员会提出了15项建议;三是结合各金融企业在客户利益保护、投诉纠纷处理、客户建议采纳等方面情况的具体表现,每年评选出成绩突出的优秀金融企业,鼓励其他企业做好客户利益保护工作。
2007年,有1家银行当选为优秀金融企业;2008年,1家非寿险公司和1家信用卡公司当选;2009年,1家非寿险公司当选。
2、采用RBC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自1997年金融危机后,韩国几乎全盘引入了欧盟的偿付能力制度,采用固定比率法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该制度好处是所需的信息均可直接从目前的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和精算报告中获得,保险资产不必过细地按照风险分类。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韩国更加关注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承受能力,于2009年4月建立了基于风险的资本金(Risk-Based Capital)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将于2011年全面施行。
RBC体系要求保险公司依据资本的内在风险提取责任准备金,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状况评估资本和盈余的充足性,通过资本充足性监管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
RBC制度要求经营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确保更多的资本金,从而引导保险业采取更稳健的经营模式。
3、限制银保业务比例和产品类型。
为避免银行利用其强势地位对待客户和保险公司,韩国金融监管部门规定,银行在销售不同保险公司产品时,每家保险公司在一家银行的保费收入占该银行代理的所有保费收入比例不得高于25%;同时,为避免银行保险产品销售误导行为发生,银行渠道销售的产品只限于个人储蓄型产品、信贷寿险产品以及第三领域产品[2]。
(二)韩国寿险协会的一些特色做法。
韩国保险协会包括韩国寿险协会和韩国财险协会。
韩国寿险协会的主要职责是提升寿险公司权利、保护保险客户利益、自律、预防犯罪、印刷寿险业书籍及公报等。
韩国寿险协会近年来一些特色做法包括:
1、建立了“保险欺诈预防系统”。
近年来,韩国保险欺诈现象比较严重。
2009年共发现了54000起保险欺诈案例,涉及金额达3.3亿韩元。
为防止保险欺诈行为发生,韩国寿险协
会牵头开发了“保险欺诈预防系统”,各寿险公司保单信息都能在该系统中进行查询。
若客户在短期内集中购买了大量寿险保单,或者购买了与其职业和收入不相匹配的高额保单,寿险公司通过该系统就可以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避免保险欺诈行为发生。
2、依法对保险产品广告进行预先审核。
根据韩国《保险监管法》,保险公司若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等方式销售保险产品,该产品的广告需要事先通过韩国寿险协会和财险协会的审核,审核周期通常为7个工作日。
两个协会主要审核保险产品广告是否存在错误描述、夸大描述、片面比较、欺骗性描述、诽谤性描述等现象。
具体执行部门为“广告审议委员会”,该委员会共8人,主席通常为协会副主席,其他成员包括3名协会或公司的经理、1名法律专家、1名媒体从业人员、1名学术界人士、1名消费者协会人员。
2007—2009年间,“广告审议委员会”对寿险产品广告进行了5058次审议,通过审议的广告为1884个(占37.3%);要求改正的广告3047个(占60.2%);不合格的广告127个(占2.5%)。
3、通过行业自律禁止“客户挖角”[3]等行为。
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韩国寿
险协会组织制定了一系列行业自律公约,包括禁止同业之间进行“客户挖角”,禁止未获得资格的销售人员销售产品,不夸大合同利益,不签订虚假合同等,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比如,根据自律公约规定,若确认一家公司存在“客户挖角”行为,该公司将被处以1百万韩元的罚金。
保险公司是否违反自律公约由“公平竞争委员会”进行裁定,该委员会主席由韩国保险协会副主席担任,成员来自公司的主管或销售经理及协会的经理等。
4、建立了产品创新保护机制。
韩国寿险协会对于创新产品制定了保护措施,并成立了“创新产品审核委员会”。
该委员会通常包括7名成员:3名来自保险公司,1名来自评级机构,2名为精算师或院校专家,还有1名来自协会。
“创新产品审核委员会”从创新性、可用性、复杂性、合规性等方面对产品是否属于创新产品进行认定。
一旦认定为创新产品,保险公司对该产品享有3个月或6个月的“独占使用期”。
其他保险公司在此期间若开办同样的产品,将被最高处以3000万韩元的罚款。
2002—2010年间,共有74个新产品申请“创新产品保护”,其中48个被认定为创新产品并享受保护。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机制。
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工作。
借鉴韩国经验,在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工作中,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增加人力物力、完善制度建设等措施,及时为客户答疑解惑,处理投诉纠纷,同时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培训和教育;另一方面可以制定“奖优限劣”等措施,鼓励、引导各保险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客户权益。
(二)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险欺诈防范体系。
保险欺诈不仅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损害被保险人权益,也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一些国家逐步重视建立和完善保险欺诈防范体系。
如美国大多数州建立了反保险欺诈局,其职能之一是通过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最大程度地事前预防欺诈行为的发生;并成立由政府机构、保险公司、执法机构、学术机构以及群众组织等共同组成的反保险欺诈联盟,全面协调反欺诈工作。
韩国通过建立行业网络信息平台,预防保险欺诈行为。
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具体实际,可以从三方面建立和完善保险欺诈防范体系:一是各公司应不断完善自身内控建设,提升风险管控水平;二是可以建立行业承保理赔信息平台,逐步推进保单数据行业共享;三是加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教育。
(三)探索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
近年来,我国保险产品创新呈现动力不足、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各公司产品创新动力,推动产品创新进程。
借鉴韩国经验,并结合我国法律环境和保险业具体实际,建议先从行业自律入手对创新产品实施保护,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相关的监管政策。
在推进此项工作中应着重做好几项工作:一是确定创新产品保护的原则、标准、保护措施等;二是成立创新产品保护的审核小组;三是建立创新产品的跟踪评估和退出机制。
(四)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从韩国经验看,韩国寿险协会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了韩国寿险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建议进一步发挥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标准、提升行业风险防范能力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比如,逐步建立行业统一的承保理赔信息平台,防范保险欺诈行为发生,提升全行业风险管控能力;加强各公司在“客户挖角”、“人才挖角”等方面的自律,并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等,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持续健康发展。
(张遥、朱翼炜、李霞、冯琳、张永强、牛俊人[4])
[1] 保障类产品包括终身寿险、医疗保险等产品。
[2] 第三领域产品是指寿险、非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产品。
[3] “客户挖角”行为主要是指一家保险公司劝另一家保险公司的客户退保,并到本公司投保的行为。
[4]张遥、朱翼炜、李霞、冯琳、张永强、牛俊人分别来自于:保监会寿险部、上海保监局、河北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合众人寿、中韩三星人寿。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我国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英国、荷兰和意大利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情况考察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国外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情况,保监会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标准项目组成员对英国、荷兰和意大利进行了实地考察和学习,了解4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业务档案管理方式、保管期限以及保存利用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加强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各国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基本情况
(一)英国
1、基本情况
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英杰华保险集团公司有着悠久的经营历史。
标准人寿创立于1825年,是英国第三大寿险公司;英杰华公司成立于1696年,是英国最大、世界第五大保险集团。
两家公司都非常重视各类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在档案术语、档案分类、科学保管、档案利用、价值分析、风险控制及合法合规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建立了相关的制度,形成了健全的档案管理体系。
设立了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精通风险管理、审计以及档案管理的专业人员,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等工作。
两家公司的业务档案管理经历了从纸制到缩微胶片,再到电子影像三个阶段。
以标准人寿为例:第一阶段,纸制档案。
根据标准人寿在成立之初时的法律规定,与法律框架有关的重要记录需要永久保存,因此该公司仅保存了原始纸质业务档案。
从1924年开始,随着业务档案的增多,该公司按照保存价值对档案进行了分类,并由董事会做出决议,明确了业务档案的保管范围为投保书、失效和复效的资料、保费支付记录和理赔记录等。
第二阶段,纸制档案和缩微胶片并行。
自1952年起,该公司将纸制档案制作成缩微胶片以供日常查阅,并陆续将原始纸制档案转移到成本较低的郊区保管。
第三阶段,电子档案。
2000年以后,该公司运用扫描技术将全部纸制业务档案制成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保存30天后予以销毁。
英杰华公司与标准人寿的业务档案管理情况十分类似,对1997年以后产生的业务档案全部进行了扫描,形成电子档案。
纸制档案保存90天后予以销毁。
2、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英国法律规定,缩微胶片和经过相关机构审核的电子档案与纸制档案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建立缩微胶片和电子档案后,其原始纸制档案就可以销毁,不再留存,从而节约了大量的档案保管费用。
英国保险监管当局在保险业指引(ICOB)中规定,相关业务档案如投保申请书、重要事实认定等,保管期限为合同终止后保存6年;英国1998年出台的《数据保护法》规定,公司留存的资料在超过应用期限后,可以不再保管。
这一规定有两个主要的作用,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防止公司滥用客户信息;另一方面是为了节约资源,防止不必要的浪费。
3、保险公司对业务档案保管的期限要求
目前,两家公司根据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包括业务档案的保存范围、管理指引以及保管期限等。
如标准人寿根据不同的业务档案类别确定了不同的保管期限,主要分为三类:与客户有关的资料,一般为与客户关系结束起5年;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资料,一般为合同终止后6年;而一些非重要资料,例如付款变更信息等,自交易完成日起5年。
(二)荷兰
1、基本情况
荷兰国际集团(ING)成立于1991年,在财富杂志评比的全球前500大企业中,排名第17名,是全球第二大上市保险公司。
考察组对ING集团旗下的一家保险公司(Nationale)进行了考察,了解该公司电子档案的形成、业务处理流程以及管理的主要情况。
1997年以后,该公司对全部寿险业务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目前每天要处理16000多封信件,包括投诉、保单变更申请信、证明资料等,这些资料经过扫描形成电子文档后,再进行相关的业务处理。
原始纸制档案保存6个月后即销毁。
2、相关法律规定
荷兰法律规定,只要公司能够证明电子档案的形成过程是真实的、未经篡改的,电子档案与原始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该公司建立了严格的电子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和有效性,只有经过特别授权的人员才能以附注方式在电子档案上进行说明性备注,并且系统将留存完整的记录。
(三)意大利
1、基本情况
意大利忠利保险公司成立于1831年,迄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是欧洲第一大寿险公司和第三大保险集团。
忠利公司主要使用电子影像系统保存档案。
但是,该公司还继续保存纸制文档,用于索赔时的查阅,特别是在发生纠纷时,作为原始凭证使用。
2、相关法律规定
意大利法律规定,电子文档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必须保存纸制文档。
此外,意大利保险公司在档案管理和客户资料保密必须遵守下列法律规定:一是意大利《民法》第2220条规定,所有正式的原始会计文档必须保存至少10年。
意大利保险行业监管机构发布的行业规定要求:“在人寿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须将与该合同有关的所有原始文档(包括暂保单、保险单和其他与承保有关的医疗和非医疗文件)保存于公司档案室,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如果合同有效期大于10年,需保存到合同终止后再销毁。
”二是196号法第34条规定:“保险”信息的保密,是指对有关保险期间和条件,以及承保时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等信息的保密;“商业”信息的保密,是指所有意大利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向第三方披露其个人姓名及其他个人信息(诸如出生日期、性别、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等)。
对能够证明客户明示决定的任何文件,由代理人部门保管,代理人有义务尊重客户的意愿。
二、几点启示与建议
(一)尽快建立并推广人身保险行业业务档案管理标准。
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在国外一直受到广泛的重视,各国相继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实现了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规范化。
目前,我国现行的适用于保险行业业务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很少,仅《保险法》对业务档案的保管责任和保管期限提出了基础要求,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许多保险公司在业务档案管理模式、管理技术选择等方面无依据可寻。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符合行业特点、引导科学管理的业务档案管理标准。
(二)合理界定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
科学、合理界定各类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档案
管理工作的重点。
合理界定保管期限有两层含义:一是要保存足够的时间,确保在承保、核保、理赔等各环节都能查阅到原始凭证;二是要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进行价值鉴定,划分为不同的保管期限。
对人身保险业务档案采取分类、分期限的保管,有利于保护保险公司、客户等多方利益。
一是提高管理效率。
各类业务档案对保险合同效力与权益的影响程度不同,对业务档案不加区分、全部采取最长期限保管的方式,不利于突出管理重点,降低了业务档案的管理及利用效率。
二是降低保险公司运营成本。
保险公司通过标准化的档案管理,合理控制管理成本,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三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掌握大量的客户信息,对业务档案的使用设定利用时限和条件,防止客户信息被泄漏或滥用的风险。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其中完整账簿、原始凭证主要是针对会计档案而言的,而“有关资料”的范围是否包括所有的业务档案并未作准确界定。
建议制定详细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区分各类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对于一些核心业务档案可在合同终止后继续保存10年,而其他业务档案可以酌情减少保管期限。
(三)大力推广电子档案技术。
与传统的纸制业务档案相比,电子档案具有管理成本低、利用便捷及支持多人同时在线查阅等优点,已经成为档案管理的主要模式。
我国业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发展很快,中国人寿、平安、友邦、信诚人寿等保险公司也普遍采用了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提高了效率,节约了成本。
为推动电子档案管理技术的发展,一是逐步制定电子档案的形成、保管和利用的管理指引,指导各保险公司不断完善电子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及配套的管理系统;二是鼓励各保险公司借助信息技术,使用档案库房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准确记录每份纸制档案的存放地点,简化纸制档案的整理要求;三是推动各保险公司采取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并行的业务档案管理模式,通过电子档案管理认证的保险公司,可适当降低纸制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保管要求;四是采取电子档案管理模式后,允许保险公司选择更为经济的原始纸制档案保管方式,例如在郊区库房集中保存档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管等,以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李世玲、刘娜、张晓蕾、戴树人、周纲、汪静)
二、国外意外伤害理论的发展趋势
国外人身保险界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大致经历了“区分意外原因、意外结果”和“意外就是意外”这两个时期。
在人身意外上海保险发展的早期,对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产生过分歧,争议的焦点是“意外”究竟是对发生结果而言,还是对发生的原因而言,即“意外原因”和“意外结果”的区分。
在人身保险业务发展较早的英国,早期对人身意外保险的定义是从“意外原因”的角度出发的。
按照英国对人身意外保险的界定,原因和结果均属意外和原因属于意外、但结果不属于意外这两种情况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运用这一理论的实际结果是只有来源于自然界的意外事故(如地震)给人造成的意外伤害才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
由于该原则的运用对被保险人极为不利,在事实上限制了投保人对意外伤害保险的需求。
早期人身保险界坚持的“意外原因”说,由于外力特别是法院的介入发生了变化,最终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