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转干部工资套改的规定
2020军转干待遇:军转干部转业地方工资套改政策问答
2020军转干待遇:军转干部转业地方工资套改政策问
答
1、我是一位待安置的转业干部,我想知道,转业到地方后,我们的工资是如何套改的,有相关文件规定吗:
答:有的,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军队工资制度由2006年7月1日起实行了改革。
为此,200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制定了《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确定办法实行了规定。
2、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是怎么确定的?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3、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处理办法
例7:某处长,1968年参加工作,套改年限为39年,
1990年任副处长, 2002年任处长,任副处的年限为 12年,任正处的年限为5年,合并计算副处的任职年 限为17年。按正处套改工资,级别工资为15-7,工资 额为1249元;按照副处长套改工资,级别工资套改为 16-9,工资额为1274元。工资额高于15-7,按照上 述政策,可以先按副处级职务套改工资,然后就近就 高套入15-8,1314元。
例13: 某局长,1981年参加工作, 2003年任处长,套改年限为26年, 任正处4年,2006年7月套改的职务 工资为县处级正职830元,级别工资 为18-5,870元;2006年9月提拔为 正局,职务工资晋升为厅局级副职 1080元,级别晋升到厅局级副职的 最低级别15级,级别工资逐级就近
★ 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
新录用和新参加工作工作人员工资
★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待遇 ★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期满后的工资 ★ 新参加工作的机关工人学徒期工资待遇 ★ 新参加工作的机关工人学徒期期满后工资
待遇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工资处理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执 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 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 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 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超过两个级 别的,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 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例13〕
★ 公务员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处 理方法
★ 公务员由较高职务改任较低职务〔受处分人员 除外〕的工资处理方法〔例18、19〕
例18:某处长,原级别工资为17-5,改任 主任科员后,降低了两个职务层次,级别 降低两个到19级,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 套入18-6,19-7。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1999.01.07•【字号】沪人[1999]5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号)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劳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7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规定,现对安置到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待遇的处理办法作适当修订,通知如下:一、安置到本市国家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1、职务工资按照本人转业时原军队职务(含技术等级,下同)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转业时机关同等条件人员职务工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
2、级别工资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及沪人[1994]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其本人转业时原军队职务、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年限,下同)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级别,并享受相应的级别工资。
3、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到本市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1、工资构成的固定部分即职务工资部分,按照安置到机关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或对应的职员职务工资档次。
工资构成的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转业职级并行细则
军人转业职级并行细则
一、职级套改原则
军人转业至地方后,其职级套改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转业军人在军队中的职务等级、工作年限、专业技能及地方政府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二、同级职务职级套改
转业军人原在军队中担任的职务与地方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应按照相应职级进行套改。
确保转业军人的职级与其在原单位的职务等级保持一致。
三、低级职务职级套改
对于原在军队中担任较低职务等级的转业军人,应根据其实际能力、工作表现及地方政府的用人需求,进行适当的职级套改。
不得因职级套改导致转业军人的职级降低。
四、工资待遇与职级关系
转业军人的工资待遇应与其套改后的职级挂钩,确保转业军人的经济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随着职级的晋升,工资待遇也应相应提高。
五、职级晋升规定
转业军人的职级晋升应遵循地方政府的晋升规定。
在符合晋升条件的情况下,转业军人应享有与其他公务员同等的晋升机会。
六、套改不受比例限制
转业军人的职级套改不应受比例限制。
无论地方政府当前职级结构的实际情况如何,都应确保转业军人能够按照规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职级套改。
七、首任时间起算规定
转业军人的职级套改后的首任时间应从其转业报到之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转业军人应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
八、并行规定执行说明
本细则与其他相关法规和政策并行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如有任何疑问或冲突,应以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为准。
同时,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转业军人职级套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地方政府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皖政〔1986〕1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85年2月22日皖政〔1986〕11号)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135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
1、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其职务工资根据本人的行政级别与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务套改(附表一)。
其中,原执行军队技术等级工资的干部,应先对应军队军事行政干部的职务,再按军队职务与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务套改。
2、军队机关营,团职干部的行政职务,应以师以上单位的任命为准。
3、原在军队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担任教师工作,转业到不属企业办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仍做教师工作的,其教龄可连续计算。
教龄津贴按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皖工改字[1985]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原在军队所任教师职务的确定,应以本人档案中的任命为准。
4、原在军队担任护士工作,现转业到不属企业办的、有护士岗位的医疗卫生部门,仍做护士工作的,其护龄可连续计算。
护龄津贴按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皖工改字[1985]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原在军队所任护士职务的确定,以本人档案中任命为准。
5、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应先按照相应的企业职务确定级别(附表二)。
其工资数额,高于企业同等级干部工资的部分,可继续发给;低于企业同等级干部工资的,按企业同等级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
工资套改表中有关个人薪资的套改规定
工资套改表中有关个人薪资的套改规定第一篇:工资套改表中有关个人薪资的套改规定关于核对《工资套改表》中有关个人工资套改信息的通知各部门(单位):工资套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为切实做好我院工资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工作,请各部门(单位)组织好本部门(单位)每位同志对《工资套改表》中的有关个人工资套改信息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对,并及时将核对后的材料报送人事处。
一、要点说明1.《工资套改表》中记载的任职信息,均为2022年6月30日的任职状态。
2022年7月1日以后职务职称有变动及转正定级的同志,按原职务职称套改后再进行工资调整。
(先套改,再二次调资。
)2.2022年6月30日后新进校的教职工,直接套用新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已有工作经历但属新录用的同志,参照本人档案根据政策核定工资,不需参加本次套改,本次发放的套改表是用于核对人员信息。
3.本次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建立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
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也就是本次工资改革的内容。
二、核对内容请每位教职工主要核对与个人工资套改结果密切相关的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岗位)、现任等级时间、任职年限、套改年限等。
下面就《工资套改表》中有关栏目作具体说明:1.确认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指工作人员出生的时间,身份证号指公安部门颁发给工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的编号。
在职人员检查二者是否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请在表格下的空白处说明原因。
请将身份证号码写在出生年月下面的空白处。
2.初始学历是指参加工作时的学历,现学历是指2022年6月30日前的最高学历,未取得研究生学历的硕士,该栏目为本科。
3.“不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全日制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如何套改和确定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需要按照地方工资制度进行套改,确定基本工资后,考虑到职务晋升、滚动晋级、正常晋升级别、 正常晋升档次、取得较高学历、奖惩高低定等因素进行模拟推算工资,最终推算出来的级别、档次以及正常晋升级别和档次的 起始考核年限,作为军转干部的级别、档次以及级别和档次的起考年限的参考依据。 军队职务和地方职务是有对应标准的,大家在套改和推算的过程中,可以查阅和参考本站提供的工资标准和对照表。
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
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
近日,政府部门对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的支付标准调整为月工资标准的70%,即按照月工资标准的70%给予补贴,并由企业负担费用;
二、已经转业的退休军人,其补贴支付标准按照所在企业月工资标准的70%给予补贴,但不得低于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三、在军队服役期间,获得过奖励或者补贴的退休军人,在转业到企业后,其补贴支付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但不得超过月工资标准的70%,且以企业月工资标准的70%为上限;
四、退休军人的家属再就业,其补贴支付标准按照本地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但不得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五、在军队服役期间,未获得过奖励和补贴的退休军人,在转业到企业后,其补贴支付标准按照本地月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不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六、退休军人家属再就业,其补贴支付标准按照本地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但不得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以上就是政府部门对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的具体规定,其
目的是希望能够切实维护退休军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一定的生活保障,同时也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发展。
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的出台,有利于维护退休军人的权益,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
另外,企业也将受益于此,因为这些调整可以有效激励企业招揽更多退休军人,并为他们提供合理的待遇,进而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总之,政府部门对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的出台,有利于改善退休军人的生活水平,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发展,值得肯定。
苏人通[2000]26号
苏人通[2000]26号苏财行[2000]4号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正常晋升等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正常晋升等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2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二○○○年元月三十日附件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正常晋升等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1999年度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正常晋升以及对近期工资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职务工资正常晋升根据人事部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的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的基础上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具体实施仍按苏人四[1996]18号以及省人事厅1996年7月8日《关于实施正常升级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工资标准问题经有关部门批准已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如1999年6月30日仍在职,可从1999年10月1日起,在其原工资基础上就近就高靠入教授工资标准。
今后,此类人员均按此标准执行。
三、军转干部工资问题1999年度转业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的工资套改办法,仍按苏人发[1998]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转业到我省机关工作的军转干部如其自1993年以来在军队期间未受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且级别工资水平低于地方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在其工资确定后可比照地方同职务同条件人员向上浮动一级级别工资。
对1997年及其以后转业至我省地方机关且年度考核连续称职以上的军转干部,也可从1999年10月1日起按此规定执行。
以后军转干部级别工资正常晋升办法亦比照地方同职务同条件人员执行。
四、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处理办法对1999年6月30日前晋升职务的人员,可先按人发[1997]89号文规定的工资标准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再对照国办发[1999]78号文件执行新工资标准;1999年7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的人员,直接按照国办发[1999]78号文规定的新工资标准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机关事业
单位如何确定工资问题的复函
【标 签】如何确定工资,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 号】人办函﹝2000﹞124号
【发文日期】2001-10-30
【实施时间】2001-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湖北省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如何确定工资问题的请示》(鄂人函[2000]142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2000年度军转干部工资待遇问题,仍按国发[1995]19号文件的原则,以军转干部参加2000年1月1日调整后的职务工资数额为基数进行套改,严格按照军转干部比照地方机关同等条件人员不超过4个职务工资档次进行限制。
附:军队军官、文职干部基本工资标准表(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5.11.29•【文号】国发[1985]135号•【施行日期】1985.07.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135号1985年11月29日)自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军队干部的工资制度已经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为了使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与之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1985〕9号文件精神,现对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详见附表一、二)。
附表一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职务工资的职务对应表------------------------------------------------|军队职务|地方职务||军队技术职务|地方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师职|局、厅长||----------------|-------------||||工程师|工程师军|----|--------||----------------|-------------||||助理工程师、技师|助理工程师事|副师职|副局、厅长|专|----------------|-------------||||技术员|技术员、|----|--------||----------------|-------------||||教授|教授政|正团职|处、县长||----------------|-------------|||业|副教授|副教授治|----|--------||----------------|-------------||||讲师|讲师、|副团职|副处、县长||----------------|-------------||||助教|助教后|----|--------|技|----------------|-------------||||研究员|研究员勤|正营职|科、(区)乡长、||----------------|-------------||主任科员||副研究员|副研究员、||||----------------|-------------|----|--------|术|助理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行||||----------------|-------------|副营职|副科、区(乡)长||研究实习员|研究实习员政||副主任科员||----------------|-------------||||主任军医、主任技(药、护)师|主任医(技、药、护)师干|----|--------|干|----------------|-------------||||副主任军医、副主任技(药、护)师|副主任医(技、药、护)师部|连职|科员||----------------|-------------||||主治军医、主管技(药、护)师|主治医(技、药、护)师|----|--------||----------------|-------------|||部|军医、技(药、护)师|医(技、药、护)师|排职|办事员||----------------|-------------||||护士长|护士长||||----------------|-------------||||医(技、药、护)士|医(技、药、护)士------------------------------------------------附表二军队干部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应进入的职务工资等级表------------------------------------------------行政级别|23|22|21|20|----|-----------|-------|-------|-------|-------||\\职||||||||||\\|职||职||职||职|||\体\务|务|工|务|工|务|工|务|工|军队干部|科\育\|工|资|工|资|工|资|工|资|基准职务|技、\\工|资|标|资|标|资|标|资|标||文艺\级\|等|准|等|准|等|准|等|准||级\\资|级||级||级||级|||\\|||||||||----|-----------|---|---|---|---|---|---|---|---|排职|14、15|10、11|办事员|70|办事员|76|办事员|82||||||3||2||1||||----|-----|-----|---|---|---|---|---|---|---|---|连职|12、13|8、9|科员|70|科员|76|科员|82|科员|89||||5||4||3||2||----|-----|-----|---|---|---|---|---|---|---|---|副营职|11|7|副科长|76|副科长|76|副科长|82|副科长|89||||6||6||5||4||----|-----|-----|---|---|---|---|---|---|---|---|正营职|10|6|||科长|89|科长|89|科长|89||||||6||6||6||----|-----|-----|---|---|---|---|---|---|---|---|副团职|9|5|||||副处长|105|副处长|105||||||||6||6||----|-----|-----|---|---|---|---|---|---|---|---|正团职|8|4|||||处长|122|处长|122||||||||6||6||----|-----|-----|---|---|---|---|---|---|---|---|副师职|7|3|||||||副局长|140||||||||||5||----|-----|-----|---|---|---|---|---|---|---|---|正师职|6|2|||||||局长|160||||||||||||------------------------------------------------------------------------------------------------行政级别|19|18|17|16----|-----------|-------|-------|-------|-------|\\职|||||||||\\|职||职||职||职||\体\务|务|工|务|工|务|工|务|工军队干部|科\育\|工|资|工|资|工|资|工|资基准职务|技、\\工|资|标|资|标|资|标|资|标|文艺\级\|等|准|等|准|等|准|等|准|级\\资|级||级||级||级||\\||||||||----|-----------|---|---|---|---|---|---|---|---排职|14、15|10、11||||||||||||||||||----|-----|-----|---|---|---|---|---|---|---|---连职|12、13|8、9|科员|97|||||||||1|||||||----|-----|-----|---|---|---|---|---|---|---|---副营职|11|7|副科长|97|副科长|113|||||||3||1|||||----|-----|-----|---|---|---|---|---|---|---|---正营职|10|6|科长|97|科长|113|科长|122|||||5||3||2|||----|-----|-----|---|---|---|---|---|---|---|---副团职|9|5|副处长|105|副处长|113|副处长|122|副处长|131|||6||5||4||3|----|-----|-----|---|---|---|---|---|---|---|---正团职|8|4|处长|122|处长|122|处长|122|处长|131|||6||6||6||5|----|-----|-----|---|---|---|---|---|---|---|---副师职|7|3|副局长|140|副局长|140|副局长|140|副局长|140|||5||5||5||5|----|-----|-----|---|---|---|---|---|---|---|---正师职|6|2|局长|160|局长|160|局长|160|局长|160|||5||5||5||5|------------------------------------------------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其职务工资,根据本人的行政级别和与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务,按照劳人薪字〔1985〕19号文件的规定套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79]18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1979年1月17日国发(1979)1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一九七八年八月十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第八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后,“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
这项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的关怀,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现就执行这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一、此项规定适用于一九七五年军委扩大会议以后,即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包括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5〕104号文件规定,被错误处理离队的改作转业的干部。
二、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由转业干部所在单位列工资项报销;自一九七八年八月起执行。
从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离队到一九七八年七月以前,军队与地方同等级别工资标准的差额不补发,已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不退还。
三、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
如从七类以上工资区调转到六类(含)以下工资区工作的,可按国家劳动总局(78)劳薪字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9•【字号】惠府[2003]127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03〕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业经九届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促进惠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广东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惠州市范围内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惠州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惠市军转〔2002〕16号)执行。
第三条成立惠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
军转办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接受省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拟定和落实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
军队转业干部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按时报到。
第五条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一)军队转业干部原籍是惠州市或从惠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惠州市,下同)的,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县、区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惠州市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军转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
军转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发布时间:2009-03-30 16:58国发[2008]8号文件(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军队工资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进行了改革。
为此,现就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到地方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基本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三、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四、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新-2019年军衔改革方案套改 精品
2019年军衔改革方案套改篇一:2019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2019工资套改表2019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2019工资套改表欢迎访问天津事业单位考试网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新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事业单位岗位工资,它主要的特点是对岗不对人。
岗位工资制有多种形式,主要有岗位效益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
但不论哪种工资制,只要称为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的比重应该占到整个工资收入的60%以上。
实行岗位工资,要进行科学的岗位分类和岗位劳动测评,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的确定,要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引进市场机制参照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力价格情况加以合理确定。
岗位工资制是按照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不同岗位确定工资,并根据职工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情况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
岗位工资标准是根据各岗位的技术高低、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因素确定的。
它是将劳动组织和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一种分配形式。
一般是一个岗位一个工资标准,有技术业务熟练程度差别的岗位,则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资标准。
1、岗位工资的套改中学高级职称(或其他同级职称)一律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套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即930元。
中学一级职称(或其他同级职称)一律套十级岗位,即680元。
中学二级教师(或其他同级职称)套十二级岗位,即590元。
不分获得职称先后。
2、薪级工资的套改根据“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对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得到薪级工资级别,再对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得到薪级工资。
3、套改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4、本次工改增加额本次工改增加额=(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改前职务工资+津贴)—工改前职务工资*10%。
【2018-2019】关于调整军转干部级别的报告-范文word版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关于调整军转干部级别的报告篇一:军转干部的伤与泪军转干部的伤与泪我是军队裁减员额五十万期间(1999年)从部队更好的职转业的一名军转干部。
转业后被分配到辽宁省某县级市的一个机关事业单位任职员。
多年来,党和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总的来说是重视的,多数军队转业干部都能得到较为妥善的安置,其福利待遇也在不断提高。
但是,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着某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这里,我想就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待遇上存在的某些不公平、不公正和不合理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的感想和看法。
希望能引起军转“大军” 特别是与我有同样感受的转友们的共鸣。
也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和有关单位的关注。
更希望能够引起党和政府有关组织和部门及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以达到进一步完善军转安置政策、平衡军转干部待遇之目的。
每当提到军人一词,很多人就会想到,在那战火纷飞的年代,是他们抛头颅洒热血,用鲜血和生命换来了今天的幸福和安康;在党的利益和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是他们视党和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用血肉之躯铸成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捍卫了祖国的尊严;当人们在繁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大把捞钱的今天,当人们闲暇之余在花前月下尽享天伦之乐之时,是他们远离父母妻儿,以亏了我一个富(福)了十亿人的无私奉献精神,在风沙与雪雨中戍边卫国,守护着和平与安宁;当天灾人祸降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来自:WwW. : 关于调整军转干部级别的报告 )的危难之时,还是他们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以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首当其冲,不惜流血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解救人民群众于危难之中。
然而,又有多少人能知道,当他们脱下军装回到地方后,却受到了极不公平的待遇,尤其是营职以下的转业干部,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受到了虐待。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中发[2001]3号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中发[2001]3号一、总的原则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7.07.29•【文号】[57]议字第33号•【施行日期】1957.07.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57年7月29日(57)议字第33号)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办公室、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时期和国务院成立以后,曾经陆续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实施以来,基本上解决了转业、复员干部的工资待遇问题。
但是,由于情况变化,同时,这些规定本身也有若干缺点,在贯彻执行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为此,现在作如下规定: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应该按照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
转业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一般的应该按照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附后)确定,转业到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应该参照比照表中同级工资款额确定。
被分配到乡一级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在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以后,其高于同职人员的工资的部分不予降低。
二、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应该按照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并且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予以评定,不能按照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评定。
复员干部在参加工作初期一时不好评定工资的,可以采取暂时借支办法,待评定以后,多退少补。
三、已经参加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在本通知发布以前确定的工资,一般不再变动。
四、过去所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干部参加工作以后工资待遇问题的各项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都按照本通知执行。
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军队干部级别|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附注------|------|--------师|正师|11|转业的军级以|副师|12|上干部按其新任级|准师|13|职务,结合其具--|---|------|体条件评定。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办1概要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办法关键词:先级别,后级别工资。
办法一:按现任职务套改,直接确定级别。
例 1:某正科级干部,套改年限 24 年,任现职年限 7 年,任低一职务 13 年 (含任现职年限, 下同 , 直接按现职套入 20— 5, 即 20 级 5 档, 731 元 /月。
办法二: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级别高套一级。
政策规定:川人发 [2006]46 号,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 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 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 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
例 2:某正科级干部, 套改年限 21 年, 任现职 4 年, 任低一职务 16 年,先按现职套改为 21— 4, 627 元 /月,再按低一职套改为 21— 5, 668 元 /月, 套改级别都是 21 级, 按政策规定, 本次工改则应在 21 级的基础上,高套一级到 20 级,级别工资由 21— 5, 668 元 /月就近就高套入20— 4, 686 元 /月。
例 3:某正处级干部,套改年限 25 年, 任现职 3 年,任低一职务 16 年,按现职套改为 18— 5, 870 元 /月, 按低一职务套改为 17— 5, 947 元 /月,按现职套改后的级别 18 级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 17 级,依据政策规定,本次工改应在 17 级基础上, 高套一级到 16 级,级别工资由 17— 5, 947 元 /月就近就高套入 161— 4, 969 元 /月。
办法三: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不变,档次就近就高确定。
政策依据:川人发 [2006]46 号,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例 4:某正科级干部,套改年限 23 年,任现职 3 年,任低一职务 16 年,按现职套改为 20— 4, 686 元 /月, 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为 21— 6, 709 元 /月,按现职套改的级别 20 级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 21 级,但按现职套改的级别工资额 686 元 /月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 709 元 /月,按政策规定,本次工改应在 21— 6, 元 /月的基础上, 709 就近就高套入 20— 5, 731 元 /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军转干部工资套改的规定
依据国发﹝2008﹞8号文件
一、分配到机关的军转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军转干部,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基本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三、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四、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在军队的服役年限、任职年限、应计算军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及到地方后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度的计划,按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六、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原在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工资档次或两个薪级。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